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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规定造林成本多少

发布时间: 2023-05-22 03:21:07

⑴ 2022年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

林地补偿价格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征占用林地的统一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和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暂行办法》对征占用林地的补偿规定做出具体规定(可作参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被依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个人),必须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三条林地补偿费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达到挂果年龄的经济树种),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经济林林地(包括果园、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积计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种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计算;
7、防护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计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计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苗木年产值)的8倍计算;株数最大值不超过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当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计算,人工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计算;特殊灌木林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计算10、宜林地按当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计算;
11、迹地按当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计算;
12、针阔乔木混交林、乔灌混交林,按株数及合理密度进行面积分割。
第四条临时征用、占用林地的,按林地补偿费的50%缴纳,需伐除树木的,还应缴纳林木补偿费和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第十一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用于国家级公益林的保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级公益林是指根据国家林业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区划界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十三条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根据国家级公益林权属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包括管护补助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两部分。
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平均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管护补助支出14.75元,公共管护支出0.25元。
第十四条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工企业等国有单位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测算审核管理成本,合理确定国有单位国家级公益林管护人员数量、管护劳务补助标准。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用于集体和个人的经济补偿和管护国家级公益林的劳务补助等支出。
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监督检查和评价监测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五条财政部根据各省、国家林业局报送的国家级公益林征占用等资源变化情况,相应调整用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面的预算。
第十六条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国家级公益林管护合同。国有单位、集体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林业补贴
第十七条林业补贴是指用于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林业防灾减灾,林业科技推广示范,林业贷款贴息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八条林木良种培育、造林和森林抚育补贴具体支出内容是:
(一)林木良种培育补贴。包括良种繁育补贴和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良种繁育补贴主要用于对良种生产、采集、处理、检验、贮藏等方面的人工费、材料费、简易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以及调查设计、技术支撑、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管理费用和必要的设备购置费用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和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补贴标准:种子园、种质资源库每亩补贴600元,采穗圃每亩补贴300元,母树林、试验林每亩补贴100元。林木良种苗木培育补贴主要用于对因使用良种,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和穴盘容器育苗、幼化处理等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所增加成本的补贴;补贴对象为国有育苗单位;补贴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良种苗木外,每株良种苗木平均补贴0.2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树种苗木的补贴标准。
(二)造林补贴。对国有林场、农民和林业职工(含林区人员,下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造林主体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迹地、低产低效林地进行人工造林、更新和改造,面积不小于1亩的给予适当的补贴。造林补贴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
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补贴标准为:人工营造,乔木林和木本油料林每亩补贴200元,灌木林每亩补贴120元(内蒙古、宁夏、甘肃、新疆、青海、陕西、山西等省灌木林每亩补贴20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林木、竹林每亩补贴100元;迹地人工更新、低产低效林改造每亩补贴100元。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享受造林补贴的县、局、场林业部门(以下简称县级林业部门)组织开展造林有关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所需费用的补贴。
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
(三)森林抚育补贴。对承担森林抚育任务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林业职工和农民等给予适当的补贴。森林抚育对象为国有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中的幼龄林和中龄林。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纳入森林抚育范围。
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森林抚育补贴用于森林抚育有关费用支出,包括直接支出和间接支出。直接支出主要用于间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除草、割灌、清理运输采伐剩余物、修建简易作业道路等生产作业的劳务用工和机械燃油等。间接支出主要用于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等。
第十九条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与保护补贴,根据湿地、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重要性、建设内容、任务量、地方财力状况、保护成绩等因素分配。主要包括以下三个部分:
(一)湿地补贴主要用于湿地保护与恢复、退耕还湿试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湿地保护奖励等相关支出。其中,湿地保护与恢复支出指用于林业系统管理的国际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湿地自然保护区及国家湿地公园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的相关支出,主要包括监测监控设施维护和设备购置支出、退化湿地恢复支出和湿地所在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退耕还湿试点支出指用于国际重要湿地和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内及其周边的耕地实施退耕还湿的相关支出;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支出指用于对候鸟迁飞路线上的重要湿地因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造成损失给予的补偿支出;湿地保护奖励支出指用于经考核确认对湿地保护成绩突出的县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支出。
(二)林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保护区的生态保护、修复与治理,特种救护、保护设施设备购置和维护,专项调查和监测,宣传教育,以及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三)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补贴主要用于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和因保护生态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实施封禁保护的补贴支出。范围包括:固沙压沙等生态修复与治理,管护站点和必要的配套设施修建和维护,必要的巡护和小型监测监控设施设备购置,巡护道路维护、围栏、界碑界桩和警示标牌修建,保护管理机构聘用临时管护人员所需的劳务费等支出。

