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发挥基层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案件中的作用
三、解决对策
针对目前基层纪委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现就提出如下解决对策:
(一)转变工作意识,积极主动办案
查办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是纪委监察干部的重要职责之一,该工作进行的好坏事关政权稳定、社会安定以及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作为基层纪委领导,要将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作为第一要职,要经常过问案件查办工作,为纪检监察组织查办案件解决困难、创造条件。办案人员要进一步深入认识查办案件的重要性与紧迫性,不断增强查案意识,加大查案力度,要牢固树立“有案不查是失职”的思想,“查不了案不称职”的共识和“不办案就是放纵腐败”的新理念,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首要任务和“必修课”,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切实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二)扩宽线索来源,注重初查工作
查办案件,首先要解决“无案可查”的问题,也就是解决线索问题。针对目前线索来源渠道单一、不畅等问题,要扩大宣传,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对有关检举、投诉的群众来信来访要认真对待,及时处理,主动出击,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同时,要深入一线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善于从中发现案源。
(三)完善办案机制,责任落实到人
一是建立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把办案工作查办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纳入年度考核任务,明确党委书记为查办案件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把完成目标任务情况与年终考评相结合,对当年查办案件工作无能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不能评为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并责令所在单位的领导应提出改进措施。二是坚持分片督查制度。由上级纪委与各乡镇建立查办案件分片负责制,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局长要分片包口,深入基层,具体指导帮助。三是建立案件通报例会制度。上级纪委对各基层纪委查办案件情况逐月通报,定期召开办案工作会议,分析办案形势,交流办案经验,对办案得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
(四)整合各方资源,形成办案合力
一是要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组织人事、工商、海关、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有关违纪违法线索通报制度,变被动为主动。二是要健全完善协调小组工作机制,对于查处大案要案过程中遇到的重大复杂问题,要及时进行沟通和协调,做到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三是要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在调查取证和证据转化方面的协调机制。建议以反腐败协调小组名义发文,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采取多种配合方式,整合各方力量,实现优势互补,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工作效率。
(五)注重业务学习,增强办案能力
针对目前基层纪检干部业务水平不高的问题,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改进:一是注重业务学习。要经常举办业务培训班,组织基层纪检监察干部系统学习案件检查、信访受理、案件审理等方面的业务知识,重点掌握查办案件的基本要求和方法,并结合本地已查处的典型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剖析,从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用集中学习与平时自学结合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地加强对案件检查业务知识的培训学习,有计划地、有目的地来提高基层纪检干部查办案件的综合素质。二是重视对新办案人员的培养。对于刚刚进入新上岗的同志,要帮助他们尽快融入角色,把握办案的基本要求;对业务素质一般的同志,帮助其拓宽办案思路,提高突破案件的水平;对业务水平较强的同志,则帮助其提高查处大要案的能力。
⑵ 浅谈纪检监察机关如何提高办案工作能力
要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必须抛弃腐败官僚主义作风。如果纪检监察机关本身就是一个官僚腐败机关,就不要谈什么“办案能力”了。
要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必须密切联系群众,不把自己放在佛台上供起来,决不能拒群众于万里之外。
要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必须树立公心,“六亲不认”。如果总是拉拉扯扯、在官场中玩暧昧,不可能发挥纪检监察作用。不能发挥作用,办案能力自然上不去。
要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必须重视群众实名举报,从思想和行为上拒绝一切干扰。主动与举报人保持联系,积极回复案件办理情况。
要提高办案工作能力,要充分吸纳实名举报人参与调查,举报人是最得力的助手,他可以有力的协助工作人员进入真实状态、而不被别有用心的人所迷惑。
(暂时就想到这些)
⑶ 如何进一步提高基层纪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
一、积极造就高素质的纪检干部队伍
一支过硬的基层纪检干部队伍,是不断取得案件检查工作新成效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力量。始终把对基层纪检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锻炼纳入队伍建设总体规划,着力提升基层纪委的办案能力,尤其是整体战斗力。一是要增强纪检干部政治意识。纪委办案工作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是一项特殊的政治工作,它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基础是否坚实和稳固。因此,讲政治是纪委办案工作的最大前提。在办案工作中,乡镇党委要加强对办案工作的领导,基层纪委也要多向镇党委政府请示汇报,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始终保持办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纪检干部要增强惩治腐败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把查办案件放到永葆党的执政地位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上来认识,保持查办案件的力度,决不能因查办案件难度增大而动摇惩治腐败的决心。要重视查办案件的政治效果,善于从政治上认识和处理问题,把依纪依法办案与讲政治统一起来。二是纪检干部要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的精神品质。惩处力度和查办案件质量是依纪依法查办案能力的重要体现,能折射出查办案件人员的思想意识和道德品质。只有敢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才能做到对人处理上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既严格依纪依法,又注意全面历史、合情合理地处理问题,正确运用政策,宽严相济,区别对待。三是纪检干部要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治品质,正确地运用政策和策略,自觉地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思考,放到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战略高度去把握;才能面对纷繁复杂的利益诱惑心不贪、手不软,清正廉洁、刚直不阿,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才能坚决惩治腐败行为,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好、发展法、实现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四是纪检干部要好学、善学的良好品质。纪检干部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从书本中学,从实践中学,不断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
二、努力增强纪检干部大局战略意识
