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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担保和保险的费用什么

发布时间: 2022-04-26 18:13:02

⑴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什么费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费用属于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工程其他费。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是根据有关规定应在基本建设投资中支付的,并列入建设项目总概预算或单项工程综合概预算的,除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工器具购置费以外的费用。

包括: 土地、青苗等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研究试验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联合试运转费、勘察设计费、供电贴费、施工机构迁移费、矿山巷道维修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项目的其他费用等。

(1)工程担保和保险的费用什么扩展阅读:

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

一、建设管理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2、工程监理费

3、工程质量监督费

二、可行性研究费

三、研究试验费

四、勘察设计费

1、工程勘察费

2、初步设计费、施工图设计费

3、设计模型制作费

五、环境影响评价费

六、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

七、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

八、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其他费

1、出国人员费用

2、国外工程技术人员来华费用

3、技术引进费

4、分期或延期付款利息

5、担保费

6、进口设备检验鉴定费用

九、工程保险费

十、特殊设备安全监督检验费

十一、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及绿化补偿费

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

1、联合试运转费

2、生产准备费

3、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

⑵ 工程保证保险 费率

履约保证保险或履约保证险是指保险公司向履约保证保险的受益人(即债权人,这里专指银行)承诺,如果被保险人(即债务人,这里专指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则由该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形式。
履约保证险,使保险公司发挥出担保公司的
作用,同时比普通的担保贷款更有优势:首先,购买履约保证险,企业必需提供抵押物,但贷款金额可以放大到抵押物评估值的3倍;第二,在担保贷款模式下,如
企业贷款100万元,实际上只能拿到90万元,另外10万元用作保证金。而通过购买履约保证险贷款,企业不需缴纳贷款金额10%的保证金,从而降低融资成
本;第三,保险保费比担保费率低。目前,市场上贷款担保费用在2.5%~3.5%之间,贷款履约保险费率可低至0.7%。当然,抵押物变现能力好、企业偿
付能力高、公司经营能力强、贷款金额在抵押物评估值范围内,才能获得超低的保险费率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⑶ 工程保险费包括哪些

由于一些工程的保险费用很高,这让很多企业难以承受,也让保险遭受到冷遇。然而,工程保险对于企业和职工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工程保险费如何计算的?

如果不了解怎么配置保险,可以看看这篇文章《保险怎么买?这些套路一定要避开 》

工程保险费是指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根据需要实施工程保险所需的费用,包括以各种建筑工程及其在施工过程中的物料、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以安装工程中的各种机器、机械设备为保险标的的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机器损坏保险等。

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组成:

(1)建筑工程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场地清理费、工地内已有的建筑物、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等,为一个总的费率,整个工期实行一次性费率。

(2)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为单独的年度费率,如果保期不足一年,按短期费率计收保费。

(3)保证期费率,实行整个保证期的一次性费率。

(4)第三者责任险,实行整个工期一次性费率。

确定建筑工程保险费率的依据

(1)保险责任范围的大小,它与保险费率成正比。

(2)工程本身的危险程度。

(3)承包人及其他工程关系方的资信、经营管理水平及经验条件。

(4)保险人本人以往承保同类工程损失的记录。

(5)工程免赔额的高低及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免赔额的高低与费率成反比,第三者责任和特种危险的赔偿限额则与费率成正比。

⑷ 工程保险费怎么计算

四、国内外标准(示范)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工程保险条款特点


1、1999版部分FIDIC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我国常用的FIDIC《施合同条件》、《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两种合同条件,这两种合同条款均是由最有能力承担风险的一方承担风险,从而有利于降低造价。


(1)施工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施工合同条件下,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情况为:


业主承担自然、经济、社会及政策风险,业主自身行为以及业主能控制的行为产生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如不可预见的自然条件、物价上涨、后续法规、设备采购、勘察设计等风险,以及不可抗力风险。


承包商承担自身行为风险,如报价、施工方案及工艺、劳务及材料采购等风险,以及承包商自己的设计部分的风险等。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办理保险。


(2)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风险分担与保险安排


在EPC交钥匙合同条件下,承包商除了承担施工合同条件下的风险外,还承担设计责任风险。业主承担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尤其承担的风险。


在以上风险分担条件下,根据专业条款中的风险范围约定,应投保方应就工程和承包商的设备、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办理保险以及承保上人员额保险。


以上两种合同条件下各方具体风险分担和保险安排见FIDIC合同标准格式1999版本。


2、我国目前流行的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1)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合同通用条款中保险安排: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保险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报告制度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2011年版《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的投保责任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发包人的投保责任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3)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通用合同条款中保险安排:


承包商投保责任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发包人投保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⑸ 工程款保证保险保单怎么收费

