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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费和业主签合同哪个费用高

发布时间: 2022-03-07 08:55:20

1. 工程造价和建安费用有什么区别

工程造价和工程建安总造价的区别:
1、工程造价
工程造价的直意就是工程的建造价格。工程计价的三要素:量、价、费。广义上工程造价涵盖建设工程造价(土建专业和安装专业),公路工程造价,水运工程造价、铁路工程造价,水利工程造价,电力工程造价,通信工程造价,航空航天工程造价等。工程造价是指进行某项工程建设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其核心内容是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等。工程造价的主要任务:根据图纸、定额以及清单规范,计算出工程中所包含的直接费(人工、材料及设备、施工机具使用)、企业管理费、措施费、规费、利润及税金等等。
2、建安工程造价
建安工程造价:全称为建筑安装工程,指采暖、空调、电气、照明、电梯、(水、燃气、通气)管道设备与机械的安装工程。在工程建设中,设备工器具购置并不创造价值,但建筑安装工程则是创造价值的生产活动。因此,在项目投资构成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具有相对性。它作为建筑安装工程价值的货币表现,亦称为建安工程造价。

2.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是否就是建筑合同的总费用(也就是中标的那个费用)

中标费用和你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有关系,但是绝不是=号关系,中标费用就是中标通知书上面的那个费用,跟你计算出来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就无关了,只看中标通知书。

3. 建筑成本价格远高于合同价格,合同是否生效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会有注明某种情况工程价款必须调整啊,

先弄清楚双方签订的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其次价格上涨的原因,举个例子,如果是固定单价合同,结算费用增加的原因是设计变更增加工程量,那么增加的项目如果是招标工程量清单文件中已经有的,就直接套用综合单价计算,如果是原招标中没有的项目,就需要重新套用定额,材料价则按施工时的当地信息价进行计算,也就是说,如果施工时单价变高了,招标部分的项目单价仍保持原价(即施工方的投标单价),施工方自己认亏,如果价格跌落了,他就赚了,这是合理的风险性,如果是招标时注明如果施工时价格上下浮动较大(一般是5%,各地有所不同)那么也可以进行调整。

你说的违约是业主不愿支付多出来的费用么?

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相对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纠纷而言,最常见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久拖不决,结果施工方往往受到较大损失。笔者作为从事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探讨建设工程常使用的合同范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在履行中经常易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法律防范措施,以使施工方能加强合同管理,用法律武器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性质不同的两种方式。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完全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4 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2 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条款,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条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基本上是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范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 29.1 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发生结算纠纷,则施工方因第 31.2 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 31.2 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 31.2 款的报告,肯定会有争议。另外,难免有一些变更会在 14 天以后报,这些变更按 31.2 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1.1 款,而非第 31.2 款。

以上所探讨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作为施工方,其一,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其二,在施工过程中,切记自己的所作所为应当紧紧围绕合同约定进行,不应当认为签订合同就万事大吉,让合同躺在抽屉里睡大觉。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 23 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3.3 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 2003 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3 )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价格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 FIDIC 《施工合同条件》( 1999 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 14.1 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 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8 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9.1 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2.1 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当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此,施工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有两种方式: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提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约定提起。但这里应注意: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提起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的时间太短,很容易被建设方以各种措施(比如延长竣工验收时间)消化掉。

有鉴于此,施工方有必要认真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竣工结算的规定。但是,实践中经常存在施工方未能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1 款规定的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的情形,这可能是出自施工方自身的管理问题,也可能是因为建设方拒绝接受竣工结算报告所致。在此情况下,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将受到影响,因为建设方可以主张施工方本该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已超过了总的期限( 28 天 +56 天)。

应当说明的是,结算文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即能否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应来自当事人的确认。对此,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有明文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而施工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的优先受偿权亦应以具备法律效力的结算文件为前提,否则,施工方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而只能提起起诉或仲裁。

在此,施工方务须注意,当事人对结算文件的确认,可以依据:

1 、法律规定的规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和《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发包方在收到对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或者依据:

2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在此即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2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第 33.3 款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计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依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确认规则,施工方还须注意,按《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建设方如对结算文件有异议,可与施工方在约定期限内或 28 天内协商,协商不成,则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 28 天内完成造价鉴定。该时间是很容易突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 33.4 款规定的 56 天的优先受偿权的期限的,因此,施工方如拟同意协商,则应当注意同时协商将优先受偿权的期限顺延。

以上所探讨结算中易引起的纠纷,实是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注意、在合同管理中应该竭力避免的。惟有如此,施工方才可避免自己应得利益的损失,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合同拨付方式也应该是在合同签订时双方都要明确的啊~你这个是签了还是没签啊~
一般是按拨付工程款时间(工程进度、部位) 占合同承包造价的百分比(%) 金额(元)进行的

举例:某工程的支付方式:基础工程竣工前,乙方所进场的建筑材料费用凭验收单或发票,一律由甲方支付,基础工程验收后,甲方支付进度款10万元,完成三层主体后甲方支付建安总价的60%主体完成后付足建安总价80%,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天内付足建安总价95%,乙方将钥匙、竣工资料、房屋产权证交给甲方时付足建安总价98%,其余2%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土建保修期满时一次付清。

不合理的拨款进度具体你是指什么情况啊?!