其一,要增强大局意识。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党工作的大局。基层纪委的办案工作与其它工作一样,也应服从服务于这个大局。查办案件要以查办发生在基层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为重点,认真检查和处理案件。当前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作风建设等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严肃查处基层、社区、村干部用权力参与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的行为。要注意查办严重分割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尤其是发生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失职渎职案件。要注意查办基层换届选举中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保证新渔农村建设。查办案件要审时度势,办案工作启动的时机、办案措施的使用、政策策略的运用、案件的处理和宣传报道方式上都要综合考虑全局利益。在办案与大局发生矛盾时,要首先维护大局,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化解矛盾,决不能因办案而影响全局利益。
其二,要增强战略意识。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决策。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依纪依法办案还应增强战略意识。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办案工作,要树立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战略思想,要坚持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办案工作的第一要务,严肃查处违背科学发展观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要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多更有力的保障。
其三,要解决好思想认识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严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调查人不能有侮辱人格的言行或过激举措。要遵循“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要坚决维护法纪的严肃性,增强法制观念,严格程序,做到客观公正。
其四,要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问题。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能力不仅体现在查办案件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质量上,要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不能盲目追求办案的数量。要通过办案,研究案件发生的规律,研究如何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有效降低案件的发生率。通过个案,研究同类型案件和倾向性问题,挖掘案源,加大从源头上惩处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真正做到一个案件一分析,一个案件一整顿,一个案件一教育,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提高依纪依法查办案件的整体水平。
其五,要解决好制度建设问题。建立和完善依纪办案的各项制度,是促使案件检查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的重要举措。要健全大案要案查办机制,研究制定在查办案件中纪委与各部门的相互配合,使查办案件工作更加有序地开展。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审理制度,从案件审理角度进一步完善案件检查工作。要建立和完善执纪办案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检查。
三、切实加强纪检干部组织协调能力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是党章赋予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着力搞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的组织协调,另一方面着力搞好违纪违法案件查办工作的组织协调,以整合反腐败的资源和力量,推动反腐败工作向纵深发展。基层纪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组织协调,不仅有利于贯彻上级纪委和镇党委的精神,而且有利于发挥基层纪委自身固有的政治优势,有利于克服乡镇纪委在办案权限方面存在的局限性,有利于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形成查办案件的整体合力。另外,从现实情况来看,当前对腐败案件查证处理的难度日益增大,查办案件的复杂性、艰巨性更加突出。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整合办案资源显得非常必要。可以说,进一步加强对办案工作的组织协调,其本身就是依纪依法办案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那么,如何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呢?一是要始终坚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营造组织协调的良好氛围。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其中,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是纪委做好组织协调的重要前提和有力保证。始终坚持反腐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营造组织协调良好氛围,纪委组织协调作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出来,也才能减轻纪委组织协调的难度,避免孤军作战。乡镇纪委要积极争取同级党委的领导,特别是要积极争取“一把手”的重视和支持,以推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良好局面的形成;要积极发挥乡镇各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处理好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以增强纪委权威和凝聚力;要调动群众支持和参与的积极性,保护好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的热情。二是要认真落实组织协调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反腐败案件协调机制作用。乡镇纪委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会议,汇报反腐败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违纪线索,分析反腐败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讨论在反腐败工作中遇到的法律、政策运用问题,研究部署案件的查处工作。一旦发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线索,要及时按规定向上级纪委汇报。在落实办案方面,要大胆组织协调查办案件。要勇于创新,探索通过组织协调,有效突破重要、复杂案件的新途径。如在案件起步阶段,注重谈话突破获取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直接证据;在案件攻坚阶段,善于借助职能部门的手段发现有关线索,查清有关事实,收集有关证据,为实现“证据围城”、突破案件提供支撑;在案件扩展阶段,根据案情需要,依法拓展办案工作,推进案件的深入开展。三是要讲究组织协调的策略,查办涉及领导干部的大案要案,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在处理一些问题中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不良后果。因此,在查案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加强组织协调,要区别不同情况,力争上级纪委支持,寻找有效查办案件的切入点。
四、明确责任,强化措施,实现案件检查工作新突破
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基层案件检查工作只有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研究案件规律,总结办案经验,才能不断提高办案能力,不断推进基层案件检查工作。
一要紧密结合实际,突出重点,集中查办大案要案。要紧紧围绕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查办领导干部滥用职权、权钱交易、腐化堕落等大案要案,注重查办那些带有部门特点的重点领域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那些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查处那些严重失职渎职、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查处那些作风粗暴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努力取得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
