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广东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利工程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省电力工业局直属的水力发电厂暂按原办法执行)。逾期不交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经再次催交无效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权限制或停止供(排)水。第三条供水水费标准,根据水费核定原则和水资源供求情况,由各市人民政府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幅度内制定。有条件的地区,水费标准一步到位,困难地区于1995年前分步按标准计收,但起点水费与到位年限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水费标准未到位之前,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地方人民政府应对经济不能自我维持的工程管理单位,给予合理补贴。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督促用水单位和群众按规定交纳水费。第二章水费核定原则及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的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排)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
核订水费标准,工业和生活用水应高于农业用水,经济作物应高于粮食作物用水,经济特区和涉外供水应高于其他地区,对于涉外供水的水价,应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第六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核定水费标准,起步水费按标准的50-70%计收;经济作物按粮食作物当年水费加收30%。
由水利设施二级提水的单位或个人,按当年供水水费50-70%计收水费。
(二)工业、生活水费。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额(水源短缺地区的盈余额可高于6%)核定水费标准,起步水费按标准的60-70%计收。使用后再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可用于灌溉和其他兴利的贯流水,按水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水产养殖用水。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水产养殖的,按水产品年销售总额的2-3%计收。
旅游设施用水水费参照工业用水计收。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水库坝后电站、渠道跌水电站,经发电后的水源仍可直接用作灌溉或供水用途的,按水电站售电价的10%计收,不能直接用作灌溉或供水用途的按水电站售电价的20%计收。单机6000千瓦,总装机12000千瓦以上的电站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水费分成,按水源与灌渠工程(指县和县以上水利主管部门管理部分)的供水成本比例确定。第七条机电排灌(含水轮泵)水费,农田按提水高程核定成本分级计收,困难的地区可按核定成本的50-70%起步(电费或燃料油费另按实际消耗量计收);非农田排灌按受益面积计收,其标准按农田排灌标准加收30%。第三章水费的计收第八条水费应按供水量计收。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计量。尚未装水表的,可暂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机电排灌亦可按设备铭牌值计算。
农业用水可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制度;不具备按量计费条件的,可暂按灌溉面积收费。
水力发电用水可暂按发电量计费。机电排灌水费分灌溉和排水两部分的受益面积计费。有条件的可按抽水每千吨提高单位扬程计收。第九条实行计划用水、定额供水。计划外用水,超定额部分可视当地水资源情况实行超额累进收费。第十条在供水河道、渠道设泵取水,必须向该供水河道、渠道的管理机构申报,办理取水许可,经批准后按计划取用水,并按标准交付水费。
擅自设泵取水的,水利工程供水管理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可没收取水设备,并对未经批准引用的水量按规定水费的2-5倍计收水费。第十一条外资和中外合资企业的水费一律按规定计收。如市人民政府对外资、中外合资企业给予优惠,低于水费标准部分的水费的差额,由市人民政府补偿给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第十二条水费一般收现金。有收粮食或实物习惯的地方,农业水费可以粮或实物抵款。
农业水费、防护费一般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交付,年终结算,工业和生活用水、水电站用水以及其他用水,按月交付水费。
Ⅱ 湖北省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国发[1985]9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范围内凡依靠水利工程供水、排水的农业、工业和其他用户,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农民投劳兴建,并由本省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理的水利工程。第二章水费标准第四条各类水费标准,均以供(排)水成本为基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应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排水成本包括水利工程的大修理费和运行管理费。
农业供(排)水收费采用按稻谷计价、货币结算的方式。稻谷价格根据当年国家定购粮收购牌价确定。第五条农业用水水费标准
农业用水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农业用水供水成本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农业用水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个部分。基本水费按有效灌溉田亩计收;计量水费按实际供水量计收。
