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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进村该给全村民众什么补助

发布时间: 2022-08-15 18:28:44

❶ 石油占用农村土地怎么补偿

法律分析:第一需要协商,第二国家有关于土地占用赔偿标准,这个标准往往脱离正常的经济水平,可要求补偿至比较贴近市场经济的水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❷ 想请问下,我家农村的土地,探出来下面有石油,国家开采石油对土地是怎样补助的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总额分别为:
①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
②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5公顷不超过0.06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
③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4公顷不超过0.0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倍;
④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3公顷不超过0.04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
⑤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5公顷不超过0.03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二倍;
⑥征用前人均耕地超过0.02公顷不超过0.025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四倍;
⑦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过0.02公顷的,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❸ 石油打井占地补偿标准

你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由于在我国的不同地区之间人口和耕地资源的分布极不均衡,有些地区人烟稠密,耕地资源相对匮乏;而有些地区则人烟稀少,耕地资源比较丰富。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考虑到不同地区之间客观条件的差别,各地的补偿标准是不一样的,具体要看当地政策的规定。
如果政府部门在征收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理或不合法,您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石油管道占地赔偿标准是多少

石油管道占地,属于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范畴,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

《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4)石油进村该给全村民众什么补助扩展阅读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

第五十一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❺ 土地上有石油国家开发如何赔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征用土地补偿的规定。
一、关于确定征用土地补偿的原则,在修改《土地管理法》过程中,都普遍反映,原《土地管理法》在征地补偿的规定上存在两个明显的缺陷;一是征地补偿的标准过低,二是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因此,曾经建议征地补偿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规定、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一是征地是一种国家行为,也是农民对国家应尽的一种义务,不是农民向国家卖地;国家征用土地再出让时,决定不同地价的级差地租是国家投资形成的,原则上这项收益应当属于国家。二是征地补偿以使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原则。根据以上两条,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调整,而对补偿的原则和方法未作修改。

二、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变而改变。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确定补偿标准和补偿数额。原来是耕地的按耕地的标准补偿,原来是林地的按林地补偿,原来是未利用的荒山、荒地没有收益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对地上物补偿和拆迁也是一样,征用土地之前的地上物予以补偿,征用之后新增的地上物原则上不予补偿。对人员安置也是如此,对征用土地之前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人员予以安置,而对征用之后新增的人口或劳动力将不予以考虑。这是征用土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三、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1.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比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三至六倍有所提高,至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方法与原《土地管理法》基本相同。

2.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就目前来讲;主要安置的应当是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因征地使之终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或土地使用权,应当由国家予以安置或发给安置补助费。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按人均耕地产值的四至六倍。与原《土地管理法》相比,计算上有所区别,原规定为每个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年平均亩产值的二至三倍,新法为人均耕地的四至六倍,与人均耕地的多少有直接关系。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用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如果是农民自谋职业或自行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就应当归农民个人所有。每公顷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标准由原来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倍调整到十五倍。

3.地上物的补偿费,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线、水渠的拆迁和恢复费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将予以明确规定。

4.青苗补偿费,是指农作物正处于生长阶段而未能收获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时让出土地而致使农作物不能收获而使农民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经济补偿。青苗补偿费的补偿标准,一般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按一季的产值予以计算,或按一季作物产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四、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包括征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其具体的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规定。一般也应当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产值乘倍数的办法计算,有一些很难计算平均年产值的,则可以参照相似的土地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时作出具体的规定,或专门作出规定。

五、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外,还应当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这主要是为稳定城市郊区菜地面积,保证城市蔬菜供应,加强新菜地建设所采取的一项措施。关于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的办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已作出规定,按城市规模的大小,确定不同的收取标准。每征用1亩城市郊区菜地,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缴纳7000—10000元,城市人口 50—100万的市缴纳5000—7000元,50万人口以下的市缴纳3000—5000元。新菜田建设基金由城市人民政府收取,用于本市城市郊区菜地的开发建设。

六、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最高标准。按照本法的征地补偿原则为保证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农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条第六款又规定,依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保证被征地单位农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补偿标准。两项之和最高可以达到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据测算,一般情况下如达到30倍,即相当于30年的产值,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是完全可能的。再者,目前农村耕地的承包经营权为30年。如果不考虑物价上涨和增产因素。30年的产值也就相当于土地承包期30年的全部产值。