二要坚持集体排查,及时筛选有价值的线索。建立健全重要案件线索集体排查和重要案件线索统一管理制度,防止压信不办,压案不查,对重大案件线索不如实、不及时报告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乡镇纪委要发挥信访举报主渠道作用,坚持主动出击,加强与有关执纪执法机关的沟通,挖掘和发现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三要明确责任,狠抓办案工作落实。查办案件是纪委的重要职责,做好查处案件工作“第一责任人”。办案工作不能定指标,但不等于没有责任。要确立有案不查就是失职的意识,做到有案必查、违纪必纠。乡镇纪委要建立健全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形成“查办案件是天职”,“查办案件要尽职,不查案件不称职,有案不办是失职” 的责任意识。明确乡镇党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高度重视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纪委书记具体负责,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要落实领导责任,坚持“一把手”抓案件,经常听取案件情况汇报,研究办案措施,对重要案件要直接指挥,复杂案件要组织协调。要实行乡镇纪委包案责任制,统一协调办案力量。保证上级纪委办案工作的部署要求落到实处。
四是上级纪委要加强督查,强化考核,不断推进基层案件检查工作。基层纪委查办案件有其特殊性,力量较弱,措施有限,且容易受外力干扰,有时效果不好,对此,上级纪委要始终担当乡镇纪委依纪依法办案的坚强后盾,及时指导,适时为基层办案排忧解难。不断加大对基层纪委办案的支持力度,对已掌握重大成案线索的案件,及时加强协助指导,抽调力量增援,帮助排除阻力。对办案中遇到复杂疑难问题的,及时提前介入,帮助研究案件调查和突破的对策,把好事实关、证据关、定性关、审理关,确保案件质量。同时,上级纪委要强化对基层办案的督查工作。信访是群众监督最有效的途径,也是基层纪委办案的重要环节。根据案件管辖权限,对属于乡镇纪委管辖和查处对象的控告、检举、举报材料,及时批转调查处理,并对落实情况加以跟踪监督。
五要落实制度规定,严格依纪依法办案。要认真贯彻落实中纪委《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严格依纪依法办案的意见》的要求,严格遵守信访、初核、立案、调查、审理、执行以及涉罪案件移送等办案制度和程序性规定。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健全完善办案制度,进一步探索建立办案监督、案件公开审理、办案工作考评等方面的制度,建立依纪依法办案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基层办案工作能力,实现案件检查工作新突破。
⑷ 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检查过程中如何做好执纪监督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要求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查办案件这6个方面24字之间的关系是:总的原则一个是依纪依法,一个是按照组织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前提、是基础;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是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是保障。
案件检查的基本程序一般主要分为案件受理和初步核实、立案检查、调查核实和移送审理四个阶段。
一、案件的受理和初步核实
(一)受理。
(二)初步核实。
1、初步核实的要求:迅速及时,突出重点,细致完备,保守秘密。要抓住主要矛盾、主要环节,尽快判明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存在和严重程度,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需要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
2、初核阶段主要工作:一是参加初核人员的确定。根据案件复杂情况和严重程度,最低不少于二人;二是初查方案的制定;三是实施初查。
3、初查的实施阶段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1)初核前的案情分析。
(2)要切实加强保密工作。
(3)要注意初查手段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纪检机关的8种措施主要是:
①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②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③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简称“两规”);
④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⑤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⑥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⑦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⑧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其中第⑥、⑦种两种“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帐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暂停支付”,这两种措施在初核阶段不允许采取。也就是说在初核阶段,只使用6种措施。
《行政监察法》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有权使用的4种措施是:
①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②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③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简称“两指”);
④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⑷要注意收集、提取证据的及时性。
4、初核的时限规定。通常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步核实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二、立案检查
(三)立案的程序。
一是审查立案材料。
二是写出《立案呈批报告》。
三是审查批准立案要集体研究决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如意见不一致,请示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填写《立案决定书》。
四是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要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被立案人的所在单位,一般以书面形式。
五是重要案件的上报备案。主要是下级机关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要记录在案,以备查考。立案后应当及时填写制式《立案呈批报告》和《立案决定书》上报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
三、调查核实
案件调查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案件的中心环节,它是进行初核、立案后的一道关键工序,事关整个案件调查成败,在这期间需要对初查认定的问题充实完善证据,同时要对涉及的其他问题以及有关责任人的问题进行全面的调查取证。调查过程中,要查清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被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条件;违纪行为的发展过程及情节;违纪手段;涉及的人和事以及有关问题的状况;造成的后果。这个阶段的主要工作是:
(一)拟定调查方案:
⑴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要把需查的问题逐条列入,不使遗漏,又要突出重点,不要平分兵力。
⑵调查的步骤、方法,要根据各个案件的不同情况,因人、因地、因事采取灵活多变的策略;力争取得查案的最佳效果。坚持实践第一,不怕下笨功夫。办案人员必须到一线去掌握第一手资料,这一环节也是十分重要的。利用矛盾各个击破,实际上就是在多个案犯中挑拨离间。特别是对订立攻守同盟的案件,更应该如此。毛主席说过,矛盾的同一性、统一性是相对的,暂时的,对立性、斗争性才是绝对的、永久的。中国孙子兵法中就有一条叫挑拨离间,我们叫加剧案犯之间矛盾各个击破,是十分有效的。
⑶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
⑷办案人员的组成、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调查方案应报有关领导批准后实施。在调查展开前,调查组还要制定出具体的调查提纲。调查提纲主要是根据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的顺序和调查对象。
(二)宣布立案决定。首先,通知被立案人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要向其本人宣布并交待其立案期间应遵守的纪律,主要内容有:
⑴自觉接受组织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⑵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与反调查。
⑶不得对举报、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进行打击报复,未经立案机关调查组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其出境、出国、出差,和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向其宣布立案谈话,要作好宣布立案谈话笔录,让本人签字。
(三)实施调查,全面取证。
