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矿业企业的“账务处理方法”有哪些
两类矿业企业的账务处理方法不同,各自的处理方法如下:
第一类企业: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一、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
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和“地质成果”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二)账务处理
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石油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并转入开采的,形成资产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未形成资产的部分,经批准予以核销,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勘探结束全部未形成地质成果的,经批准核销已发生的勘探开发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二、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核算
(一)会计科目
企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采矿权使用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二)账务处理
企业申请取得采矿权,其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借记“管理费用—采矿权使用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科目。
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应按应交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
实际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探矿权和采矿权转让的核算
国有企业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在转让时,应首先补交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部分,借记“地质成果”、“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按规定转增资本的部分,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规定上交的部分,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转让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探矿权和采矿权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
国有企业按规定转让由本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探矿权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等科目。
企业按规定转让由本企业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所转让采矿权的摊余价值,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四、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下增设“地质成果”项目和“勘探开发成本”项目,分别反映企业因地质勘探而获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以及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二类企业: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
一、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探矿权,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地质勘查单位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应直接计入地勘生产成本。地质勘查单位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地勘生产—××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采矿权,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应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科目。
地质勘查单位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除应交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采矿权价款。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地质勘查单位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
实际交纳采矿权使用费、价款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地质勘查单位进行地勘生产发生的各项成本以及结转地勘生产成本,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有关地勘生产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其中,自行出资勘查发生的地勘生产成本,没有形成地质成果的,应转作损失,从“地勘生产”科目转入“管理费用”科目,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四、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探矿权或以探矿权对外投资,按现行《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关于转让地质成果的规定处理。
地质勘查单位经批准转让采矿权,按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多种经营收入”科目;同时结转所转让采矿权的摊余价值,借记“经营成本—多种经营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
㈡ 矿业会计的成本账务处理怎么做
矿业公司的帐务处理其实很简单。矿产品单一成本好算,分采矿与掘进两部分。收入与其他的行列一样。一般纳税人交17%增值税,成本主要是工资,木材,电力。一定要注意生产部门所报的产量与盘点的准确性。另外还要交矿产资源补偿费。从管理费列支。 矿业会计,可以说非常麻烦。虽然做起来不是很难。但矿业销售等,基本上不会开发票,也就是说。矿老板一般都有收入隐瞒,这样万一以后出问题,会计肯定倒霉,另外,很多钱支出更本不会有发票,且金额很大(具体用到什么地方,呵呵)你怎么进帐?!老板根本不会告诉你怎么做,反正你是他会计,这事情你自己搞定。总的说,对于矿业,可以说进出款项金额大,且没有发票。
