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事故车评估中什么时候用成本法
常用方法之—重置成本法,常用方法之—现行估价法。重置成本是指最大限度的参考所要评估对象的新车价格,如果同款式新车停产,则要参考同品牌相近车型的新车价格,然后再结合使用年限、使用情况、手续情况等因素利用折算公式折算器现实价格。一般来讲,一辆车一年之内二手车价格较其新车价格相比损失20%左右,一年之后按每年折价10%来进行计算。现行估价法是指以同款式、同年份、同使用期限的车辆在二手车市场上的平均价格为基础,再考虑所评估车辆的现时技术状况评定系数,以平均价格乘以系数从而判定车辆价格。这种方法是最贴近于市场真实价格的方法。
㈡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是指投资按成本计价的方法。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的核算适用下列情形 (一)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制一般存在于以下情况,如: 1.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的表决权资本。 2.投资企业虽然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50%或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是否具有实质控制权,可以通过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形来判定: ①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50%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 例如:A企业对甲企业投资,投股比例为40%,B企业也对甲企业投资,持股比例为20%,假定B公司在甲公司的权益全权由A公司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等于A公司控制了甲公司60%的表决权资本,因此A公司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②根据章程或协议,投资企业有权控制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例如:A企业对B企业投资,投股比例为40%。 ③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董事会等类似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 ④在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会议上有半数以上投票权。 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子公司,投资企业应当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投资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进行调整。 (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投资企业与其他方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为其合营企业。 例如:A、B、C、D公司共同出资成立E公司,合同A、B、C、D四个股东任何一个股东不能单独作出决策,在这种情况下E公司是由A、B、C、D四个公司共同控制的,则E公司就称为合营企业。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被投资单位为其联营企业。当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一般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此外,虽然投资企业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的表决权资本,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确认为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1)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并享有相应的实质性的参与决策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该代表参与被投资单位政策的制定,从而达到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2)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可以参与被投资单位的政策制定过程,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可以为其自身利益而提出建议和意见,由此可以对该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3)向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在这种情况下,通过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派出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力并负责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活动,从而能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 (4)依赖投资企业的技术资料。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依赖对方的技术或技术资料,从而表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 考试大为你加油 (5)其他能足以证明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企业在确定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时,应当考虑投资企业和其他方持有的被投资单位当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1)投资企业在当前情况下,根据已持有股份及现行可实施潜在表决权转换后的综合持股水平,有能力对另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或共同控制的,不应当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而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2)在考虑现行被投资单位发行在外可执行潜在表决权的影响时,不应考虑企业管理层对潜在表决权的持有意图及企业在转换潜在表决权时的财务承受能力,但应注重潜在表决权的经济实质。 (3)考虑现行可执行的潜在表决权在转换为实际表决权后能否对被投资单位形成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考虑本企业及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 (4)考虑现行可执行被投资单位潜在表决权的影响仅为确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能力,而不是用于确定投资企业享有或承担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
㈢ 简述资产评估成本法的定义,优缺点和适用范围
成本法定义:
就是在现实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评估对象,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评估对象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后的差额,以其作为评估对象现实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成本法的优点:
成本法作为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三大基本方法之一,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特别是对于不存在无形陈旧贬值或贬值不大的资产来说,在进行计算的时候只需要确定重置成本和实体损耗贬值,从而确定两个评估参数的资料,计算的依据又比较具体,并且很容易被搜集到,因此该方法在资产评估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特别适合使用在评估单项资产和没有收益,市场上又难找到交易参照物的评估对象。
成本法的缺点:
由于成本法本身特殊的性质,市场上不易找到交易参照物的和没有收益的单项资产,因此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并不多。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成本法在现实应用中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时,往往容易将无形资产漏掉,为了防止评估结果的不实,还需要再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验证,也增加了操作的复杂性。
成本法的适用范围:
成本法适用于可复制、可再生、可重新建造和购买的,具有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特性的单项资产。比如说:各种房屋建筑物、各种机器设备,以及具有陈旧贬值性的技术专利、版权等无形资产。另外,也适用于可重建、可购置的整体资产。例如:宾馆、剧院、企业、车间等。但是,与整体资产相关的土地不能采用成本法评估。
(3)什么情况下用估计成本法扩展阅读:
成本法的评估程序:
第一步,被评估资产一经确定即应根据该资产实体特征等基本情况,用现时(评估基准日)市价估算其重置全价。
第二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及总使用年限。
第三步,应用年限折旧法或其他方法估算资产的有形损耗和功能性损耗。
第四步,估算确认被评估资产的净价。
参考链接:网络——成本法㈣ 长期股权投资,什么情况用成本法,什么情况用权益法
会计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有两种:成本法与权益法。
(一.)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范围是:
1.企业能够对被投资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
(二).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范围是
1.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2.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占股权的20%-50%)的长期股权投资。即企业对其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㈤ 什么情况下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控股50%以上以及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用成本法,其余权益法。
㈥ 什么情况下要采用成本法
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实例3-95】沿用【实例3-93】,2020年12月31日,该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每股分派0.6元,并于2021年2月1日实际支付。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该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000
贷:投资收益3000
(2)2021年2月1日,实际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应收股利3000"
㈦ 什么情况下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权益法和成本法 的适用范围: 权益法适用情况是对合营、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核算,通常占股在20%~50%。成本法适用情况是对能够实施控制的企业或者是子公司,即占股在50%以上。
首先,成本法和权益法都会在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汇总中发挥作用,区别在于双方的适用范围不同。当企业面临不同的情况时,所采用的方法也会随之改变。例如,这种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没有控制、没有共同控制、没有重大影响。且该企业占本单位有表决权资本总额不足20%的,在其他单位投资;或者虽然占有20%以上的表决权,但没有重大影响,这些情况都适合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般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保持不变,但也有例外,如追加投资、将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为投资或收回投资等。被投资单位确定的利润或现金股利可作为当期投资收益分配。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上述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计净利润的分配。这些超额利润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收回,以抵消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收到现金股利时,应当在成本法下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当投资后累计应收股利大于投资后累计净利润时,两者的差额为累计投资成本冲减金额,本期应冲减或恢复的投资成本需要调整,以前期累计投资成本冲减为基础;但如果投资后累计应收股利小于或等于投资后累计净利润,且存在前期未收回的投资成本,则应先收回全部数据,再确认投资收益。
权益法是指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一定比例(被投资企业在被投资企业权益资本中所占份额)计价的方法。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时,除因权益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影响而导致账面价值增加或减少外,还应变更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例如,被投资企业盈利或亏损。使用这种方法时,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投资权益比例将被投资企业每年的净损益列为自己的投资损益,并以投资的增加或减少表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㈧ 成本法来评估的评估对象有哪些
成本法适用的估价对象:
新近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简称新开发的房地产)、可以假设重新开发的现有房地产(简称旧的房地产)、正在开发的房地产(即在建工程)、计划开发的房地产(如期房),都可以采用成本法估价。对于很少发生交易而限制了市场法运用,又没有经济收益或没有潜在经济收益而限制了收益法运用的房地产,如学校、医院、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行政办公楼、军队营房等以公益、公用为目的的房地产,特别适用成本法估价。化工厂、钢铁厂、发电厂、油田、码头、机场之类有独特设计或者只针对特定使用者的特殊需要而开发的房地产,以及单独的建筑物或者其装饰装修部分,通常也是采用成本法估价。
在房地产保险(包括投保和理赔)和房地产损害赔偿中,往往也是采用成本法估价。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其他损害中,房地产的损毁通常是建筑物的局部,需要将其恢复到原状;对于发生建筑物全部损毁的,有时也需要采取重建方式来解决。另外,在房地产市场不够活跃或类似房地产交易较少的地区难以采用市场法估价时,通常只好采用成本法估价。
成本法一般适用于评估可独立开发的整体房地产的价值。当采用成本法评估局部房地产的价值时,如评估某幢住宅楼中某套住宅的价值,通常是先评估该整幢住宅楼的平均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朝向、楼层、装饰装修等因素调整后才可得到该套住宅的价值。在实际估价中,根据估价对象这类房地产的开发方式,还可能需要先求取整个“小区”的平均价值,然后调整到“幢”的平均价值,再在此基础上进行朝向、楼层、装饰装修等因素调整后得出该套住宅的价值。采用成本法评估开发区中某宗土地的价值,通常也与此类似。
成本法估价比较费时费力,测算估价对象的重新购建价格和折旧都有较大的难度,尤其是那些建筑物过于老旧的房地产。如果一个建筑物已很破旧,基本上没有了使用价值,这时就不宜采用成本法估价。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建筑物,一般是根据拆除后的残余价值来估价;对于整个房地产,一般是采用假设开发法,根据其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减去开发的必要支出及应得利润来估价。因此,成本法主要适用于评估建筑物是新的或者比较新的房地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