按照上面讲到的,纪检监察计12条调查措施,进行系统取证。《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此外,还可以采取组织措施,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调查人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应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其问题查处,妨碍案件调查时,可以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如停止党内职务,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如停止党外职务,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建议和决定,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和执行。下面就如何搞好调查取证工作我重点介绍以下几个方面的知识:
1、如何收集证据。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都是证据。
(1)证据的种类主要有9种:
①物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物证审查对办案极其重要,怎么样防止以假充真?一是通过审查物证的来源来分析;二是通过辨认进行鉴定,辨认一定要放到一组当中去;三是和已经取得其他证据对照分析;四是通过专门机关的专门鉴定进行鉴定。
②书证(记载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对待书证要重点注意:一是尽可能取得原件,一定要注明摘抄、复印出处;二是对于单位出据的书证要注意到主体资格;三是对于日记、信件作为书证一定要注意时间的连续和内容的连贯;四是对于书证要进行伪造、编造的鉴定;五是对于个人或私人出具的书证更要格外的保密,注意不扩散。强化依纪依法办案的程序和办法。
③证人证言。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大部分我们还处于一张纸一支笔的办案模式,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挤出水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在现有情况下,如何挤出水分,尽可能客观。一看证人证言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二是看证人与办案人的关系;三看有无利益问题;四是看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如何;五看证人出证前后是否有矛盾,矛盾是否得到排解。
④受侵害人的陈述;
⑤被调查人的陈述;
⑥视听材料(原始声响、录像带等);
⑦现场笔录(调查人对案件有关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⑧鉴定结论;
⑨勘验、检查笔录(主要是公安、司法人员对案件的有关场所、物品及其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2)证据分类有5类:即①有错证据,无错证据;②原始证据,传来证据;③直接证据,间接证据;④言词证据,实物证据;⑤有效证据,无效证据。
(3)收集证据的要求,一是要客观全面,要尊重客观事实,不能带观点、定调子、有框子,该收集的证据都要收集;二是要主动及时;三是多做思想工作;四是符合规定程序。要注意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收集证据必须两人以上,未经组织委派或私自收集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尤其要注意不能搞逼供、诱供。
办案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收集证据(与证人谈话、现场勘验、检查)、扣留和封存物品,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扣留封存、暂停金融机构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2)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3)能够证明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的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都要注意收集。
(4)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作假证,情况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5)谈话收集证人证言时,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谈话时应制作清晰、详尽的《谈话笔录》,取证后要对证人的谈话内容进行保密。
2、如何鉴别和使用证据,防止伪证和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证据只有经过鉴别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所谓伪证,是指违反事实真相的证据,如假证明、鉴定、记录等,出伪证的主要目的是故意包庇或陷害他人而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对出伪证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所谓错证,属非故意行为,由于条件所限而形成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证据。对收集到的证据,采取综合分析的方法来排除矛盾,判别真伪,分清证据之间客观的内在联系,切不能盲目行事。
关于证据的使用,一般情况下主要有这么几种情况:
(1)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
(2)在没有其它直接证据或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要做到:一是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二是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三是所有证据都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而且每个体系足以排除其它可能性。如果没有排他性或者说还有其它可能就不能定案。
(3)认定错误事实之间的证据之间有矛盾,且矛盾不能排除或得不到合理解释不能定案。
(4)证据只能证明一种可能但不能排除其它可能,不能定案。
(5)当认定数额上出现矛盾时,通常就低认定。
3、如何做调查笔录。这项工作,是我们从事案件检查工作同志的基本功,通过调查笔录,可以衡量和反映一个同志的办案水平,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锻炼才能提高。目前在我们办案队伍中,由于业务不熟,调查笔录出现的问题比较多,所以这里要多提醒大家注意提高这方面的业务能力。做笔录时要做到认真细致、客观公正,不随意删改,不断章取义,正确表达被调查人、证人的意思、书写格式要规范化要求,用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不得乱写错别字,更不能乱用代号。笔录要一人一证、一事一证,谈话方式可以漫谈式,也可问答式,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要做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毛主席说过不打无准备之仗,所以,和涉案人员谈话前的准备工作也是十分重要的。首先要熟悉案情吃透案件相关材料;其次要掌握涉案人基本情况,包括目前心态,越全越好;再次,要吃透和案件相关的专业知识,包括专业术语及其含义、法律条款、党纪条规及相关政策,切忌决不能说“白话”,决不能乱许愿。另外,要制定谈话方案和谈话题纲。按照相关要求,谈话人必须两人以上,谈话方案要细到两人的配合,角色的转换等详细情节上。先问什么,后问什么,审问清哪些问题,如何问等等,准备得越充分越细致越好,尤其对一些业务不熟练的同志更是如此。谈话中要把握被调查人的心理变化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是摸底试探阶段。谈话一开始,涉案人员一般急于了解办案人员到底掌握了他多少问题,作为谈话人,决不能漏底,一开始就向调查人摊牌这是案件检查工作中一大忌,必须让涉案人员探不到底,摸不到头。二是相持阶段,这时的涉案者心存侥幸,抗拒心理到了顶峰,两位谈话人要作到刚柔并济,软化其顽固的抗拒心理,击破其脆弱的侥幸防线。三是动摇犹豫阶段。这时他已想到不交待是过不了关,交待了又怕受党政纪处分,受牢狱之苦,这时我们必须用政策来动摇其心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可以逐步出示部分证据,逼其就犯。这个阶段的谈话是谈话技巧的全部使用,一定要把握时机,因势利导,撕开缺口,一谈到底。四是交待问题阶段。这时被调查对象心理防线全面崩溃,问题已经摊开,但他有一种畏拒心理,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有可能少谈,谈不全,也可以避重谈轻,我们一定要设法使其彻底投降,全部交待问题。谈话始终要围绕违纪错误的四个构成要件来问,记录也要围绕这个中心,有些违纪错误的主观故意就在于笔录上的一句话,大家都心知肚明,就是在笔录上没有反映出来,使一些应当成功的案件流产。问话的同志要问到位,记录的同志也要记到位,每一问题都要追问到穷尽的时候为止,如有些笔录上讲:“某主任曾经说过”,那么你要问是哪个主任,什么名字(防止同名),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在场有哪些人?讲了什么话等每一个环节都要问详细,决不能含糊其辞、两可之间的话出现在笔录上,对一些已经问到位的问题,不要反复重复,以便引起被调查人的警觉和反感,问答或谈话,提问人要注意掌握节奏,照顾记录人的书写速度。最好能够把被调查人的语言特征、语言神态都反映出来,有的谈话出现僵局,无法回答所提出的问题,长时间沉默也要记录当时情况(注:长时间沉默不语),以供将来定案参考。谈话要求被调查人审阅后在每一页上签字、盖章或押印,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讲的一样。”及日期等;对无读写能力的,要向其本人宣读,并由调查人在最后一页明确写上:“以上笔录已向本人宣读,和我讲的一样”。所有改动部分,都要押印。
运用威、恩、计、帮的策略突破案件。在谈话前我们要了解清楚:1、谈话对象涉及的案件我们要了如指掌。如涉案人员、情节等。2、对谈话对象的家庭情况要了如指掌。如父母是否健在、夫妇是否恩爱等。3、对谈话对象的个人经历要了如指掌。如任过什么职务,受到过什么挫折。到达到用党纪国法的武器让其交代问题的目的我们必须了解清楚这些情况。4、对谈话对象个性特点要了如指掌。
