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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专项储备税前扣除填哪里

发布时间: 2022-05-06 19:40:26

❶ 专项储备在资产负债表中怎么填

”专项储备“是指储备基金,如果是储备基金的话,放在盈余公积下的一个子目。小企业会计制度是没有储备基金的。如果是小企业那就不需要这个科目。在借方填写借贷方之差,如果只有贷方余额,则在借方填负数。

高危行业企业如有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的,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期末余额。

(1)安全费用专项储备税前扣除填哪里扩展阅读:

资产负债表的编制格式有账户式、报告式和财务状况式三种。其中,账户式资产负债表分为左右两方,左方列示资产项目,右方列示负债及所有者权益项目,左右两方的合计数保持平衡。这种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应用最广,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要求采用的就是这种格式的资产负债表。

不论是何种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在编制时,首先需要把所有项目按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并以适当的顺序加以排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就是按流动性排序的资产负债表。它首先把所有项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部分,并按项目的流动性程度来决定其排列顺序。

❷ 计提的安全生产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但是,湖北天神股份有限公司指出,现行的会计处理规定对计提的安全生产费进行了调整,根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的相关规定,企业依法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应再作为相当于对股东的分配进行会计处理。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是这样的: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该公司认为,根据上述规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并允许税前扣除。

❸ 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怎样的

会计处理: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提取安全费用时: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或当期损益)
贷:专项储备
使用提取的安全费用时:
属于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专项储备
借:专项储备
贷:银行存款
形成固定资产的: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借:专项储备
贷:累计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其他综合收益”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的“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发生时可以扣除。

❹ 请教各位一个关于安全费用纳税调整问题

要针对那50进行调减,因为当时交税时是按未扣除50的利润总额缴纳的所得税,所以今年在进行调整时,不仅仅是针对那20,还要考虑已经使用的30

❺ 最新准则中机械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计提及使用会计上如何处理是在利润分配中提取,还是直接贷记专项储备

根据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督总局于2006年12月8日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本文将从会计和税务两个方面全面剖析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的处理。

一、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

我国对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规定真是一波三折,最早应当追溯到财政部于1993年6月10日印发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29号)。该文件规定,矿山企业提取维简费时,应按实际提取的金额,借记有关的费用科目,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计算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财政部于2004年5月28日印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财会[2004]3号)规定,煤炭生产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安全费用时,应将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计算的提取金额,借记“制造费用(提取安全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应付安全费用)”科目。煤炭企业于未来期间使用已提取的安全费用时,在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时,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如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生的费用。待有关安全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按固定资产的实际成本,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人民出版社于2008年12月出版发行、由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指出,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安全费用以及具有类似性质的的各项费用,应当在所有者权益中的“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反映。企业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等时,借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贷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时,按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的安全防护设备等,企业应当按规定计提折旧,计入有关成本费用。按规定范围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性支出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按上述规定将安全生产储备用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费用性支出等时,应当按照实际使用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借记“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贷记“利润分配——提取专项储备”科目,但结转金额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余额冲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财政部于2008年12月26日印发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所有者权益“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列示。煤炭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外计提的维简费,应当比照安全生产费用的原则处理。

财政部于2009年6月11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从安全生产费会计处理的历史演变,并结合财会[2009]8号文件的规定来看,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从安全生产费的提取角度来看,安全生产费应当从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中提取,而不能从税后利润中提取。这样,既可以防止成本费用外部化,也可以避免侵害企业投资者的利益。

2、从安全生产费的使用角度来看,安全生产费的使用应当区分费用性支出(或称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并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发生的费用性支出,直接冲减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对于企业发生的资本性支出,应当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作固定资产;在转作固定资产的同时,企业应当全额计提折旧(即无需预留残值)并冲减提取的安全生产费。

3、从安全生产费的性质角度来看,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概念框架,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因不符合负债的定义而不具有负债性质,应当作为“专项储备”列入所有者权益。

二、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

我国对安全生产费的税务处理应当追溯到财政部于2004年5月21日印发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4]119号)。该文件规定,企业提取的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我国仅对安全生产费中的资本性支出——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问题做了特殊规范,而对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一般税务处理则没有明确规定。

(一)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的支出才能准予税前扣除。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虽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合理,但并未实际发生支出。因此,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应将当年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将实际发生的费用性质的安全生产费支出,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将形成固定资产的安全生产费支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号)的规定,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税务处理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允许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自2009年1月1日起,企业购进并实际使用财税[2008]48号文件规定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当年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务院有关税收优惠规定以及税收过渡优惠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2、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3、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按照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例:甲公司系一家于2009年年初新成立的金属矿山企业,其安全生产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井下矿山为8元/吨,原矿产量为100万吨/月,原矿产量为1200万吨/年。2009年2月3日,经有关部门批准,甲公司利用自筹资金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用于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的安全防护设备,该安全防护设备属于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示:价款为200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340万元;安装过程中支付人工费400万元,2月27日安装完工并交付使用。该类设备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2009年度,甲公司另支付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0万元。