㈢ 矿业会计处理方法
1、采购原材料入库:坑木、皮柴、棵子、炸药等
借:原材料——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原材料的出库:(根据每月汇总数处理:上月结存+本月购进—月末结存=本月消耗)
借:生产成本——原煤——制造费用——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贷:原材料——坑木——皮柴——棵子——炸药
3、原煤生产过程中的 工资、折旧费用、(水)电
(1)记提工资:
借: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发放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2)记提折旧:
借:生产成本——原煤——制造费用——折旧费用
贷:累计折旧
(3)水电费用:
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水电费
贷:库存现金 (若有预提:贷:预提费用——水电费)
4、原煤入库:(根据本月汇总出煤数量)
借:库存商品——原煤
贷: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制造费用
5、原煤销售:
借: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原煤(X /1.0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6*X)
注:上述计算是针对小规模纳税企业的,其中变量X 是该原煤的实际销售额
6、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原煤
贷:库存商品——原煤
7、税金的计算:
(1)增值税:
增值税=收款 / 1.06 *0.6
(2)资源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资源税
贷:应交税费——资源税
(3)城建税:
城建税=增值税 * 7%
教育费及附加=增值税 * 3%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城建税——教育费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城建税
其他应付款——教育费及附加
(4)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应付福利费;
应付福利费=工资总额*14%
职工教育经费=工资总额*1.5%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借:生产成本——原煤——直接人工
管理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
㈣ 矿山地质灾害治理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一)采矿权取得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优先取得的在原勘查区内的采矿权(国家出资或自筹资金),应按实际发生的实际成本和其他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地质勘查生产——××项目”、“银行存款”(成果鉴定登记验收费用)。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出让形式获得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通过转让即出售、作价出资、合作等形式从出让方获得的采矿权,应按实际支付的采矿权价款及其他相关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实收资本”等科目。
(二)采矿权后续支出的核算地质勘查单位和一般矿山企业对取得采矿权后发生的后续支出,一般应予资本化。即首先按实际发生的支出,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有关科目;然后按新探明储量与当年的产量重新核定摊销年限,分摊采矿权价值。
(三)采矿权价值摊销的核算采矿权取得后,在其使用期间,按其预计使用年限分摊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
(四)采矿权出售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出售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 “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转让时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转让由其自行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的,反映获取的实际收入并结转成本,即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借记“其他业务支出”,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
(五)以采矿权对外投资的核算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用其实际占有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投资时,应首先补交采矿权价款或按规定转赠资本,即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贷记“银行存款”或“实收资本”;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采矿权——××项目”;投资后的会计处理依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利用自筹资金形成的采矿权进行投资,一般应按评估确认的价款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其会计处理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 ——长期股权投资》进行。
(六)采矿权减值的核算会计期末,一般矿山企业或地质勘查单位应对已入账的采矿权进行减值测试,如果出现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提取减值准备。按确定的减值数额,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采矿权减值准备”。由于采矿权属于无形资产范畴,提取减值准备后一般不会出现价值转回的情况,因此,对采矿权计提的减值准备在以后期间一般不予转回。
㈤ 工业企业修建厂房发生的地质勘察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
工业企业修建厂房发生的地质勘察费属于建厂费用,应记入在建工程科目。
如非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而只是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的修建事项,则应予并入原资产价值,加计固定资产原值则可,如不属于固定资产事项的,则可先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处理,分期进行费用摊销(一般不少于3年摊销期)。