所谓“威”就是要运用我们掌握的事实证据和其他策略手段向谈话对象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
所谓“恩”就是当犯罪嫌疑人谈话对象的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给予一定物质和心理上的满足,送其下楼,促其就范。
所谓“计”就是利用计谋给谈话对象造成心理上的错觉,产生错误的分析、错误的判断,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
所谓“帮”就是帮助谈话对象,促使其如实交待问题,有时候,谈话对象存在客观的心理障碍。要帮助谈话对象克服心理障碍,促使其谈出问题。帮助谈话对象克服记忆上的障碍,如实交待问题。
(四)调查终结撰写调查报告
1、错误事实材料见面。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
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调查人员把经过核实认定的错误事实以书面形式同本人见面。这里主要是能够作为处分依据的主要错误事实,要精练、简洁,写明错误性质及要承担的责任,切不可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我们过去发现有的调查人图省事,把整理好的调查报告初稿简单地抄一通,使一些本不应让违纪嫌疑人知道的事也写在见面材料上面。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以调查组名义落款。见面时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参加,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向其宣读,认真听取本人意见,对被调查人所提意见的合理部分,应认真采纳,该作补充调查的补充调查,申辩无理由的要予以解释。如被调查人有不同意见,可以在见面材料上作出说明,也可写申辩材料,如本人拒不签署意见,调查组应在错误事实上注明。对被调查人签署的不合理意见,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认定错误的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2、调查报告。调查取证基本结束,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是案件调查基本结束前的工作,是调查人员辛勤工作的、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其主要内容:⑴立案依据及调查的简要情况;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定性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对违纪人员的行为要定性。第二,定性要有依据、注意依据的效力。第三定性是否符合违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否违纪有四个构成要件。[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有四个:主体,又分一般主体(全体党员)和特殊主体(主要指党员领导干部);客体,指违纪行为侵犯的党纪国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指主体的主观故意(也有非故意的情况);客体方面,指主体的行为特征。]第四在定性时一定要听相关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⑶有关人员的责任;⑷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⑸处理建议。在调查报告的撰写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有些事实难以表述清楚,有些调查笔录或证据没有到位的问题,这当然是极少出现的情况。如果出现,该补充调查的还需补充调查,不能凑合和勉强。总之,调查报告的每一项内容,都要言而有据,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调查的真实情况,不能凭自己的想象与分析形成结论性的材料,对一些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采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对一些问题比较复杂、证据材料繁杂的案件,写调查报告时,最好要将关键证据搞一些摘录,这样尤其对初学写调查报告的人有好处。报告形成后,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如调查人员对错误的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岐,经过讨论不能一致的,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适当反映。调查报告最后经承办案件的纪检监察室和分管领导审议后定稿。
3、收缴违纪款、物,责令违纪人写出书面检查。
4、对署真实姓名的检举人,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向其口头通报所检举问题的调查结果,并征求意见,做好反馈对象调查笔录。对案情需要保密的,应要求检举人不得泄密或扩散。
5、提请并参加有关会议,讨论研究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组要及时提请召开两个会议,一是提请所在办案单位召开会议,汇报案情,审议、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理意见。承办单位的处理意见要形成书面材料并装入卷宗。二是要通知并参加犯错误人员所在单位召开的党支部(或部门)大会,研究讨论对犯错误人员的处理意见。支部大会的处理意见要写成书面报告呈报给所在党委,同时要将处理报告和支部大会记录的复制件加盖支部公章后提交给调查组,随调查材料装入卷宗。
(五)立案案件的调查时限。立案的党纪案件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间仍不能查结,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政纪案件不超过6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但至迟不超过一年。
四、移送审理
凡属立案调查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党纪处分或免于处分)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党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二十四字”方针的要求。“二十四字”方针概括起来讲,主要有四点。一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二是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三是确定的错误性质和提出的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四是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所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1、移送审理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⑴立案调查已经终结;⑵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⑶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
2、移送审理的材料和手续。
⑴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⑵立案依据,包括检举材料、领导批示、立案呈批报告;⑶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纪检组、纪委)的意见;⑷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和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⑸全部证据材料(含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现在都是调查和审理分卷,我们将调查卷装订编好页码后交给审理室。承办人与接受人办好移送手续。
对立案调查后发现失实的,还需要批准机关销案。在确定销案后,要考虑到调查工作已给被调查人造成一定影响,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⑸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岗位津贴和办案经费是如何规定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年19号文件《关于调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的通知》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列入中央纪委、监察部门行政编制的纪检、监察办案人员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人员。
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220元。
⑹ 浅谈如何提高乡镇纪委办案水平