七、新《土地管理法》还对征地补偿作出了特别规定:“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这就意味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国务院有权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再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的立法。

八、根据调整征地补偿费标准的原则,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一,征地仍是国家行为,而不是土地的买卖。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新《土地管理法》确定的标准范围内制定更为具体的标准。在具体实施征地行为时,也应由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具体的补偿办法,而不是由国家(政府)和农民协商或按“市价”补偿。支付的费用仍然是补偿或补助性质的,而不是完全的地价,不能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确定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助的原则是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因征用土地而降低。征用土地后通过补偿和采取各项安置措施,要使被征地单位的农民的生活水平达到征地前的生活水平。如果达不到,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提高补偿标准,最高能提高到30倍。这样即使存入银行,按目前的利率也可以保证农民的收入高于被征用土地之前的水平。第三,征地补偿的办法没有政变,应当按原办法管理和使用好征地费。即土地补偿费是给予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因投入而造成损失的补偿,应属于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所有。安置补助费是用于被征地单位群众的生活安置的,应当用于被征用土地的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的生产、生活安置。地上物、青苗等补偿费属于地上物、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❻ 上级对农民有很多补助,这些补助都哪里去了是发给真正需要补助的人吗

补助的文件内容:

水稻良种、粮食直补和综合补贴的有关政策规定

一、水稻良种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水稻良种补贴实行直接补贴方式,以2004年计税土地面积为基础,按计税土地上水稻良种实际种植面积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水稻生产者。补贴标准为:早稻10元/亩、中稻15元/亩、晚稻7元/亩,2008年晚稻提高到15元/亩。

(二)操作程序

1、面积的核定:面积的核定首先由村民委会员调查摸底,据实填表,张榜公布,两榜定案,上报乡政府,由乡政府核定后逐级上报批准。

2、补贴资金的管理: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实行专行专户、专帐管理。乡镇财政所按《2004年粮食风险基金对农民直接补贴实施办法》开设“粮食直补资金专户”。水稻良种补贴资金存入“粮食直补资金专户”,设立“水稻良种补贴资金”专帐核算水稻良种补贴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存情况。

3、补贴资金的发放,补贴资金以存折形式发放。乡财政所将核定的补贴金额以通知书的形式一份告知到每个补贴农户,一份给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由当地农村信用社或农行分支机构根据通知书及时将补贴资金存入农户粮食直补存折。一律不准抵扣农业税及附加,不准抵扣债务,不准挤占、挪用。

2007年7月以后,全部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

二、关于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

(一)什么是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风险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保护粮食生产,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稳定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资金。这是国家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建立的第一个专项宏观调控资金。《国务院关于印发〈粮食风险基金实施〉的通知》规定,从1994年粮食年度起,中央和各省必须建立足够的粮食风险基金,地市、县是否建立粮食风险基金,由各地根据财力自行确定。

长期以来,为保护种粮农民利益,防止谷贱伤农,国家实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收购农民余粮的政策,政府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给予保管费用、利息等项补贴,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一直补贴在流通环节。这种补贴方式保证了粮食保护价政策的贯彻实施,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中间环节多、流失严重、使用效率低,农民直接受益不多等弊端。

(二)什么是粮食直补

2003年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决定从2004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粮食直补,补贴资金来源就是政府建立的粮食风险基金。

粮食直补即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就是把通过流通环节的间接补贴改为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实现对种粮农民利益的直接保护,调动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促进国家粮食安全。通过改革,把原来补在流通环节的钱拿出来直接补到了农民手里,也就是把原来的暗补变成了明补。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机制的建立,其深层次的影响和作用主要表现在:(1)使农民这个现阶段我国相对弱势的群体感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改善了农村干群关系,赢得了民心,产生了深远的政治影响。(2)尽管直补标准不高,农民得到补贴的数额不是很大,但国家向农民发出了鼓励种粮的信号,发出了高度重视粮食安全的信号,对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具有比较长远的导向作用。(3)实施对农民直补,创新了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机制,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