建厂房费用应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5)地质勘探怎么结转成本扩展阅读:
地质勘察注意事项:
1、根据拟建建筑的高度,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控制孔深,初步查明该深度范围地层、构造、岩石和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土的冰冻深度。
2、查明场地不良地质现象的成因、分布范围、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程度和发展趋势。
3、对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上的地区应判断场地类别和岩土地震稳定性。
4、初步查明地下水对工程的影响,应调查地下水的类型、补给和排泄条件,实测地下水位,初步判定其变化幅度及对基础的侵蚀性。
5、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此项工作由勘察人收集,费用另计,也可由甲方收集,并入初勘资料,以利布置建筑物时回避。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地质勘探费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在建工程科目审计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在建工程
㈥ 地质勘探成果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地质成果转让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转让地质勘查成果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基础,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确定。由于地勘单位地质成果的转让方式不一样,其转让收入的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地勘单位以拍卖、出售等形式转让自有地质成果,以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结转地质成果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及上缴税金,分别借记“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2)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有偿转让时,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验收签证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由于国家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收入必须先扣除原已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的实际成本(作为转增国家基金)后,其剩余部分才作为经营收入处理;如果没有剩余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实际成本时,则应将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因此,其账务处理与转让自有地质成果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将地质成果入账并计算差额(净收入)时,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国家基金”、“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支付交易费时,借记“经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如低于实际成本,则按转让价款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即可。
㈦ 地勘工作支出
地勘工作支出是地勘单位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任务所发生的并由地勘工作拨款核销的全部支出。地勘工作支出按其用途可划分为地质项目支出和其他经费支出两大类。在会计核算上,把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即工作项目成本)及应分配的管理费用,称为地质项目支出;把由地勘工作拨款核销的离退休人员费用、下岗(或待岗)人员生活费、抚恤人员费用及其他经费等称为其他经费支出。
一、地质项目支出
(一)地质项目
地质项目是指在指定地区,以矿产地或工作区域客观地质体为研究对象,独立编制地质设计,进行地质作业和施工,完成既定的地质勘查任务并提交地质报告的地勘工作项目,简称地质项目。地质项目是地勘单位进行经营管理,组织施工,考核地质找矿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基本对象。
地质项目按专业性质可划分为:①固体矿产地质项目;②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项目;③区域地质调查项目;④地球物理(化学)勘查项目;⑤石油地质勘查项目;⑥海洋地质勘查项目;⑦遥感地质项目;⑧地质科学研究项目;⑨成矿远景区划及资源总量预测项目。
地质项目按工作阶段可划分为:①基础地质项目;②普查地质项目;③详查地质项目;④勘探地质项目。
地质项目按其设计任务完成程度又划分为已完地质项目和未完地质项目。已完地质项目是指预定的地质设计任务完成并经验收,正式提交地质报告的地质项目;未完地质项目是指按照地质设计要求尚在继续工作的地质项目,或者勘查工作已经完成但尚未正式提交报告的地质项目。
(二)工作项目
工作项目是指完成一定的地质项目任务,取得预期地质和科研成果,所施用的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由于各类地质项目设计任务不同,所采用的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也有所不同,因此本实务只是示范性地列举了10个工作项目,地勘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需要,自行增设或减设工作项目:
(1)地形测绘:指采用不同的测量方法,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形图(含正图、草测图、修测图)。包括野外作业、内业计算(含电算)、图件清绘及制图等工作。
(2)地质测量:指测制各种比例尺的地质图(含正规图、草测图、修测图)。包括区域地质测量、矿产地质测量、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测量等从野外选点观测到室内清绘编图等工作。
(3)物化遥:指用地球物理方法、地球化学方法探测物化探异常没通过分析研究、推断解释地质构造和地下资源分布情况而进行的物化探和测井工作。包括从野外工作到室内计算、整理资料、解释制图等工作。
(4)槽井探:是为了揭露地表而挖掘的探槽(含样坎和露天坑),以及按一定井口规格由地表垂直掘进深度不超过20米的探井和回填工作。
(5)坑探:指用凿岩机械或人工开掘的各种地下坑道、斜井、竖井及封闭坑口等附加工作。
(6)钻探:指用各种机型、采用各种方法进行的钻探工作。包括开钻前的准备工作、钻进和辅助工作以及终孔后附加工作。水文地质钻探和工程地质钻探、地热钻探等包括在本项目内。
(7)岩矿测试:指岩矿分析,油、气、水分析,岩矿鉴定,土工试验及样品加工等分析鉴定工作。
