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每年都要交什么费用
1、公司有业务来往需要交纳所得税,所得税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公司所得税。所得税是针对税前净利润来征收的,通常是30%加上3%,就是通常说的33%所得税。2、需要交纳流转税,流转税主要是营业税和增值税。3、没有任何业务就不需要交纳所得税和流转税,但要交年检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㈡ 2.企业为什么要持有存货为此企业要付出哪些成本
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备以出售;备以加工;减少生产风险和物价上涨损失。
包括:购置成本、订购成本、存储成本、缺货成本。存货成本是存货在订货、购入、储存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以及存货短缺造成的经济损失。1、购置成本指购买货物、取得货物所有权所花费的费用,通常包括货物的买价、运杂费、装卸费等。2、订货成本指订购货物所发生的有关费用,包括采购部门费用、订货过程中的文件处理费、邮电费等。3、储存成本指在储存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仓库房屋的折旧费、修理费、保险费和占用资金的利息等。4、缺货成本指因未能储存足够存货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存货短缺引起的停工损失、少生产产品而损失的边际利润、因延期交货而支付的罚金以及在商誉上的损失等。
㈢ 根据企业的需要,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外,开业前还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差旅费、办公费、福利费、税务、人工、场地租用费等等。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件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带来经济效益的资源不能作为资产使用,这是企业的权利。资产按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其中,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业务周期内变现或消耗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递延费用、存货等。
拓展资料:
一、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以下项目:社会管理部门持有的资产、社会福利部门持有的资产、企业服务部门持有的资产。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促进物流事业发展,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件89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郭关财资字第7号)。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通过其所属的物流企事业单位,或者各部门的物流机构,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将已经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并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投入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行为。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有:以非经营性资产投资登记,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或者取得营业执照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关联经营单位;外商投资、合资、参股、合资、租赁、贷款等。拥有非经营性资产。
㈣ 私营企业企业主一般承担哪些显性成本和隐含成本
显性成本就是直接体现财务报表中的成本,如:损益表中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商品销售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总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还有累计折旧都是显性成本。
隐含成本就是不能直接体现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中的成本,如不合理的资产或机构配置,耗能的机器设备,落后的生产与管理制度,新招聘的以及不作为的员工,落后的技术等等
显性成本,是指厂商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租用所需要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即企业支付给企业以外的经济资源所有者的货币额。例如支付的生产费用、工资费用、市场营销费用等,因而它是有形的成本。一般成本会计计算出来的成本都是显性成本,销售收入减去显性成本以后的余额称为账面利润。从某种角度讲,显性成本反映的是实际应用成本,可以在产品价值中得到反映并具有可直接计算的特点。
也可以说是企业从事一项经济活动时所需要花费的货币支出,包括雇员工资、购买原材料、燃料、及添置或租用设备的费用,利息,保险费,广告费以及税金等。
企业生产的显成本在是指厂商在生产要素市场上购买或租用他人所拥有的生产要素的实际支出。例如厂商雇佣了一定数量的工人,从银行取得了一定数量的贷款,并租用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为此,这个厂商就需要向工人支付工资,向银行支付利息,向土地出租者支付地租,这些支出便构成了该厂商的生产的显成本。
显性成本包括:
1. 原材料成本
2. 人工成本
3. 库存成本
4. 应收账款成本
5. 特殊运输费用
6. 退货和索赔
隐性成本,是厂商本身自己所拥有的且被用于企业生产过程的那些生产要素的总价格。是一种隐藏于企业总成本之中、游离于财务审计监督之外的成本。是由于企业或员工的行为而有意或者无意造成的具有一定隐蔽性的将来成本和转移成本,是成本的将来时态和转嫁的成本形态的总和,如管理层决策失误带来的巨额成本增加、领导的权威失灵造成的上下不一致、信息和指令失真、效率低下等。相对于显性成本来说,这些成本隐蔽性大,难以避免、不易量化。