⑵ 开荒造林国家补助多少

  1. 第一次调整是2008年荒山荒地造补困塌助标准由50元/亩提高到100元/亩;仅过一年,第二次调整在2009年-2010年间补助标准就由100元/亩提高到了200元/亩;第三次调整是从2011年起,国家再次将荒山荒地人工造林(乔木)中央补助标准由200元/亩提高到300元/亩。

  2.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全市2003-2007年五条道路两侧绿化实施方案》和市林业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四条道路两侧造林绿化的实施意见》,对干线公路(济莱青高速、莱钢连接线、博莱高速、莱新高速、莱明路、莱麻路、仲临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荒山大户造林,由大户填制造林申请书、规划设计书、施工设计书,经所在地村委会、乡镇(办事胡尺铅处)政府、区林业局审核同意后报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财政局审核批准立项。按照“申请、立项、实施、验收、兑现”程序,实行“花钱买活树”、“以奖代补”政策裤好。松柏类绿化树木,主要是生态效益、景观效益、社会效益,可以结合当地资源发展生态旅游以及林下养殖家禽等途径来增加经济效益。

  3. 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部分林权手续可以转让,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转让时必须争得发包方同意,由发包方中止合同,并经合理评估、作价后按有关法律程序另行承包。
    二是有争议的林木所有权或林地使用权暂不能转让,待争议解决、权属明确后方可依法转让。
    三是按现行的《森林法》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使用权一般不能转让。

⑶ 植树造林能把沙子变成土地 太可笑了.

