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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管理成本最低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3-02-23 02:03:49

⑴ 什么是成本最低化原则如何理解这一原则

答:成本最低化原则是在一定的条件下分析影 响各种降低成本的因素,制定可能实现的最低 成本目标,通过有效的控制和管理,使实际执 行结果达到最低目标成本的要求。 在实行最低化成本原则时,首先,企业应注意 全面研究降低成本的可能性。在实际工作当 中,影响成本高低的因素很多,这些因素都能 达到最佳状态是最理想的结果。其次,企业要 研究合理的成本最低化程度。这包含两方面的 意思,一是要从实际出发,二是要注意成本最 低化的相对性。

⑵ 宗教事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宗教分类
集团社会之宗教,若由宗教发达史分类,可概分为原始宗教、国民宗教、世界宗教等。
(一)原始宗教,又称部族宗教,太古时代之宗教及未开化社会之宗教,如自然崇拜、精灵崇拜、图腾崇拜、巫觋教等。
(二)国民宗教,又称民族宗教,指行于部族、民族、国家等一定地域内之宗教,如日本之神社神道、印度之印度教、以色列之犹太教、中国之道教、儒教等。多与所处地域之社会风俗、习惯、制度等有密切之关系,而未必有宗教开祖或依据之经典,如日本神道,并无特定之教,而系以原始宗教为基础,根据国家组织而发展。又如我国之道教,有其特定之教祖,亦有其特殊之教格而适合国民之传统,故难以传入他国。
(三)世界宗教,如佛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此类型宗教多随个人之自由意志接受信仰,而顺从组织内之信条、仪礼、戒律等。通常多由特定之开祖所创倡,并以开祖之行迹及教说为中心,形成该教之教理与经典。教团之成立,多站在超越民族、国家等立场而创立,故其教法系以人类全体为中心,具有世界性与普遍性之性格。惟世界性之宗教虽以全体人类为中心,然实际上常以救济个人为基础,故具有探索心灵内面与侧重个人实践修行之特性。
依信仰对象之不同,可将宗教概分为三类:
(一)多神教,即崇拜多种神灵,多系自然形成之信仰,存在于原始未开化之时代。随同人智之发达,渐对自然神赋予意义、理想,次第成为高级神,而祖先崇拜、英雄崇拜等,在进化之社会中亦并行不悖。或有由一神教发展为多神教者,即对具有种种最高神性格之一神,将其性格分别独立,成为最高神之权化分身,而个别崇拜之,如佛教之教祖佛陀,于其智慧方面之理想化而权化为文殊菩萨、势至菩萨,于慈悲方面之理想化而权化为观世音菩萨,于实践愿行方面之理想化而权化为普贤菩萨。又观世音菩萨为随机度众乃有三十三身之化现,如圣观音、千手千眼观音、不空_索观音、柳叶观音、水月观音等。
(二)一神教,由崇拜自然之多神教,演进为崇拜具有诸神之德的一神。如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均为典型的一神教信仰。另如印度教中,虽有多神信仰之性格,然于众神之中,独尊一优于其他诸神者为最高神,乃诸神之代表,具有绝对之权威,此称单一神教,如湿婆派以湿婆为最高唯一之神,毗湿奴派以毗湿奴为唯一神。一神教亦可称交替神教,如梵天、毗湿奴、湿婆等三位神只,在不同宗派中有不同之地位,以湿婆为例,在湿婆派中为最高神,梵天与毗湿奴居次要而从属于湿婆。
(三)泛神教,又称万有神教。上记之多神教、一神教等,以实际信奉而属实践性之宗教,泛神论与之相较,其性质偏重于阐释哲学理论之理论宗教,以为宇宙现象之内部,有支配现象界之原理法则,而将此原理法则神格化,认为此'道理神'遍满于宇宙现象。印度奥义书中之梵即属道理神,梵存在于'个人我中,此乃最高理想'梵我一如'之基础。此外,十七世纪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之哲学所说之神亦属道理神。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⑶ 人为什么要信宗教

