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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什么时候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发布时间: 2023-05-22 08:11:19

‘壹’ 建筑工程合同的形式

建筑工程合同 的形式是书面形式。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建筑工程合同类型有哪几种
按计价方式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划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三大类。根据招标准备情况和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选用其中的任何一种。
1、总价合同:总价合同又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明戚价合同。
承包商按投标时业主接受的合同价格一笔包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业主没有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商在完成承包任务后,不论其实际成本如何,均应按合同价获得工程款的支付。
(2)可调总价合同。
这类合同与固定总价合同基本相同,但合同期较长(1年以上),只是在固定总价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合同履行过程因市场价格浮动对承包价格调整的条款。由于合同期较长,承包商不可能在投标报价时合理地预见1年后市场价格的浮动影响,因此,应在合同内明确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方法和依据。常用的调价方法有:文件证明法、票据价格调整法和公式调价法。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按工程量报价单内分项工作内容填报单价,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所报单价确定结算价款的合同。承包商所填报的单价应为计入各种摊销费用后的综合单价,而非直接费单价。单价合同大多用于工期长、技术复杂、实施过程中发生各种不可预见因素较多的大型土建工程,以及业主为了缩短工程建设周期,初步设计完成后就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内所开列的工程量一般为估计工程量,而非准确工程量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时将工程项目的实际造价划分为直接成本费和承包商完成工作后应得酬金两部分。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直接成本费由业主实报实销,另按合同约定的方式付给承包商相应报酬。成本加酬金合同大多适用于边设计、边施工的紧急工程或灾后修复工程。由于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还不可能为承包商提供用于准确报价的详细资料,因此,在合同中只能商定酬金的激者陵计算方法。在成本加酬金合同中,嫌启业主需承担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而也就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全部。而承包商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也即表明对该类合同纠纷的处理,并未纳入专属管辖的范畴。因此,此类纠纷应当按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来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施工行为地法院均有管辖权。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上,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由被告住所地或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建筑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如下
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1、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
2、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
3、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
4、诉讼这是对争议解决最终方式。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贰’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适用条件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紧急工程)。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保密工程)。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即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计算,而在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合同价格,只能确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理费、利润及奖金组成。

‘叁’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法律分析: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1)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衍生问题: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1、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2、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3、成本加奖金合同;4、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肆’ 什么是成本加薪酬合同适用条件和缺点是什么


合同在工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施工承包合同主要有三种,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前两者很好理解,最让人头疼的是最后一个,今天呢,保标招标网小编就和大家好好剖析下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薪酬合同的含义: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即工程最终合同价格按承包商的实际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计算,而在合同签订时不能确定一个具体的合同价格,只能确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费、利润及奖金组成。

成本加薪酬合同的适用条件:
1.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紧急工程)。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2.新型的工程项目。
3.风险很大的项目(保密工程)。
成本加薪酬合同缺点:
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
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
因此,这种培卜合同形式在建配镇穗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综上所述,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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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即按成本取费合同,这是承包人要发包人偿付工程实际成本加一定酬金的合同。其中酬金由管理费、利润及奖金组成。酬金按实际成本一定百分率计算的,称为成本加按百分率确定酬金的合同;酬金按一笔固定数额偿付的,称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等。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不正常的情况。在一些扩建工程、修复工程、灾后羡橡早清理及恢复工程,或发生市场因素难以预测的情况,为了及时迅速地开工,用实际成如衫本加酬金最为合适。某些具有新技术性质的企业,也要求采取这种合同。对施工承包企业,这种合同可以确保企业的利润。成本加酬金合同有以下几种形式:1.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按成本加约定的酬金百分比结算总价。这种承包方式往往难于鼓励承包单位节约成本,由此导致总价难于控制的局面。为了控制成本,发包者常采取以下补救措施:(l)指定承包企业,使承包企业的代表参加发包方共同管,以求承发包双方利益的一致性。
(2)在协议中列出“会计公开”的条款,以便发包人员参与审查实际成本。
(3)加强发包单位咨询力量、检查力虽和信息的交流,以便在情况发生异常时及时作出选择。2.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按实际计算,酬金是一笔商定的总额。这种承包方式不利于承包单位为降低成本而作出努力。3.成本加浮动酬金。酬金浮动一般按一定比例,随着成本递增,成本酬金比逐步递减。4.目标成本加奖惩。目标成本由双方协商确定,按商定的百分比计取目标成本的酬金,实际成本低于目标成本时,降低成本按商定的百分比计奖,原目标酬金不变;超过目标成本时,按同一百分比计罚,原酬金则不能保证。此外还有工期的奖罚合同,适应建设单位对工期特殊要求,提前工期或延长工期按商定的办法奖罚。这种合同兄雀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陆’ 简述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1、总价合同:价格根据确定的由承包方实施的全部任务,按承包方在投标报价中提出的总价确定;持实施的工程性质和工程量应在事先明确商定。适用范围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2、单价合同:单价优先,即初步的合同总价与各项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之和发生矛盾时,则以后者为准.即单价优先;单价合同形式被国际承包市场广为采用。

3、成本加酬金合同: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适用范围需要立即开展的项目(紧急工程)。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6)土木什么时候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扩展阅读: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承发包双方就施工项目协商一个固定的总价,由承包方一笔包死,不能变化。采用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设计和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能随之做相应的变更,除此之外,合同总价是不能变动的。

因此,作为合同价格计算依据的图纸及规定、规范应对工程作出详尽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详图己完成的情况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承包方要承担实物工程量、工程单价、地质条件、气候和其他一切客观因素造成亏损的风险。

‘柒’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于

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以下情况:
1、工程特别复杂,激汪颤工陵缺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的情况。
2、或者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以总价合同形式确定承包商,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明败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的情况。

‘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下面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关于建设工程键迅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一)合同类型以付款方瞎凳式进行划分,合同可分:
1、总价合同是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单位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建设单位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包商,易于进行支付计算。适应于:工程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复杂、风险较小的工程。要求建设单位准备:详细全面的施工图纸和各项说明,使承包商能准确计算工程量。
2、单价合同是承包商在投标时,按投标文件就分部分项工程所列出的工程量确定各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合同类型。可使风险得到合理分摊,鼓励施工方降低成本。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双方对实际工程量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业主要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承担全部风险,承包方无风险,报酬较低。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的选择
1、项目规模和工期的长短规模小、工期短,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业主较愿选择。规模大、工期长,则项目风险大,不可预见因素多,此类项目不宜采用磨亮旅总价合同。
2、项目竞争情况承包者较多,业主主动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承包者较少,承包商主动权多。
3、项目复杂程度技术要求高,风险大的,承包商主动权多,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
4、项目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类别和工程量十分明确,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类别明确,但工程量与预计工程量可能出入较大时,优先选择单价合同。如类别和工程量都不明确,则不能采用单价合同。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总价合同准备时间和准备费最低;成本加酬金合同准备时间和准备费最高。
6、项目外部环境因素如项目外部条件恶劣,则成本高、风险大,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而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一般业主占有主动权,但要考虑项目的各种因素,确定双方都能接受的合同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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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宜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是

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用于如下情况:工程特别复杂,工程技术、结构方案不能预先确定,或者尽管可以确定工程技术和结构方案,但是不可能进行竞争性的招标活动并以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的形式确定承握纯包商;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隐皮源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灶态。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