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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资产清查是做什么

发布时间: 2022-06-12 16:48:50

A. 资产评估中的资产清查阶段具有什么性质

在资产评估中,资产清查阶段是具有“事实判断”性质的评估环节。

B. 公司下发了一个资产清查的文件,其中一句话说:要分清结算类资产的费用化挂账部分,请问是什么意思

挂帐”一词并不是会计学中的术语,原因在于其的不规范性,是会计人员习惯性的使用。它的含义: 1.确认某会计要素会计科目的意思。比如,“挂应付帐款”,这里就是指确认为应付帐款的意思,也就是,增加了应付帐款。又如,“挂管理费用”,指确认为管理费用,即将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从而增加了管理费用。
希望能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C. 清产核资中的账面数基准数和清查数是什么意思

清产核资是“清查财产、核定资金”的简称。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盘点,并核定企业为完成预定产销任务所需的资金量。通过清产核资,可以摸清企业家底,挖掘企业内部资金潜力,总结和改进财务管理,正确预计企业的资金需用量,合理地组织财务活动。

账面数:原始账面数。基准数:经过财务清理对会计技术性差错进行调整后形成的新账面数(不能申报的作为内部调整)。清查数:实实在在的清点出的实有数,即将有问题的资产和负债扣除后的金额。

(3)中石油资产清查是做什么扩展阅读

包含内容

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益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

账务清理

是指对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企业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资产清查

是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价值重估

是对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

损益认定

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对企业申报的各项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资金核实

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完善制度

是指完善企业的有关财务会计等制度。

审核范围

1、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清产核资:

(1)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溢,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2)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3)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4)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2)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D. 会计中财产清查的定义是什么

财产清查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和核对,查明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结算款项的实有数额,确定其账面结存数额和实际结存数额是否一致,以保证账实相符的一种会计专门方法。 是指定期对财产物资进行清点、盘点,以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这是保证会计核算正常进行和会计核算质量的重要措施。主要内容包括:(1)财产清查的意义和种类;(2)财产清查的限期和程序、方法和要求;(3)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程序、报批手续;(4)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制度等。 财产清查的作用,就是通过对财产物资、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债权债务的查对,来确定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并查明财面结存数与实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E. 中石油化工集团的财务管理运营模式是什么

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初探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健全,企业集团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正在蓬勃兴起。但是众多实际调研资料表明,我国理论界对企业集团理论研究在某些方面明显滞后,这种滞后已影响到我国企业集团的实践。本文试图通过对建立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系中的若干问题的探讨,来解决目前企业集团中普遍存在的集团内部不协调、各成员企业优势难以充分发挥等问题的有效方法。
一、企业集团含义及其财务特征
企业集团这一概念是由日本提出和广泛使用的,它有别于集团公司的概念。企业集团是由众多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企业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核心层的经营联合体。企业集团内部一般拥有数个实力强大,相互关系稳定的核心企业。每个核心企业各自有自己的系列企业群及其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持股的关联公司。
企业集团本身从整体上看一般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而是经营合作联合体。企业集团的内部包含若干独立的核心企业,每个核心企业均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有其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组成的系列企业群,即企业集团是由若干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联合而成的。集团控股母公司处于企业集团联合体的金字塔顶端。

企业集团内部的联结不是靠控股母公司等总部性机构来垂直联系,而主要靠核心企业之间横向的相互持股(或环状持股)和集团内贷款这种资本参与关系为主要纽带,集团内各核心企业在资本关系上是平等的。

1、基于以上对企业集团含义的分析,我们认为企业集团在财务管理方面具有以下特征:

财务主体多元化。企业集团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母公司与被控股的子公司之间以资本关系为基础产生控制与被控制关系,但它们又都是独立的法人主体。集团公司中的各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都是利润管理中心或投资管理中心,具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机构并独自承担财务上的法律责任,形成“公司内的公司”。所以集团公司本身就意味着多个财务主体并存。

2、财务决策多层次化。在企业集团中,母公司作为核心企业,与其属下各级子公司分别处于不同的管理层次,各自的财务决策权利也不相同,导致集团内部财务决策的多层次化。因此,企业集团在确定母公司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地区、管理层次的企业的不同情况,合理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最大限度地减少内部矛盾,真正调动集团各层次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集团发展规划和经营战略的顺利实施。

