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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材料成本核算属于哪个部门管

发布时间: 2022-04-12 17:41:51

1. 仓库的属于什么样的一个部门是属于生产部门管还是属于财务部管

仓库在一般企业中属于财务部管下的一个部门,仓库的主要职能是管理物资,负责企业经营中的进货、销售和库存保管,因进销存的核算与财务部门是息息相关的,所以为了管理和核算的方便归属于财务部比较合理。

2. 成本核算到底哪个部门做

楼上的说的都很对,按我的意思应该是工程技术部主导,采购部、管理部、品质部配合一起来做

3. 请问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是哪个部门管理,比如建立台账,盘点等。财务部和行政部的责权是如何分工的

其实吧,对于固定资产的管理也是没有那么的麻烦,只要在设定了游戏的规则,和财务共同奥的去完成工作就是了,比如制定一些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从申请到采购再到使用再到维护再到最后的报废制定一下,按照制度执行下去就好了。

4. 生产成本如何核算都需要那些部门的核算我都如何准备

生产成本的核算 一、基本生产成本的核算 (一)直接材料成本的核算 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成本,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成本,应专门设置"直接材料"等成本项目。这些原料和主要材料一般分产品领用,应根据领料凭证直接记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项目。如果是几种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成本,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有关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专设成本项目的各种材料成本,应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及其所属各产品成本明细账"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企业应根据发出材料的成本总额,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直接人工成本的核算 直接进行产品生产、设有"直接人工"成本项目的生产工人工资、福利费等职工薪酬,应单独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借方(在明细账中记入"直接人工"成本项目),同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 (一)待摊费用的核算 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应由本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共同负担的成本。这种成本发生以后,不是一次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而是按照其受益期限分摊计入各月成本。这样做是为了正确划分各个月份的成本,从而正确计算各月产品成本。待摊费用一般要在一年内摊完。生产车间的待摊费用主要包括预付保险费和预付固定资产租金等。待摊费用的发生和分配是通过增设"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成本发生时,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于摊销的成本一般不专设成本项目,因而生产车间摊销相关成本时,一般应按各车间进行分配。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二)预提费用的核算 预提费用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但由以后月份支付的成本。这样做也是为了正确划分各个月份的成本界限,从而正确计算各月产品成本。预提费用的预提期限也应按其受益期确定。预提费用的受益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预提费用的预提和支付,通过"预提费用"科目进行。生产车间预提成本时,应借记"制造费用"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相应的项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预提成本时,应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提费用"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已经预提但尚未支付的成本。如果预提期内实际发生的成本大于已预提的成本,该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该余额属于已经支付但尚未计入生产成本的支出,应作为待摊费用,在预提期末前分月摊销。预提成本应按预提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分别反映各种预提成本的预提和支付情况。 三、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 辅助生产是指为基本生产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辅助生产成本是指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成本。 (一)辅助生产成本的归集 辅助生产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通过"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进行的。该科目一般应按车间以及产品和劳务设立明细账,明细账中按照成本项目设立专栏或专行,进行明细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直接用于辅助生产、专设成本项目的各种材料成本,应单独直接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有关明细账的借方;直接进行辅助生产、设有"直接人工"成本项目的生产工人工资、福利费等职工薪酬,应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有关明细账的借方。直接用于辅助生产但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成本(例如辅助生产车间机器设备折旧费等),以及间接用于辅助生产的成本(例如辅助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机物料消耗和运输费等),一般有两种归集方式:一是先记入"制造费用"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进行归集,然后再从其贷方直接转入或分配转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二是不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直接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 (二)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 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应通过辅助生产成本分配表进行。分配辅助生产成本的方法主要有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和按计划成本分配法等,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四、制造费用的核算 (一)制造费用的归集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属于应计入产品成本但不专设成本项目的各项成本。 制造费用归集和分配应当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该科目应当根据有关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和前述各种成本分配表登记;此外,还应按不同的车间设立明细账,账内按照成本项目设立专栏,分别反映各车间各项制造费用的发生情况和分配转出情况。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直接用于生产、但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各种材料成本以及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的各种材料成本,一般应借记"制造费用"及其明细账(基本生产车间或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成本项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得费等职工薪酬,应记入"制造费用"科目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同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制造费用的分配 在基本生产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制造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成本。在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制造费用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计入各种产品的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很多,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和年度计划分配率法等。 1.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 这是按照各种产品所用生产工人实际工时数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 2.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 这是按照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的生产工人实际工资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由于工资成本分配表可以直接提供生产工人工资资料,因而采用这种分配方法,核算工作比较简便。 3.机器工时比例法 这是按照生产各种产品所用机器设备运转时间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产品生产的机械化程度较高的车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具备各种产品所用机器工时的原始记录。 4.年度计划分配率法 这是按照年度开始前确定的全年度适用的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假定以定额工时作为分配标准,其计算的公式为: 年度计划分配率=年度制造费用计划总额/年度各种产品计划产量的定额工时总数 某种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该月该产品实际产量的定额工时数×年度计划分配率 此外,企业还可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成本(材料、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及产成品产量等来分配制造费用。企业具体选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5. 会计,出纳,属于什么部门

