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石油化工工程项目开工前已由建设单位上级部门审批开工报告,还需到当地政府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吗
不需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对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而言,请注意建筑工程与建设工程的区别,建设工程共分为21个行业,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石化工程都是其中之一。
前几年国家对建筑、市政、水利和公路实施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审批的行政许可制度,今年对水利工程的开工审批也取消了。没有行政许可要求的开工均由企业按国家要求自行负责开工。
2. 山东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管辖范围内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管道)的保护。
输送天然气的城市管网和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部管网的保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道包括:
(一)输送石油、天然气、成品油的管道;
(二)管道站场、油库、装卸栈桥和各类阀室;
(三)管道防腐设施;
(四)管道水工防护、防风、抗震、通讯等设施,以及管堤、管桥和管道专用涵洞、隧道等穿(跨)越设施;
(五)管道标志、标识;
(六)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管道保护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实行专业维护和社会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应当加强对管道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管道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查处侵占、破坏管道和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成品油以及其他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环保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管道保护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七条对在管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建设第八条管道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并与铁路、公路、水运通道、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相衔接。第九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新建、改建、扩建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征求省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管道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开工30日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工程建设及临时用地、用工、补偿等相关工作。第十条管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管道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管道工程建设有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一条管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防治污染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跨(穿)越河道、河堤、航道的管道以及在河道中砌筑管道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防洪、通航标准。第十二条设计和建设管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埋地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15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
(二)地面敷设或者架空敷设石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30米,天然气、成品油管道与居民区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60米;
(三)埋设管道,在农田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5米;在山区的,其覆土厚度不得低于1.2米;在可以采砂河段的,其管顶距离河床不得少于7米。
在海底敷设管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新建管道达不到安全距离要求且无法避让,或者管道覆土厚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安全保护方案,经专家评审并报当地管道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建设。第十四条管道建设需要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不需要办理土地征收征用手续且无法避让的养殖水域、蔬菜大棚、温室、经济作物、家畜棚圈、果园、林场等区域,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与土地使用人签订补偿协议。第十五条管道与其他建设工程相遇时,应当按照后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服从先开工建设和已建成的工程项目的原则,由管道企业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所有权人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方可开工建设。
3. 动火作业注意事项有哪些
1、动火作业人员必须在现场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前必须检查、清理现场,做好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看管现场,在确保绝对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动火作业,作业后必须清理现场,不留下任何火种或不安全的隐患。
2、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3、必须划定作业范围,并做出明显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必须划定作业范围,并做出明显标志,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作业时必须指定专人监护,如果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处理。