那是有这种情况的,一种是由外来生物所引起的比较多。比如速生桉等一些外来树种,不但吸水力强,而且吸肥力也极强,导致土地更加贫瘠、干旱。
沙漠化
1、概论

沙漠化指原由植物覆盖的土地变成不毛之地的自然灾害现象。此处所指的“沙漠”多数强调土地不适合植物生长或发展农业,而非因为地域本身干燥所造成的沙漠气候。不过,没有植物生长的土地由于不能蒸散分配水分,结果也可能反而导致干燥气候。
沙漠化现象可能是自然的。作为自然现象的沙漠化是因为地球干燥带移动,所产生的气候变化导致局部地区沙漠化。不过,今日世界各地沙漠化原因,多数归咎于人为原因;人口急速增长,所居土地被过分耕种以及牧畜,导致土地枯渴不适合耕种。
中东的美索不达米亚(今伊拉克)地区是世上最早发展农业的地域之一,从而发展成世上最早的文明发祥地之一。美索不达米亚的土壤本来甚为肥沃,不过由于过度的农业活动、人们不理会土地长期枯渴,更开发河段上流、采伐森林,上流土地从而不能吸收降雨,雨水一气流入河中造成水土流失以及洪水。
根据中国国家林业局于2006年6月17日的公布,中国沙漠化土地达到173万9700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以上,影响全国30个一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
干地(定义为降水量低且降水通常由雨量小、不稳定、时间短、强度大的风暴造成的那些地区)覆盖了全球40%的陆地面积,供养着世界上1/5的人口。这些干地的沙漠化是由于植被和可利用的水减少、作物产量下降以及土壤侵蚀引起的土地退化,它起因于人口增长、人类需求增加或者政治、经济压力(例如,需要经济作物来增加外汇)造成的过度土地利用,通常由自然发生的干旱启动或加剧。目前,沙漠化的速率是每年6万平方千米或每年0.1%的总干地面积。这对于70%的干地(全球陆地面积的25%)是一种潜在的威胁。
在干旱和亚干旱地区(也包括一部分亚湿润地区),在干旱多风和具有疏松沙质地表的情况下,由于人类不合理的经济活动,使原非砂质荒漠的地区,出现了以风纯档沙活动、沙丘起伏为主要标志的类似沙漠景观的环境退化过程。地球上受到沙漠化影响的土地面积有3800多万平方公里,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600万公顷土地发生沙漠化。沙漠化问题涉及的范围之广,已引起全世界关注。产生沙漠化的自然因素主要是干旱、地表为松散砂质沉积物和大风的吹扬等;人为因素主要是过度放牧、过度垦殖、过度樵柴和不合理地利用水资源等。沙漠化是环境退化的现象,是一种逐步导致生物性生产力下降的过程,包括发生、发展和形成三个阶段。发生阶段(初期阶段)是潜在带喊性沙漠化,仅存在发生沙漠化的基本条件,如气候干燥、地表植被开始被破坏,并形成小面积松散的流沙等;发展阶段,地面植被开始被破坏,出现风蚀,地表粗化、斑点状流沙和低矮灌丛沙堆,随着风沙活动的加剧,进一步出现流动沙丘或吹扬的灌丛沙堆;形成阶段地表广泛分布着密集的流动沙丘或吹扬的灌丛沙堆,其面积占土地面积50%以上。沙漠化的危害是破坏土地资源,使可供农牧的土地面积减少,土地滋生能力退化,植物量减少,土地载畜力下降,作物的单位面积产量降低。沙漠化已给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牧业和人民生活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沙漠化,是对世界农业发展的一个重大威胁。沙漠化是一不境退化现象。它使土地滋生能力退化,农做行乱牧生产能力降生物产量下降,可供耕地及牧场面积减少。由于沙漠化而致的水土流失、土地贫瘠,已使不少国家遭致连年饥荒。全受沙漠化影响的土地以达3800万平方千米。因沙漠化而失的土地,每年都高达5~7平方千米,几乎每分钟就有11顷的土地被沙漠化。如果沙漠化继续下去而得不到有效抑制,本世纪末,预计损失的耕地将会达到目前耕地的1/3,这是么危险的信号!我国也是一个土地沙漠化严重的国家,沙漠与沙漠化的地已由1949年的66·7万平方千米扩大到1985年的130平方千米,约占国土总面积的13、6%。沙化土地,每年还以60平方千米的速度增长。我国土地沙漠化的形成,除了因力作用而造成沙丘前移入侵的自然因素以外,由于过度农、过度放牧、过度砍伐、工业交通建设等破坏植被的人为因引起沙漠化的现象更为普遍。有一组统计数字很说明问题,臣我困土地沙漠化原因:森林过度采伐占32·4%·过度放占29·4%,土地过分使用占23·3%水资源利用不当占6%,沙丘移动占5·5%,城市、工矿建设占0.8%。由这些统数字可以看出,我国绝大部分(占95%)的土地沙漠化是人因素造成的。因此,保护和利用好土地,封沙育草,营造防风沙林,实行林、牧、水利等的综合开发治理·将会充分发挥植群体效应以达到退沙还土的目的。土壤是植物的母亲,是绿色家园繁荣昌盛的物质基础。保和利用好土地,就是保护了绿色家园,保护了人类自己。
所谓沙漠化指的就是土地上的生物。其生产力衰退甚至丧失,而会造成的原因,主要还是来自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 沙漠化最明显的地方之一,在撒哈拉沙漠南侧的撒黑尔。此地的北部,以游牧或放牧的型态饲养着羊和骆驼,把整个地区的植物都吃光了,导致土地光秃秃的一片。 而较为湿阔的南部,则因家畜过度繁殖,再加上原本不过方寸小的耕地,禁不起接连不断的耕作,整个地区逐渐变成不毛之地。
再加上水源不足,人们开始挖掘井水,当人群因水源而聚集,豢养的家畜也就多了起来,又再次加速了环境的恶化,促成沙漠化,这种恶性循环,使得该区人民生活普遍过得很困苦。 撒哈拉沙漠没有雨季,所以不会降雨,但只要是有任何一点点的水气,冗睡在地底下的植物就会争着冒出新芽,但很快的,又会过度放牧的家畜吃光了…所以沙漠化的土质现在仍在无声无息的扩大中…