宗教对现实生活的积极意义首先,宗教使人变得平和、温良。而民性的温良有利于治理国家,社会的管理成本变低。这与提高国民素质的效果是一样的。有宗教信仰的人大多都是很善良的人,甚至老好人。美国就是一个宗教国家。由于很多人信教,人与人总是那么友好善良。在国内大街上陌生人迎面而来的时候偶尔目光相碰,其结果是大眼瞪小眼,接着就过去了。而在美国的镜头是对方冲你一笑。这是我最不习惯的地方。人家冲我笑了我还保持着无动于衷,显得很无礼。
我在外面接触了很多同胞,也接触了其他地球村的各位村民,最多的是印度人。相比之下,印度人比中国人善良温和很多。中国人很多劣根性明显:自私,猜忌,媚上欺下,攻击性人格。印度人几乎没有这样的。我认为这很大程度上跟宗教有关,因为印度几乎是个全民信教的国家。中国过去那些信佛的人也很好很善良,只是现在硕果仅存的多为老人了。
其次,宗教让人敬畏自然。有了这份敬畏心,人与环境就变得和谐多了。以前在老家,小孩都被教育不要打燕子,否则会害什么什么病。在我小时候燕子是不怕人靠近的,因为没人抓它们。但从80后的孩子们开始,大家破处迷信开始打燕子。现在老家的燕子成了特别怕人的鸟。以前老人还常告诫小孩,说不要往河里排泄便溺,不要污染公用水井啥的,否则要遭如此如此的报应。我不知道这些算迷信还是算宗教,不管怎么说在无神论占上风之前人们的行为的确得到了约束,社会变得和谐,人们不必担心饮用水的大肠杆菌超标,等等。第三,宗教使人的心灵有所归依。虽然我现在是个彻底的唯物主义者,但是也常常会有无聊空虚的时候。那时候我觉得如果我是个信教的,也许宗教就能让我感到充实,我可以去拜佛或者去教堂。可惜我不是。我常常觉得人性有些奇妙东西的确是超越物质的,人的精神世界绝对需要有一套运作规则予以调理,而宗教给人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人大概是唯一能觉得无聊的动物,其他动物永远没有这种心理感受。
总的来说,我认为宗教是人类文明漫长演化中出现的一种自我管理模式。我猜想在宗教出现前,人类社会一定比较野蛮和不稳定。后来出现了宗教,社会成员就规矩了很多。社会稳定了就能给艺术、科学的发展提供机会。有人会认为大家受教育程度提高了,不需要宗教也能建设和谐社会。从我周围的同胞身上,我觉得这是不可能的。千万次的事实告诉我们,人的素质跟受教育程度没有必然的关联。
宗教当然也要导致暴力的时候发生,比如教派之间的斗争啥的。但是事情要两面看了。毕竟宗教的积极意义要远胜于消极意义。理想的状态是剔除消极的东西,保留积极的东西。但辩证法告诉我们,这很难。

⑷ 宗教场所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完整、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当报为其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宗教事务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主要包括下列任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本场所的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进行会计核算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实施财务公开,如实反映本场所财务状况;
(三)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本场所正常运转;
(四)规范本场所收支管理,严格审批程序;
(五)规范本场所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维护合法权益。
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
第七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会计、出纳、资产管理等必要的财务人员。财务管理机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一般由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等组成。会计、出纳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应当遵循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和任职回避的有关规定。
曾因发生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行政处罚期间的人员,不得担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等。
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是本场所财务管理责任人,应当全面负责本场所的财务管理,支持财务管理机构、财务人员依法实施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体负责并组织开展本场所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国家有关财务、资产、会计规定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会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处理工作,保证核算反映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出纳应当依法依规履行办理本场所的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等职责。
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务人员,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会计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以记录经济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机构代理记账。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五章收入管理
第二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包括下列类型:
(一)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出售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出租宗教活动场所资产取得的收入;
(四)政府补助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银行账户信息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宗教活动场所各项收入应当存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不得通过个人的支付宝、微信等互联网支付方式收取。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人出具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收据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做好相关记录。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开启捐款箱应当有三人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并登记,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人员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发起设立的慈善组织接受慈善捐赠,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出具收据并及时入账。
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单独核算,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依法纳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六章支出管理
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包括下列类型:
(一)举行宗教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开展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工作人员报酬支出以及水费、电费等日常性支出;
(四)进购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支出;
(六)其他合法支出。
第三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活动。
第三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应当经本场所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
宗教活动场所的大额支出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大额支出数额标准由宗教活动场所在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中规定。
第三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政府补助收入,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和借入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借贷双方应当签订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保证按期偿还。
宗教活动场所出借款项数额较大的,应当要求借方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参与非法民间借贷以及任何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制定资产管理制度,确保本场所的资产安全。
第三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四十条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等不动产,应当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产权变更、转移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转移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四十一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收藏的文物应当登记入账,按照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妥善保护利用。
第四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接受政府补助形成的各类资产,应当按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宗教事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指导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四条宗教团体应当协助、督促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帮助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四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财务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等。
第四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本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捐赠人和信教公民的监督。捐赠人和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人和信教公民反馈。
登记为法人的宗教活动场所,场所财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应当接受本场所监事(监事会)的监督。
第四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四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和财务管理机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相关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期间,宗教活动场所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宗教事务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承担管理职责的公职人员在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宗教教职人员的,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宗教事务局、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2010年1月1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公布的《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⑸ 宗教事务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我国家对于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宗教活动,制止非法宗教活动,遏制极端宗教活动,抵御外国利用宗教活动进行渗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的宗教事务。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⑹ 宗教是如何管理教众的