隐性成本指公司损失使用自身资源(不包括现金)机会的成本。相对于显性成本(explicitcost)而言,指厂商自己所拥有的且被用于该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那些生产要素的总价格。
企业生产的隐成本是指厂商本身自己拥有的且被用于该企业生产过程的那些生产要素的总价格。例如,为了进行生产,一个厂商除了雇佣一定数量的工人、从银行取得一定数量的贷款和租用一定数量的土地之外(这些均属于显成本支出),还动用了自己的资金和土地,并亲自管理企业。
隐性成本包括
作为成本项目记入账上的厂房,机器设备等固定设备的折旧费;
㈤ 7.其他投入根据企业的需要,除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开办费用外,开业前还需要支付
一个公司需要支付什么费用,与公司所在行业及公司营业范围有关,一般情况下需要支付的费用有:工商注册费用、银行开户费用、房租费用、人工费用、固定资产投入费用、如需借款发生的借款费用、经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各项税费等。
拓展资料: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无形资产(Intangible Assets)是指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形资产包括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专利权、商标权等,因为它们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或技术。但是,会计上通常将无形资产作狭义的理解,即将专利权、商标权等称为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就是那些没有具体实体物质形态,但是具有经济价值的资产,包括社会无形资产和自然无形资产。
1、所谓的社会无形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长期的股权投资、非专利技术、货币资金、着作 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内容;
2、自然无形资产包括不具实体物质形态的天然气等自然资源等。
固定资产类别一、固定资产可以按其经济用途、使用情况、产权归属、实物形态和使用期限进行分类核算。
1.按经济用途分为生产经营用和非生产经营用两类
2.按使用情况分为使用中、未使用、不需用三类
3.按产权归属分为自有、接受投资和租入三类4.按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电子设备、运输设备及其他设备五大类
5.按固定资产最短使用期限分为5年、10年、20年
㈥ 员工发生工伤的,企业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工伤待遇在《工伤保险条例》中有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㈦ 企业成本包括哪些
企业为了生产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可以指一定时期为生产一定数量产品面发生的成本总额,
也可以指一定时期生产产品单位成本。
产品成本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产品是企业在生产单位(车间、
分厂)内为生产和管理而支出的各种耗费,主要有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生产工人资和各项制造费用。
广义的产品成本除了生产发生的各项管理和销售费用等。
可以作为产品成本列示的具体内容必须要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企业不断随意乱挤和乱摊成本。
也就是说按你企业生产的某一个成品将他的材料
工资
电费
折旧
分摊到单个成品中
不是所有的企业成本都在其中
下列各项支出不得计入成本:
1.
资本性支出,即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2.
对外投资的支出。
3.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4.
违法经营罚款和被没收财产损失。
5.
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
6.
灾害事故损失赔
7.
各种捐赠支出。
8.
各种赞助支出。
9.
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㈧ 企业成本有哪些
第三章 商业企业成本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 商业企业的成本包括商品进价和商品流通费。
第十二条 商品进价成本是指企业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和购入环节交纳的税金。具体包括:
一、商业企业以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或市场价格等形式购进商品的原始进价;
二、商业企业收购不含税农副产品时支付的税金以及进口商品时按规定交纳的关税、产品税、增值税等。
第十三条 商业企业的商品流通费是指企业在从事商品购进、调拨、储存、销售活动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开支项目规定如下:
一、运杂费。指购进商品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装卸搬运费,以及既不独立核算又不作附营业务核算的车船和牲畜的燃料、饲料、物料消耗以及同运输有关的各项杂费,如调车费、放空费、养路费、过渡费、车船清扫费、港务费、过驳费、结合装卸进行的灌装封口过磅费和专用线、站台、码头租用费等。
二、保管费。指商品在储存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包括倒库、凉晒、冷藏、保暖、消防、护仓、照明、保管用品和委托保管费以及商品畜禽的饲料费等费用。
三、挑选整理费。指商品的挑选、整修、分类、分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包括商品检验、化验、修理等材料、工具消耗费用等。
四、包装费。指包装用品费、包装物折损费、挑选修补费、包装用品租用费以及不能列入包装物进价的运杂费等。包装物回收、出租等收入应冲减包装费。
五、商品损耗。商品损耗包括:(1)商业主管部门按照平均先进的原则,对商业企业制定的商品及物资在运输、保管、销售等过程所发生的定额内的商品损耗;(2)非责任事故造成的,并经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