2、防止沙漠化的对策和建议
1.严肃法纪,惩治行政腐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阶段,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与防治沙漠化有关的有《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目前又在制定《防沙治沙》,还制定了与这些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之所以称其为法律法规,是因为它们本身具有的权威性,严肃性和强制性。在一个法制的社会,没有凌驾于法之上的权力。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的本身就是非法,为法所不容。因此,任何违背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政府行为)都要依法进行惩处,并给予改正。否则,法不成法,只能助长行政腐败,扰乱社会秩序。
然而,在我们的各级政府部门中,总有人把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个人的特权,好像法律法规是给老百姓制定的,是专门用来管教老百姓的,而约束不了自己。凡符合自己和本部门利益的就依法行政;反之,则千方百计绕过“政策障碍”,甚至寻找种种借口,把法律法规撇到一边。应该说,正是这种执法部门的行政腐败,加剧了我国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的破坏。
建议全国人大以“西部开发,生态先行”为题,就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及时纠正各级政府执法中出现的问题,避免历史上大开发带来生态大破坏的悲剧重演。
2.环境问题的决策要有前瞻性和超前意识
我国保护天然林、在长江、黄河中上游首先禁伐天然林的决策是在1996年水灾后作出的;而禁止采挖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的决策也是在2000年春季沙尘暴和扬沙天气灾害连续袭击北京地区后作出的。均系亡羊补牢,付出了惨痛代价后而痛下决心。事实上,无论是洪涝还是干旱,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学者和媒体发出了“长江有变成黄河的危险”、“风沙紧逼北京城”这样的警告。我国高层决策者也并非置若罔闻,只是由于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群体,而政府的财政支持能力有限,难以当机立断。然而,凡属生态环境问题都有一种“叠加效益”,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从根本上解决,只能事倍功半,不可能遏制住环境加速恶化的步伐,而且将来一旦治理起来,费用也更加高昂,代价也会更加惨重,远远超过以生态环境为代价所换取的眼前的和暂时的利益。
建议国务院设立包括沙漠化在内的各类生态环境问题专家咨询小组和预警预报系统,为政府部门的高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加大防沙治沙的国家资金投入
中国治沙工程,国家长期投入不足。“八五”期间,国家投入治沙资金仅1亿多元,地方配套资金又很难落实,因为沙区多是“老、少、边、穷”地区,地方财力有限。相当一部分群众尚未解决温饱,很难拿出钱来防沙治沙。1999年国家投入治沙资金为3000多万元,主要用于治沙工程建设,按治理面积平均每亩投入2.26元,只够买两三棵小树苗,与实际需要相差甚远(有专家认为治沙经费每年需20亿元)。目前,在西北地区,造林一亩成本约100元,每亩治沙工程造林,则需500至600元。过去的办法是发动农民投工投劳,以弥补造林经费的不足。在现今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计划经济时代的低投资水平加行政命令,硬性摊派,无偿使用劳动力的办法越来越行不通了,更何况国务院三令五申不允许加大农民的负担,如果再不加大对治沙的投入,今后工作势必出现滑坡。事实上,由于缺乏经费,防沙治沙中的许多关键性问题,如节水技术推广、优良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得不到解决;许多治沙林场、苗圃、治沙站、保护站等基层防沙治沙单位、职工工资无保障,生产生活举步维艰、正常防治沙漠化的工作难以开展,同时也造成了工程建设速度慢、质量低、布局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管护力量薄弱,造林种草成果难以巩固等等问题。这些现状,与实现国家扶贫攻坚和经济建设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极不相称。
建议国家加大对防治沙漠化的资金投入,除多渠道筹集资金,与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工程相结合;还应制定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实行谁治理,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推广荒沙拍卖,租贷、转让、股份合作等治理方式,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全社会共同参与治沙的新局面。
4.建立国家防治荒漠化领导小组
防沙治沙并不是一个单纯的技术问题,同时也是社会问题和管理问题。它涉及了社会、经济、生态各个方面和林业、农业、水利、环保等各个政府部门。这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以往,沙漠化防治之所以不尽人意,主要原因之一是社会的各个部门各行其是,难以形成合力,甚至一个部门治沙,其它部门却在造沙。凡属环境问题,都是跨行政区横向发展的,而解决环境问题的政府部门却又是纵向设计的。如果恪守于这种部门分割和地域分割的纵向的行政管理模式,那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任何横向的环境问题的。因此,我们也必须横向来设计我们的环境行政管理体系,避免部门之间工作中的扯皮,内耗,分散和重复,提高生态建设工程的整体效率。为此,建议将国家防治荒漠化协调小组升格为国家防治荒漠化领导小组,由国务院直接领导,以提高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部门的职能分工,办公室仍设在国家林业局。同时,要加强“高级专家顾问组”的作用,保证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加科学技术和规划设计的透明度。