乡镇纪委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和保证农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央和省、市纪委对乡镇纪委办案十分重视,每年都将查办基层违纪违法案件作为案件查办的重点内容。但是由于乡镇纪委人员难专职、任务难专一、时间难专用,造成不少乡镇还存在办案空白,有的乡镇不想办、不敢办,有的乡镇不会办、不能办,甚至有的瞒案不报、拖案不查。笔者就乡镇纪委办案情况进行了调研,认为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力促乡镇纪委办案。 一、乡镇纪委书记要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认识,改变“不想办”的思想 当前有些乡镇纪委书记对反腐败工作重视的程度不够,对案件查办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案件查办工作做得好坏都无所谓,党委政府安排的其他中心工作做得好才是实的、硬的,对单位的形象和个人的前途才是有用的,有的甚至还认为查案会影响经济发展,认为“经济上,纪律让”,因此对案件检查工作不重视、不行动。要改变这种“不想办”的思想,纪委书记就要加强对反腐败工作的认识,充分认识纪委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清醒地认识反腐败工作关系到农村政权稳定、社会安定和实现城乡一体化的成败。要努力消除“办案会影响地方经济发展,办案会造成政府不良形象”的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作为纪委书记,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纪检监察工作上,融入案件检查工作中,变“不想查”为“积极主动地去查”,树立“干好纪检监察工作才是干好本职工作,干好纪检监察工作才能促进中心工作”的意识,推动纪检监察工作与中心工作共同发展。 二、要有执纪为民的情怀、疾恶如仇的气慨,转变“不敢办”的心理 在查处案件问题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五怕”的心理:一怕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不支持。担心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存在不愿查处自己管辖范围内的违纪案件心理,担心有了案件会影响本单位争先创优和年度考核工作,担心查出问题后,给本乡镇抹黑,影响政绩。二怕情面上过不去。在同一乡镇工作,低头不见抬头见。案件查处轻则给一个党纪处分,重则开除党籍,丢掉工作,甚至负刑事责任,作为办案人,从情理上过不去。三怕遭到打击报复,殃及家人和亲友。四怕得罪人丢了选票,对个人的成长不利,影响切身利益。五怕查处案件被人误解。怕人家说纪委干部是“整人”的,于是宁作“老好人”,也不做“黑包公”! 要转变“不敢办”的“怕”字心理,笔者认为作为纪委书记就要有执纪为民的情怀、疾恶如仇的气慨,要刚正不阿、一身正气。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只有通过执纪办案才能为社会挖去腐败的毒瘤,才能让党放心,让人们群众满意。 三、要切实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解决“不会办”的问题 乡镇纪委书记相对流动性大,工作相对不是很稳定,有的是新手上路,尽管工作很努力,但由于业务不够熟悉,缺少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经验,造成对案件线索不敏感,办案程序不清楚,调查取证缺方法,抓不住要害,以至于大案查成小案,小案查不成案,最后不了了之。 要解决“不会办”的问题,首先要在提高素质上下功夫。一是加强培训学习。纪委书记任职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学习案件查办工作的基本程序,掌握文书、笔录的制作技巧、证据的取得及案件的突破等,从而使纪委书记用之能战,战之能胜。二是加强指导。上级纪委要对乡镇定期督查办案情况,进行对口指导,从听汇报、走访、清理信访件入手,协助排查案件线索,从中挖掘案源,从立案、取证、结案到案卷整理、装订、归档等全程进行实践指导,帮助乡镇纪委书记掌握办案方法和程序。 其次要增强“三种意识”,来强化基本功。一是增强证据意识。查办案件中最具说服力的就是证据,办案过程就是依法获取证据的过程。要善于发现证据,及时收集提取证据,固定和保全证据,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取得的证据要具有合法性、相关性和客观性,运用证据去定性。二是要增强程序意识。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有的办案人员只重实体,而轻程序,这是不对的。一个案件的检查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定性准确。要特别注意程序的完整性,每个案件都要经过线索筛选、初核、立案、调查、审理、决定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等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不能省略,不能替代。三是要讲究办案策略。要善于抓住重点,善用“快、稳、巧、准、实”五字诀:快就是发现线索决策快、调查取证快,确保获取第一手资料;稳就是谨慎稳妥,不急不燥;准就是准确把握和判断案件的走向、政策攻心促使案件突破的时机以及案件的准确定性;巧就是巧妙运用谈话技巧,力求在谈话上迅速突破案件;实就是实事求是,即证据要实。 四、要积极取得党委政府的支持,整合办案力量,走出“不能办”的困境 当前乡镇纪委办案还存在不能办的环境,一是案件查办工作还没有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认为案件查办会影响党委政府的良好形象,会影响地方经济的发展;二是查办案件的力量不足,不少乡镇仅有一名纪委书记,其他工作任务重,用于纪检工作的时间少、精力少,纪委委员基本不参与纪检工作,以致难于开展正常的案件查办工作。 要走出“不能办”的困境,作为乡镇纪委书记就要多请示,多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党章》第四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六条也规定: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同时保证足够的人员和精力,要进一步增强乡镇纪委办案力量,是开展案件查办工作的前提条件,一要配齐人员。每个乡镇纪委除配备一名纪委书记外,还要配备一名专职副书记或专职纪委委员,保证有二名以上的纪委干部专职从事纪检工作。二要专职专用。乡镇纪委书记和专职副书记或纪委委员应该尽量不分管或少分管纪检工作之外的其他工作,以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精力从事纪检工作。三是在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上,可以试行交*办案。四是要创优环境,做好服务,排除干扰。针对乡镇纪委在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困难,上级纪委要加强与乡镇党委沟通、协调,争取党委的支持和配合,为查办案件工作营造良好环境。五是要落实责任,实行工作目标考核、建立查案责任制和奖励重用乡镇办案有功人员。对有案不办而出现空白者,应追究其责任,对不适合做纪检工作的同志要调离纪检工作岗位。对认真履行办案职责的纪委书记,应旗帜鲜明地给予支持、鼓励其大胆查案,同时保障正当权益不受损害,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政治权益不受影响,确保有为、有威、有位。对办案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纪委书记要推荐到县、市进行表彰。对年轻有为、工作能力强、有创新精神、成绩突出者,积极向组织部门推荐,予以提拔重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的良好氛围。
⑺ 浅谈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如何应对新的挑战求解
随着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纪检监察干部查办案件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如何适应新的要求,顺应新的形势,研究新的对策,应对新的挑战,是摆在我们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纪检监察干部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应如何应对新的挑战?在此我谈几点粗浅意见: 一、应对新的挑战要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一个人精神状态的好坏,不仅影响工作思路、工作质量、工作效果、工作力度,也会影响到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一个没有精神或精神萎靡不振的人,既不会想干事,也不可能干成事,所以纪检监察干部只有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才能有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需要的最前沿。 二是必须提升自身综合素质能力。纪检监察干部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十分重要的,业务学习只能加强不能放松,要端正态度,主动学习,学习党的政策理论、法律法规、纪检监察业务和多个领域的相关知识,以学习增强动力,不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必须自觉解放思想。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正视存在的困难和不足,要把思想解放贯穿于纪检监察工作之中,用思想的解放,方法的更新,制度的创新,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发展。 二、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查案过程中改进三个方式 一是在调查取证方式上要主动出击。要改变过去过分依赖当事人口供的做法,坚持以外围取证为主,根据个案特点积极探索总结外围获取铁证的方法和途径,做到哪怕是“零口供”也能定案的效果。 二是在审查方式上要用活政策。要善于分析违纪对象的心理,善于利用矛盾打破违纪对象的心理防线,观察其反常行为,抓住机会,感化,感染,政策引导,分化瓦解腐败分子,要一改过去那种硬碰硬的简单做法,以缩短案件突破时间。 三是在查案措施方式上要得力。在查案措施上要注意组织多方力量,通过多种途径,借助多种手段,取得案件突破。 三、应对新的挑战,要加强两个意识两个注意 一是要牢固树立 “主业”意识。要以坚决的态度和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查办案件工作。旗帜鲜明,立场坚定,理直气壮,毫不动摇地抓紧抓好。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集中力量严肃查处一批有影响的重大违纪违法案件。