(一)水库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三点五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二)引水工程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一百立方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
(三)电力提水灌区:基本水费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计量水费每千吨米水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以渠首水池口或水管口为计量点。
有的地方由于历史习惯或不具备按计量收取水费的条件,可在不改变本条规定的收费总水平的前提下,自行确定收费形式。第六条工业用水水费标准
工业用水以水利供水工程的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5%的盈余核定水费。
工业用水每立方米水收费五分。第七条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
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用于生活的,每立方米水收费三分。第八条水力发电工程(不包括国务院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力发电工程)用水水费标准。
(一)大中型水力发电工程用水,属结合用水的(指水用于发电后进入本贯流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及其他兴利的,下同),水费可按以下两种办法中的一种办法计收;不结合用水的,亦按以下两种办法中的一种办法计收,但收费标准提高一倍:
1、按发电量计收,每度电收费十五厘;
2、按用水量计收,每立方米水收费一厘。
(二)小型水力发电工程用水,区别结合用水和不结合用水,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减半收费。第九条农、林、牧、渔(含鱼种)场及其他用水,以取水口为计量点,按农业用水收费标准计收水费。第十条水源工程与灌溉工程分设独立管理机构的,用户水费由灌溉工程管理单位收取,水源费由灌溉工程管理单位向水源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源费标准最高不得超过用户交纳的水费标准的70%。第十一条尚有移民遗留问题的水库,在向受益地区计收水费的同时,附加用水水费10%的库区移民扶助金。此项收入用于扶持库区移民发展生产。库区移民扶助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制定。第十二条水利工程排水以排水成本为基础核定收费标准。
农业排水在排水工程的设计保护范围内,分两种情况按排水面积收费:属涵闸自排的,每亩按二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属电力提排的,每亩按六公斤稻谷的价格计收。
经电力排水站提排的企业、事业单位排出的废水,每立方米收费一至八厘。第三章水费计收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规定计收水费。用水单位应节约用水,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水资源利用率,自行消化水费调整后增加的支出,不得转嫁给消费者。
农民因灾不能按期如数交纳水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区别不同情况,给予减、免、缓收水费的照顾。
Ⅲ 物价局制定的水费标准是政府定价吗
因为物价局本就属于政府机构,所以物价局定价就是政府定价。
全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地方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需要征收水费的种类:
1、居民生活用水;
2、机关、社会团体等事业单位用水;
3、工业用水;
4、商业、服务业、基建用水;
5、特种行业用水。
(3)供水成本主要包括年运行费与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
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2、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
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
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5、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6、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
Ⅳ 年运行费与年费用有何关系
一个项目的总费用折算为每年的平均支出称为年费用。年运行费称为年经营成本,主要是项目竣工投产后每年需要支出各种经常性费用。包括工资、福利、维修费及其他费用等。
Ⅳ 黑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标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行业的所有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水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使其自觉按时交纳水费。各用水户应当把水费列为生产费中的一项支出,按规定交纳。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水费的计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证工程效益。第四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报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同时报上级人民政府及水利主管部门备案。第二章水费标准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我省经济状况和水资源状况分别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第六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
(一)农业水费。
粮食作物用水:水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元至七元。旱田,自流灌区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或按实灌面积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二元至三元。经济作物(包括菜田)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至七厘。抽水灌区和井灌区,除水费外,还应交抽水、提水动力费。
