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申请免学费的理由50字有哪些
申请免学费的理由50字有:
1、敬爱的领导:本人家庭异常贫困,实在是无力支付学费,我希望学校领导能够免除我的学费,我定当努力学习,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材,报效祖国和母校,望批准。
2、尊敬的学校领导,各位亲爱的老师,我在这里向各位申请减免学费,我来自于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父母身体不好,一直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全家的收入都来自于村里发的低保,非常的贫困,实在是没有钱维持身体符合申请减免学费的所有条件,请各位老师给予审核,并予以批准。
免学费申报条件事项:
1、国家免学费资助范围
技工学校国家免学费的资助对象是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含五年一贯制前三年学生)中的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广东省特定区域非农户户籍、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国家免学费标准
国家免学费主要免除学生的学费费用,免学费标准为:按实际学费标准进行减免。
3、国家免学费减免方式
免学费采取先减免再申报的方式,若申报审核出不符合条件者,需补交先减免的部分学费。
⑵ 我学习的是旅游管理专业,拿奖学金可以减免学费是怎么回事学校公费水很深,就不想了
不知道你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国外的都有奖学金和减免学费的申请,尤其是美国,欧洲的可能少一些。
如果是国内的,公费就是只需要交住宿费就可以了,而奖学金就是每学年或者是每学期的成绩优异,以各个学校的奖学金项目要求的不同,来争取,在研究生阶段其实就是多发点论文,多做的项目。
而减免学费则可以是:1.你家庭比较困难去申请减免学费;2.你条件比较优异,成绩比较优异或者其他什么方面,满足了学校对于减免学费的标准,则可以申请。
其实最主要还是要看你是什么学校,你们学校的政策是什么,去教务处多问问吧。
⑶ 这个学费减免金额怎么填
填写这个金额最好还是给学校财务去个电话,询问他填写合适的金额。
还有就是找到你的注册发票,找到你的学费,学费多少就写多少。这个学费就光是“学费”这个项目的实际缴费,这是不包括学杂费、课本费、住宿费这些杂七杂八的费用的。
总金额就写交了多少写多少。(以上都是一个学年为单位的)。
填写有差距没事,这些学校财务有按规定计算的一个数额。你填写的数额只是个参考数而已。写多了不会给你补多,写少了也不会暗扣你的。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同时,关于关于该补偿代偿的数额是有规定的,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金额,按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计算,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前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七条 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可以按规定申请获得学费资助。
国家对申请学费资助的退役复学的高校学生每学年资助学费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第八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资助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
⑷ 享受国家免学费的标准是什么
包括公办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 )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但不包括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⑸ 免学费是国家支助免的吗
标准:国家免学费主要免除学生的学费费用,免学费标准为:按实际学费标准进行减免(不包含住宿费、书本费、水电费、军训费等其他费用)。
一、减免基本条件
1.学生家庭确有经济困难,难以支付全部或部分学费;主要针对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无不良表现。
3.生活艰苦朴素,学习勤奋努力,学习成绩合格。
二、减免额度
孤儿、残疾学生、烈士子女和其它符合政策减免条件者,家庭经济十分困难,学生得不到经济支持,视情况减免其当年全部或部分学费。
三、其他可以减免学费的情形
1、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2、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3、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最高不超过年人均6000元,高于6000元部分自行负担。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⑹ 大学生怎么才能减免学费
大学生减免学费的方法:
1、报军校、国防生,免学费,包分配。
2、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3、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每学年补偿或代偿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从2011秋季学期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按照应缴纳的学费实施资助。每学年补偿、代偿和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
4、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从2009年起,国家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生毕业后每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6000元,分三年补偿代偿完毕。
6、师范生免费教育
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国家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
(6)学费减免费用是怎么回事扩展阅读:
贫困生助学金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分档及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贫困生助学金的申请: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助学金。
贫困生助学金的评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按隶属关系报至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⑺ 学费减免的钱退哪里
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部分确因经济条件所限,交纳学费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其中在校月收入(包括各种奖学金和各种补贴)已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居民的平均最低生活水准线,学习和生活经济条件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全部学费;对其它一般困难的学生可适当减收部分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⑻ 建档立卡免学费政策
法律分析:一、学费减免对象
我校全日制在籍本科生中持有《扶贫手册》建档立卡且经我校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A档)的学生。
二、学费减免金额
2019-2020学年的学费(不含住宿费等其它费用)与2019-2020学年本人所受校级及以上各类资助的差额。
三、学费减免条件
(一)学费减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符合国家和各省扶贫办发布的建档立卡相关工作规定,在全国扶贫信息网络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的建档立卡农户家庭学生。
(二)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学费减免:
1.退役复学学生(国家有专门的学费减免政策);
2.残疾学生(国家有专门的学费减免政策);
3.上学年内所修读课程有不及格者;
4.上一学年因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
5.有吸烟、酗酒、浪费等不良行为者;
6.不如实上报家庭经济情况,弄虚作假者;
7.参评学年已获得校级资助金额大于(含等于)其学费者。
四、学费减免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根据学费减免条件,在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2019-2020学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申请表》(附件1),《扶贫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2.学院初审:各学院对所有申请学费减免的学生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初步名单后,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并填报《2019-2020学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名单汇总表》(附件2),《2019-2020学年建档立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减免部分学费情况说明表》(附件3),将学费减免名单和相关材料报送至学工处。
3.学工处复核:学工处对学院上报的学费减免人选、学费减免材料等进行复核,确定学费减免名单。
4.学校审批:学工处复核无误后,报学校审批。
5.学校公示:学费减免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条件学生进行部分学费减免。
五、建档立卡信息采集
各学院需统一采集建档立卡学生信息,并填写《2019-2020学年建档立卡学生信息采集汇总表》(附件4)
六、学费减免材料报送
各学院于11月22日前将附件1(正反面打印)、附件2、附件3、附件4纸质档签字加盖学院公章,《扶贫手册》原件、复印件送至学工处大学生活动中心326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⑼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法律依据:《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
(1)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2)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3)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4)从2015年起,国家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代偿。
⑽ 学费减免政策
法律分析: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凡就学的所有国家计划内招收的本科学生,同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根据规定减免其学费:1.烈士子女;2.孤儿;3.经学校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水平运动员;4.当年入伍及退伍返校学生;5.“西部开发助学工程”项目资助对象;6.其他国家规定或学校政策规定予以减免的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