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宗教都有不同的管理方法,
例如,当年的教皇厅,很恐怖的管理制度啊。
不过现在好了宗教信仰自由了没人有权干涉个人的宗教信仰问题了,在不涉及到法律的情况下,但违反戒律自愿受罚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毕竟无规矩不成方圆,一切还要按规章制度办事。还有民族的风俗习惯也对其有一定的影响。
详细的可以去看下各个宗教的历史,
http://ke..com/view/8241.htm 这个是基督教的,在该页面右边有其他宗教的词条,点击即可进入,太多了有字数限制发不上来只能让楼主自己去看下了
当然要排除那些邪教,那些管理方法实在是太另类了。

⑺ 宗教寺庙自用的财产指什么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
第7号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1月7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王作安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加强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活动场所,是指依照《宗教事务条例》等规定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确保本场所资产安全有效,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第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应当按照《宗教事务条例》、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制度,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在本场所管理组织的领导下对本场所的财务进行管理。财务管理小组一般由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会计人员、出纳人员等组成。
第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会计制度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人员伪造、变造、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建立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档案,并妥善保管。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宗教活动场所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可委托相关宗教团体的会计人员代理会计事务;或者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联合聘请会计人员代理其会计事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担任,不得相互兼任。
宗教活动场所的会计、出纳、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特殊亲近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制定本场所的年度预算,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以适当方式通报当地信教公民。
第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年度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预算一般应当自求收支平衡,量入为出。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提供宗教服务的收入和宗教活动场所门票的收入;
(三)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的收入;
(四)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接受的捐赠应当及时入账,捐赠的是实物的,应当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核价入账。
宗教活动场所设有捐款箱的,该场所应当指定三人管理捐款箱。捐款箱开启时三人应当同时在场,当场清点捐款数额,登记并由三人签字后,交本场所财务管理人员入账。
第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任何人员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的财物据为己有。
宗教教职人员接收的捐赠给宗教活动场所的钱物,应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及时入账。
第十八条 政府资助宗教活动场所的专款,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收入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慈善事业。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主要包括:
(一)宗教事务支出;
(二)基本建设支出;
(三)宗教教职人员生活支出及其他工作人员报酬支出;
(四)日常性支出;
(五)从事公益慈善事业和其他社会服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款项的出借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借方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凭证,出借数额较大的,借方应提供担保或者抵押。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借入款项,应当考虑自身偿还能力,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保证按期偿还。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该制定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一年内(含一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预付账款、短期投资、存货和待摊费用等。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对流动资产的管理,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和存货等流动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五百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八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主要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和陈列品、图书以及其他固定资产。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对固定资产登记造册,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报告,并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宗教活动场所固定资产的出租、转让和报废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无形资产是指宗教活动场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其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宗教活动场所转让无形资产,应当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取得的收入计入本场所收入。
第二十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土地和拥有的房屋应当进行土地使用权属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要依照有关规定妥善保护,不得损毁。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接受和使用捐赠情况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应当提交的有关附表。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提交的财务报告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指导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信教公民提出的合理的意见和建议,该场所管理组织应当采纳。
第三十四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涉及财务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本场所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离任时,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宗教活动场所更换财会人员时,应当由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监督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时,应当进行清算。
宗教活动场所清算时,应当在其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本场所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本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对宗教活动场所会计事务未作规定的,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该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撤销该场所的登记。
第三十九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⑻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

