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请问深圳员工在职期间非因工死亡厂方应怎样赔偿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在本市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或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员工非因工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为: (一)丧葬补助费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二)一次性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九倍;供养直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十二倍。 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三条员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注意:以上赔偿标准仅适用于已经缴纳养老保险的在职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