要积极研究反腐查案工作内在规律,探索运用灵活的查案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查案工作的整体水平。 二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意识。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党委、政府“一把手”要经常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反腐查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一些重大案件,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坚决排除干扰和阻力做好纪检监察机关的后盾。对查办案件工作长期不闻不问,不认真履行职责,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甚至设置障碍,为违法违纪分子说情开脱的,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的责任。 三是注意防止在反腐查案工作中滥用纪律检查权。纪检监察干部在反腐查案工作中一定要严格遵守纪律,严格要求自己,严格履行办案程序,坚决杜绝滥用纪律检查权。防止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对以权谋私、以案谋私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从严查处,绝不护短。 四是注意关心干部的成长,依法依纪保护干部。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监督、惩处工作都是为了保护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也是对干部的爱护措施,在做好这些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同样重视保护干部爱护干部不受到冤枉,保护党员干部的权益,维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四、应对新的挑战,要做好查案前的三抓工作 一是抓好内部教育。 二是抓好内部管理。要一步完善办案人员的管理制度,用制度规范办案人员的行为,严格办案纪律,用纪律约束办案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使办案人员在具体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保持原则性、公正性和廉洁性。考评工作业绩,定期对办案人员的工作状况、廉洁状况进行检查,根据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奖惩,调动查案人员工作积极性。 三是抓好内部监督。建立完善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监督制度,设立纪检监察督察室,对办案人员履行办案程序、执行办案纪律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不断加强外部监督,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以促进办案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维护纪检监察队伍的良好形象。 五、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案件查办前树立三个观念 一是要树立群众观念。反腐查案工作要始终站在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和科学发展观要求开展案件检查工作。在办案工作中要多听群众呼声,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办案工作是否取得成效的重要标准。 二是树立大局观念。办案工作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服务服从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开展工作。查办案件要在战略决策上,在时机和方式把握上紧贴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使查办案件对改革、发展和稳定起到维护和促进的作用。 三是树立中心观念。查办案件要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促进经济发展作为查办案件的出发点和落着点,要注重查办案件的方法方式和策略,在查办案件工作中既要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获得清除腐败分子、促进经济发展的双赢效果。 六、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案件查办中处理好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纪检监察干部查处案件中要掌握好政策,认真处理好严肃执纪与区别对待的关系,既要严肃打击少数腐败分子,又要教育和挽救大多数党员干部。 二是处理好量与质的关系。既要注意案件的数量,更要注重案件的质量。 三是处理好查与防的关系。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通过反腐查案,能够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但不能根治腐败,只有坚持查办案件惩治腐败分子与加强预防,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相结合才能保证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七、应对新的挑战,要在案件查办后抓好三个环节 一是抓好个案总结剖析环节。通过总结办案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办案水平,通过剖析发案原因,规律特点和作案手段以及所产生的危害,不断研究新形势下腐败现象滋生的特点和规律,研究腐败现象易发部位和环节,研究腐败分子变质的轨迹,从中分析主客观原因,积极探索反对和预防腐败的对策。 二是抓好发案单位的整改环节。纪检监察机关具有保护、惩处、监督、教育的职能,查完一件案件只是完成了一半的工作,必须重视抓好后一半工作,要针对办案中发现的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协助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加强内部管理,防止同类问题的再发生。 三是抓好警示教育环节。抓好警示教育是预防腐败的一个前提,纪检监察干部在反腐查案中要多发挥和利用执纪办案的优势,认真筛选典型案例作为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的素材,使广大党员干部认清形势,从中受到教育,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作者单位:湖南新田第四纪工委)
⑻ 法院纪检监察如何抓好三转
以“转职能”为重点,准确定位聚焦主业
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找准切入点。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履职履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降低行政成本,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紧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抓监督检查,坚决制止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贯彻执行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找借口、搞变通等现象,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按照“突出主业、履好主责”的要求,找准着力点。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职能就是执纪监督,主业就是纪律建设、查办案件、作风建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集中力量、集中精力,围绕自己的主业来排兵布阵,积极开展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和内设机构归并调整工作,该退出的事项尽量退出,该归并整合的内设机构及时进行归并整合,确保精力、人力、财力、物力向主业倾斜。
按照“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要求,找准落脚点。持续发展经济,释放改革发展的最大红利,其落脚点是不断改善民生。纪检监察机关作为“维民权、护民利、保民生”的一柄利剑,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深入基层、开门纳谏,倾听群众呼声,解决具体问题。要重点整治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涉及民生的突出问题;坚决查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以权谋私问题,治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和吃拿卡要等问题并健全查纠不正之风工作长效机制,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以“转方式”为关键,用科学的方法高效履职
“转方式”就是要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探索科学管用的工作手段和工作途径,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水平。
坚持“问题破解”与“制度纠偏”并重,主动适应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改革中发现的各种突出问题,督促部门单位进行制度纠偏,堵塞漏洞。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通过完善监督制度,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个案督办向“标本兼治”的制度监督转变,切实提升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长效性。