3、投资领域多元化。企业集团凭借其财力雄厚的条件,普遍采用多元化投资经营战略,注重产品的系列化和产业的多元化,通过进入市场经济的多种领域,在增强其竞争发展能力的同时,提高了抵御不同市场风险的能力,从而可以加速整个集团的资本扩张与资本增值速度。

4、母公司职能双重化。母公司作为整个集团发展目标的制定与实施的组织者、指挥者,其职能不再仅仅局限于自身单一的经营,更为重要的职能在于通过控股等多种方式,以股权关系为基础从事资本经营和管理,推动其下属各成员公司的经营管理,使整个公司能够作为一个有机整体有效地协调运营并迅速扩张。

5、关联交易经常化。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公司之间、由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之间等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关联交易。如果这些关联交易能够以市价作为交易的定价原则,则不会对交易双方产生异常的影响。但事实上大量关联交易采取的是协议定价原则,交易价格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集团的需要,使利润得以在各公司之间选择。

企业集团组织结构及其财务特征,决定了其财务管理的重点在于财务管理体制与财务控制模式的选择上。

二、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原则

1、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的组织原则。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应坚持“惟一领导与双重领导”相结合的原则,为更好地搞好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使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始终保持统一、有序、高效地运转态势,企业集团所属公司的财务管理可实行本公司和上级公司财务部门“双重领导”的原则。所谓双重领导,就是公司财务管理,既受本公司领导,又受上级公司财务部门领导。具体地说:子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受母公司财务部和子公司双重领导,孙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受子公司财务部和孙公司双重领导。

财务管理实行双重领导,有利于企业集团母公司对本企业集团的资金运作、重大投资、重要财务决策等财务活动进行有效的控制,同时保证子公司和孙公司按程序或在权限内独立实行财务管理。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实行双重领导,在一定程度上可防止因财务权力分散而出现集团公司财务混乱或造成严重损失,也可调动下级公司领导和财务人员理财的积极性。所谓“惟一领导”是指母公司财务只受本公司领导管理。

2、企业集团公司理财的基本原则

(1)系统原则。集团公司理财以货币垫支开始到货币资金收回为止,经历了资金筹集、资金投放、资金收回与资金分配等几个部分,这几个部分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组成一个整体,具有系统的性质。为此,作好理财工作,必须从企业理财系统的内部和外部联系出发,从各组成部分的协调和统一出发,这就是企业理财的系统原则,其核心是在企业理财工作中体现系统的特征。

(2)平衡原则。在企业理财中,要力求使资金的收支在数量上和时间上达到动态的协调平衡,这就是企业理财的平衡原则。平衡原则是企业理财的一项基本原则,企业理财的过程是追求平衡的过程,如果不需要平衡,也就不需要企业理财。只有实现了财务收支的动态平衡,才能更好地实现理财目标。

(3)弹性原则。在企业理财中,必须在追求准确和节约的同时,留有合理的伸缩余地,这便是弹性原则。之所以要保持合理的弹性,是因为:企业理财环境是复杂多变的,企业缺乏完全的控制能力;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境界,因而,在管理中可能会出现失误;财务预测、财务决策、财务计划都是对未来的一种大致的规划,也不可能完全准确。为此,就要求在管理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保持可调节的余地。

弹性原则的关键是防止弹性的过大或过小,因为弹性过大会造成浪费,而弹性过小会带来较大的风险。确定合理的弹性必须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企业控制财务环境的能力。即企业控制财务环境的能力越强,弹性可以越小;不利事件出现可能性的大小。即不利事件出现的可能性越小,弹性也越小。企业愿意承担的风险。即企业如果愿意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则可留有较小的弹性;企业如果不愿承担风险,则必须留有较大的弹性。

(4)比例原则。企业理财必须通过各因素之间的比例关系来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有关比例趋于合理,这便是企业理财的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原则。只有各种比例关系比较合理,企业的资金周转才能比较通畅地进行,而不重视比例问题的研究,就可能会使企业理财陷入恶性循环。