对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要严格审批,分清造成损失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对由于自然灾害、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超定额商品损耗的损失,一律不得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凡属自然灾害原因造成的损失,投保的企业由保险公司补偿,补偿不足的部分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未投保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凡属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在外单位的,应向外单位索赔;责任在本企业的,除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教育或纪律处分外,还应由直接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赔偿后的净损失,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财产损失。
商业企业商品损耗定额和超定额商品损耗的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报中央主管部和财政部备案。
六、手续费。指委托其它单位代购、代销商品、代办业务事项时按有关规定所支付的手续费。
七、业务费。指为扩大商品购销业务支付的广告费、样品宣传费、商标注册费、会议费、公证费、诉讼费、邮电费、电传费、电脑软件设计费、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会计电算化微型电子计算机构置费以及符合规定的其它业务活动费,处理样品、样机收入应冲减业务费支出。
八、利息。指企业支付流动资金借款的利息、商业汇票贴现利息、经财政部门批准支付给职工的集资(指内部债券用于生产经营部分)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部分的利息、代管合作店组股金的利息以及实行税利分流试点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已竣工交付使用项目的专用借款利息等。实行银行存贷款分户管理的企业,流动资金存款的利息收入,应冲减借款利息支出;实行存贷款合户管理的企业,应按利息净支出数列入商品流通费。
九、保险费。指企业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所支付的保险费。保险公司给予企业的保费优待,应冲减保险费支出。
十、工资。指按规定的标准支付给企业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包括应列入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修理费和简易建筑费等的部分),浴池、理发行业的提成工资及以工资形式支付的各种津贴(包括经批准进入成本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和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以前经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总挂总提”办法企业的效益工资中的奖金部分。
十一、职工福利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数额的11%提取。
十二、工会经费。成立工会的企业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工资数额后的2%提取。
十三、职工教育经费。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各种奖金以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后数额的1.5%提取。
本条第十一、十二、十三款所称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实际支付给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计划外用工中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正式批准常年参加企业经营的亦工亦农人员和个别企业用集体所有制招工指标招收的人员的工资。
十四、折旧费。指按企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和规定的分类折旧率计提的折旧费。包括由综合折旧率改为分类折旧率后按有关规定准许补提的折旧费。
十五、修理费。按企业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值的4%预提,作为修理基金管理,专项用于固定资产的大、中、小修理(低值易耗品必要的维修支出暂时也在此列支)。年终结余(超支),结转下年度使用(冲抵)。承包企业在承包期内,如修理基金超支,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列入成本,但不得因此调整承包基数。
十六、低值易耗品摊销。指企业按规定的标准和摊销办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国营商业企业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下或单位价值在800元(不含800元)以下的物品作为低值易耗品,但苫布(包括篷布、油布、塑料布)、熏蒸布、枕木(包括垫木、垛架)、水泥条(墩)、风车、跳板、生猪车架、劳动役畜、各种非机动车(包括大车、手推车、三轮车、板车)、磅秤(不包括地磅)、五立方米以下的酒罐、腌制池、灭火机、七千瓦以下的电动机、消防泵、地毯、货架、柜台、电子秤、收款机等物品不论使用年限长短和单位价值大小,均作为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
十七、租赁费。指企业租赁办公用房、营业用房、仓房、低值易耗品等的租赁费用。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冲减租赁费支出。
十八、劳动保护费。指按照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的劳保用品费、办公、营业用房的烤火费等。
十九、差旅费。指因业务、工作需要出差按规定所支付的差旅费。
二十、涉外费。指按规定支付的出国费用、接待外宾费和驻外代表等开支。