4、室内固定动火区应用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或其他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合格后,方可动火。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以下简称石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石化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以及对石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化工程包括生产界区内的建设工程、配套工程和附属工程。第三条石化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制度。第四条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全区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财政、消防、环境保护、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监督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石化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监督检查、工程质量验收等工作。第六条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诚信档案,实现信息查询、交换和共享。第二章石化工程质量责任第七条从事石化工程建设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当将石化工程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抄送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九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石化建筑和安装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条石化工程开工前,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到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向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石化工程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相关许可、批复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证书资料以及工程质量责任承诺文件。
自治区石油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形式审查,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第十一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石化工程质量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石化工程质量管理人员,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和试生产阶段的质量管理工作。第十二条石化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石化工程项目档案,并在石化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石化工程项目档案。第十三条石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质量负责。第十四条石化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石化工程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除外。第十五条石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组织的施工图纸会审,并负责设计交底;参加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竣工质量验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和质量问题;配合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第十六条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石化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石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石化工程建设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石化工程质量负责;石化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石化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质量负责。第十七条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担任大中型石化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石化工程建设相关活动。第十八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石化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5. 中国石油化工工业发展史
石油化工是20世纪20年代兴起的一种新型化学工业,以石油作为主要原料。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美国,并逐渐形成了一个独立的产业体系。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石油化工迅速发展,50年代在欧洲兴起,60年代进一步扩展到日本和全球各地。这一转变导致了世界化学工业的生产结构和原料体系的重大变化,许多化学品的生产从以煤炭为原料转变为以石油和天然气为原料。石油化学工业的新工艺和产品不断涌现。到70年代初,美国生产的石油化学产品种类繁多,达到数千种。如今,石油化工已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基础产业。
在石油化工的初期阶段,随着石油炼制工业的发展,产生了大量的炼厂气。1917年,美国化学家C.埃利斯利用炼厂气中的丙烯合成了异丙醇,这是第一个被工业化的石油化学品,也标志着石油化工时代的开始。1919年,联合碳化物公司研究了通过乙烷、丙烷裂解生产乙烯的方法,林德空气产品公司随后从裂解气中分离出乙烯,并将其加工成各种化学产品。1923年,联合碳化物公司在西弗吉尼亚州查尔斯顿建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以裂解乙烯为原料的石油化工厂。在20至30年代,美国石油化学工业主要利用单烯烃生产化学品,如丙烯水合生成异丙醇、丙烯制环氧丙烷等。
在战争时期的推动下,石油化工在芳烃产品生产和高分子材料方面取得了显着进步。战时对橡胶的需求推动了合成橡胶生产技术的发展。1941年,陶氏化学公司从烃类裂解产物中分离出丁二烯作为合成橡胶的单体;1943年,建立了丁烯催化脱氢制丁二烯的大型生产装置。为了满足战时对甲苯的大量需求,1941年美国开发了通过石油轻质馏分催化重整生产芳烃的新工艺,为苯、甲苯和二甲苯等重要芳烃提供了新来源。1943年,美国杜邦公司和联合碳化物公司利用英国卜内门化学工业公司的技术建立了聚乙烯厂;1946年,美国壳牌化学公司开始用高温氧化法生产氯丙烯系列产品;1948年,美国标准油公司采用德国技术用氢甲酰化法生产八碳醇;1949年,乙烯直接法合成酒精投产。这些发展使得1950年美国的乙烯产量达到680kt,产品种类超过100种,石油化工产品占有机化工产品的60%(1940年仅占5%)。