(5)优化原则。企业理财过程是一个不断地进行分析、比较和选择,以实现最优的过程,这就是企业理财的优化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多方案的最优选择问题;最优总量的确定问题;最优比例关系的确定问题。

三、企业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体制模式

企业集团公司的财务管理体制,是指存在于企业集团公司整体管理框架内,为实现企业集团公司总体财务目标而设计的财务管理模式、管理机构及组织分工等项要素的有机结合。主要涉及母子公司之间重大财务决策权限的划分,包括对外筹资权、投资决策权、收益分配权、营运资金控制权、资产处置权等。财务管理体制的核心在于对集权与分权的有效选择,其常见的模式主要有三种:

1、集权模式在集权模式下,企业集团的各种财务决策权均集中于集团母公司,集团母公司集中控制和管理集团内部的经营和财务,并做出相应的财务决策,所有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集团母公司的决策,各子公司只负责短期财务规划和日常经营管理。

集权模式的主要优点有三个:(1)财务管理效率较高,能够全方位地控制子公司的财务行为;(2)便于实现资源共享,集团公司较易调动内部财务资源,促进财务资源的合理配置;(3)通过集团产品结构和组织结构的整体优化,有利于降低成本,取得规模效益。

但这种模式是基于对子公司经理层不信任的假设上,其最大缺陷在于无法调动子公司经理层的积极性。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因决策信息不灵带来的低效率。最高决策层(母公司)远离经营现场,信息掌握不完整易造成决策低效率甚至失误。(2)制约了子公司理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部分剥夺了子公司的理财自主权,甚至侵犯了其独立法人的地位。(3)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环境。由于决策集中、效率降低,应付市场变化的能力大大降低。

因此,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下列三种情况:(1)企业集团的规模不大,且处于组建初期,需要通过集权来规范子公司的财务行为;(2)子公司在集团整体的重要性使得母公司不能对其进行分权,如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原料供应或采购单位,或是母公司产品的销售对象;(3)子公司的管理效能较差,需要母公司加大管理力度。

2、分权模式 在分权模式下,母公司只保留对子公司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权或审批权,而将日常财务事项的决策权与管理权下放到子公司,子公司只需将决策结果提交母公司备案即可。在这种模式下,子公司相对独立,母公司不直接干预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与财务活动。

分权模式的主要优点有:(1)有利于调动各子公司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各子公司拥有一定的理财自主权,其理财积极性和创造性较高。(2)财务决策周期短,应付市场变化能力较强。子公司拥有一定的财务决策权,决策程序减少,效率提高。

但分权模式也有其明显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各子公司间资源调动受到一定限制,不利于整个集团资源的优化配置;(2)影响规模经济效益的发挥,导致内部资源配置上的浪费,使集团整体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下降。因而,这种模式主要适用于资本经营型企业集团和某些对集团没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

3、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模式 这是一种上述两种模式兼容的混合模式。这种模式强调结果的重要性,但同时对可能出现的财务控制点倾注于力度,实行关键点控制。这些关键的财务控制点包括财务人员控制、资产变卖控制以及重大的资金调度控制等等。这种模式不同于集权模式,它不是过程控制,而是点控制;同时它又强调结果控制,汲取了分权模式的优点。

集权和分权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集权,也没有绝对的分权,集权和分权没有一个绝对的定量指标来衡量。企业集团应根据外部环境和竞争的需要,结合集团自身生产经营和组织机构的特点,财务运行模式和环境的差异,创造适合自身特点的财务控制模式。我们认为,对于集权与分权的选择来说,最好的集权就是有效的分权。分权职责明确,并相互协调一致就实现了集权的要求。具体表现为分权的每一个部门、每一个岗位所界定的权限非常到位,每一个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相互协同,这样最终协同的结果就达到了企业的总目标上。

四、目前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1、目前大部分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还是停留在如何理顺账本,出具三张对外财务报表的阶段。管理阶层需要的管理会计信息需要几经周转才能勉强获得。集团作为管理机构,做得比较好的企业集团可能建立了结算中心,在资金上做到了较为集中的控制,但大部分的企业只是要求子公司提供每月的财务报表,然后在某一时间作一番内部审计。在这种情况下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发现,同时集团财务的信息单一、滞后,无法支持集团决策。

