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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开发费用如何扣除

发布时间: 2025-04-30 09:37:15

㈠ 哪些企业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都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当然,还是有部分行业是不能享受这个政策的,如: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营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一、企业哪些费用可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表明,企业可计入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范围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也就是俗称的三新费用、其他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不包括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凯旦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二、如何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为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国家根据2018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过去费用化加计扣除50%的比例提盯轮高到75%,资本化加计扣除150%的比例提高到175%。而且2021年《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迟猜的公告》表明,将这项政策执行延续到2023年。
政策表明,除不适用税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之外(前面视频有介绍),其他企业在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法律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㈡ 哪些费用可以用作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可以用作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费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点:
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参与研究开发的工作人员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过程中必然会有投入材料燃料动力,使用仪器设别维修检修费用,使用的仪器设备通过经营租赁,向外租入的租金费用;
3.折旧费用: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三新”费、勘探开发技术现场试验费:企业在新产品设计、新工艺规程制定、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过程中发生的与开展该项活动有关的各类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一些技术图书翻译的费用,鉴定咨询的费用,后期注册成专利权所需要的费用等。

㈢ 哪些费用可以用作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如下: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3)三新开发费用如何扣除扩展阅读:

财企[2007]19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代理费、“打假”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从管理费用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企业研发机构发生的各项开支纳入研发费用管理,但同时承担生产任务的,要合理划分研发与生产费用。

财企[2007]19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可以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根据研发计划及资金需求,提前安排资金,确保研发资金的需要,研发费用按实际发生额列入成本(费用)。

财企[2007]194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按规定披露研发费用相关财务信息,包括研发费用支出规模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例,集中收付研发费用情况等。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时,应当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予以关注。

㈣ 研发费用的税收筹划

可以按照以下文件要求进行筹划,具体方法可以多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企业用于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从税法和实施条例可以看出,以研发费用是否资本化形成无形资产为标准,分两种方式来加计扣除,但其准予税前扣除的总额是一样的,即都是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1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对哪些属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规定,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都可以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的《配套政策》对加计扣除的企业没有任何规模或身份的限制。
税务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项目已取消,纳税人可根据税收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但是,取消审批不等于取消管理。企业必须账证健全,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在自主申报扣除时应注意:
一是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齐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二是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等有关材料。
三是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四是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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