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施工怎么确认收入和成本
一、核定征收方式下的收入与成本确认
核定征收是由税务机关依据施工企业经营情况,在其正常的生产经营的条件下,对施工企业生产出的产品进行核定,最终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税款的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有三种形式:⑴按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⑵按成本费用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⑶按经费支出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总额×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一)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
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毛利率8%~10%)
要注意的是,当用应税所得率和收入总额对施工企业的所得率进行核定时,收入总额的构成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收入是不一样的。例如,“转让财产收入”并不是转让财产的净收入,而是对财产进行处置所取得的全部收入。
(二)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
采取直接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时,一是要参照当地施工行业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相似的施工企业的税负水平进行核定;二是必须要依据成本费用支出额进行定率核定;三是需要依据耗用的原料、机器设备等加以推算。如果我们选择前款所列的一种方法而无法对纳税额进行核定时,则可以采用两种或者是两种以上的方法进行核定。
二、查账征收方式下的收入与成本确认
查账征收,是指施工企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内,根据自己实际的经营状况,向税务部门申请企业的营业额与所得额,再经过税务部门的严格审核后,开出缴款书,然后由施工企业在一定的期限之内缴纳税款。
查账征收与定额征收都是针对所得税的,而且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都能够预缴,由于税务部门有时工作会过于繁忙,所以他会要求施工企业提前缴纳一部分税款,用于未来的抵减。查账征收施工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企业所得税=(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税率。
查账征收方式下,施工企业按是否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收入与成本的确认又大不相同。不执行建筑造合同准则的施工企业的收入与成本,通常以实际收款确认收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支出确认成本;执行建造合同准则的施工企业的收入与成本确认涉及因素较多,需要全面考量。现阶段,我国在确认施工企业的收入与成本问题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行为准则进行参考,这就需要我们权衡利弊,从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选择。
三、收入与成本确认的建议
(一)建造合同核算遵循的原则
施工企业在收入与成本核算方面的情况比较特殊、核算的过程也比较复杂,所以需要我们正确使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种核算方法。同时还要构建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体系,才能够就完成合同的已经发生和即将发生的成本加以科学、全面的评估与计算,从而提高施工企业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具体如下:一是对预计发生的总成本必须做到无偏差、及时、准确;二是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要及时归类、入账;三是加强计量部门、财务部门以及合同签订部门的交流与沟通,保证信息畅通,同时完善成本核算的监督机制,最大限度地提高成本核算的可靠性、真实性与准确性。必须注意的是,惟有在预计总成本合理且实际所发生的成本及时、有效归类到位的情况下,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核算才会更准确,所确认的收入与成本才更真实。
(二)施工企业合同成本的分析
⒈构成: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直接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工程费,指耗用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构使用费。二是其他直接费用,指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混泥土和钢筋混泥土模板及支架费、脚手架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施工排水降水费、二次搬运费用以及临时设施摊销等等。
间接费用,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规费包括工程排污费、社会保障费。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劳动保险费,固定资产的使用费、与建筑相关的设计费用、技术援助费用、办公费、水电费、差旅交通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用、税金等等。
⒉对于成本的处理
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人合同成本,间接费用的分摊方法主要有人工费用比例法、直接费用比例法等。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取得的、不计人合同收入的零星收益,这部分收益冲减合同成本。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三)加强施工企业收入与成本确认的策略
1.加大宣传力度,促进施工企业能够自行申报。税收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施工企业展开纳税宣传,从而使他们能够强化建账、建簿的意识,能够正确对收入与成本进行核算,同时严格执行纳税制度,自行申报,查账征收。如果确实没有建账能力,必须在正确核算收入与成本的前提下,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计算应税所得率。
2.加大力度规范建筑市场。政府应该就目前建筑市场比较混乱的情况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对建筑市场的操作行为加以规范。加大与建造合同相关的法律的立法力度,防止一些企业拖欠工程款项、反复变更工程计划等情况,保障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督促施工企业努力提高自身的财务管理水平,争取在建筑行业建立一套标准化的财务预算制度与申报制度。
3.加强合同成本核算的体系建设。一套完善的合同成本核算体系,能够有效确定合同之外所发生的一些成本,这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是非常必要的。在构建合同成本核算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需要参考企业发展实际情况以及创造的经营成果等因素。
2. 施工企业的收入和成本如何确认
按照我国会计制度的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计算。实践中,采用了形象进度法,即工程项目部每月末向企业工程管理部门按照施工形象进度估算本月实际完成的施工产值,工程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提供给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据以确认工程结算收入。由于我国建设领域信用体系不健全,建筑市场供求不平衡,以及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致使业主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成了习以为常的现象。另外,由于工程价款结算工作时间上的客观滞后,往往产值上报了,资金却迟迟不到位,这就产生了以下问题:①工程项目部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多报或少报工作量:与业主结账时,为了多收工程款,则多报工作量;向施工企业管理部门上报时,想方设法少报工作量,以达到延迟交纳管理费和税金的目的。②由于工程款的收取滞后于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产生了会计上计提了营业税及其附加,对税金入库却没有资金来源,只能靠施企业来垫付税金的结果,加重了工程项目部和企业的税负。笔者认为,可从改进施工企业工程结算账务处理方法上入手,做到既合理又合法地为企业管理服务。 1.