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收房需要交些什么费用
收房时一般需要缴纳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房屋面积差价、延期交房违约金等费用。若业主委托开发商办理产权证,还需交契税和房屋产权登记费。当业主收到开发商寄出的收楼通知书时,首先要看信的邮戳日期是否超过了预售合同上的收楼日期,如超过了,可考虑向开发商按合同索赔。
新房收房时都要注意哪些事项?
一、各种收房资料要齐备
购房者到现场收房时,必须要看开发商是否具备以下文件:一是《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二是房屋的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三是国家认可的专业测绘单位出具的关于住房面积实测数据和公摊面积的报告。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业主就应该拒绝收房。同时,业主要查看收房条件是否与购房合同中的约定存在出入。
二、看交房日期是否逾期
购房者接到入住通知书后,首先应判断开发商是否如期交房。若逾期交房,则应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开发商的答复决定是否前往收房,按通知上约定的时间前往收房。建议大家不要在交房时间头两天去收房,因为在那两天,同时来收房的人会很多,而陪同验收磨昌岁房子的人不会有太多时间仔细的陪同你去看房子,建议往后推几天比较好。
三、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
业主一定要和开发商共同验收新房,有问题当面注明,并书面约定开发商承诺解决的时间和责任,交接工作主要包括所交付的房屋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房屋质量和门窗等是否和合同的约定一样,水电气等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其他购房合同中约定的项目是否符合要求。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购房者要在交房承诺中约定解决的时间和责任,并且向开发商索取单独的“二书”(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以及竣工后房屋水遇管线图,交纳尾款后,再领钥匙。
四、先验房再办理手续
很多开发商都会先让业主交完费、办完手续再去验房,这是一种违规的做法。业主有权要求先验房再收房,验房发现任何问题都可以写在验房单上,要求开发商签收并予以解决。这样就不怕开发商逃避责任了,也就不会产生以后因房屋质量不过关而产生纠纷。
五、签收房文件时“留一手”
很多小区交房时,开发商要求业主必须把一些配套费用交齐后才让业主进新房查看。提醒购房者在签合同时应约定“交房时,应先验房然后签收房手续。”如当初合同没有这个约定,则可采取变通的方法,在收楼文件中注明“房内情况未看”或“未验房”等字样,万一验房出现什么情况,也可保护自己的权益。
六、遇配套问题先收房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房屋质量问题分轻重,开发商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若是房瞎睁子主题质量有问题,那么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若是房子只是掉灰、有细微的裂缝,那么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修补;若是房子的配套设施或是空气质量不过关,那么业主可以与开发商签订迅派协议,先收房,然后开发商予以解决这些问题。
⑵ 收房时需要交纳的费用是什么
收房时需要交纳的费用是交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物业管理费。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⑶ 收房要交什么费用 需要交的费用是多少
交房时要交的费用有:
契税:非普通住宅契税按4%征收,普通住房标准为按1.5%征收;
住房维修基金: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维修基金。
契税:契税是业主取得产权证时向国家交的税。
公共维修基金:一般情况下,公共维修基金的收取标准由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按照买房人的总购房款的2%-3%比例缴纳,收取的公共维修基金属于小区全部业主的共同所有,其不计算于房屋的销售收入。
面积测绘费:收取原则为“谁委托,谁付费”,购房合同已规定开发商向购房人提供面积测量数据的义务,故此费用应由开发商交纳。
物业费:一年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和水电保证金。特别提示:普通小区交一年以下物业费并不违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
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取:由于业主所交纳的物管费只涵盖生活垃圾部分,所以对装修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物管公司可收取相应的清运处理费用。
装修保证金:在装修完毕后的约定时间内,如果未损坏房屋结构、未出现因装修导致的影响他人正常居住的情况,装修保证金可全额返还。如果购房者在收房短期内无装修计划,可与物管公司协商延后装修保证金的交纳时间。
新房所涉及的单元程控门、入户防盗门费用:有些是开发商赠送给购房者的,有些则需要购房者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至于费用的具体收取,购房者可以购房时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附本》中的相关约定为准。
水表、电表、煤气等“三通费”:属于物管公司代收费项目,具体的收费标准在购房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相应约定,如果业主对收费金额存在异议,可向相关部门进行详细咨询,以确定准确的收费金额。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