合同一旦签订就会具有一定法律效力,除非一方出现欺诈、隐瞒重大事实,造成另一方较大损失,可以向法院提起取消该合同或者部分合同内容的诉讼,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4. 什么是建安费

本报讯昨日,本报《七个月多收建安费六百万》一文在读者中引起了强烈反响,此稿一出,多方都表示“有话要说”。那么,建安费究竟该如何收取?这些多收的钱到底由谁来掏?又该如何处理?本报记者为此进行了多方采访。

建安费究竟如何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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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政府去年10月作出规定,新增用户燃气建安价格收费标准为1600元/户,而合肥市燃气集团公司收取建安费明显高于此标准,合肥市燃气集团公司董事长吴正亚代表企业对此事发表了看法。

据了解,2003年、2004年,省市物价局相继出台文件,规定了合肥市区的普通住宅楼的建安价格收费标准,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投资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补偿,补偿的范围是指连接用户灶具(不含灶具)到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不含阀门)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而省市物价局1600元/户建安价格涵盖的范围是指城市中压管阀门(不含阀门)与低压支管连接处以下部分,到用户灶具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低压用户灶具另计。对于属于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范围的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不含阀门)与低压支管连接处之间的管道及设施,应由开发商承担相应的建设费用。因此,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费要高于1600元/户的建安价格。

吴总认为,管位距市政和小区道路的破复、绿化恢复、施工难度等复杂程度不同,收取的建设安装费也不同。并且,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民用天然气的建设安装成本也不断增加,1600元/户的建安价格对燃气企业来说是入不敷出。他们也曾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过,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解决。

羊毛出在谁身上?

“只有取消建安乱收费,才能进一步稳定房价,从而给百姓带来实惠”。昨日,“金都华庭”开发商合肥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渠开亮告诉记者,小区有5000多户居民,一户多收1000元就是500多万,而这些无端增加的费用最终还是会落到购房者头上,“在现在的房产环境下,房价高了不是好事,居民买不起房子,我们卖不掉房子。”

据介绍,“金都华庭”小区建设中涉及拆迁安置户约200多户,恒兴房地产公司曾请求合肥燃气公司给予适当减免费用,不过至今仍无结果。

在合肥市物价局提供的材料中,记者看到,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约定天然气建安费为1600元,但又另外收取燃气表改用天燃气IC卡表,天燃气价格所包含的设备、工程、工程安装、材料、监理及规划测绘等各种名目的费用,最终把这些费用转嫁到了购房者的头上。

多收的钱怎么处理?

昨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合肥市物价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合肥燃气集团多收的钱数额还没有最终确定。一旦查清后,将按政策进行确认,该退的肯定会退还给购房者。

他还告诉记者,如果合肥燃气集团认为建安费过低,难以维持企业运营,可以向物价部门打报告申请重新审核。不过,目前该公司无故停办天然气安装业务,不作为的行为是不对的,不能因为不执行有关部门的文件而影响别的企业生产。(

5. 建安费和总造价

1、建安费与总造价的关系:总造价包括建安造价;一般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总造价包括(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也就是建安费。(2)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比如安装上的电梯、变压器,工业上的锅炉等设备,视项目的性质定。(3)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含土地费、与工程有关的其他费用也就是政府的相关收费、与未来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也就是自己的运作成本费用。(4)预备费(含基本预备费和涨价预备费,也就是风险预留金咯)(5)建设期贷款利息,这个就比较明了了(6)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好像已经停收了。
第二问可以参考第一问的答案,建安造价其实也就是造房子的费用(包括土建、水、电、暖、消防、通风与空调等的建造费用)属于项目施工期的造价。项目的前期费用也是比较多的,包括可行性研究的咨询,项目立项的各种费用,勘查费和设计费,招标费用、运营费用等等比较多的。
第三问你的意思是说建安造价占总造价的50%,这个比例不是很好确定,要看地区、地段、还有项目的性质(工业、商业或住宅),一般应该在40%~60%左右吧,这个可以去找家事务所咨询。做咨询可以为项目省很多没必要花的钱。有兴趣讨论可以加56605788讨论。

6. 建筑工程的建安费和评估中的建安费有什么区别

建筑工程建安费=建筑工程合同价格*70%左右
其他30%是工作人员工资+合理利润+税金
评估中的建安费=地价+建筑工程建安费+资产增值

7. 建安费与合同价的区别

建安费就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组成。
合同价格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共同遵守的价格。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物价管理的规定,属国家定价的产品按国家定价执行,属指导价格的产品,不得超过指导基价和幅度。

8. 建安工程费包括哪些

建安增值税,工程费,点数良心。

包验过,营改增发票。

——供———发———票——

以下信息是复制别人回答的,上要是上面两句,以下信息您不要看即可哦,详细点的回答后面再补啦

建安工程费包括:

1、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组织措施费,技术措施费;

2、间接费:规费;

3、利润;

4、工程特殊费用;

5、税费。

1.直接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成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

(1)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

(2)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的费用和周转使用材料的摊销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是指使用施工机械作业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是指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1)风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风雨季期间施工,为保证工程质量,采取防雨、防风、防滑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设施的费用及工效差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施工中正常工序搭接所必须的夜间施工照明设施费、工效降低和夜餐费。

(3)二次搬运费,是指构成工程的建筑安装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由于运输道路无法直接运至工地或现场堆放条件所限而发生的二次搬运费。

9. 建安费是什么

建安费就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分部分项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其它项目费用、规费和税金组成,根据建标[2013]44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费用构成要素划分:由人工费、材料(包含工程设备,下同)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

(一)人工费:是指按工资总额构成规定,支付给从事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和附属生产单位工人的各项费用。内容包括:

1.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或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2.奖金:是指对超额劳动和增收节支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如节约奖、劳动竞赛奖等。

3.津贴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以上参考来源:建安费-网络

10. 中标价格是不是建筑安装工程费

这其中包括人工费、材料费、项目措施费等等,这些都会在投标时的商务标中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