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偷盗原油处怎样的判刑应该判几年
偷盗原油以盗窃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兇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偷石油转手卖给别人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被盗物品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作案当时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当时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货物、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方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9、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盗窃数额按当地邮电部门规定的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计算。
销赃数额高于电话初装费、移动电话入网费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移动电话的销赃数额,按减去裸机成本价格计算。
10、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
应当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11、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10的规定计算;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本项之9、10规定的盗窃数额累计计算。
❷ 偷石油是什么罪
偷盗开采国家石油,按照盗窃罪的价值定罪量刑。盗窃原油,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该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参照上列数额,确定该地区执行的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所以具体要看所在地区的量刑标准。盗窃原油具体的处罚是要根据实际盗窃的价值来定,如果盗窃的金额比较大的话,当事人受到的刑事责任就会更多。
石油又称原油,也称“黑色金子”,是一种粘稠的、深褐色液体,被称为"工业的血液"。地壳上层部分地区有石油储存。主要成分是各种烷烃、环烷烃、芳香烃的混合物。石油主要被用来作为燃油和汽油,也是许多化学工业产品,如溶液、化肥、杀虫剂和塑料等的原料。
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1、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2、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3、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
4、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兇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❸ 走私石油偷逃税3000多万从犯怎么判
走私石油要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涉案金额3000多万,属于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知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判处10年以上)。而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❹ 盗卖国家油品属于哪条法律
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不但侵害了公司利益,败坏了风气,而且违章操作,极易造成安全事故和污染环境,给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带来威胁。为了加强成品油在运输、仓储、零售等环节的安全和数质量管理,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偷盗油品,公司领导高度重视反偷盗油工作,安全、零管、仓储以及运输部门密切配合,积极争取公安机关支持,采取重点防范和明查暗访相结合,使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成绩斐然,效果显着。
同时,国家对油品盗窃行为也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往对偷盗油品犯罪行为一般是依照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等罪名定罪量刑。2007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加大了对破坏性偷盗油品行为的打击力度,即破坏性偷盗油品将有可能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定罪量刑,最高刑罚可判处死刑。
现结合我司和兄弟公司开展的反偷盗油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偷盗成品油的渠道以及国家对偷盗成品油行为打击的趋势试论如下:
一、不法分子偷盗成品油的主要渠道和采用的手段
(一)通过油库渠道偷盗成品油
1、流量计铅封管理不严,被个别不法人员利用,从中盗油以获取非法利益。
2、少数油库员工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偷盗油品,非法修改油库发油微机数据库数据,以达到偷盗油品的犯罪目的。
3、油库员工与承运方相互勾结,在进货验收数据上弄虚作假,虚增验收数量,将多出的油品留在承运方的运输容器中,由承运方处理后共同分赃。
(二)通过油品二次配送运输渠道偷盗成品油
1.改变油罐车油罐结构,将计量孔改造成可旋转型,并在罐底部凿一凹槽,出库计量时旋转至高处下尺点,偷油后旋至凹处,油高虚足,到加油站计量时蒙混过关;
2.在油罐车罐体上采用比较隐蔽的办法连接暗管到自用油箱,以达到偷盗目的;
3.油罐车的油罐内另外设置暗仓并加一小球阀,装油时暗仓下部小球阀关闭,暗仓从上部开口处将油品装满,到加油站计量验收时总油量足够,卸油后暗仓油品无法卸下,驾驶员返程时途中再将截流的油品自行卸出盗卖;
4.在油罐车呼吸阀处改造,进行外形伪装,实际上可容易拆下,用小软管抽油;
5.油罐车装油孔在法兰处切开,做成很隐蔽可活动型,装油口铅封后,将法兰连盖抬起,铅封不被破坏即可盗油;
6.入库装油时,在油罐车计量下尺点加垫片,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并将垫片取出,验收时虚增计量高度;
7. 在油罐车油罐中放下海绵,吸油后卸不下,返程时将海绵中油品挤出;
8.与油库计量员勾结,将铅封条不封,在运输途中盗油后再打上铅封,到加油站后计量员很难发现油品途中已被偷盗;
9.与加油站计量员勾结,中途剪下铅封,偷盗油品后加油站计量员默认验收合格,共同分赃。
(三)通过加油站渠道偷盗成品油
1.相关工作人员对卸油工作不认真,卸油后不验仓,造成油罐车余油未卸净,油罐车驾驶员返程途中进行销赃;