(二)渔、苇、牧、林业水费。
渔业用水:一千亩以下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至五厘;一千亩以上的养鱼水面,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至二厘。苇区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厘,或按亩收费每年每市亩收水费五角,或按芦苇收购基价的百分之五收水费,或按芦苇加工品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一收水费。牧、林业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厘。抽水工程供水,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抽水动力费。
(三)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水费。
工矿企业用水:消耗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五分;循环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分五厘。城镇生活用水:每供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三分。
(四)水力发电用水水费。
结合其他用水的,可按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百分之八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结合用水水费三倍收费。小水电(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按上述标准百分之八十收费。
(五)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收费。
(六)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排水的工矿企事业,按照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大修理费核定水费。机电排水站,除水费外,还应交纳排水动力费用。第七条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按保护面积或按工矿企业固定资产原值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一角。工矿企业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二交纳费用。农村中非种植户,每年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一交纳费用。受益范围明确的涝区按排涝面积收工程维护管理费。耕地每年每市亩收费二角至三角,草原每年每市亩收费一角,农村非种植户按固定资产原值千分之一交纳费用。第八条与灌区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灌区水源工程(如水库),灌区管理单位从当年实收水费中提成百分之二十五,交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属于补水性质的水源工程,提成百分之十五,或按实际补水量收费,每补一立方米水收水费一厘。第三章水费的计收第九条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计收。水利部门管理的工程,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收费;城建部门管理的工程,由城建部门指定单位收费:工矿企业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管理的工程,由各自工程管理单位收费。第十条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计量;现无水表的,应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农业用水以支渠进水口为计量点。工矿企业、城镇生活、水力发电用水以及渔、苇、牧、林业等用水均以专用渠道进水口为计量点。主要为工矿企业单位供水修建的水利工程,应按设计供水能力全额收费。第十一条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自收,也可商请当地银行代收,由工程管理单位付给直接经办单位当年实收额百分之零点五的手续费,回收尾欠水费的手续费为百分之一。农业水费及堤防、涝区工程管理费可计算在承包农田提留费中。第十二条农、渔、苇、林、牧业水费,每年秋后交纳,年终结清,不留尾欠。工矿企业、城镇生活用水,实行按季收费。
Ⅵ 成本分析
再生水与自来水一样,成本应该包括产权成本、工程成本和环境成本,由于目前我国再生水产权还没有明确界定,所以这里暂时不做讨论。
7.5.1 再生水工程成本
再生水工程成本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输配水管网等;另一部分是可变成本,包括电费、药剂费、工资福利费、维修费、管理费等。再生水工程成本计算相应地也分为折旧和运行处理费两个部分。
7.5.1.1 折旧
工程建设投资折旧费用是在再生水工程生产期间逐年提取,用于更新固定资产的一笔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包括再生水处理厂房、设备、输配水管网等基建投资折旧费用。在实际工作中,通常采用工程建设投资原值(扣除残值)乘以折旧率的计算方法。
京津冀都市圈水资源循环经济机制研究
式中:DP——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折旧费用;
K——工程建设固定资产原值;
Vs——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残值;
n——固定资产使用年限;
λ——折旧费率。
7.5.1.2 再生水工程的运行处理费
再生水工程的运行处理费是指再生水厂每年为维持供水的简单再生产所必须支付的费用,包括再生水厂运行期间的电费、药剂费、工资福利费、维修费、管理费等。根据供水生产费用与工程规模大小具有一定比例关系,采用以工程建设投资原值的比率确定运行管理费方法。
京津冀都市圈水资源循环经济机制研究
式中:Mp——年运行处理费;
μ——年运行处理费率,一般取1%~2%;
K——工程建设固定资产原值。
7.5.1.3 再生水单位成本
再生水年工程成本包括折旧和运行处理费,再根据每年再生水生产量就可以计算出再生水单位工程成本。
7.5.2 再生水环境资源成本
环境成本是指使用的再生水排出污染他人或公共环境,为污染的治理和环境保护所需付出的费用。
