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生产成本 » 拆迁成本可以抵扣哪些税款
扩展阅读
工具栏怎么固定显示出来 2025-05-14 03:13:50
崩坏三如何下资源语音包 2025-05-14 02:50:06

拆迁成本可以抵扣哪些税款

发布时间: 2022-05-29 16:11:05

⑴ 拆迁的存折可以抵扣税

可以。
动迁款可以抵契税,一般是对高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根据相关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对待拆迁后购房的,视同将原旧房通过交换取得新房,所以在契税计算上,将购新房的房价与原来旧房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对比,新房价等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只对高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

⑵ 厂房拆迁补偿是否可以抵扣契税

拆迁补偿协议可以抵契税,网签在前,拿补偿协议在后,然后交契税的时候也可以抵,前提是既要拿到补偿协议,也要拿到补偿款,才可以抵。抵契税的标准是,比如您房子拆迁款是160万,新买的房子是200万,那么160万是不需要缴纳契税的,只缴纳40万的就可以了。

⑶ 动迁款可以抵契税么,怎么抵

动迁款可以抵契税,一般是对高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
根据相关规定,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对待拆迁后购房的,视同将原旧房通过交换取得新房,所以在契税计算上,将购新房的房价与原来旧房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对比,新房价等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只对高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
在办理拆迁款抵扣契税时,一般需要提供动迁协议、本次购房的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单、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小孩出生证明(若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八条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第十五条 根据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下列项目减征、免征契税:
(一)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是否减征或者免征契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三)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⑷ 拆迁补偿协议是否可以抵扣契税

拆迁协议抵契税没有时效。进行货币安置的被拆迁人重新购买房屋时,价款中相当于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免交契税,只针对新购房屋总价超出货币补偿金额的部分缴纳契税。
【法律依据】
《契税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⑸ 企业拆迁补偿费应该怎么纳税

一、企业拆迁补偿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目前法律法规并没有针对企业征收拆迁出台相关的免税政策,因此企业因征收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不属于免税、不征税范围,企业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并依法扣除相应费用后,结余补偿款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按企业所得税税率25%计算缴纳。

二、企业使用拆迁补偿款新购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不得抵扣,可抵扣的项目为搬迁费用和资产处置费用

1、现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40号文》)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不得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文《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项规定,“凡在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的政策性搬迁项目,相应的各类资产购买不得作为搬迁支出”。

提请企业关注:国税函[2009]118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购买土地、房屋、机器设备费用可抵扣的规定已被废止。已废止的118号文中第二项的规定:“企业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对于2012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拆迁项目,重置土地、房屋、机器设备等项目的费用不得从拆迁补偿款中抵扣。该部分往往金额较大,企业主在搬迁过程中应当谨慎决策新购置项目,以免出现不可抵扣和大量应纳税金额的税收风险。

2、企业拆迁补偿款的扣除项目主要是针对员工安置以及资产变卖和搬迁支出,该部分较资产重置支出占比较小但明细项目较多,普遍存在于企业搬迁过程中,需要企业关注具体扣除项目下的财务核算。

实务中可扣除项目全部计算的结果大概占到全部拆迁补偿款的5%左右,如果企业有专业财会、税务人员去组织整理材料,还原企业上述费用的真实情况,以上可扣除项目最高有可能达到整体拆迁补偿总额的20%左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文《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八、第九、第十条的规定,这些项目具体包括: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5、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6、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三、如果符合政策性搬迁要求,企业可以申请备案以获得拆迁补偿款五年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

《40号文》为企业提供了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规定在符合政策性搬迁前提下,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企业若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可以享受最长五年的递延纳税期间。

由于兜底条款的存在,导致政策性搬迁范围较大。若满足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基于公共利益两个条件,基本该拆迁项目可以纳入政策性搬迁范围。《40号文》对于公共利益作出了明确的列举式定义,企业在接到搬迁公告时应当及时判定该拆迁项目性质: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递延纳税是指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是在最长五年的搬迁年度结束后,对拆迁补偿款结余进行汇总清算纳税。

综上所述,企业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应当明确自身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责任,并及时判断是否可以享受纳税优惠政策,了解上述涉税事项相关要求,以免出现应缴未缴税款的风险。

⑹ 拆迁购房怎么抵扣契税

法律分析:

