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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才有价外费用

发布时间: 2022-06-15 04:32:27

⑴ 运费什么时候计入价外费用,适用17%的税率,什么时候适用7%的税率

营改增之前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处理,价外费用都是按含税价对待,税率按伴随的货物税率17%或13%;营改增之后收取的运费作为混业经营处理,税率按11%。
对于支付的运费,营改增之前按7%的扣除率,营改增之后按11%税率。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前按7%计算抵扣,如果是在2013年8月1日之后或在2013年8月1日之前的试点纳税人按11%税率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考试时要看业务发生时间。

⑵ 什么是价外费用,如何进行税会处理

通常所说的价外费是已经包含增值税的,如包装费是价外费,这个费是含税的费用。算的时候需要换成不含税金额。但增值税本身是不包含在价外费里面的。增值税是价外税,但不是价外费。二者是不一样的。详见如下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规定中的”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即是指出了增值税不含在里面。

⑶ 如何认定增值税价外费用

一:“价外费用”基础是交易行为。

价外费用的规定,是防止企业分解销售收入,利用各种理由少缴增值税,但增值税缴纳需要以存在交易为基础。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如果根本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销售额(价外费用)确认就失去了基础,财税〔2016〕36号文更明确指出,必须存在经营活动;

二:“价外收费”必须与销售有关。

客户的运输车辆在运输货物时,将销售方的大门撞坏,客户给销售方的赔偿金不可能属于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销售方为了方便客户运输,成立单独核算的运输业务部门。客户在购买商品后,可以由其他运输企业运输,也可以由企业内部运输部门运输,那么运输费用就不属于产品销售的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的范围,只能局限于与销售行为有关的款项,与销售行为无关的款项不应该被认定为价外费用。

三:“价外收费”只存在于销售方。

价外费用只能是销售方向购货方收取的款项,销售方支付给购货方的款项,不可能成为价外费用。(大型商场向供货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只能是平销返利、服务费,不可能属于商场收取的价外费用)

⑷ 关于运费,一般纳税人何时作为进项抵扣处理,何时作为价外费用处理.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时候向购买方收取的运费要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换算为不含税的价格计算销项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或者购买货物支付的运费可以按运费发票金额的7%计算进项税抵扣。这里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计算抵扣的进项税必须是支付给运输企业、并取得运输企业普通发票(即货票)的运费;第二,作为计算抵扣的运费,可以是购买货物支付的运费也可以是销售货物支付的运费,这要看运输企业将运费发票是开给购货方还是销货方;第三,可以抵扣的运费仅仅指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费结算单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第四,一般纳税人购买或者销售免税货物(农产品除外)支付给运输企业的运费,以及(除试点地区)外购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费不得计算进项税抵扣。

⑸ 什么叫做价外费用,什么叫做价内费用增值税是价外费用,消费税是价内费用

是的,增值税是价外税,消费税是价内税。

价内税的计算,是按收款总额为基数,收款总额乘税率=税额;

价外税的计算,是按收款总额除(1+税率)=不含税的收入额,不含税收入乘税率=税额,不含税收入+税额=收款总额。

价内和价外,是针对价格来讲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从价征收消费税的商品)的计税依据是一致的。价内费用,就是和定价一起的;价外费用是在定价之外、另外收取的费用,价外费用要和价格一起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价内费用本身就在价格中,所以也征收增值税、消费税。

增值税是价外税,就是价税分离制度,在价格之外还有税额,价税合计向客户收取。

消费税是价内税,包含在价格中,不单独列示。

(5)什么时候才有价外费用扩展阅读: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除委托加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消费税的特有规定之外,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基本一致。

消费税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委托个人加工以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卷烟批发除外);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⑹ 价外费用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地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是指销售价格以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规定了不包括在价外费用在内的三种情况:
其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
其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缴的消费税。
其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例的代垫运费:一是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二是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

⑺ 价外费用与价内费用怎么区别

一、通过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区别

1、价外费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

2、价内费用:凡是税金构成价格的组成部分,作为课税对象价格的组成因素的税种。

二、通过费用内容不同区别

1、价外费用:包括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2、价内费用:包括营业税和消费税。


三、通过检查方式不同来区分

1、价外费用:要向企业销售部门了解企业的销售情况的结算方式,摸清有无价外补贴。对与企业有长期业务往来的客户,要求其提供合同、协议并审阅其业务相关内容,通过产品销售市场分析有无加收价外补贴的可能及了解行业管理部门是否要求收取价外费用等。

2、价内费用:反映了商品价格构成的组成部分,物质生产部门在一定时期生产出的社会产品,扣除了补偿价值以后的国民收入,需要各项社会必要扣除,商品课税是国家执行这一扣除的有效手段。


⑻ 销售货物时发生的运费,什么时候做价外费用算销项税额,又是什么时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如果销售货物时的运输费用分摊到货物,发票开在一起了,那么就是按照全额算出的17%的销项;同时,运输方将运输发票开给卖方,卖方收到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销售货物时是卖方自己公司直接运输的,那么发生的费用可以入成本,就没有第三方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了;
2、如果销售货物的运输费由卖方单独开具运输发票给买方的,也要计入销售额计算销项税,因为运输费属于价外费用;同时你们购进货物时的运输发票可以进行认证抵扣;
3、如果销售货物的运输方是第三方,你们只是代收运输费,那么是由第三方运输方将运输发票直接开给买方,你们只是挂账其他应收款,不做收入也没有抵扣凭证;
一般企业中运输会采取第三方开具发票给买方,这样自己就不用确认收入了,即使如果买进时有进项,进销可以相抵,但是确认的收入还是交所得税的,特别是一般纳税人中核定征收的,是按照确认的收入来交所得税,而不是根据你整年度的净利润(也就是不管本年度是盈是亏,只要确认收入就要交所得税,税逃都逃不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