2. 相关工作人员与油罐车驾驶员勾结,卸油时故意不卸净,由驾驶员进行销赃后,共同分赃;
3.油罐车到站后,为观看水杂情况,从罐车底部放油观察后的油品故意不回罐,进行销赃;
4.个别加油站做假帐,虚报损耗,并与油罐车驾驶员内外勾结,合伙作案;
5.个别油罐车型卸油时,如果气压不足,会提前关闭紧急切断阀,在加油站又未验仓的情况下,造成油品未卸净,驾驶员返程中进行销赃;
6.对回罐油管理不善,将回罐油窃为己有(私卖、私用等)后,在帐表上仍作回罐处理,使油品损耗增大;
二、国家对偷盗油品犯罪量刑标准
(一)对偷盗油品责任人的处理
根据偷盗成品油责任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采用的犯罪手段以及在其公司的任职情况,应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刑罚。
1、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是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为“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因此,对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对初次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其涉案金额不满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的,可按照企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也可移送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对多次(三次以上)小额偷盗油品的责任人,不论累计涉案金额多少、是否达到追诉标准,均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盗油品涉案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追诉标准的责任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对偷盗油品责任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危及公共安全,以破坏性手段偷盗油品的责任人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所称的“油气”,是指石油、天然气。其中,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包括煤层气。“油气设备”,是指用于石油、天然气生产、储存、运输等易燃易爆设备。
该解释于2007年1月19日开始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就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涉油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为严厉有效地惩治涉油刑事犯罪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1、哪些偷盗油品的行为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根据该解释第一的规定,在实施盗窃油气等行为过程中,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开关等手段破坏正在使用的油气设备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的‘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
2、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但尚未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构成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且造成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该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者十人以上轻伤的;(二)造成井喷或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4、盗窃油气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是盗窃犯罪所得的油气或者油气设备,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相关案例
1、 2007年 7月27日,全国首例海底盗油案在山东省东营市一审公开宣判,两名主犯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
此外,涉及该案的其他3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 在这起海底盗油案中,胜利油田海底输油管道被非法打孔,盗走原油10吨,原油同时大量泄漏,造成附近海域严重污染。据统计,直接经济损失近4亿元。 审判机关对该案案犯课以上述重刑,并在案发地组织了声势浩大的公判大会。
2、2001年10月23日至2003年2月期间,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伙同他人分别在滑县、濮阳市、新乡市小冀镇等地的中洛石油管道上打孔盗窃原油37起437.4吨,造成原油损失、抢修费、污染赔偿费以及管道疏通等费用337.4万元。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李世生等4人的行为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予严惩,遂判处罪犯李世生、管有聚、陈茂宽、王相伟死刑。四罪犯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判处4名罪犯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2006年7月27日上午9点,震惊全国的兰成渝输油管道“12•19”打孔盗油案,在四川省广元市落下终审帷幕。
在8名案犯组成的犯罪团伙中,主犯丁汉勤和罗兴国以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文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其余5名案犯分别被处以4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4、2007年12月1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发生在我省石油销售企业油罐车驾驶员盗窃油品案下达了刑事判决书。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均为福建实华石油运输公司泉州分公司油罐车驾驶员。被告人李照、陈文清采用在油罐车的罐体内部安装一个圆柱罐体,而后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通过在罐体下方安装活塞开关控制油品流出手段盗窃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陈国干和被告人熊美林。被告人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在油料运输过程中,采用私自设法拉开油罐车上的铅封的手段窃取油品,后将所窃油品卖给被告人熊美林。被告人熊美林明知油品是盗窃所得,仍购买。为此泉州鲤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照、陈文清、张学波、万吉敏、王国安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均属数额较大,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至5000元;被告人熊美林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受益罪,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❺ 有人偷东西再卖给别人,买的人要负法律责任吗