拆迁后购房的,视同将原旧房通过交换取得新房,所以在契税计算上,将购新房的房价与原来旧房的拆迁补偿款进行对比,新房价等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只对高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征收契税。需要增加提供的材料就是拆迁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⑺ 拆迁补偿费可以抵扣增值税吗

法律分析:取得的拆迁补偿款(现金补偿和房屋补偿)按照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补偿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⑻ 拆迁证明可以抵扣税

可以。
你不用交税的不唯一的话可以抵一半的个税。赔偿的安置房面积在拆迁协议补偿范围内的部份不需要另行交税,当赔偿的安置房面积超出拆迁协议补偿面积的,需要交纳契税。被拆迁房屋的个人依照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取得货币补偿,重新购置一处房屋的(即货币补偿安置),购房成交价款中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份免征契税;超出拆迁补偿款部份,应按适应税率征税。

⑼ 需要补偿拆迁款,请问搬迁补偿费增值税能不能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

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列举的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的情形中,并不包括拆迁补偿费,并且取得拆迁补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受让土地支付的拆迁补偿费不能进项抵扣。

⑽ 房屋拆迁补偿费需要缴哪些税

具体需要交哪些税看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一、营业税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 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 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由于目前尚无搬迁补偿费营业税税务处理的统一政策,可建议企业在遇到此类业务时多与主管税务机关及其专管员沟通,并根据沟通结果确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此处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由上述规定可知,企业从政府收到的搬迁补偿款项,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免征土地增值税的,但是此类情况下的免征应以原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批文为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关注是否已获得税务机关的免税批文。如果尚未收到批文,则应视同房地产出售或转让,计提应交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1.搬迁补偿款结余的所得税处理截至目前,内资企业所得税法中对搬迁补偿款的税务处理未作专门规定。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方面,规范搬迁补偿费税务处理的最主要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重新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以下称重置固定资产)的,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冲减企业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

(2)企业取得搬迁补偿费收入,凡搬迁后不再重置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和用途的固定资产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44条的规定,应将上述搬迁补偿费收入加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及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务中内资企业收到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在很多情况下也是参照国税函[2003]115号文件执行的。有不少地方的税务机关参照该文件的精神,对本地区内资企业搬迁补偿费的税务处理作出了规定。

2.搬迁过程中发生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对内资企业而言,当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经过税务机关审批后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内资企业如遇到此类情形,应当以税务机关的批文作为确定是否需对该损失进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依据。

(2)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自2004年7月1日起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企业发生财产损失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就其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价格、损失理由、扣除期限等作出书面说明,同时附送企业内部有关部门的财产损失鉴定证明资料等,若涉及由企业外部造成财产损失的,还应附送企业外部有关部门、机构鉴定的财产损失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检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时,应就企业财产损失进行重点检查。对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凡没有提供上述情况说明资料的,又没有办法实际取证,可以进行纳税调整。因此,外商投资企业因搬迁补偿款不足以弥补企业因搬迁而发生的费用和损失而导致的财产损失能否税前扣除,更多地是取决于职业判断。

3、企业搬迁涉及所得税税务处理与财务处理的差异从上述规定看,收到搬迁补偿费的财务处理与税务处理差异较大。主要体现在:

①财务上对于核销相关费用和损失后的搬迁补偿费结余数规定计入资本公积,也就是不影响被搬迁企业的损益,但税务上规定此类结余数应当冲减重置固定资产的原价,也就是通过减少可税前列支的折旧的形式计入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因此,在重置了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情况下,就会在以后年度内形成应税暂时性差异。为稳健起见,对于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而言,应当在将搬迁补偿款结余转入资本公积时,按照结余金额乘以适用税率预留出递延税款贷项(而不是将结余款全额计入资本公积),在以后年度根据会计和税法上对于折旧计提的差异逐年转销该贷项。

②财务上未对搬迁后不再重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时结余款的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税法规定,此类情形应视同常规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进行税务处理。

③财务上可从搬迁补偿费中列支的费用和损失包括可搬迁的机器设备的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费用,但税务上并未明确此类费用可作为财产损失予以税前扣除。

④财务上规定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可以直接核销搬迁补偿款,我们理解这里所说的安置费主要包括“买断工龄”的一次性补偿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一次性补偿金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该文件同时规定: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因此,在企业搬迁过程中如涉及部分职工“买断工龄”或支付其他补偿的,还应关注税务机关是否允许将买断工龄款一次性税前扣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分年扣除的,则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情况下会出现可扣除暂时性差异(也就是递延税款借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