针对如何引导信教群众主动参与脱贫攻坚、做好信教群众“自强、诚信、感恩”主题教育、规范宗教活动,充分发挥信教群众、宗教活动场所的积极作用,引导宗教活动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等问题,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在规范宗教活动场所管理上探索好的经验和有效办法。
一是强化领导,提升宗教场所管理水平。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宗教管理工作。今年以来,乡党委先后召开7次党委会议,研究民族宗教工作;乡党委书记定期听取民宗、统战工作,着力解决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分管领导多次到宗教活动场所检查、指导工作,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乡党委及时调整充实了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明确1-2名领导班子成员挂点联系宗教活动场所,并每季度到联系堂点讲授党的宗教政策,检查安全生产,与教牧人员座谈,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同时,选优配强了各村网格员和信息员,切实加强民族宗教工作。
二是完善制度建设,树立依法管理意识。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要求,积极引导发挥宗教团体作用,指导各宗教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财务、安全、卫生、消防、档案、库房等制度,用制度来保障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做到重大事项集体讨论;把遵守宗教教义教规和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相结合。
三是加大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紧密结合宗教活动场所“六进”活动,制作《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折页发放到全乡17个堂点及信教群众,提高教职人员及信教群众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的法律意识;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到宗教活动场所宣讲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脱贫攻坚政策;扎实开展国旗、国歌、宪法和法律法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优秀文化、扫黑除恶政策进宗教活动场所的“六进”活动。不断提高教职人员综合素养。
四是坚持固本强基,积极推进人才强教。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交流等形式,积极加强对宗教场所负责人和教职人员的沟通、交流和培训。同时,努力提高宗教界代表人士的政治地位,鼓励引导带头人要以身作则,以榜样的力量影响信众,带领信众弘扬爱国爱教传统,共建和谐社会。
五是强化关爱,加强服务保障。动员引导教职人员按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养老保险;同时,开展“送健康”进宗教活动场所工作,开展一次健康讲座和一次成本价健康体检,符合条件的免费体检,在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一次卫生消杀;及时为宗教活动场所解决饮水、用电等困难。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

⑼ 宗教事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基层宗教工作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机构体制不顺,执法主体资格不明。09年县级机构改革后,我省还有一部分的县级宗教部门与统战部合署办公,并设为内设机构,未列入政府行政序列,执法工作主体资格得不到落实,与国家依法行政相关法规不相适应。

2、基层网络不健全。宗教工作重点在基层,但当前乡镇一级宗教工作力量薄弱,工作机制和工作网络落实不到位,尤其是村一级。从我县的实际看,“三级网络、二级责任制”虽已初步形成,但尚存在不够健全的问题。各乡镇党委虽都配备了兼职统战委员分管宗教工作,但统战委员变动较快,且是兼职职位,主职工作任务重、工作忙,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去开展好宗教管理工作。在干部考核指标中,宗教工作占的比重较小,对考核结果几乎没有什么影响,使得宗教工作难以摆上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长效管理机制难以形成。

3、信教队伍素质低。我县目前现有的宗教教职人员除少数具有较高宗教文化素养外,有相当一部分宗教教职人员自身宗教学识水平不高,难以引导信众,宗教教职人员总体素质亟待提高。

4、行政执法难实施。随着《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的相继实施,对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但由于宗教部门执法手段不完备,有法难依、有法难究的现象突出,特别在执法过程中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上缺乏强制措施,以致一些宗教问题迟迟难以解决。

二、加强宗教事务管理的几点建议

1、切实加强县级宗教工作执法主体建设。进一步理顺宗教部门机构设置,民族宗教部门独立设置,列入政府序列,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单列,确保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以便有效履行依法行政职能,为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夯实基础。

2、健全网络,落实责任,完善基层宗教工作机制。强化属地管理,健全“三级网络、二级责任制”,把宗教工作纳入乡镇两个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做到明确目标责任,量化考核内容,提高考核份量,加大考核力度,确保落实到位。县宗教工作协调小组要发挥在全县宗教管理工作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督促乡镇、村宗教管理职责的落实,对那些宗教事务管理不力,宗教活动混乱,宗教问题突出的地方领导

干部,必须严肃处理,真正使宗教工作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

3、加强爱国爱教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建设。为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教育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特别要重视有一定培养前途的年轻宗教人士的培养,可选送部分到佛学院、神学院学习深造,提高他们传正道、讲真经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宗教学识修养,努力建设一支爱国爱教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要积极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利用他们在信教群众中联系广泛、具有一定影响和诚信的优势,争取人心,凝聚力量,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更好地为维护宗教领域稳定服务。

4、进一步完善宗教管理法律法规。针对宗教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台相应的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为基层的宗教事务管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撑。要综合应用好政策、法律、宣传、教育、行政等各种手段,综合协调宣传、统战、宗教、公安、安全等政府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力量,多方面多手段地协调和管理宗教事务,不断推进宗教工作法制化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