坚持“统筹协调”与“重点突破”并重,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的整体效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既要注重发挥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也要充分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要正确处理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的关系。将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纳入监管范围,盯住“关键的少数”、“少数的关键”, 着力加强风险防控。积极探索派出纪工委联系垂管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模式,有效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和“钻空子”现象,不留死角地清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
坚持“拓展载体”与“资源整合”并重,为推动反腐倡廉建设注入新活力。当前,乡镇和部门纪检监察干部面临编制少、兼职多、力量散、办案难、监督难的困境。要突破基层纪检监督力量不足的瓶颈,必须积极创新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运行模式,大力推行乡镇办案联查联审机制等。进一步深化派驻、派出机构改革,严格落实巡视督查制度,强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监督,提高工作质效。
以“转作风”为保障,用铁的作风服务发展
正人先正己,打铁还需自身硬。纪检干部作为党的忠诚卫士,必须以“铁军”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为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清除障碍、保驾护航。
突出宗旨转作风。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增强政治信念的坚定性、政治立场的原则性、政治鉴别的敏锐性、政治忠诚的可靠性,在各种风浪和诱惑面前经得住考验,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在思想和行动上始终与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强化责任转作风。面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新形势、新任务,纪检监察干部必须敢于担当、勇于碰硬,面对腐败敢于亮剑、面对难题敢于靠前,牢固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勇于担责、担难、担险的良好形象,努力以过硬的作风、良好的形象、突出的业绩赢得党委政府和群众的信赖。要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坚决纠正“四风”,加强执纪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的纪律行为,确保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严明纪律转作风。纪检监察机关既是执行者,也是监督者,双重任务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作风要更加过硬。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带头严格执行党的政治、组织、财经、工作和生活纪律等各项纪律,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为促进党员干部进一步转变作风作出示范,树立“风向标”。
⑼ 纪检工作如何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
案件审理作为电力企业纪检监察部门查办违纪案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理违纪案件的一项法定程序,是贯彻从严治党、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各类违纪违法分子的重要保证,也是保障企业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案件审理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整个企业的稳定。保证审理质量,是纪检案件审理工作追求的目标,也是纪检工作最本质的要求。要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笔者认为应作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纪检队伍建设,提高纪检人员综合素质——必备条件 由于企业纪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和业务性很强,所以对纪检队伍的综合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也是对纪检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最直接、最全面的考验。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纪检队伍建设,不但非常必要,而且具有现实的紧迫性。从当前实际出发,加强纪检队伍建设,必须站在战略的高度,努力在“思想端正靠得住、工作精通拿得起、公正廉明立得牢”上下功夫、出成效,使其真正成为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打硬仗、特别能吃苦的队伍。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不断提高纪检队伍的政治素质。政治坚强,是纪检队伍立于不败之地的根本保证,是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等其它各项要求的政治基础。 2、加强业务学习和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企业纪检队伍业务素质。业务精通是新形势下加强纪检队伍建设的重点,要引导纪检人员在实践中干,在实践中学,不断补充新鲜知识,总结新经验,提高纪检人员技能。要切实加强对纪检人员进行多形式、全方位的培训,以及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前沿领域有关知识的培训,尤其是新形势下纪检工作涉及的知识范围广,必须加快知识更新,提高业务素质。 3、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管理。在新形势下,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个党员干部无一例外地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加强内部监督,严格教育管理,筑牢思想防线,预防和减少违纪违法,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4、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关心爱护纪检队伍。纪检工作非常辛苦,精神压力大。纪检人员的工作常常不被人理解,有的甚至遭到诽谤和报复。因此,各级领导要给予纪检人员多一些关爱、体贴和保护。 二、调整纪检思路,提高纪检水平 ——全新要求 一是适应形势的需要。随着纪检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违纪违法案件越来越复杂,对纪检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全新要求,纪检监察队伍的思想观念、业务素质、工作方法包括工作手段等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必须调整纪检思路、提高纪检水平。 二是破解难题的需要。随着供电企业纪检案件工作的深入开展,长期以来存在的调查难、取证难、突破难等问题依然存在。要破解这些难题,也必须调整纪检思路、提高纪检水平。 三是进一步发挥纪检综合效能的需要。 根据供电企业当前的形势和纪检部门的探索,新形势下的纪检思路是:紧紧围绕电力企业工作大局,以最大限度降低腐败发生率为目标,提高纪检能力和水平,讲究纪检谋略、拓宽纪检渠道、强化组织协调,同时要注意查办严重侵害企业职工利益的案件,注重查处与保护、惩治与防范相结合,充分发挥纪检的综合效果。 三、切实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 ——关键因素 1、电力企业党委要加强对纪检工作的领导。企业领导对案件的重视和支持,是纪检部门查违纪案件特别是要案的组织保证。把握方向,统筹安排,对纪检工作做出正确的决策,特别是公司“一把手”要亲自研究和部署纪检工作,亲自过问重大案件,作他们的坚强后盾。要营造查违纪案件的良好氛围,并在人力、物力和财力等方面为纪检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电力企业要把纪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建立严格的责任制。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副书记具体抓。定责任、定方案、定质量、定时限,通过明确领导责任,真正把纪检工作落到实处。做到“客观、公正、全面、细致、真实、准确”。 3、切实履行职能,加强对查办违纪案件的组织协调。违纪违法交织,需要多部门协同配合,克服电力企业单个部门在纪检力量、手段和效率等方面的局限,体现优势互补,变纪检部门单独分散作战为整体作战。电力企业有关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形成查纪检工作的合力。组织协调的目的是使各部门的职能围绕同一个目标来行使,从而形成整体合力,其基础和前提是严格依法依纪办事,按各自程序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