在20世纪50年代,石油化工在欧洲、日本和其他地区得到了广泛重视,特别是在合成橡胶、塑料、合成纤维等材料的发展上。50年代,欧洲开发了一些关键性新技术,如1953年联邦德国化学家K.齐格勒发明了低压法生产聚乙烯的新型催化剂体系,并迅速投入工业生产;1955年,卜内门化学工业公司建立了大型聚酯纤维生产厂;1954年,意大利化学家G.纳塔发展了齐格勒催化剂,合成了立体等规聚丙烯,并于1957年投入工业生产。其他方面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如1957年美国俄亥俄标准油公司成功开发了丙烯氨化氧化生产丙烯腈的催化剂,并于1960年投入生产;1957年,乙烯直接氧化制乙醛的方法取得成功,并于1960年建成大型生产厂。进入60年代,还有乙烯氧化制醋酸乙烯酯、乙烯氧氯化制氯乙烯等重要化工产品投入生产。石油化工新工艺技术的不断开发成功,使得传统以电石乙炔为起始原料的大宗产品,逐渐转向石油化工的原料路线上。在此期间,日本、苏联也开始建设石油化学工业。
进入70年代,国际石油价格两次大幅上涨,乙烯原料价格飙升,产品生产成本大幅增加,石油化工面临巨大挑战。为了应对这一冲击,美国、日本和西欧等主要乙烯生产国采取了关闭部分生产装置、降低装置开工率、节约生产能耗、开展副产品综合利用、进行深度加工、发展精细化学品、加强代油原料研究等措施。与此同时,世界石油化工的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全球大约有1000个石油化工联合企业,使用的原料油占原油总产量的8.4%,用气占天然气总量的10%,这些企业大多被少数跨国生产商控制。然而,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油、气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建设更多的石油化工企业。
6. 石油输气管道工程监理应知应会
在石油化工工程中,设备、材料的投资约占总投资的60-70%,所以对设备、材料的管理在工程管理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通过对设备、材料的质量控制与采购控制,以实现在规定的时间内采购到质量合格的产品,运抵到施工现场,来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与进度需要。监理公司做为工程建设的一方对设备、材料的管理是做好监理工作的关键,所以特制定本管理程序。
一、设备、材料采购过程的监控
1.在工程开始前,监理公司要求总承包单位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设备、材料的管理工作,并将人员名单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2.单项工程开工前,监理公司要求总承包单位建立设备、材料的质量控制体系和采购管理程序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用3个工作日进行审查与确认,达到质量控制体系健全,采购管理程序完备可行的目的,报建设单位备案。
3.初步设计审查通过后,总承包单位将采购计划书报建设单位,采购计划应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监理公司用7个工作日进行审核与确认,并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4.监理公司监督总承包单位对设备、材料采购工作计划实施的全过程,并对到货进度计划进行跟踪检查,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质量偏差及延期供货。
5.供货厂商的确认
对于重要设备、大宗材料的供货厂商,总承包单位应有选择的报出国内外厂商名单(国内厂商应为中石化的资源厂商),并对特殊材料的选厂原因有所说明。由监理公司用5个工作日对供货商资质进行预审,将预审结果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生效,供货厂商名单一经建设单位确认,总承包单位不能在名单外采购设备及大宗材料。
6.参加国内外重要设备采购的技术谈判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将参加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对于技术复杂、质量要求高、加工难度大、制造周期长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技术谈判。总承包单位应在谈判前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并附有与之相关的技术资料、厂商简介、近期业绩等。凡能通过技术谈判认可的厂商方能进入商务谈判,在同一产品的几家供货商中,应对各家的技术水平先进程度、能耗高低、制造周期长短、售后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对比,从中选出最佳的供货商,集中力量进行商务谈判。总承包单位将谈判结果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确定中标厂商。
7.审批总承包单位的设备监造大纲
对需要监造的设备,总承包单位应在设备制造前编制监造大纲对设备进行监造控制,填写《设备监造大纲报审表》交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
8.设备制造的中间验收、检查及出厂验收
设备制造的中间验收、检查及出厂验收,是在设备制造的不同阶段进行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总承包单位应负责编制检查、验收计划及组织工作,在验收前7个工作日填写《设备验收计划报审表》报监理公司,监理公司在2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参加检查、验收工作。
二、设备、材料进场的监控
9.设备、材料进场报检
设备、材料进场前三天总承包单位须填写表报监理公司,由监理公司在两天内对所报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工程进度、场地容纳情况综合平衡后批复。
10.设备、材料到货的开箱检验
设备、材料到货的开箱检验工作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在开箱检验前48小时填写《设备到货开箱检验通知单》报监理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参加检验工作。对在国外采购的设备、材料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进口商品检验管理的相关规定。
开箱检验的工作内容:
(1)开箱前应该熟悉订货文件、验收内容、检验标准等;了解待检物品的规格、型号、数量、物性;落实开箱机具及安全措施。
(2)开箱检验的主要内容:① 包装的外观检查;② 装箱清单与实物名称、位号、规格(型号)、数量的核查;③ 设备铭牌与材料色标的核查;④ 实物与质量证明文件、随机资料的核查;⑤ 实物外观质量的检查。
(3)认真做好开箱记录,填写《设备、材料到货检验表》,由总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三方签字,各保存一份。验收中若发现有产品不合格或存在残、缺、损、坏的,应如实记录清楚,由供货单位处理解决。
(4)随机带来的对技术资料、产品合格证书、质量证书、安装维修手册、专用工具等,清点后由总承包单位收管保存,分批移交给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写清移交资料的名称,工具规格与数量清单,移交单位及时间等,一式三份:总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三方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5) 随机带来的随机备件、两年备件经清点后,由总承包单位写清移交备件的名称、规格、数量,移交单位及时间,交给建设单位保管,清单一式三份:总承包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三方签字后各保留一份。