5.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将生态建设作为政绩考核指标
任何经济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都要产生或大或小的负面影响,一利带来一弊。然而,究竟是利大抑或弊大,如何趋利避害,则要通过对环境成本的评估,决定取舍。例如,近十年来,因挖发菜还使内蒙古2.2亿亩草场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坏,其中6000万亩沦为荒漠,其余的也处于沙化的过程之中。为此每年对牧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0亿元,生态破坏的损失不可估量,还引发了农牧民冲突,造成了影响民族团结的社会问题。因此,这种资源掠夺式的经济活动,理当在禁止之列。
可是,由于长期以来,我们对基层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中,只有发展经济的指标而无生态建设的指标,特别在脱贫目标上,一味强调增加牲畜的存栏数和粮食产量,从而助长了牧民过牧草场,农民毁林毁草开荒种地,而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则不在考核之列。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经济指标的快速增长,一些政府官员和政府部门不惜付出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任期内的“政绩”。这是导致急功近利,政府行为短期化与决策短期化的根源。
由此可见,环境的问题根植于我们社会和经济的结构、体系之中。不改变与生态建设的目标不相适应的社会经济结构、体系,改善环境的努力就不会有大的作为。目前,我们急待解决的就是把环境成本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并将生态建设的具体内容列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指标中去。
6.严格控制环境的人口容量,退耕与“退人”结合起来
环境对人口的容量是制定社会发展计划的基础。我国西部生态极其脆弱,破坏易而恢复难,“地广人稀”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由于环境容量十分有限,许多地区的人口已经超饱和。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北方荒漠化地区人口总数已达4亿人,比建国初增加了160‰。新疆160万平方公里土地,可供人类生存繁衍的绿洲仅有4.5%,目前农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00-400人,同东部沿海省份的人口密度已不相上下。20世纪初,塔克拉玛干沙漠周缘地区仅有150万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含沙漠、戈壁)2人;到80年代,人口增至513万,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8人,超过联合国制定的沙漠地区人口密度临界指标为7人的标准。青藏高原河谷合理的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不超过20人,而今在该地区却达90人,大大超出土地承载力。过垦过牧,造成风沙肆虐。西南地区山高坡陡,土壤瘠薄,植被破坏后石漠化严重。石漠化使土地永久丧失生产力,因此比沙漠化问题更严重,也更难以治理。
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要与“退人”结合起来,在生存条件恶劣的地区,逐步将超过环境容量的人口迁移出来,转移到小城镇,以便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后反复的问题和“靠山吃山”,继续破坏植被的问题,给大自然以喘息之机,恢复元气;同时,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效应的小城镇,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农业富余人口,也可以带动多种产业的发展,增加群众收入,缓和西部人口压力与土地承载力之间的矛盾。
7.保护、恢复与重建荒漠生态系统
沙漠化形成与扩张的根本原因,就是荒漠生态系统(包括沙漠、戈壁系统、干旱、半干旱地区的草原系统、森林系统和湿地系统)的人为破坏所致,是对该系统中的水资源、生物资源和土地资源强度开发利用而导致系统内部固有的稳定与平衡失调的结果。以往,我们一手植树种草,通过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防治沙漠化,另一只手却破坏荒漠生态系统,制造新的沙漠化土地。事实上,正是由于荒漠生态系统的破坏,尽管我们营造了“三北”防护林,实施了防沙治沙工程,却仍然未能在整体上遏制住沙漠化扩张的步伐。可以说,近半个世纪来,沙暴频频的真正原因,并非人工植被营造太少,而是天然植被破坏过甚。小环境的局部改善,抵消不了大环境的整体逆变。
有鉴于此,我们有必要调整防沙治沙战略,从片面重视发展人工植被转到积极发展人工――天然乔灌草复合植被;从单纯保护绿洲到积极保护包括绿洲在内的整个荒漠生态系统。只有重建荒漠生态系统,才能从根本上遏制住沙漠化扩展的势头,扭转防沙治沙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中的被动局面,也才能切实有效地改善我国西北地区的大生态、大环境。

