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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帮扶的费用哪个部门出

发布时间: 2022-05-29 14:44:12

① 关于银行业务接口的开发业务对接找哪个部门谈

市场部、零售业务部。我建设银行的市场部上班

② 数据中台数据对接费用谁出

公司出钱。
数据中台是当前中台建设的一个重点,数据中台也是整个中台系统的重要支撑之一,从功能架构来看,数据中台通常要为业务系统提供支撑。以智能物流体系为例,数据中台通常包括订单智能分配、库存实施查询、运力预警、车辆数据、客户信息、用户信息、司机数据等内容,所以数据中台本身的数据承载能力还是非常强大的,基于这些数据可以完成业务和用户的对接,同时也可以通过数据中台来与PaaS等服务进行对接。

③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资金匹配上的问题

总工办发[2006]34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30日 本文访问次数: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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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
中央财政拨付困难职工帮扶中心�
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2006年10月25日)�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拨付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央财政设立的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困难职工群体的深切关怀,对工会组织深入开展帮扶工作,推动“送温暖工程”经常化、制度化、社会化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各地工会要认真执行《通知》的有关规定,参照《通知》要求,积极争取同级财政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推动工会帮扶工作的开展。� 第二条 帮扶资金主要用于到工会帮扶中心寻求帮助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用于进行临时性生活救助和在就医、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帮扶。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帮扶无关的支出。帮扶中心办公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费等应积极争取同级财政支持和在同级工会拨出的工作经费中予以解决。�
第三条 帮扶资金分配对象为已经中华全国总工会验收合格,并给予了启动资金的省和地市级帮扶中心。�
第四条 各地市级总工会每年应当编制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地方财政拨款、工会经费投入、社会捐助款)的收支预算、决算,并纳入本级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详见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和配套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第五条 每年1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保障部门应将各地市级帮扶中心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及资金具体使用情况说明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汇总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第六条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根据各省(区、市)报送的相关材料,编制帮扶资金年度预算及分配方案,经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会商后报全国总工会书记处批准,于每年2月底前报财政部审批,并将上年度帮扶资金使用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七条 年度帮扶资金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 全国总工会财务部按照分配方案和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帮扶资金的支付手续,确保帮扶资金足额下拨到各帮扶中心,及时发放给相关的困难职工群体。�
第八条 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和《通知》有关规定。工会财务部门要加强预算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监管力度。� 第九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财务部、保障部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要求,制定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制度以及监督公示制度,完善资金发放审批程序,并按季度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和保障工作部。�
第十条 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配合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帮扶资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在检查中发现违规使用帮扶资金,或不能按时上报帮扶资金使用、配套情况及相关报表的,将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分配该省(区、市)的帮扶资金。各地工会的保障部门也要配合财务部门加强对帮扶资金发放、使用和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工会经审部门的审计监督,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年度帮扶资金应在年度内全额用于帮扶困难职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及相应处分。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省(区、市)总工会应根据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区、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全国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负责解释。��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附表1:中央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表2:配套资金收支预、决算报表
(附表内容略)

主题词:中央财政 帮扶专项资金 实施办法
抄 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2006年10月25日印发

④ 医院对口帮扶怎么做账

医院扶贫办是精准帮助贫困人民的,相对比较单一,专业要求程度不高。
以下是具体的例子:
厅召开精准扶贫帮扶工作动员大会。会上,杨遵勤院长传达了县委政府和卫计局有关精准扶贫帮扶工作的会议精神,并详细介绍了医院结合上级政策要求和自身所处医疗卫生行业实际而制定的《新晃中医医院关于推进精准扶贫帮扶工作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总体安排、院级领导联系帮扶职责任务、帮扶人员联系帮扶职责任务等方面介绍了医院拟施行的具体做法。

据悉,该院7名院级领导每人联系2户贫困户,全体党员每人联系1户贫困户,共计帮扶52户204人建卡贫困户,同时将精准扶贫帮扶工作纳入责任人和责任所在科室年终评先评优考核,从制度上、责任上、资金上、激励上确保精准扶贫帮扶工作能够扎实开展。

