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施工费用有哪些
规费包括的内容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4)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5)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6)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命。
(7)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工程施工的间接费用放在累计折旧
(一)企业进行合同建造时发生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以及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临时设施折旧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
贷记“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等科目。发生的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间接费用,借记本科目(间接费用),贷记“累计折旧”、“银行存款”等科目。
期(月)末,将间接费用分配计入有关合同成本,借记本科目(合同成本),贷记本科目(间接费用)。
(二)确认合同收入、合同费用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本科目(合同毛利)。
(三)合同完工时,应将本科目余额与相关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借记“工程结算”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㈡ 工程管理费都包含哪些内容
工程管理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本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加班费、误餐费、补助费、因公造成的医药费、慰问金等;2、本项目聘请专家、技术服务人员等的费用;3、办公类:使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通讯、茶水、照相、水、电等;4、办公场所:场地及设施的租金、征地费、工棚费、办公设备等;5、宣传费用;6、相关方协调、沟通、会务费等; 7、法律顾问、诉讼费、工程争议仲裁等费用;8、其它工程管理费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
㈢ 工程管理费收取标准
工程管理费收取标准:
1、一般按工程总造价的5%-8%收;
2、有的按工程总造价的10%收;
3、还有的公司把总造价中的人工费剔除后分别按5%、8%或10%来收;
4、而人工费一般要占到半包工程造价的一半。
工程管理费是业主在装修时,装潢公司对施工现场的装修工人、装修材料进行管理和监督所收取的费用。
工程管理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本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加班费、误餐费、补助费、因公造成的医药费、慰问金等;
2、本项目聘请专家、技术服务人员等的费用;
3、办公类,使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通讯、茶水、照相、水、电等;
4、办公场所,场地及设施的租金、征地费、工棚费、办公设备等;
5、宣传费用;
6、相关方协调、沟通、会务费等;
7、法律顾问、诉讼费、工程争议仲裁等费用;
8、其它工程管理费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
(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㈣ 在建工程中的管理费有哪些内容
建筑工程管理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本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加班费、误餐费、补助费、因公造成的医药费、慰问金等;
2、本项目聘请专家、技术服务人员等的费用;
3、办公类:使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通讯、茶水、照相、水、电等;
4、办公场所:场地及设施的租金、征地费、工棚费、办公设备等;
5、宣传费用;
6、相关方协调、沟通、会务费等;
7、法律顾问、诉讼费、工程争议仲裁等费用;
8、其它工程管理费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
㈤ 工程管理费一般几个点
工程管理费一般的费率是一般是4%。可以取5%以下。工程管理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本项目工程管理人员的工资、差旅费、加班费、误餐费、补助费、因公造成的医药费、慰问金等;
2、本项目聘请专家、技术服务人员等的费用;
3、办公类,使用的文具、纸张、印刷、通讯、茶水、照相、水、电等;
4、办公场所,场地及设施的租金、征地费、工棚费、办公设备等;
5、宣传费用;
6、相关方协调、沟通、会务费等;
7、法律顾问、诉讼费、工程争议仲裁等费用;
8、其它工程管理费用,一般可取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