假定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按年确认递延所得税;甲公司在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

(1)会计处理

①每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时

借:制造费用(100×8) 800

贷:专项储备 800

②使用安全生产储备支付费用性支出时

借:专项储备 200

贷:银行存款 200

③使用安全生产储备购置该安全防护设备时

借:在建工程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④支付该安全防护设备的安装费时

借:在建工程 400

贷:银行存款 400

⑤该安全防护设备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2400

贷:在建工程 2400

⑥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借:专项储备 2400

贷:累计折旧 2400

该安全防护设备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⑦确认2009年年末与该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A.该安全防护设备2009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2400-2400=0(万元)

B.该安全防护设备2009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2400-2400×(1-5%)/10×(10÷12)=2400-190=2210(万元)

C.该安全防护设备2009年12月31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210-0=2210(万元)

D.应确认的与该安全防护设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210×25%=552.5(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52.5

贷:所得税费用 552.5

⑧确认2009年年末与安全生产储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

A.安全生产储备2009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800×12)-200-2400=7000(万元)

B.安全生产储备2009年12月31日的计税基础=0万元

C.安全生产储备2009年12月31日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7000-0=7000(万元)

D.应确认的与安全生产储备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7000×25%=1750(万元)

⑨甲公司2009年度共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552.5+1750=2302.5(万元)

⑩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的验算

A.甲公司2009年度纳税调整增加额=9600-200-190=9210(万元)

B.甲公司2009年度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9210×25%=2302.5(万元)

(2)税务处理

①甲公司应将2009年度提取的安全生产费9600万元(800×12)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

②对于2009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性支出200万元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应当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③对于资本性支出2400万元,则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各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度228万元[2400×(1-5%)/10],分年度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但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政策计算2009年度应计提的折旧额为190万元(228×10/12),应当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

④由于该安全防护设备属于符合《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因此该安全防护设备的投资额2000万元的10%(200万元)可以从甲公司2009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填写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的29行“减: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与安全生产费相关的政策建议

(一)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增设“专项储备”专栏或项目

财会[2009]8号文件仅规范了专项储备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而没有规范专项储备在其他财务报表中的列示,笔者建议完善与“专项储备”相关的财务报表的列示。

(二)明确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税务处理规定

目前,我国税法除了对安全生产费中的资本性支出——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问题作出了特殊规范外,对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一般税务处理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笔者建议税法对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的一般税务处理作出明确规范,以避免某些企业认为财建[2004]119号文件目前仍然有效,即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煤炭等生产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❻ 安全生产设备折旧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
问:我单位是一家化工企业,属于高危行业,2010年计提安全生产费用100万元,已在税前扣除,该年度实际发生费用20万元,已经冲减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2010年底结余80万元。同时,购置安全生产设备固定资产150万元,这笔安全设备的折旧如何在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规定,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

为此,你公司2010年购置的安全设备等固定资产,要先冲减安全生产费用专项储备,结余部分,不够的作为该项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即2010年购置安全设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70万元(150-80),这70万元的折旧额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❼ 会计账务处理中 专项储备科目 本月发生的安全生产费大于计提的专项储备,怎么做账务处理

专项储备借方余额应该补提,贷方余额应该结余转回。

借:专项储备30万元

有关费用成本科目5万元

贷:银行存款(现金)35万元

专项储备用于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

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提取安全生产费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专项储备”科目。

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即借记“专项储备”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7)安全费用专项储备税前扣除填哪里扩展阅读: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其他综合收益”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例题·计算题】甲公司为大中型煤矿企业,属于高瓦斯的矿井,按照国家规定该煤炭生产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每吨煤15元从成本中提取。2009年5月31日,甲公司“专项储备——安全生产费”科目余额为30 000万元。

(1)2009年6月份按照原煤实际产量计提安全生产费1 000万元。

(2)2009年6月份支付安全生产检查费5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

(3)2009年6月份购入一批需要安装的用于改造和完善矿井瓦斯抽采等安全防护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20 000万元,增值税为3 400万元,立即投入安装,安装中应付安装人员薪酬30万元。

(4)2009年7月份安装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❽ 汇算清缴申报时专项储备怎么填写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你提问: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中设专项储备填写对吗?
补充回
这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 财会[2009]8号的处理办法。

三、高危行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高危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4301 专项储备”科目。

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该固定资产在以后期间不再计提折旧。

“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提取的维简费和其他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本解释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❾ 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安全生产经费的可以税前扣除,预提的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第一条规定:“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

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9)安全费用专项储备税前扣除填哪里扩展阅读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