不懂的话,欢迎追问。如果满意,请点击我的回答左下角“…”,这个点开,有个采纳,请采纳下,谢谢。

⑤ 行政单位的公用经费可以用于支出结对帮扶吗

能够。行政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用
,如果结余可以用于帮助扶贫对象。

⑥ 关于两劳释放人员的帮扶政策,国家有哪些要找哪些部门才能得到落实

自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决定》颁布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先后制定了一些政策措施。当前,我国就业压力较大,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大多数刑释解教人员文化水平较低、缺乏专业技术;一些刑释解教人员好逸恶劳的恶习很深,加上社会上对他们存在一定程度的偏见和歧视,因此,刑释解教人员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仍然存在一些困难,使得他们中的一些人重新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隐患。为了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将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任务来抓,尽最大可能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二)各级安置帮教工作机构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将刑释解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督促检查,认真落实。各级司法行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税务、工商、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协调配合,为刑释解教人员的就业和社会保障提供服务和指导,做好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动员组织各方面力量,协助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三)更新观念,适应国家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变化情况,积极探索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新途径。注意总结新经验,不断拓宽渠道,鼓励刑释解教人员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包括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工作等,逐步实现就业市场化、社会化。要在帮助和引导刑释解教人员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就业的同时,制定并落实积极的政策措施,使他们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或临时社会救济。 (四)在社区建设工作中,有关部门应将社区就业作为刑释解教人员就业的一个主要渠道。要鼓励刑释解教人员在社区服务业的岗位就业,特别是在政府开发的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社区公共管理的就业岗位以及清洁、绿化、公共设施养护等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就业。 二、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实行扶持政策 (五)监狱、劳教所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的方针政策,教育服刑在教人员特别是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的人员掌握出狱所后基本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常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服刑、在教人员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和配合监狱、劳教场所管理部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适当减免有关费用。 (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刑释解教人员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和就业岗位信息,刑释解教人员参加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再就业定点单位培训的,经考核合格并实现就业后,可根据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七)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根据中办、国办《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中办发[1999]17号)中“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的为刑释解教人员作过渡性安置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要扶持其发展”的规定精神,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税收扶持。 1、对司法行政机关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办或认定的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安置刑释解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40%以上的,由安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报同级税务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各市(地)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会同财政、税务、工商、司法行政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实行年审。经年审合格的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凡年审不合格的取消其实体的资格,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3、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实体应当接受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规定报送有关报表,禁止弄虚作假骗取优惠政策。 (九)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机构所需的业务经费,各级财政要列入年度预算。 三、落实刑释解教人员的责任田和社会保障 (十)对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民政部门应将其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十一)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十二)农村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回原籍居住地后,应及时落实责任田(山、地)。因无生活来源造成生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村委会出具证明、乡镇司法所和民政办报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 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⑦ 结对帮扶的工作要求

1、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党员结对帮扶工作,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与目标,认真组织实施,并根据帮扶工作展开情况,及时改进、完善帮扶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及时宣传典型,为更好的开展结对帮扶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2、以街道帮扶为实施主体,机关各部门和社区组织实施。帮扶对象确定后,要帮助党员和联系户一起商量具体事宜。应根据帮扶对象的具体情况,明确责任,按照要求,切实做好结对帮扶工作。

⑧ 行政事业单位支出帮扶资金,属于无偿捐赠、赞助的性质,请问应该怎样账务处理如何列支

按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进行处。

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接受捐赠收入

接受捐赠的设备入账时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中2341号会计科目“递延税款”使用说明中作了恰当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应按本制度规定确定的价值,借记。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确定的价值计算的未来应交所得税,货记本科目,按确定的价值减去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企业使用、摊销或处置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时,按规定应交的所得税,惜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8)对接帮扶的费用哪个部门出扩展阅读:

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仅可能是设备之类的固定资产,也可能是原材料之类的存货。固定资产与存货具有明显不同的性质。

存货出售时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则会计处理结果必定会出现损失,而已经使用的固定资产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会计处理的结果并不一定出现损失,因固定资产已经计提折旧,固定资产的计价包括原值与净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