(三)什么是综合直补

2004年以来,由于煤电、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增加了农民的种粮成本,尤其是2005年以来,国际石油价格持续上涨,我国也对成品油价格进行了调整。为了减少农民因为涨价引起的成本上升,保证其利益基本不会因为农资价格上涨而受到损害,国家从2006年开始实施农资综合直补,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农资综合直补是按粮食直补办法和直补面积进行拨付。除补贴标准外,综合直补的政策规定与要求和粮食直补资金是一致的。但是,在发放过程中,要求将综合直补资金与直补资金区分开来,单独列示,并告知每个农户。

(四)我省粮食直补和综合直补工作的主要政策规定与要求

1、补贴方式:在实际操作中,我省中、晚稻直补资金按上一年度农业税计税面积给予补贴,早稻按农业税计税土地上实际播种面积给予补贴。2006年增加综合直补资金后,补贴的面积依照粮食直补面积进行确认。

2、补贴标准:粮食直补资金2004、2005年每亩补贴10元,2006、2007年每亩补贴提高到11.8元。2006年增加综合直补资金,每亩补贴9.2元,2007年提高到每亩补贴19.2元,2008年开始提高到每亩补贴46.2元。

3、资金发放渠道:粮食直补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级财政。县级财政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在农村信用社设立的粮食直补资金专户。农村信用社根据乡镇财政所提供的粮食直补通知将补贴资金直接打入农户直补存折。

4、资金发放时间:2006、2007年粮食直补资金都是分两次拨付的。为了解决农民资金需要,我省第一次发放的是中晚稻补贴资金(春播期间),在早稻种植以后发放早稻补贴资金。对资金发放到位的时间,省财政在下达资金时均有明确的要求,不允许滞留、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

政策法规

征收契税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八个税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

1、什么是契税:契税是指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2、契税的征收范围:是国有土地出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房屋买卖、赠与、交换。

3、契税的计征依据和税率:按使用权出让、买卖的成交价格核定,税率4%,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税率可减半征收,税率为2%。

4、纳税人取得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和其他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日起10天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30天内缴纳税款。

5、契税的减免范围: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学、科研和军事设施的事以免征契税。

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1、什么是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在耕地被占用用于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时,按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向纳税人一次性征收的税。

2、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水田、旱地、林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其他农用地。

3、耕地占用税的征收标准:对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纳税行为,可按当地原平均税额的5倍进行征收。

4、哪些征用的耕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部队军事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用地、殡仪馆—火葬场用地、外国投资者在我省区域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以上用地在改变用途后不再属于减免范围,应从改变用途起补交耕地占用税。

5、农村居民(指农业户口居民,包括渔民、牧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的住宅,按规定税额减半征收。

财政票据管理的的有关政策规定

1、财政票据的使用范围。财政通用票据只能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他不得使用,原则上只能用于代订杂志、报刊、代销内部书籍、代办会议、预收款、暂收款、抵押金、保证金、赞助款及各类应当收取的会务费等非盈利性往来结算,不得混淆使用两种票据、经营性、服务性收费一律使用税务发票。

2、对财政收据使用超出规定范围的,转借、转让、买卖、代开、涂改、抽底折本使用,擅自销毁财政票据的或使用过期、作废财政票据执收执罚的,责令退还所收款项,并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3、对遗失财政票据的,视情节轻重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4、对自制、自购票据执收执罚的,按“小金库”论处,所取得的收入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处1000元至30000元的罚款。

5、开具白条执收执罚的或执收执罚后不开具任何凭据的,按贪污论处,没收非法所得,对直接责任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家电下乡的有关政策规定

1、全省家电下乡推广工作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时间4年,即从2009年2月1日至2013年1月底。

2、家电下乡的品种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

3、家电下乡有专门的销售网点,网点由内贸部会同财政部门确认(以市内贸部门文件明确的销售网点为准)。

4、家电下乡价格上有明确规定,分别为:彩电单价不超过2000元、电冰箱(含冰柜)单价不超过2500元、手机单价不超过1000元、洗衣机单价不超过2000元。

5、家电下乡产品有专门的产品标识卡和标识卡号,每个产品都有唯一的一个标识卡号。

6、家电下乡补贴数量和标准。在补贴周期内,每户每类家电产品数量为1台(或1件),补贴标准为13%。

7、农民申领家电补贴应携带的资料:需携带正规的税务发票原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家电产品专用标识卡、购买人一卡通存折。