2、与其它企业相比,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依赖更大。一般企业除了内部的一般监督外,还有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而企业集团财务,除集团母公司受到企业外部的监督外,其所属子公司或孙公司很少受到外部的监督,加之集团内部关系复杂,更需要企业加强内部监督。而目前的现状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设有相当大的差距。

(二)采取的对策。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存在的以上问题,除了集团本身特性形成的因素外,还有其他一些因素,我们应该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分别加以解决。

1、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集中式财务管理系统。集中式财务管理具体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总账、应收应付账款、存货管理、资产管理和财务合并。

(1)总账系统。通过集团和子公司共同使用同一个账套或每个公司使用不同的账套,在每个账套间建立映射关系,自动形成合并报表。并在总账中建立预算和保留会计信息,为财务分析提供数据基础。这样在总账系统中,集团可以及时了解到子公司的财务状况,通过总账系统可以追溯到最底层的凭证。见图示:

(2)应收应付系统。应收应付系统帮助集团详细了解子公司的应收应付款情况,包括客户和供应商的信息,追踪客户还款和企业的收款情况,信用控制和账龄管理,从而降低坏账损失。对应付款管理,安排付款计划,提醒付款,使企业在最合适的时间完成最经济的付款。

(3)存货和资产管理系统。存货和资产是集团资金被占用的主要部分,如何加快实物资产的周转,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是企业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容易形成物流“黑”。从存货来看,许多企业几年都不盘点一次,货物长期积压,仓库人员自己都不知道确切的库存。而财务上只有账面数据,账实之间的差异无法有效获知,常常造成重复采购,资金严重浪费。固定资产的管理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其产生的根源是没有形成规范的管理,库存和财务各有一套账,数据在多次的录入中已失去了其本来面目。通过建立总账和库存,固定资产之间的对应关系,可以使集团、各子公司对实物管理做到心中有数,包括数量、价格、在存状况、库龄等。

(4)财务合并。集团的财务合并应分为三步,第一步是建立统一的内部交易规则;第二步是在发生内部交易时,通过集中式的事务审批来控制贯穿企业的业务实体之间的事务记账规则。第三步是建立集团合并关系,通过多账套的集成,使手工调整的时间最少,并自动完成财务合并。

通过集中的财务处理,企业集团可以对实物进行有效的管理,并为财务分析提供数据基础。

2、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1)加强集团内部监事会监督。监事会应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子公司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2检查子公司财务,查阅子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子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子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3检查子公司落实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营效益、投资回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2)健全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重大经济业务事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

①在对外投资方面,要制定《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集团财务部是集团对外投资的核算和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联营、合资项目的立项、投资和停业解体等审批管理。各子公司及直属单位在办理联营、合资企业时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和经济效益的预测,并要吸收财务人员参加,掌握投资对方的资信和资产情况。凡不具备联营、合资经营条件的不得立项;具备联营、合资条件的,由主办部门办理申请立项手续。经批准立项的联营、合资合同和企业章程在合同签订后20天内由有关子公司、直属单位财务处报母公司财务部备案。

②在资产处置方面,要制定《集团公司流动资金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管理制度》等一系列的资产管理制度,对每类资产的处置都做出明确的规定。

③在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方面,要制定《集团公司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各单位的所有收入和支出一律入账,不允许发生账外资金;各单位的所有资金都要纳入资金预算收支安排。资金预算安排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年度资金预算报母公司董事会审定;季度资金预算报经理办公会审定;月度资金预算报主管经理审批。

(3)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财产清查,既是加强财物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加强会计核算和会计控制的一项重要内容。首先要制定《集团公司财产清查程序》。期末对整个集团的财产进行清查,通过财产清查,确定集团各项财产的实存数,查明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相符,并查明不符的原因和责任,以便制定改进措施,做到账实相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4)强化内部审计。集团公司应设立审计部,负责集团所有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按照《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的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集团公司内部审计规定》,并据此开展独立、客观的内部审计工作。1围绕真实、合法、效益的目标,对集团各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合规审计;2对离任的领导开展任期经济责任审计;3围绕改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开展专项审计。

