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海医保去哪里报销
法律分析:1.由本市动员分配支援外地建设的支内(支疆)、知青及其外省市籍配偶中,在外地办理退休(职)手续,已报入本市户籍,且医疗保障未落实的人员。2.本市户籍人员的配偶,暂未报入本市户籍,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3.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人员的配偶,且无医疗保障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Ⅱ 上海社保里医保怎么报销
《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
为做好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工作,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府发〔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从业人员)。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管理
(一)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在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补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后,由市医保中心按照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补计资金。
(二)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可根据《通知》的规定,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注销。外来从业人员死亡或者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的,其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予以注销。
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注销后,由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县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剩余资金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资金以现金形式发还个人。
(四)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外来从业人员劳动关系由本市转移至外省市的,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转移,按照《关于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医发[2010]69号)的规定办理。
(五)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的建立和启用、资金的停止计入和恢复计入以及计息等。按照《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医保[2000]47号)的规定执行。
三、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帐户(门诊专用)资金。
(二)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外来从业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
(三)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四)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未缴费或者未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次月起恢复医疗保险待遇,停止待遇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四、支付管理
外来从业人员的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支付标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外来从业人员就医凭证
(一)外来从业人员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以下简称医保卡)作为就医凭证,暂不使用《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就医记录册(自管)》。
(二)医保卡的日常发放,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医保中心负责。区县医保中心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
(三)医保卡损坏、遗失后报损、报失手续的办理,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医疗费用的零星报销
外来从业人员在外省市工作期间,在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垫付,事后可凭有关资料向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报销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七、其他
(一)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年度和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等,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原《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卡》内的日常医药费补贴资金,继续按照《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日常医药费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2005]12号)的规定使用。
(三)本细则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实施之日起5年
补充:住院费起报点是1500元,超过的可以报85%,超过28万.可以报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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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上海医保卡里面的钱用完,在看病还能报销吗到哪报销
摘要 亲您好,可以报销的,医保卡里的钱用完了,只要医保没有中断,那就还能报销。所谓医保卡里的钱用完了,一般指个人账户的钱用完了,其主要用于支付自费费用,如普通门诊、买药等,而在进行住院等医疗费用报销时,用的是医保卡统筹账户,因此,即便个人账户的钱用完,也只影响参保人自费费用的支付,但不影响统筹账户的报销。
Ⅳ 上海个人怎么交医疗保险,又怎么去报销呢
看你个人的医保情况了。上海医保种类比较多。看你这情况,可以报范围缩小到上海城镇职工保险,或外来从业人员医保?
1.上海城镇职工保险:门诊账户用完以后,在支付满1500以上部分,按照你的年龄和医院等级是有报销的。住院的话就是累计付满1500以后报销85%,(门诊和住院的1500各自分开累计)
2.外来从业人员医保:门诊账户用完以后都自费了,没有报销。住院的话一样就是累计付满1500以后报销85%。
所有报销都是直接使用医保卡当场结算,无需个人再去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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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上海医保报销是怎么报销的
法律分析:一、上海居民应持《上海市医疗保险手册》到选定医院或开放医院及时就医 二、医院的主治医生按照病人的病情判断是否需要开具住院通知书 三、医院的办公系统确认患者单位是否足额缴费 四、个人交纳部分住院子预付金,并办理任院手续 五、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填写《特殊检查,治疗,贵重药品审批表》 六、办理出院手续时,医疗与个人结清自费和自负部部分金额 七、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金额报销金额由医院与区医保中心结算。1、参保人员门诊急诊起付标准为,60周岁及以上人员、重残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为300元。2、参保人员住院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3、上海医保报销条件,参保并正常缴费且待遇审核期满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个人帐户划入办法 个人帐户资金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和退休费用为基数,按以下3个年龄段规定的不同比例划入:45周岁以下,按2.3%划入;45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按2.5%划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按3.4%划入。(2)统筹基金支付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