8、乡镇财政所按照规定要求,对农户携带的资料进行初审,确认后,符合要求的,按产品价格的13%核定补贴金额,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进行备案,并上报市财政部门。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告知当事人,不作补贴备案处理。市财政对乡镇报送的材料进行复审后,按规定的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一卡通”拨付程序将资金拨付给购买人。

❼ 石油队要求就近居民楼拆迁赔偿费

您好,,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第一种,用土地征收的方式,将农村土地征收,将宅基地上的房屋作为附属物进行补偿。第二种,是根据地方出台的农村房屋拆迁条例或者法进行拆迁补偿。笔者,在这里从法理及实践的角度来分析这两种补偿依据的合法性及合理性,供大家在维权时进行参考。首先,从法理的角度进行分析。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对征地的条件及征地补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均强调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对私人财产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或者征用。从这个角度来讲,以土地征收的方式对房屋以附属物方式进行补偿,似乎是有法律依据并且比较合理的。那么各地出台地方性的条例、法对农村房屋按照地方性规定进行补偿的问题,是有背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的宪法、物权法是要充分保护私人财产,立法法明确规定了关于对私人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做出规定,而关于对农村房屋拆迁及补偿事宜,我国没有任何法律做出过规定,而地方出台相关条例、法,并且按照地方的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也就失去了法律基础,是一种越权行为。但是,城市建设发展,确需征收土地、征收农村房屋,也需要有相关的规定进行有效的调整。所以国家出台拆迁条例或者出台一部针对农村房屋拆迁的法律目前来讲也是非常需要的。下面,笔者就以土地征收、及各地方出台相关条例、法进行补偿在实践中的情况进行一些阐述。实践中,如果以土地征收对农村房屋拆迁,往往对房屋不进行评估,而是无论是新建的房屋还是已经建造几十年的房屋,无论是砖木结构的房屋还是其他结构的房屋,也无论房屋的装饰装潢怎么豪华,都按照一个标准进行补偿,套用公示计算得出一个补偿结果。这样使得补偿不合理,也由此引发了被拆迁人大量的上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那么以地方出台的相关规定进行农村房屋进行拆迁补偿的时候,又往往失去了法律的基础,如果地方性的规定不合理的情况下,很难找到相关的规定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是否参照城市拆迁条例进行适用。笔者认为,在拆迁补偿规定不合理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关于评估的规定,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的特殊规定来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征收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望采纳

❽ 农村土地发现石油.能相应赔偿多少钱

早在公元前10世纪之前,古埃及、古巴比伦和印度等文明古国已经采集天然沥青,用于建筑、防腐、粘合、装饰、制药,古埃及人甚至能估算油苗中渗出石油的数量。楔形文字中也有关于在死海沿岸采集天然石油的记载。
(8)石油进村该给全村民众什么补助扩展阅读:
近代石油的历史大周期:
1、20世纪70年代:1960年第三世界产油国联合成立了OPEC,陆续对石油实行国有化。期间借两次石油危机之机提高石油价格。一次是第四次中东战争爆发后,OPEC成员国陆续提出减量提价方案。另一次是伊朗首先爆发政权革命,两伊战争爆发,伊朗和伊拉克的石油出口中断,油价大涨。
2、20世纪80~90年代:受两次石油危机影响,国际原油需求出现萎缩,同时以俄罗斯、委内瑞拉为代表的非OPEC原油生产国采用新技术和产量的持续增长来应对高油价,原油价格开始大幅下降至25-35美元,国际油价步入20年低迷阶段。
3、10年“黄金期”: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印度等新经济体的高速发展,其对原油的需求也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国际油价迎来10年“黄金期”,并于2008年7月达到历史峰值147美元/桶。

❾ 石油占用农村土地怎么补偿

石油管道占地,属于国家为公共利益征收土地的范畴,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每人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政府规定。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民会议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分配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