(5)制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为了促进集团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制定《企业集团公司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章制度。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内容为: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要达到以下基本目标:1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作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3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在整个企业集团公司内部,应当统一执行由母公司组织制定的总体财务管理制度。子公司或孙公司可根据母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原则,结合自身特点,自行制定本公司具体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在企业集团公司进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的过程中,所有当事人(无论母公司、子公司或孙公司),都必须坚持科学、系统、精练、可行和易操作的原则,认真策划,反复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及时修订,不断完善

F. 在实际工作中被广泛采用的财产损益清查制度是什么

一、实物的清查
财产清查的重要环节是盘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为使盘点工作顺利进行,应建立一定的盘存制度。一般说来,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两种: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一)确定财产物资账面结存的方法
1.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对平时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记入有关账簿,并且随时结出账面余额,其公式为:
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这种盘存制度要求财产物资的进出都有严密的手续,便于加强会计监督;在有关账簿中对财产物资的进出进行连续登记,且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便于随时掌握财产物资占用情况及其动态,有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其不足之处在于账薄中记录的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都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登记的,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采用永续盘存制,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以及账实不符的原因。
2.实地盘存制。同永续盘存制相对应的是实地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只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到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根据实地盘点确定的实存数,倒挤出本月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其公式为:
本期减少数=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期末实际结存数
根据以上计算倒挤出的本期减少数,再登记有关账簿。所以,每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的结果,是计算、确定本月财产物资减少数的依据。
采用这种方法,工作简单、工作量少,但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没有严格的手续,不便于施行会计监督。倒挤出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中成份复杂,除去正常耗用的外,可能还有毁损和丢失的。所以,除非特殊原因,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二)清查财产物资的方法
不同品种的财产物资,由于其实物形态、体积重量、码放方式不同,采用的清查方法也不同,一般有实地盘点和技术推算盘点两种。
1.实地盘点。实地盘点是指在财产物资堆放现场进行逐一清点数量或用计量仪器确定实存数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范围广,要求严格,数字准确可靠,清查质量高,但工作量大。如果事先按财产物资的实物形态进行科学的码放,如五五排列、三三制码放等,都有助于提高清查的速度。
2.技术推算盘点。技术推算盘点是利用技术方法,如量方计尺等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进行推算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大量成堆,难以逐一清点的财产物资。
为了明确经济责任,进行财产物资的盘点时,有关财产物资的保管人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各项财产物资的盘点结果,应逐一如实地登记在"盘存单"上,并由参加盘点的人员和实物保管人员共同签章生效。"盘存单"是记录各项财产物资实存数量盘点的书面证明,也是财产清查工作的原始凭证之一。
盘点完毕,将"盘存单"中所记录的实存数额与账面结存余额核对,发现某些财产物资账实不符时,填制"实存账存对比表",确定财产物资盘盈或盘亏的数额。"实存账存对比?quot;是财产清查的重要报表,是调整账面记录的原始凭证,也是分析盈亏原因、明确经济责任的重要依据,应严肃认真地填报。
二、货币资金的清查方法
(一)现金的清查
现金的清查,是通过实地盘点的方法,确定库存现金的实存数,再与现金日记账的账面余额核对,以查明盈亏情况。在进行现金清查时,为了明确经济责任,出纳员必须在场。在清查过程中不能用白条抵库,即不能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条、收据等抵充库存现金。现金盘点后,应根据盘点的结果及时与现金日记账核对,并填制"现金盘点报告表".现金盘点报告表也是重要的原始凭证,它既起"盘存?quot;的作用,又起"实存账存对比表"的作用,"现金盘点报告表"应由盘点人员和出纳员共同签章方能生效。
(二)银行存款的清查
银行存款的清查,是采用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的方法进行的,即将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开户银行转来的对账单逐笔进行核对。即使双方记账都没有错误,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也往往不一致,这种不——致主要是由于未达账项形成的。所谓未达账项是指由于企业与银行取得凭证的时间不同,导致记账时间不一致,而发生的一方已取得结算凭证且已登记入账,而另一方未取得结算凭证尚未入账的款项。
概念;资产清查是指以实地盘点、核对往来等方法,查明经济主体占有资产实有数额的活动。目的是摸清企业的家底,为企业评估管理提供基础数据。
财产清查是一项涉及面广、工作量大的工作,为了保证财产清查工作的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达到财产清查的目的,确定各项财产清查的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一、实物的清查
财产清查的重要环节是盘点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为使盘点工作顺利进行,应建立一定的盘存制度。一般说来,财产物资的盘存制度有两种:永续盘存制和实地盘存制。
(一)确定财产物资账面结存的方法
1.永续盘存制。永续盘存制亦称账面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对平时各项财产物资的增加数和减少数,都要根据会计凭证连续记入有关账簿,并且随时结出账面余额,其公式为:
账面期末余额=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
这种盘存制度要求财产物资的进出都有严密的手续,便于加强会计监督;在有关账簿中对财产物资的进出进行连续登记,且随时结出账面结存数,便于随时掌握财产物资占用情况及其动态,有利于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其不足之处在于账薄中记录的财产物资的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都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登记的,可能发生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采用永续盘存制,需要对各项财产物资定期进行财产清查,以查明账实是否相符,以及账实不符的原因。
2.实地盘存制。同永续盘存制相对应的是实地盘存制。采用这种方法,平时只根据会计凭证在账簿中登记财产物资的增加数,不登记减少数,到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根据实地盘点确定的实存数,倒挤出本月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其公式为:
本期减少数=账面期初余额+本期增加数-期末实际结存数
根据以上计算倒挤出的本期减少数,再登记有关账簿。所以,每月末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实地盘点的结果,是计算、确定本月财产物资减少数的依据。
采用这种方法,工作简单、工作量少,但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没有严格的手续,不便于施行会计监督。倒挤出的各项财产物资的减少数中成份复杂,除去正常耗用的外,可能还有毁损和丢失的。所以,除非特殊原因,一般情况下不宜采用。