二十一、税金。指按规定在费用中列支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二十二、职工待业保险金。指按规定交纳的职工待业保险金。
二十三、售后服务费用。指商品出售后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等售后服务费用。应由工业生产企业承担的,按定额包给商业企业的“三包”费用,有结余的应冲减商品流通费,不足部分在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二十四、其它费用。指除以上项目以外的各项费用,包括:文具纸张费、印刷费、公用书报资料费、水电费、企业党费开支不足部分以及经财政部批准列入商品流通费的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以提供劳务服务为主的饮食、服务、修理等企业的成本由原材料、辅助材料、燃料进价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组成。
进价成本主要包括以下项目:
一、原材料、辅助材料的原始购价及其市外购进的运杂费。
二、生产过程耗用的煤、煤气等燃料的原始购价。
商品流通费的开支项目如下:
一、水电费。指生产和营业耗用的水电费。
二、保管费。指生产和营业用原材料的保管费。
三、清洁卫生费。指按规定支付给职工的清洁卫生费。
四、运杂费。指购进原材料及消耗品的市内运杂费、企业自备但不独立核算的车船、牲畜等运输工具的燃料、饲料等费用。
五、第十三条第六至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四款所列有关的费用。
第十五条 仓储企业商品流通费的开支项目如下:
一、燃料及动力费。指运输工具和动力机械耗用的各种燃料费用。
二、饲料费。指运输用牲畜耗用的饲料等费用。
三、轮胎消耗。指运输车辆耗用的内外轮胎。
四、养路及过路费。指支付的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按季支付的养路费可按月分摊。
五、保管费。指仓库保管中支付的保管、保护商品的各项费用。
六、储运工具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储运工具。
七、其它低值易耗品摊销。指按规定摊销的其它低值易耗品。
八、第十三条第六至第十五款、第十七至第二十二款和第二十四款所列的费用。
第十六条 商业企业发生的下列开支一律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由行政经费、事业费开支的各项费用;
二、应从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中支付的税金及其附加费、市场调节基金、商品削价损失准备金等;
三、应列入营业外支出的各项开支及财产损失;
四、应从企业专用基金中开支的建筑税、奖金税、工资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和购买国库券、债券等项支出;
五、应由基本建设投资或专用拨款、专用借款开支的各项费用;
六、应在企业留用利润中开支的奖金和各种价格补贴;
七、超出国家规定标准部分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费用支出;
八、未经批准的超定额商品损耗;
九、基建借款和专项借款的利息支出、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按照承包办法应在税后留利中归还的贷款本息(财政部规定可以进成本的除外);
十、应在企业自有资金中开支的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罚款、加息、罚息等;
十一、应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中列支的单个系统价值在五万元以上的微机购置费、微机联网附属设备购置费、微机安装费等;
十二、其它与商业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 商业企业对各种摊派款项,有权拒绝支付。
商业企业自愿对社会公益、教育、福利设施等项目的赞助和捐款,一律由企业专用基金中支付,不得列入成本。
㈨ 保险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中需要支付哪些运营成本
主要为两个部分:销售成本和日常管理成本。
1)销售成本(销售费用) 包括:手续费(给中介渠道或代理人的佣金)、销售激励、渠道维护、销售人力成本 (非代理人制)、销售促销活动费用(含宣传物料、礼物、竞赛等费用)
2)日常管理成本:人力成本(中后台人力成本)、办公场地租金、办公费用(文具、打印机、饮用水、电等)、税、其他行政费用。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定。保险公司只能在被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本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八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七十条申请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投资人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背景资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五)投资人认可的筹备组负责人和拟任董事长、经理名单及本人认可证明;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一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第七十三条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四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七十五条保险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拟设机构三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材料;
(三)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凭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㈩ 注册公司后每年需要交纳哪些费用
公司每年都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等税款。
然后还有一些零碎的费用,如账簿印花税、银行账户管理费、房产税等,这些都是小费用,最主要的是需要缴纳各项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