(8)其他地质工作:指不能列入上述各项目的其他地质工作,如矿点检查、群众报矿、岩矿心保管、老窿清理、工程点测量及地质技术经济图书购置及保管工作。
(9)综合研究及报告编写:指以资料综合整理为主的设计编写、审查,及报告编制、审查、印刷等工作。
(10)工地建筑:指根据野外地勘工作需要,采用简易结构建筑和翻修各种生产生活用房,修筑简易公路、桥梁及水塔,购置帐篷、蒙古包、活动板房以及上述工地建筑的修缮及修理等。
(三)地质项目支出
地质项目支出是指为完成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任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地质项目实际成本费用和按规定列为支出的预算成本费用节余留有部分。地质项目成本费用包括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采用各种工作手段和技术方法(即工作项目)所发生的制造成本及应负担的管理费用。
二、其他经费支出
其他经费支出是指按规定由地勘工作拨款核销的、与国家预算内地质项目生产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其他经常性费用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人员费用、下岗(或待岗)人员生活费、抚恤人员费用及其他经费等。根据目前各省级财政对地勘单位预算管理情况,除项目经费有专门指定或单独下达外,所安排的经费原则上属于其他经费支出。
三、地勘工作支出的会计处理
为了归集和核算地勘工作支出,地勘单位应设置“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核算已经完成验收待转销的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核算尚在施工中的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核算按规定由地勘工作拨款核销的其他各项经常性支出。“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应按地质项目设置明细科目,并按工作项目、管理费用和节余额设置专栏;“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应按费用项目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一)地质项目支出的会计处理
地质项目支出包括未完地质项目支出和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的核算,主要是应计入地质项目成本的各种工作项目制造成本的结转、应分配的管理费用的结转和未完地质项目节约额的预提。已完地质项目指出的核算,主要是地质项目完成其总成本和以前年度已预提节约额的结转、已完地质项目完成年度节约额的计算和提取等。有关地质项目成本的核算方法,管理费用的分配方法,节余额的计算等,均将在后面章节中讲述。这里只作简单的账务处理方法介绍:
(1)期末,向各地质项目结转应负担的工作项目成本,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2)期末,向各地质项目结转应分配的管理费用,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3)期末,结转已完地质项目总成本和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节余额,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
(4)年末,提取已完地质项目本年度节余额,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节余”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5)年度终了,结转本年度未完地质项目预提的节余额,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节余”科目。
(二)其他经费支出的会计处理
其他经费支出一般是采用预算包干的办法管理,一般不应发生超支。如因各种原因出现超支的,应通过对外创收予以弥补。
其他经费支出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发生各项费用时,借记“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及其费用项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的结算及核销
(一)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的结算
(1)地质项目支出的结算,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按批准的地质项目预算数进行结算;跨年度延续工作的未完地质项目,按照本年度完成的计划进度和预算成本进行年度预结算,待该地质项目完成时,再按其总预算进行总结算;本年度结算数大于地质项目实际成本的差额,作为节余留有,本年度结算数小于地质项目实际成本的差额,即为超支,按规定渠道抵补。
(2)其他经费支出的结算,按批准的年度预算数结算。
(二)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的核销
地勘单位年度财务报告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和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数和其他经费支出数,冲销地勘工作拨款和地勘工作支出。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的拨款数与支出数结转下年度,不得冲销。如果批准数与财务报告上报数不一致时,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
㈧ 地质成果
一、地质成果概述及成果分类
(一)地质成果概述
地质成果是地勘单位在我国领域内通过合法勘查活动,按规定申请登记后获得的可供进一步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勘查成果及与之相应的探矿权和优先采矿权的总称。它既不同于实物资产,也有别于无形资产,是一种与自然矿床(矿体)等资源型资产及探矿权、采矿权密不可分的知识性、信息性资产。
(二)地质成果分类
按其性质、用途不同,可以分为:
1.矿产地勘查报告
矿产地勘查报告,是指在特定区域或成矿区带或已知矿产地,按照地质勘查工作程序,运用地质科学理论和各种技术方法、手段,对客观地质体进行调查研究所取得的用文字、图件、表格等形式表述的阶段性勘查报告或最终勘查报告。按地质工作阶段(或工作程度)不同,划分为:
(1)地质普查成果,包括固体矿产普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查、概查、普查报告;1∶20万及小于1∶20万比例尺(不含区调)的水文地质普查报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概查、普查报告。
(2)地质详查报告,包括固体矿产详查报告;水文地质详查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详查报告。
(3)地质勘探成果,包括固体矿产地质勘探报告;石油及海洋地质初勘、详勘、早期开发、油气田开发地质报告;水文地质勘探报告。
2.有价值的勘查资料
有价值的勘查资料,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勘查资料:
(1)以进行了地质勘查成果登记为基准,最早独立说明某一矿产地的地质状况,可作为矿产地发现权的证据。