一、为自用而收购赃物不以犯罪论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购买赃物的目的是“自用”,主要是出于生活中使用的目的而购买,如购买自行车、摩托车等用来自己出行,购买高压锅用来做饭等等。一般情况下,购买生产资料如机器设备等用于生产经营的,不能认定为自用,自用的范围应严格掌握在生活用品范围内。(2)所购买赃物的价值,刚达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3000元至1万元的数额。“刚达到”,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正好达到,而是超过不多。如某省制定的标准是3000元,那么,3000至4000元一般都可以理解为刚达到,但如果数额超过50%以上,即在4500元以上,一般不能认定为“刚达到”。(3)行为人认罪、悔罪并且退赃、退赔的。
二、为自用而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应综合考虑涉案财物价值、退赃退赔等情节,酌情从宽处罚
行为人出于自己使用的目的而实施转移、收购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的如何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财物价值刚达到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在《解释》出台前,没有司法解释涉及该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很少对行为人是自用还是转售牟利等进行区别量刑。《解释》之所以对“自用”的情形专门作出规定,主要是基于刑法谦抑性原则并根据这类行为人主观恶性小的特点而制定的。司法实践中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人基本分为三种:第一种是职业收赃者,转卖牟利的;第二种是为了帮助上游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追诉的人;第三种则是贪图便宜、自己使用的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主要打击的对象是职业收赃者,正是由于职业收赃者长期、稳定的掩饰、隐瞒行为,使得上游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抢劫、抢夺等犯罪时无所顾忌,进而极大地妨碍了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的追诉,而对于收赃自用的行为人,虽然客观上也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追诉,但其主观恶性比职业收赃者小得多,司法实践中不乏一些行为人仅收购一辆电动自行车或者家用电器自己使用,价值刚刚达到3000元,没有必要一律作为犯罪处理。《解释》对“自用”作出出罪和从宽处理的规定就是要体现对此类犯罪处罚时“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
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解释》的上述规定应当注意两点:
一是行为人为自用而实施掩饰、隐瞒行为的,在本质上是构成犯罪的,但因犯罪情节较轻、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事后恢复性措施到位,而不作犯罪处理或者虽然追究刑事责任但酌情从宽处理。这与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在不作犯罪处理的情况下,需要适用《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部分的规定,即“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不能仅适用《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❻ 倒卖石油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倒卖石油是指未经许可经营,而私自进行贩卖,所以贩卖石油涉嫌了非法经营罪,要按照非法经营罪的处罚规定来进行处罚。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买卖经营许可证的,不应当以本罪论处,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❼ 卖私油被抓法律上怎么处罚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7)偷石油转手卖给别人怎么处罚扩展阅读:
根据商务部制定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第6条、第27条的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并且,只有企业而非个人才可以从事成品油零售。该办法所说的成品油包括汽油、煤油、柴油等替代燃料。
❽ 公安机关对偷来后又转手卖给他人的财物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对偷来后又转卖给他人的财物的行为,如何处理呢?
1、根据题目表述,应该分两种情况进行讨论。一是犯罪嫌疑人自己偷东西后,转卖给他人;二是犯罪嫌疑人偷东西并转卖给他人后,他人再转卖给他人。
2、如果是第一种情况,如果达到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或者满足盗窃罪的构成条件,则行为人构成盗窃罪。
3、如果是第二种情况,则第一次购买赃物的行为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兇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❾ 偷盗开采国家石油怎么样判刑
量刑幅度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兇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 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 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 的其他发 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