“烂尾楼”主要指被迫停工停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和棚户区改项目(市场化运作),其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更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项目烂尾的原因错综复杂,包括资金链断裂、债权债务纠纷、涉法涉诉、建设手续不齐全、政府叫停等内外部原因。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在烂尾成因中占比最大,因此成为了各地政府的主要防范对象。对于开发商资金不足,可以分3种情况看待:一是资金计划出现意外,且预售款垫付和施工方垫资皆无力解决;二是市场环境预判失败,导致预售不畅;三是开发商将数额巨大的预收款挪作他用。从根本上说,是开发商对项目未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市场风险应变能力低和经营不善等自身因素造成的。针对其中的垫资施工问题,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投资条例》已立法禁止了政府投资项目中的施工单位垫资施工行为。在这一法律背景下,运用行政手段和金融手段实现对于烂尾风险的长效转移是各地的主要做法。1、重点监管预售资金12月13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西安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拟对用于支付工程建设等费用的预售资金实施重点监管,重点监管资金额度为商品房开发项目达到竣工交付条件,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所需工程建设资金总额的1.2倍。西安的做法主要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明确要求“开发商必须将预售款用于房屋建设中,不得挪作他用”,但未对由谁监管、怎样监管、监管范围做出说明的法律空白,致力于保证建设工程按期竣工交付,防止资金挪用形成新的烂尾工程。与西安市采取了相似思路的是今年4月大庆市住建局联合银保监局等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方案要求“严格落实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全部缴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另作他用”。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资金收存、支取、使用将处于政府的实时监管之下,违规行为能够得到有效约束。除了以行政手段保证工程款支付外,金融手段也是多地转移欠款风险的主要措施,包括金融信贷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工程款支付保证保险的应用。2、信贷支持工程建设同样在大庆市《关于开展全市房地产“烂尾楼”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中,方案还赞成金融部门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通过信用担保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资金难题。这主要针对实践中开发商出现资金短缺后个别银行或供应商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而引起连锁反应最终导致项目烂尾的现象,也与2018年《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 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出的“对符合授信条件但遇到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继续予以资金支持,不应盲目抽贷、断贷”、“对必要的在建项目要避免资金断供、工程烂尾”一脉相承。其中,信用担保是保障债权实现、促进资金融通的金融支持工具,主要通过第三方转移信用风险、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同样在工程建设中,以工程款支付为保证对象的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也是地方政府预防“烂尾楼”常用的金融手段。3、保险转移欠款风险四川省住建厅联合四川银保监局于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保证保险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深入推进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工作,致力于运用建设工程保证保险机制防范和化解工程烂尾风险。工程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通过引入保险公司作为第三人,确保在开发商未如期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时,由保险公司代为偿付、保证工程项目如期开展;也保证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有保险公司对欠款风险进行动态监管并及时预警,通过第一时间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欠款风险,斩断工程款拖欠带来的债务链。与四川省采取了同样思路的是同月湖南省住建厅联合省人社厅和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两部门发布的《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开展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试点的通知》,通知也提出要试点发包人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这也与各地政府运用行政手段、金融手段防范“烂尾楼”思路一致,都旨在遵循政府与市场、政治运作与社会运行的内在逻辑,把握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防范“烂尾楼”问题发生,建立长效机制并实施常态化管理才是长远之计。政府作为宏观调控的主体,用其“无形的手”在预防和复活烂尾楼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方式和主要手段,也应充分发挥信贷和保险的力量,为工程建设提供资金支持、转移烂尾风险。

⑹ 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有什么区别呢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都是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的重要手段。在发达国家,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几乎无法获得工程合同。无论是工程担保,还是工程保险,都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于被保证人的综合能力都要进行全面评估。

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在运作方式、管理模式、会计制度和事故处理上具有许多相似之处。

由于根本性质不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工程担保是由三方当事人组成,即业主、承包商和保证人;而工程保险只有两方当事人,即保险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通常不涉及第三方。

2、工程担保是由被保证人申请,交付保证费来保证他人(权利人)的利益;而工程保险则是由投保人申请,交付保险费来保障自己的利益。

3、工程担保所承担的是被保证人违约或失误的风险;而工程保险所承担的投保人自己无法控制的、偶然的、意外的风险,投保人的故意行为属于除外责任。

4、在工程担保中,被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根本目的并非为了转移风险,而是为了满足对方要求提供的信用保障;而在工程保险中,投保人购买保险则是为了转移风险,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

5、在工程担保中,保证人所承担的风险小于被保证人,只有当被保证人的所有资产都付给保证人,仍然无法还清保证人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时,保证人才会蒙受损失;而在工程保险中,保险公司作为唯一的责任人,将对投保人的意外事故负责,相比之下,保险公司所承担的风险明显要高。

6、在工程担保中,保证人往往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保证人有权追索作为履约所支付的全部费用;而在工程保险中,作为保险人的保险公司将按期收取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担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进行追偿。

7、在工程担保中,被保证人因故不能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必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完成;而在工程保险中,当投保人出现意外损失时,保险公司只需要支付相应数额的赔偿,无须承担其他责任。

8、尽管同属工程风险转移手段,工程担保是由保证人暂时承担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然后保证人可通过反担保很快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而工程保险是将工程风险从投保人转移给保险人,最终由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损失。

9、当承包商或业主正常履行合同之后,工程保证应当如期返还,只有一方没有正常履约,另一方才能没收对方提供的工程保证;而在工程保险中,即使没有发生意外事故,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也不再返还。