(2)为其他地勘成果做出重大突破的不可缺少的早期成果。
(3)由某种勘探手段而获得的有价值的资料成果。
(4)能作为勘查登记的唯一依据。
3.实物成果
实物成果是指地质勘查单位在地质勘查过程中取得的可以单独评估入账的实物成果,具体包括:
(1)新发现的矿产地(点)、水源地;
(2)工业用油气井(探采井);
(3)探采结合扩孔水文成井。
地质成果按其所有权不同,可以分为:
(1)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包括主管部门投入的资金)等进行地质勘查工作,依法取得矿权的地质成果。
(2)国家地质成果,是指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包括中央及省级财政预算)进行地质勘查工作,其矿权属于国家的地质成果。
在现行会计制度中将地质成果视作无形资产进行管理和核算,这主要是从地质成果具有无形资产的某些特性来考虑的:①地勘单位主要是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其所有权属于国家,地勘单位不存在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问题。地勘单位承担的社会地勘工作,除了以地质成果作为交换条件的地质项目外,也是一种劳务性的承发包关系,也不涉及地质成果入账问题。②地勘单位自筹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是以对外转让或投资为前提的,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将地质成果对外转让或用于投资,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追加投入,也是一种资产让渡行为。因此,必须将地质成果作为资产入账。③用于转让或投资的地质成果,同购入或自行开发取得的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获得目的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为了出让,后者是为了持有。④地质成果实际上是地勘单位的工作成果,类似于企业的产成品,属于存货范畴。正因为如上原因,现行制度将地质成果视同地勘单位的一种特殊产品核算是合适的,并不是否定地质成果所具有的无形资产属性,也不构成与财务制度的矛盾;同时也便于与会计准则规定的无形资产范围一致。
二、地质成果的计价
(一)地质成果的计价
地质成果的计价是指地质成果的入账价值的确定。地勘单位拥有的各项地质成果并不是全部计价入账,只是用于自行开发、转让或向其他单位投资的地质成果,才予以计价入账。也就是说,地勘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质成果以及报经批准用于对外转让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才应作为资产计价入账。因为地勘单位的自有地质成果,主要是用于自行开发、对外转让和投资;地勘单位使用国家预算资金取得的成果,在授权给地勘单位进行对外转让或投资时,既是国家对地勘单位的资产投入,也是国家对该项地质成果所有权的让渡,所以,都应该作为资产计价入账。
地勘单位的地质成果一般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是指在取得地质成果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勘查、申请登记及为获得探矿权、优先采矿权所支付的总成本费用。按其来源不同,可作以下处理:
(1)地勘单位使用自筹资金自行勘查取得的,按其地质项目总成本以及申请登记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价入账。
(2)地勘单位购入的地质成果,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即买价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价入账。
(3)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由国家作为资产投入用于对外投资或转让的国家地质成果,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计价入账。
(二)地质成果入账时间
地勘单位应作为资产计价入账的地质成果,其入账时间也不同:
(1)地勘单位经批准准予转让、对外投资的国家地质成果,在转让、投资行为确立、产权发生转移时,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计价入账;平时以备查簿形式登记反映。
(2)购入的地质成果,在取得产权时,按实际支付价款加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税费计价入账。
(3)地勘单位自有地质成果,应于申请登记被主管机关批准后,按其实际成本计价入账。
三、地质成果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地勘单位应设置“地质成果”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借方登记由各种渠道取得的地质成果的增加数,贷方登记地质成果转让、投资等的减少数,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地质成果的结存数。
(二)地质成果取得
(1)自筹资金取得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通过自筹资金进行地质勘查取得的地质成果,其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应先在“地勘生产”科目进行归集,待地质项目完成验收、报告已备案,按规定的程序申请登记后,再按其实际成本,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科目。
(2)国家批准转入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于对外投资或转让的国家地质成果,由于其实际成本费用已作为国家地勘工作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因此,地勘单位在取得国家授权时,应对该项地质成果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确认,以其评估确认价值作为地质成果入账价值。批准确认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
(3)购入的地质成果。地勘单位购入地质成果,按实际支付价款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税费计价入账。会计处理为,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地质成果转让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矿产资源勘查成果实行有偿使用;有偿转让地质勘查成果必须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为基础,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确定。由于地勘单位地质成果的转让方式不一样,其转让收入的确定、会计处理方法也不一样。