G. “财产清查”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对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往来款项的盘点或核对,确定其实存数,查明账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H. 资产清查申请文件和资产清查工作报告的区别

一、以资产清查工作总体状况分析
(一)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

×××年12月31日。

二)资产清查范围

经清理,本单位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范围的单位户数为1户,即行政本部1户,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三)资产清查工作具体实施情况

1、成立局资产清查工作小组,制定本局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

2、按照本局制定的资产清查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以财务、综合办公室为主,各科室密切配合进行。

3、按照要求,认真开展了单位自查。包括单位帐务清理,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工作底稿,填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基础表》,编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报表》,撰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报告》。

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1、截至×××年12月31日的资产清查结果情况

资产合计×××××元

(1)×××

(2)×××

(3)×××

2、截至×××年12月31日的负债清查结果情况

负债合计×××元

暂存款×××元

3、截至×××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清查结果情况

净资产合计×××元

(1)×××

(2)×××

其中:经常性结余×××元

专项结余×××元

三、资产盘盈、资产损失清查结果情况

我局无发生资产盘盈和盘亏情况。

四、对资产清查暴露出来的单位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及整改措施

(一)存在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三)整改措施

1、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一是建立资产理责任机制。二是增强财物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账物管理责任和记账人员的责任真正落到实
处。三是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基础工作。四是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严格资产审批制度。严格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
实施办法》及本次清产核资有关文件等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运用计算机等现代化工具加强对资产的监控,把单位的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
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结合起来,及时反映单位的资金动作、资产存量和变量情况,实现由静态管理向动态管理的转变,真正发挥存量资产的效能。

××××××××××局

×××年×月××日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财办[2006]5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 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 件: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及财务状况,完善资产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
工作程序和方法,对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益,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规定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 负责批复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三) 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结果的核实;

(四) 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汇总本地区和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时报告工作情况;

(五) 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

第七条 主管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负责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 负责制订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并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 负责审核汇总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

(四)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资产核实批复文件,组织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一) 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本单位资产清查立项申请;

(二) 负责制定本单位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具体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并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

(三)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清查资产核实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 负责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第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应当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