10、工程担保所要交纳的保证费相当于手续费,因而相对较低;而工程保险所要交纳的保险费则相对较高。

⑺ 建设工程保险和建设工程担保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工程担保和工程保险都是风险转移和损失补偿的重要手段。在发达国家,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如果没有取得相应的工程担保或没有购买相应的工程保险,几乎无法获得工程合同。无论是工程担保,还是工程保险,都要遵循有关的法律规定,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对于被保证人的综合能力都要进行全面评估。
拓展资料:
保险简介:
1、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bǎo xiǎn,英文是Insurance或insuraunce ,本意是稳妥可靠保障;后延伸成一种保障机制,是用来规划人生财务的一种工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的支柱。
2、保险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3、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是一方同意补偿另一方损失的一种合同安排;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社会经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精巧的稳定器";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
3、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公元前2500年前后。古巴比伦王国国王命令僧侣、法官、村长等收取税款,作为救济火灾的资金。古埃及的石匠成立了丧葬互助组织,用交付会费的方式解决收殓安葬的资金。古罗马帝国时代的士兵组织,以集资的形式为阵亡将士的遗属提供生活费,逐渐形成保险制度。随着贸易的发展,大约在公元前1792年,正是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汉谟拉比时代,商业繁荣,为了援助商业及保护商队的骡马和货物损失补偿,在汉谟拉比法典中,规定了共同分摊补偿损失之条款。

⑻ 国际工程项目报价中的保险费一般包括

【设备监理师考讯】
设备监理师项目风险管理对策
1、风险规避
风险规避就是通过规避项目风险因素来规避可能产生的潜在损失或不确定性,风险规避实质上是拒绝承担风险。
常见的有:拒签合同或合同中使用免责条款。
2、风险转移
风险转移是项目风险管理中广泛采用的一项对策。所谓风险转移是将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来承担,转移风险并不会减少风险的危害程度。在某些情况下,转移风险也会造成风险的显着增加。
风险转移包括工程保险方式和合同转移方式。
(一)工程保险
工程保险是最普遍的风险转移方式。其实质是将项目不确定性转化为一个确定的费用。一般通过工程保险所转移的风险都是纯风险,如自然灾害和外事故等。工程保险一般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类。
(1)强制性保险
国际上,强制性的工程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建筑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社会保险(如人身意外险、业主责任险和其他国家法令规定的强制保险)、机动车辆险、专业责任险等等。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在实施期间的所有风险提供全面的保险,即对安装施工期间工程本身、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和器具以及其他物质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也对因施工而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物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业主。
(2)自愿保险
(3)除以上的两种方式外,工程担保也是一种重要的风险保险转移方式。
(二)合同转移
合同转移是指通过签订合同或协商方式将项目风险转移给其他非保险方。在这种方式下,各方之间签订的合同须明确规定各自应承担的风险,从而减少业主方承担的风险。合同转移方式实质上是项目的各个主要参与方共同承担项目风险的一种方式。
例如通过签订固定价合同的形式将资源价格变化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通过签订总价合同的形式将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等等。
3、风险缓解
缓解或降低所面临的风险的一种方法是与其他方分担风险。
例如,国际性银行通过向第三世界国家政府或股票市场投资者提供银团贷款来分散其风险,总承包商则通过在分包合同中另加入误期损害赔偿条款来降低其所面临的误期损害赔偿风险。
风险缓解措施通常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种教育和培训来提高雇员对潜在风险的警觉。第二种是采取一些降低风险损失的保护措施。第三种是建立使项目实施过程前后保证一致的系统。第四种是对人员和财产提供保护措施,加大这方面的硬件投入。
4、风险接受
风险接受,即风险自留,是指项目的业主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显然,那些造成损失较小、重复性较高的风险是最适合于自留的,典型的例子包括机动车保险和医疗保险中的免赔额。
风险接受是一种财务性的管理技术,风险接受的程度是由所处的金融环境和可能的损失所决定的。
很多人倾向于选择风险转移对策,但不是所有风险都是可转移的,或者说将这些风险转移是不经济的。对于这些风险就不得不自留。除此之外,在某些情况下,自留一部分风险也是合理的。例如,工程保险如果采用的是全额保险,那么保险费可能非常高,而如果规定一个合适的免赔额,则可以大大降低保险费。
采用风险接受对策时的相关因素包括保险费的多少、最大可能损失、不投保的可能损失额等等。
根据风险管理人员是否意识到风险的情况可以将风险接受对策分为非计划性风险接受和计划性风险接受。前者发生在风险管理人员没有意识到项目风险存在或低估风险后果的情况下,这种情况在实际项目实施过程中应着力避免;后者发生在风险管理人员经过合理的分析和评价,主动地转移相关风险的潜在损失的情况下。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⑼ 保险与担保的区别是什么

本质不同、作用不同、种类不同等。

1、本质不同

担保是一种履行债务的制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 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不履行承诺时,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作用不同

债权的担保所具有的社会经济作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

债权担保主要是通过媒介来发挥促进资金融通的作用。保险的二大功能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经济补偿功能是基本的功能,也是保险区别于其他行业的最鲜明的特征。

3、种类不同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商业保险大致可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津贴型保险、海上保险。担保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