直接估算污水造成的环境损失有时是相当困难的,本书按照我国实行的排污收费办法来评估再生水的环境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3年联合颁布的《排污费收费标准管理办法》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计征污水排污费。污水排污费按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按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当量值见表7.21。
表7.21 污染当量值
再生水的环境成本为
京津冀都市圈水资源循环经济机制研究
式中:TEC——再生水的环境成本;
Wi——再生水进水中的第i种污染物的浓度,mg/L;
Wi'——再生水出水中第i种污染物的浓度,mg/L;
Qd——再生水厂日处理水量,万m3/d;
Di——第i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kg。
上面公式已经进行了单位无量化处理,计算时只需直接代入数据即可,将计算结果除以相应的处理量就等于单位再生水的环境成本。
Ⅶ 抚顺的水费为什么比其它省市低
抚顺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抚顺市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抚政发〔1992〕98号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合理利用,促进科学用水,提高水的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国家投资兴建并已发挥效益的水利工程设施,均实行有偿供水,所有受益单位和用水户,均应向水利管理单位交纳水费,以保证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改善、更新、折旧等费用的开支。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征收、使用工作的领导。水费应计入生产成本,各受益单位应把水费作为生产费用留足,按期交纳。 第四条水费征收标准是在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供水成本包括工程运行的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它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对农业水费的供水成本,国家在核定征收标准时已扣除农民在兴修水利过程中的投劳折资等自筹部分。 第二章征收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凡在下列范围内提、引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均应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 (一)由各种水利工程直接供水的; (二)在水库或控制工程下游河道两岸堤防之间引水和提取地下水的(无河堤的,大伙房水库以下浑河段按距河槽两边各五百米,中河流按距河槽两边各二百五十米,小河流按距河槽两边各一百米计算); (三)在水库设计正常高水位以内的库区用水的; (四)城市、工业等用水单位在灌区范围内农田灌溉期间(四月中旬至九月中旬)提取地下水的。 第六条农业用水(含林、果、菜)每供水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一分六厘,不能按立方米计量的,可按亩计征。水田一般每亩灌溉定额为八百立方米,果园每亩灌溉定额为二百五十立方米,蔬菜、苗圃和葡萄每亩灌溉定额为三百五十立方米。 第七条工业用水单位在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范围内用水的,每一立方米征收水费一角二分;在灌区范围内灌溉期间提取地下水的,每一立方米征收水费四分五厘。 第八条自来水厂在第五条一、二、三项规定范围内以及在灌区范围内灌溉期间提取地下水,每一立方米征收水费四分五厘。 第九条水力发电用水的水费,结合其它用水的,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计收;不结合其它用水,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三倍计收。 第十条水产养殖用水的水费,按略高于农业用水的水费标准,单体由各县(区)水利局核定。 第三章征收办法 第十一条工业、水电、城市及水产等用水单位,应按月或季向水利管理单位缴纳水费。农业灌溉用水,一律按实际灌溉面积计收水费,每年由水利管理单位调查、核实一次,各县(区)水利局核定。 第十二条农业水费在每年供水前,用水户应向水利管理单位预交30%至50%的水费,年末结清。如果不能以货币形式结算,可以采取计收实物的做法,可委托财、粮部门代收,代收单位可以从水费中提取2%至5%的管理费。 第十三条农业水费一律由乡(镇)水利站统收,跨乡、县的由上级水利管理部门代收,李石、前甸国营灌区自行征收,国营水库原自行征收水费的仍自行征收,如果无力自行征收可由乡(镇)水利站征收。 第十四条收费单位与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如水库)分设机构单独核算的,水源工程管理单位可从其水费中提取50%,做为工程维修、养护费用。 第四章水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水费收入是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收自支资金,免交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 基金。各乡(镇)征收的水费本着以水养水的原则,主要用于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可以连年结转,但不得用于水利工程管理以外的开支,其它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十六条水费使用范围: (一)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辅助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及房屋修缮等; (二)工程岁修、养护、绿化以及灌区的清淤、渠道防渗、防汛的工料补助和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等; (三)宣传、奖励、培训、试验研究等业务费用; (四)开展综合经营必须的周转资金; (五)按规定提存的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理基金为专用基金,不得用于其 它开支,使用时,管理单位应编制工程预算,报请上级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动用。 