2018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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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的职能:

反映与控制,反映与监督,反映、监督与分析、考核与评价

会计的基本职能:

会计的基本职能包括进行会计核算和实施会计监督两个方面。

会计核算职能是指会计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确认、记录、计算、报告等环节,对特定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各有关方面提供会计信息的功能。

会计监督职能是指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同时,对特定主体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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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工业企业成本核算的数据由谁负责提供车间管理都有哪些职务他们都负责统计成本核算的哪些数据

物料价格*数量(采购、仓库统计给财务汇总)
房租水电、直接人工成本分摊、管理成本分摊、银行贷款利息分摊(财务统计,直接人工成本可能由车间文员统计给财务)
机器设备折旧成本(由财务部会计师统计)
库存价值(采购提供价格,仓库提供数量给财务)

在成本核算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各项要求。(一)算管结合,算为管用。算管结合,算为管用就是成本核算应当与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所提供的成本信息应当满足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的需要。(二)正确划分各种费用界限为了正确地进行成本核算,正确地计算产品成本和期间费用,必须正确划分以下五个方面的费用界限。1.正确划分应否计入生产费用、期间费用的界限2.正确划分生产费用与期间费用的界限3.正确划分各月份的生产费用和期间费用界限4.正确划分各种产品的生产费用界限5.正确划分完工产品与在产品的生产费用界限以上五个方面费用界限的划分过程,也就是产品生产成本的计算和各项期间费用的归集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应贯彻受益原则,即何者受益何者负担费用,何时受益何时负担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应与受益程度的大小成正比。(三)正确确定财产物资的计价和价值结转方法企业财产物资计价和价值结转方法主要包括:固定资产原值的计算方法、折旧方法、折旧率的种类和高低,固定资产修理费用是否采用待摊或预提方法以及摊提期限的长短;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划分标准;材料成本的组成内容、材料按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时发出材料单位成本的计算方法、材料按计划成本进行核算时材料成本差异率的种类、采用分类差异时材料类距的大小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价值的摊销方法、摊销率的高低及摊销期限的长短等。为了正确计算成本,对于各种财产物资的计价和价值的结转,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各种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改变,以保证成本信息的可比性。(四)做好各项基础工作1.做好定额的制定和修订工作2.建立和健全材料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3.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工作4.做好厂内计划价格的制定和修订工作(五)适应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采用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成本计算表、成本费用控制表、制造(管理)费用明细表、产品生产销售成本表、产品成本分析表(自动计算).

生产车间的数据,一般由车间统计提供,每个企业都有不同,可以咨询同事。

7. 公司的成本计算应该是哪个部门的工作

公司的成本计算应该是哪个部门的工作?公司的成本计算主要由财务会计部门的工作。
计算成本应遵循的原则。主要包括:
1.合法性原则。指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法律、法令、制度等的规定。不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
2.可靠性原则。包括真实性和可核实性。真实性就是所提供的成本信息与客观的经济事项相一致,不应掺假,或人为地提高、降低成本。可核实性指成本核算资料按一定的原则由不同的会计人 员加以核算,都能得到相同的结果。真实性和可核实性是为了保证成本核算信息的正确可靠。
3.相关性原则。包括成本信息的有用性和及时性。有用性是指成本核算要为管理当局提供有用的信息,为成本管理、预测、决策服务。及时性是强调信息取得的时间性。及时的信息反馈,可及时地采取措施,改进工作。而这时的信息往往成为徒劳无用的资料。
4.分期核算原则。企业为了取得一定期间所生产产品的成本,必须将川流不息的生产活动按一定阶段(如月、季、年)划分为各个时期,分别计算各期产品的成本。成本核算的分期,必须与会计年度的分月、分季、分年相一致,这样可以便于利润的计算。
5.权责发生制原则。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不论是否已经支付,都要计入本期成本;不应由本期成本负担的费用(即已计入以前各期的成本,或应由以后各期成本负担的费用),虽然在本期支付,也不应主考试本期成本,以便正确提供各项的成本信息。
6.实际成本计价原则。生产所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要按实际耗用数量的实际单位成本计算、完工产品成本的计算要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算。虽然原材料、燃料、产成品的账户可按计划成本(或定额成本、标准成本)加、减成本差异,以调整到实际成本。
7.一致性原则。成本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以使各期的成本资料有统一的口径,前后连贯,互相可比。
8.重要性原则。对于成本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作为重点,力求精确。而对于那些不太重要的琐碎项目,则可以从简处理。

8. 县级物资局是行政部门有什么依据

现在发的已经是全国通用的从业资格证。参见:第19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 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情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 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 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 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0年5月8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2000年9月13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财会[2000]13号)、2002年7月25日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二)》(财办会[2002]28号)同时废止。

9. 存货核算是哪个部门的工作

存货核算与存货管理是两个概念,核算应该是在财务,一般是材料会计与成本会计各做一部分;采购部门主要负责材料的购进,一般与材料会计工作接触较多,比如发票、核对付款等,存货管理主要由仓储部门负责,但一般仓储库管也会受财务监控与管理,销售部主要是负责下订单与建议库存量,与存货核算关系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