⑷ 江淮平原地区造林成本

江淮平原地区造林成本在120000元到150000元。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人工造林每亩地陆桐造价大约需要费用120000元到150000元左右,纯哪江淮平原是一片平地,需要人工造林,人工造林早裤坦的主要成本是人工费用,占总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到百分之三十七,树苗成本大约占比百分之三十左右。

⑸ 不是种树的季节,重新恢复被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的费用该如何计算

  1. 这个应当由林业管理部门委托的事务所出具鉴定结论。价格应当以鉴定结论为准。

  2. 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和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其清尺中:答缓高被盗伐、滥伐林木的价值,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哪让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违法行为销赃的价格计算。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整地、种苗、造林、管护等有关费用,可按重新恢复被盗伐、滥伐林木的实际支出确定,也可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⑹ 目前林业方面有哪些具体补助政策

(1)防护林工程补助:人工造林500元/亩,封山育林100元/亩。
(2)造林补贴:乔行正腔木林、经济林补助200元/亩,清樱迹地更新补助100元/亩(2017年以前标准,2017年标准暂未确定)。
(3)森林抚育补助:100元/亩(2017年以前标准,2017年标档衫准暂未确定)。
(4)退耕还林补助:125元/亩,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
(5)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共计1500元/亩,其中①种苗造林费300元/亩(可以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②补助1200元每亩(每亩第一年5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6)油茶种植补贴:新造油茶林400元/亩,油茶低产林垦复改造200元/亩,油茶新造幼林抚育100元/亩。
(7)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经济补偿14.5元/亩/年。
(8)公益林护林补助:1.5元/亩/年。
(9)天然商品林商业性停伐试点补助:11元/亩/年。

⑺ 植树造林与种植巨菌草的成本比较

植树造林与种植巨菌草的成本比较如下:
1、植树造林的成本包括苗木购买、基础设施建设(如颤液人工疏伐杂草等码洞帆)、人员培训、后期养护等方面。根据不同植物品种需求的差异,每公顷植树造林的成本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
2、种植巨菌草的成本包括场地选址、土壤改良、种子、肥料、劳动力等。由于巨菌草种植较为复杂,整个生长过程需要严格控制温度、湿度等环境参数,因此种植巨菌草需要更多的技术和管理支出。据报道,每公顷种植巨菌草的成本可能在数十万元以上。植树造林和种植巨菌草除了经济成本外还需要考虑社会、生态、环境等综合效益情况。例如,植树造林可以改善生态环境、保障水源、防止土地退化;而种植巨菌草主要用于草原恢复,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迟雹和促进畜牧业可持续发展。

⑻ 林地补偿标准每亩价格

林地征收补偿费用包括: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以下是内蒙古的补偿标准,供参考。《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对林木补偿标准和补偿费用的归属做了详细规定,详见下文。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补偿标准》

第四条用地单位使用林地应支付的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规定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支付给被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用地单位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需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最新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和管理使用规定的标准,由林业部门负责预收。属于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批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盟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盟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属于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由旗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五条 林木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补偿:

有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划分林种,按林种计算林木补偿费。

补偿基数:一般乔木树种按每亩6立方米出材量价值补偿;珍贵乔木树种按每亩6立方米出材量价值的3倍补偿。

乔木树种出材量价值,是指当地同一树种或同类树种的木材按当地市场价格销售所得的收入。

珍贵树种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I、Ⅱ级保护乔、灌木树种。

(一)乔木用材林林木和乔木薪炭林林木:为补偿基数的2倍补偿。

(二)乔木防护林林木:一般防护林林木为补偿基数的4倍补偿,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按补偿基数的5倍补偿。

(三)乔木特种用途林林木:为补偿基数的10倍补偿。

(四)乔木经济林林木和灌木经济林林木:按单位面积当地同类经济林盛产期正常年均产值的6倍补偿。

(五)乔木疏林林木: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的补偿标准补偿。

(六)灌木林林木(除灌木经济林林木之外):按同一林种乔木林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其中灌木国家级公益林林木按乔木国家级公益林林木补偿标准的0.5倍补偿。

(七)未成林造林地林木:乔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补偿基数补偿,灌木未成林造林地林木按补偿基数的0.5倍补偿。

(八)火灾烧死木:按火灾发生之前划定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九)有害生物为害木:按有害生物为害发生之前划定林种的林木补偿标准补偿。

(十)零星林木:一般树种依据测得树木的材积,按当地同树种同径级原木每立方米销售价格2倍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珍贵树种林木按一般树种林木补偿标准的2倍予以补偿。

(十一)苗圃苗木:按当地同种类苗木出圃时市场价的3倍补偿。

(十二)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林木的,按长期使用林地上的相同林种林木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被使用林地的地区某树种无法测算其成熟林林木出材量价值的,可参照邻近地区该树种的林木出材量价值测算补偿费用。

被使用林地的地区某树种无成熟林出材量供参照的,可参照生物学特征相近似的树种测算补偿费。

第六条经旗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核同意,农牧民按规定标准建设宅基地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林地,需采伐或移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不需支付林木补偿费。

第七条 因长期使用林地或者临时使用林地,需采伐或移除的林木和苗木归原林权权利人所有。

第八条林木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归被使用林地单位或个人所有,由用地单位支付给被长期使用或者被临时使用林地的林权权利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⑼ 林业局收取造林低压金标准是多少钱一亩

低效林改造属于森林抚育的范畴,按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00元”,“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范围内的国有林森林抚育补贴标准为平均每亩120元”。
不过这些补贴只有在工程范围内的林区才有,而且各地发放要求及数额可能不同,具体需要咨询当地林业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