11. 设备、材料、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规定
(1)进场设备、材料、构配件必须随带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以证明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与质量标准。设备还必须随带技术资料和有关监检、监造文件。
(2)质量证明文件应是原件。原件由设备、材料、构配件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按交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登记、保管、编目、组卷、交工时向建设单位移交。
(3)现场使用的质量证明文件应为有效复印件。有效复印件要注明原件保管单位、加盖原件保管单位红色公章、并有原件保管单位复印经办人亲笔签字。
三、施工现场材料的监控
12.材料的第三方检测
已运到施工现场的材料,建设单位要指派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抽查检测,检测结果中如有不合格品出现,该批材料全部退货,抽查检测报告总包单位留存作为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之一。
13.材料使用前的报审
材料在使用前,总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公司填报《工程材料、构配件、半成品报审表》并附有该批材料的出厂合格证、制造批号、产品检测报告、质量保证资料等,监理公司要逐项核实审批后,该批材料才能使用。
14.设备、材料的现场检验
建设单位/监理公司随时对总承包单位及工程承包单位在工程现场中使用的设备、材料进行检查:
(1) 设备、材料的标识管理的执行情况。
(2)参照设计图纸检查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尺寸、数量是否与设计相符。
(3) 设备、材料的现场保管、运输、处置与施工方案是否相符。
(4) 设备、材料的质量是否合格,当有疑点时,可采取必要的检验方法给以验证。
总承包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应保证设备、材料的质量合格,做到保管得当,处置正确,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对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设备、材料,监理公司通知总承包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停止使用。对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向总承包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由总承包单位及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公司跟踪整改过程。
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填写《工程设备、材料现场检验表 》
15.设备、材料的标识管理
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设备、材料应制定《设备、材料的标识管理规定》,监理公司在收到总承包单位的标识管理规定的20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查、确认。监理公司对总承包单位采取不定期的抽查,并填写《设备、材料标识情况检查记录表》。
设备、材料的标识管理包含范围主要有:
(1)设备、材料的出厂标识
① 容器设备出厂标识、名牌标识、预制件交货现场组装的压力容器标识、备品备件标识。
② 机械设备出厂标识、名牌标识、表面色及标志色、备品备件的标识。
③ 电气、仪表、设备表面色和标志色。
④ 阀门类产品的表面色及标识。
⑤ 原材料标识各种管材、配件、紧固件、密封件均应有唯一性永久标识。
(2)包装标识
① 不同运输要求的包装标识。
② 超大、超重设备包装应准确标出中心位置和起吊点。
(3)验收标识
待验收品、合格品、不合格品、修复品、降级品、退货品、更换品等标识。
16. 不合格品的处置
当设备、材料出现不合格品时,应按合同有关条款处理,严格执行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当需要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确认的处置方案时,应填写《不合格品的处置报审表》,经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字认可后报建设单位审批。对采购材料不合格品一律采用退货、更换处理的方式,不允许返工、修复、降级使用。经过评定的不合格产品不能验收入库,应另行存放,并做好不合格品标识。
17. 设备、材料的现场运输和防护措施
为了确保设备、材料能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总承包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装卸方案:根据设备、材料外形、包装尺寸和重量,选择合适的车型及装卸机械。确定摆放方位及合理的支承位置,尽量降低超限等级。
(2)制定加固封车方案:根据设备、材料装载的实际情况,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为了调整重心,可以配重或加长。
(3)设备在装卸运输中,必须小心谨慎作业,不能碰撞,伸出体外的设备管口法兰等附属部件,必须有防损坏措施。
(4)确定安全可靠的行车路线,减少行车风险。
(5)对于超大、超重设备的吊装、搬运工作,应做出具体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由建设单位/监理公司组织专家评审确认。
18.设备、材料现场保管
建设单位/监理公司不定期的对总承包单位的现场设备、材料的保管状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保管场所应设置防火、防盗、防水、防晒、道路等。
(2)物品摆放整齐、界区明显、标识清楚。
(3)危险品、有毒有害品、易燃易爆品的分类分区隔离摆放,及安全防护、保卫措施齐备。
(4)露天料场堆放设备及材料应作到上盖下垫,应有防雨、防风、和防水淹措施。
(5) 库区内道路布局合理,便于收发材料作业,并保证在火情时,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6)贵重物品的加强保管措施。
(7)库用起吊机具、车辆、消防器具应完好可用。
(8)根据物品的特性,配制适量的防护用具,保证人员的安全。当发现现场设备、材料保管不当或存在问题时,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向总承包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单,由总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建设单位/监理公司跟踪整改过程。
四、有关材料管理的报表
19. 每月26日,总承包单位将材料控制月报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
月报内容:
(1)项目材料的控制计划
(2)材料采购计划与实施情况
(3)设备、材料的检验情况
(4)设备、材料的现场交接情况
(5)库存情况报告
(6)剩余材料的处理情况
(7)目前材料管理的问题及处理办法:
填写:《材料控制月报表》、《月份材料进料计划表》、《月份材料进场统计表》、《采购计划与实施情况表》。
20. 每单项工程完成后,总承包单位应对整个工程的材料采购工作做出全面总结,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
21. 每年12月26日总承包单位应对全年的材料采购工作做出全面总结,报建设单位/监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