第三章 资产清查工作程序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申请报告应当说明资产清查的原因、范围以及工作基准日等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行政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设立或明确资产清查工作机构,制订本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

(二) 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资产清查工作实施方案,实施自查;

(三) 除涉及国家安全的特殊单位和特殊事项外,行政事业单位的自查结果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四) 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报送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 同级财政部门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认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核实;

(六) 根据同级财政部门资产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办理相关资产管理手续;

(七) 根据资产清查工作情况,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

主管部门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开展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委托。

第十三条 承担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并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 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基本情况和结果,包括:本单位资产清查的基准日、范围、内容、结果,以及基准日资产及财务状况。

(二) 数据报表。按规定格式和软件填报的资产清查报表及相关材料。

(三) 证明材料。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益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四) 审计报告。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

(五) 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第四章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 资产清查工作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十七条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根据资产清查工作的需要,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编制和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的全面清理。

第十八条 账务清理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以及各项资金往来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第十九条 财产清查是指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

行政事业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盘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二十条 损益认定是指财政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清理出来的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认证。

第二十一条 资产核实是指财政部门在损益认定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予以审核批复。

第二十二条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对于资产清查中发现的,已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在资产清查中新形成的资料,要分类整理形成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84)财预字第85号]进行管理,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清查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资产损益的认定和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的审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办事,严格把关,严肃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主管部门要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认真复核,保证资产清查结果的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要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重不漏,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找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制度、堵塞管理漏洞。

第二十九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程序,认真核实单位各项资产清查材料,并按规定进行实物盘点和账务核对;对单位资产损益按照国家
资产清查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损益确定标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鉴证意见。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配合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进行专项审计及相关工作必需的资料和线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

第三十条 财政部门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和主管部门在资产清查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的,不组织或不积极组织,未按时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完成;对资产清查工作质
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重新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对拒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的单位,财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清查中有意瞒报、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
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工作人员在资产清查中,采取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人对申报的资产清查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对单位资产清查专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三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及有关当事人在资产清查中与单位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鉴证材料的,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对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结果进行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附属未脱钩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和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按照财政部有关企业清产核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中有关资产损益认定和资产核实工作,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 公司固定资产盘点的目的及作用是什么

公司固定资产盘点的目的及作用:

一、对固定资产要检查固定资产原值、待报废和提前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额及固定资产损失、待核销数额等;关注固定资产分类是否合理;详细了解固定资产目前的使用状况等;

二、对出租的固定资产要检查相关租赁合同;检查各单位账面记录情况,检查是否已按合同规定收取租赁费;

三、对临时借出、调拨转出但未履行调拨手续的和未按规定手续批准转让出去的资产,各单位收回或者补办手续,研究和提出改进措施,以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四、对清查出的各项账面盘盈(含账外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工作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五、检查房屋、车辆等产权证明原件并取得复印件,关注产权是否受到限制如抵押、担保等,检查相关取得的相关合同、协议;

六、对批量购进的单位价值低的图书等,资产清查单位列示明细金额,按加总数量清查核对实物,按总计金额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注明总数量了解资产总额。

(9)中石油资产清查是做什么扩展阅读:

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原则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企业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必要的支出。这些支出包括直接发生的价款、运杂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等,也包括间接发生的,如应承担的借款利息、外币借款折算差额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

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弃置费用通常是指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国际公约等规定,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等义务所确定的支出,如核电站核设施等的弃置和恢复环境等义务。

对于这些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当按照油气资产的弃置费用现值计入相关油气资产成本。

在固定资产或油气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预计负债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一般工商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报废清理费用,不属于弃置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作为固定资产处置费用处理。

J. 财产清查的意义

法律分析:财产清查,就是通过对实物资产、现金的实地盘点和对银行存款、往来款项等的核对,来确定各项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实存数,并查明账面结存数与实存数是否相符的一种专门方法。 保证财务信息资料的真实性,是对会计信息最重要的质量要求,只有真实的会计信息,才能起到会计核算应有的作用。

法律依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具备与所承担工作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专项审计或复核。

资产清查工作专项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承担。

涉密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可由内审机构开展审计。如确需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