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政府采购法低于成本价认定
法律分析: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⑵ 低于成本价的认定27号令
法律分析:认定方法有三个:1.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2.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3.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
法律依据:《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27号) 第三十三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收到低于成本价投标的书面质疑材料、发现投标人的综合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认为投标报价可能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要求以某一单项报价核定是否低于成本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⑶ 政府采购低于成本价认定
法律分析:认定是否低于成本价投标需要两方面的标准作支撑,即客观公平的市场参照价,以及恶意低价投标低于市场参照价的比例系数认定。这两方面的标准都需要一把标尺来衡量,但现实问题是,这把标尺是缺失的,或是不统一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应当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确定采购项目属性。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无法确定的,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人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⑷ 如何确定工程造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是否低于成本价,这个是很难界定的,呵呵,当然成本价本身就有一个个别成本和差别成本的区别,呵呵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可以大幅度地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减少工程腐败现象的发生,但是要将“合理低价中标”推进到位并非易事。
阻碍推进“合理低价中标”的障碍
管理体制不顺。招投标监管部门形式多样,建设工程招标办、政府采购管理科、重点工程招标办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管理机关。仅就评标办法而言,建设部门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交通部门有“合理低价法”、“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估法”等;政府采购有“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等。如果没有一个统一高效的招投标监管机构,是无法在整个招投标领域中实施合理低价中标的。
难以界定合理低价。一般规定,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报价为不合理的报价,但是如何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个别成本呢?建设工程具有单件性和投资额巨大的特点,其建造的过程具有技术复杂、专业分工细、社会化程度高、周期性长等特点,因此建造成本的计算非常复杂;建设工程是先进行交易,而后才有定型的商品,并不能事先准确核定建设工程的实际成本,只能对该建设工程实际成本作一种预测;投标企业的个别成本由于其技术力量、管理水平和经营状况千差万别,工程本身又各具特点,要想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确定某项工程的个别成本几乎是不可能的。
工程担保机制不够健全。一些投标单位低价抢标,工程到手后再通过变更或索赔来高价结算,达不到目的就会停工甚至撒手不干,给招标人造成巨大的损失。造成这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缺少工程履约担保机制,通过担保来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个别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高。一些评委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他们对投标人的报价是否合理的判断带有随意性,人云亦云,跟着投标人的意志走,致使被判定为不合理报价的投标人心中不服,严重的会引起投诉,这给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的对策
建立招投标监管部门联手协调机制。
合理低价的界定值得探讨。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和施工企业的差异性,要想得出一个准确的合理报价范围是很难的。但是可以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下浮率超过一定幅度范围的报价(比如低于平均价或标底价的85%)由评委进行重点评审,让投标人对其过低报价陈述理由,只要其理由恰当,评委就应该认可,不可仅凭下浮率过大就武断地判定为不合理。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项目适合于采用计算机来进行评标,通过计算机评标系统中的筛选功能很容易找出低于平均值或标底价85%%的分部分项工程,将其一一列出,让投标人进行说明和澄清,并且要求投标人凭数据说话;对于没有采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的项目,可以将各有效投标人的总报价进行算术平均,把平均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低价的参考价,比参考价还要低的报价由评委作重点评审,并让投标人进行详细说明。一些地方根据标底价或是投标人的平均报价下浮一定百分比后作为合理报价,凡低于此合理报价的就一律视为不合理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让一些颇具实力的投标者,其报价并未低于其企业个别成本却无缘中标,显然对其是不公的。
建设工程的成本一般由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考虑了这四方面因素的报价才算是比较合理的报价,也才是建设工程承包发包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建立工程担保机制。为确保工程按期完成,必须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交一定数额的履约担保。担保的数额可以为中标价与所有投标人平均价的差额,也可以为中标价与标底价的差额。这样,如果中标方悔标,则招标人让次低价者中标,由此多支付的工程款可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如果中标方能按进度完成工程,则招标人可以按照投标人平均价或标底价来支付工程款,这样工程款能足额到位,可保证工程的顺利完成。
努力提高评委的评审质量。通过加强对评委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抓好对评委的日常考核,注重对评委评标纪律的要求,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评审质量。
加强对招投标各个环节的管理。资格审查环节――对达不到资质要求的,有借资质挂靠、围标串标、恶意低价中标等不良行为的投标人限制准入,提前将不合格的投标人拒之门外。
评审环节――“合理低价中标”,评审是关键。特别要注重报价合理性的评审,评委要对施工方案可行且报价过低的进行重点评审,由投标人详细说明其报价不低于企业个别成本的理由,对理由不充分的应视为低于其个别成本而不得让其中标。合理的界限难以划定,评审的结果只能是相对的,但要尽量做到相对合理、客观公正。
监理环节――采用“合理低价中标”,给中标人带来了很大的风险,一些投标人往往会千方百计地减少工程成本,甚至会出现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因此在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监理工作能否到位很关键,如果不能到位,工程施工质量是很难保证的。
跟踪督查环节――跟踪督查的目的是发现有无借资质挂靠现象、有无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因此在督察时,主要检查现场施工的项目部成员是否与中标通知书中明确的一致、有无变更设计、
⑸ 投标成本价怎么确定
投标报价技巧的作用体现在可以使实力较强的投标单位取得满意的投标成果,使实力一般的投标单位争得投标报价的主动地位。那么怎么确定投标报价?下面就来分享两种报价方法。一、合理标报价。合理标是工程招投标常用的最基本形式,比如我国现阶段有关黄河下游基建工程施工招标大部分采用这种形式。所谓合理标就是业主根据工程设计预算,制定出工程招标“标底”,投标单位的投标最终报价与业主的标底相比较,误差在业主限定的合理范围之内,称之为“入围”。确定候选中标单位资格后,业主将组织人员全面评审入围单位的投标书,计算出投标单位的整体得分。
相反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不在限定范围之内者,称之为飞标,此类投标单位已无中标。合理标的报价一般是稍低于业主的标底(-5%--8%)的报价,可能是一个范围,也可能是一个确定的数。所以投标单位要以正确的预算为基础,认真分析研究业主标底的可能范围,计算出投标最优报价即为投标最终报价。
二、复合标报价。复合标是合理标的一种特殊形式,工程的标底是由业主标底与各投标单位的投标最终报价加权平均复合而得,并称为复合标底。各投标单位的最终报价分别与业主的标底相比,其误差在业主规定的范围内,称之为第一次入围。第一次入围的各投标单位之最终报价的平均值与业主标底加权平均,从而得出复合标底。
其次是政府采购项目。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投标竞争的本质是投标人在经验、技术、管理、服务、信誉和价格等方面的综合比拼。投标报价不宜高于预算,也不能低于成本价。为避免恶性价格竞争,一些招标文件通常规定,低于预算价格80%的投标报价,投标企业须对报价的各项成本和利润构成作出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将对其是否为低于成本的报价作出判断。政府采购鼓励合理低价中标,但拒绝恶性价格竞争。
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因为往往只采购一种货物或者一项服务,投标报价的构成通常比较单一。但对于采购两种或两种以上数量不同或者需求量待定的货物项目,可以借鉴工程项目投标中的不平衡报价法,即将需求量大的项目价格稍微报高,需求量小的项目价格报低甚至接近成本价,一旦中标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
⑹ 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关于“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4、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5、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2、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3、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5、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6、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6、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7、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2、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九、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1、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 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十二条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2、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3、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2、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4、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