在保证上述必须的开支后,有结余的,可由水利主管部门按哪一级管理的,在哪一级管理范围内采取补助或借贷的办法,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水费盈余,大部分用于建立事业发展基金,小部分用于集体福利和奖励基金。其比例为:生产发展基金40%、集体福利基金30%、奖励基金20%、后备基金10%。福利基金、奖励基金不得突破规定比例。 第十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水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定期检查审计,管好用好资金。 第十九条用水单位遭受自然灾害,生产受到重大损失而无力交纳水费的,可提出申请,经水利管理单位参照农业税减免办法,报请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酌情减、免收水费。 第二十条各乡(镇)水利站、水库、灌区每年从征收的水费中向县水利主管部门交纳总收入的2%管理费(含市0。8%),用于管理人员的培训、资料整编、文明单位建设、宣传、奖励等。 第二十一条各用水单位应按期交纳水费,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应按月补交5%的滞纳金。对无故拒交或拖欠水费的,水利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由此造成一切后果由用水单位自负。 第二十二条对不认真贯彻执行水费征收规定的,县(区)、乡(镇)、村,上级水利部门将不予或减少安排新建水利工程项目及资金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按规定主动全额交纳水费的用水户以及收费成绩显着人员,实行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贯彻执行〈辽宁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意见的报告》(市水利局拟定,一九八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市人民政府抚政发〔1984〕154号文)同时废止。 本文来自: B2B99.COM 原文网址:http://www.b2b99.com/laws/df/liaoning/8333.htm
Ⅷ 请问我们公司是供水公司,现在要算19年公司的全成本水价和运行成本水价,请问要怎么算
根据所有销售的收入属于收入
对应销售部分的成本属于销售成本。
运营成本是出了你销售成本外的成本
Ⅸ 为什么要征收水利工程水费
水是人类生存的基础性资源,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目前我省一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和水资源严重浪费、污染的问题并存,节水减排、节水减污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工程必需的运行管理、大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以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凡水利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都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用户按规定交付水费的宣传教育,加强对核定水费标准及水费收交、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集体管理的水利工程,其水费标准和计收办法可参照本地区的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制定。
第二章核订水费标准的原则
第四条水费标准应在核算供水成本的基础上,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对各类用水分别核定。
供水成本包括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和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折旧率和大修理费率以及其他应计入成本的费用由水利电力部商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各类用水水费标准的核定:
1、农业水费。粮食作物按供水成本核定水费标准;经济作物可略高于供水成本。
农业水费所依据的供水成本内,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
2、工业水费。
消耗水,按供水部分全部投资(包括农民投劳折资)计算的供水成本加供水投资4——6%的盈余核定水费标准。水资源短缺地区的水费可略高于以上标准。
贯流水(用后进入原供水系统,水质符合标准并结合用于灌溉或其他水利的)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水库内,水质符合标准的),按采用贯流水、循环水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由供水单位和用水户分享的原则,核定水费标准。
3、城镇生活用水水费。由水利工程提供城镇自来水厂水源并用于居民生活的水费,一般按供水成本或略加盈余核定,其标准可低于工业水费。
4、水力发电用水水费。结合其他用水的,一般按水电站售电电价的12%或电网平均售电电价的8%计收水费。不结合其他用水的,其水费根据水资源的状况,按结合用水水费的二至三倍计收。利用同一水利工程调节水量的梯级水电站用水,第一级按上述标准计收水费;第二级以下各级,应低于第一级的标准。
小水电(即单机六千千瓦、总装机一万二千千瓦以下)用水水费可低于上述标准,对农民新兴办的小水电站用水水费还可予以优惠。
抽水蓄能发电用水,以保证下游(或上游)调节池等工程运行管理、大修理等费用计收水费。
5、为改善环境和公共卫生等用水水费,可参照农业水费标准确定。
6、由水利设施专门供水进行养殖、种植,其水费标准可参照农业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确定。
在制定工农业用水及其他各类水费标准时,要同时确定供水计量点。
水源工程与灌渠工程分设独立核算管理机构的,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确定水源工程和灌渠工程的水费标准。
第三章水费的计收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要加强用水管理,实行计划用水,按供水量计收水费(水力发电用水可按发电量计费)。
农业用水可实行基本水费加计量水费的制度,并可实行季节浮动水费。利用汛期弃水灌溉,其中属计划外供水部分可酌情减免水费。
水资源短缺地区的工、农业用水可实行超额累进收费办法。
用水单位要安装水表计量。现无水表的,应按水文测量规范测算水量。
以上内容来源:网络-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