(1)地勘单位以拍卖、出售等形式转让自有地质成果,以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按实际收取的转让价款,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科目;同时,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结转地质成果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发生的交易费用及上缴税金,分别借记“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费”等科目。
(2)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有偿转让时,应在地质成果资料正式移交受让方验收签证同时收取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转让收入的实现。由于国家地质成果资料转让实现的收入必须先扣除原已由国家预算拨款核销的实际成本(作为转增国家基金)后,其剩余部分才作为经营收入处理;如果没有剩余或者转让价格低于实际成本时,则应将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因此,其账务处理与转让自有地质成果账务处理是不一样的。将地质成果入账并计算差额(净收入)时,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国家基金”、“经营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支付交易费时,借记“经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转让价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如低于实际成本,则按转让价款全额转入国家基金即可。
(四)地质成果长期投资
1.科目设置及核算方法
地勘单位以自有或国家地质成果作为投出资产,与其他单位联营或折价入股,或者投给多种经营企业,应在“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核算。核算内容应包括地质成果的投出、收益和收回等。视其对被投资单位有实际控制权与否,如有实际控制权,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反之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2.在成本法下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核算
(1)地质成果投资投出的核算
① 以自有地质成果进行投资,按合同价或协议确定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当合同价或协议价大于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按其合同价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贷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当合同或协议价小于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合同价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按地质成果账面价值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② 以国家地质成果投资,按评估确认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
(2)地质成果投资收益的核算
地勘单位以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取得的收益,主要是联营单位分来的利润收入或被投资单位派发的股利。这两部分收益与其他长期投资收益一样,在“投资收益”科目中进行核算。收到联营单位分来的利润或被投资单位派发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3)地质成果投资收回的核算
地勘单位用地质成果对外进行投资,联营期满或转让股权收回投资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项投资的账面金额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收回金额与账面金额之间的差额,如属自有地质成果,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如属国家地质成果,借记或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① 以自有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小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② 以国家地质成果进行长期投资,当收回的投资金额大于该项地质成果投资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当收回的金额小于该项地质成果账面价值时,按实际收回金额,借记有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国家基金”科目,按账面价值,贷记“长期投资”科目。
3.在权益法下地质成果对外投资的核算
地勘单位采用权益法进行地质成果投资的核算,其会计处理方法与成本法有所不同,可参照长期投资中股权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处理,在此不再赘述。
(五)地质成果摊销的会计处理
1.地质成果摊销期限的确定
地勘单位已登记入账的地质成果用于自行开发的,应在其收益期限内平均等额摊销。由于开发性地质成果的受益期限与矿产地有效开采年限密切相关,一般可根据预计矿山服务年限加以确定,没有服务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不短于10年期间内摊销。
2.地质成果摊销的账务处理
地勘单位自行开发的地质成果,应从开始开发利用之月起,在其有效服务年限内分期等额摊入管理费用。其账务处理为:地质成果转入自行开发利用时,应按其账面价值,先转入无形资产,再按每月地质成果的应摊销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
㈨ 地质勘探费用是由哪方支出
由企业支出。
企业地质勘探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应先在地质勘探支出科目归集;期末根据股份公司有关地质勘探费用化的政策,将探矿权使用费、地质调查、物化探支出、勘探综合研究及储量评估项目支出、物理化学勘探各项支出,将干井成本转入本科目核销,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发生的支出
探井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借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探井完工后,根据地质结论分别处理:
对获得探明储量的探井,即成功井,应划分为有效井段及无效井段。有效井段是指主力油气产层段以上部分,具有工业油气产能,可形成探明可采储量。按有效井段实际发生的成本,借记“井及相关设施”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无效井段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地质勘探支出”科目。
以上内容参考:网络-地质勘探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