统一工程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收入统计确认口径,一律以监理公司审定的工作量作为统计工作量和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施工项目部按照形象进度计算出来的实际已完工工程量,须经过现场监理公司的审核后报业主进行审定。会计实务上可以统一把工程监理公司审签的工作量作为实际已完工程量上报施工企业和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以此作为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标准,以便统一企业各部门及对外界的数据报告口径。 2.由于收入确认和工程款收取的不同步,税金的计提可参照所得税时间性差异,引入“递延税款”核算办法。虽然按上述办法采用监理公司审签的工程量作为收入的确认标准统一了数据的计量口径,但仍然存在价款收取滞后于收入确认的问题,从而造成应交税金入库困难和资金缺口严重。为了保证会计核算的配比原则,“递延税款”科目的引入将较好地解决这一问题。具体做法是:月末按完工百分比法根据工程管理部门(或工程统计部门)上报的已完工程量确认工程结算收入,同时计提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然后按照实际收到的工程款计算确认应上交的各种税金,记入“应交税金”科目。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应交税金”科目之间的差额,记入“递延税款”科目,待以后收到工程款再分期转回并上缴入库。“应交税金”科目中计提的各种税金确保按期纳税申报并入库。具体的会计处理为:①月末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②计提税金时,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或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金——递延税款。③税金入库时,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④以后收到拖欠工程款时,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⑤税款再次入库时,借:应交税金;贷:银行存款。 采用这种办法进行会计处理,待工程项目完工结算后,根据“递延税款”科目中的金额可以计算出业主拖欠的工程款金额,便于和“应收账款”科目核对。等到工程价款结清后,“应交税金”科目金额和“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科目金额一致,且收入、成本均是按实际已完工作量计算的,符合会计制度关于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的规定。
3. 会计工作中,怎么样确定收入和成本
收入的确认有很多种,有一般销售、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委托代销、附退回条件的销售、售后回购、提供劳务、建造合同、软件开发、奖励积分等等,以上确认收入的时点和方式都不一样
一般的销售,在企业货物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都转移给对方时确认收入,确认收入的金额一般按协议价或开票金额确认
外购存货的成本,主要由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用、包装费、运输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组成
其中:相关税费指的是进口关税、消费税、资源税、不能抵扣的增值税
4. 如何确认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应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任何一个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能确认收入
5. 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二章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6. 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
施工企业如何确认收入和成本的核算方法。具体分录怎么做?
施工企业现在一般是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之建造合同收入确认原则。
平时发生成本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分包成本
-其他直接费:水电费,材料二次搬运费,临设费等
-间接费用-办公费/差旅费/职工薪酬/业务招待费等
贷:银行存款
库存现金
应付账款
原材料
应付职工薪酬等等
月末将间接费费用分配至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
贷:工程施工-间接费用-结转
月末按建造合同,根据完工百分比确认当月收入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根据收入计提相应税金: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及附税
开票交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及附税
贷:银行存款
收到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过程当中与甲方办理签量时:
借:应收账款
贷:工程结算
收到工程进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
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工程款/材料款
贷:银行存款
工程完工时,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对冲: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假设有以下几种情况:
开出工程款发票100W,成本只发生了50W,是否可以预估?预估有什么依据吗?具体怎么做?
开出工程款发票100W,但成本发生了150W,怎么做?
关于上面这两问,您得明白,如果您按建造合同准则来进行账务处理的话,开票只是表明您要收款了,跟您发生的成本关系不是很大哈。成本该多少就多少,收款开票该开开,该收收哈。
如果当月开票当月结转,是按利润率5%结转的。但是实际拿到结算单后,利润率有10%,能冲回主营业务成本吗?跨年的怎么做?
同理,如果您按建造合同准则来进行账务处理的话,主营业务成本是按月结转的哈,跟您的利润率关系不大。
7. 新收入准则,怎么确认收入,5个步骤要掌握
文/财税有道
做会计的都知道,在这个行业唯一不变的就是每天都有新的政策变化,从2018年初的会计准则变化,到最近会计准则又有新的科目调整,会计人简直要忙疯了,根本学不过来。
那么,新收入准则发生了什么变化?
一、《收入》准则的主要变化
收入准则主要的变化是收入确认原则的变化,对收入的确认更明细,可以根据以下的迹象来做职业判断: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实的收款权利,即客户对该商品负有现实的付款义务;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了客户,即客户已经拥有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客户已实际占有该商品;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客户已接受了该商品;
其他表明客户已经取得了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上述6种迹象不需要同时具备 ,只要符合其中的一条能够证明客户拥有了控制权,就可以确认收入。
有了确认收入的标准,收入确认后,怎么计量呢?
二、收入确认计量的五步法
第1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2步,识别合同中的单向履约义务;
第3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4步, 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向履约义务 ;
第五,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这5步怎么操作?
三、 识别合同
识别合同,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
合同各方已经批准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的义务;
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有关的支付条款;
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者金额;(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未来经营收益)
一般来说在合同开始日满足前款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需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暂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合同,企业只有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无需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 ,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实际工作中有些交易刚开始就停止了,比如,本来要给客户盖栋房子,对方已经付款了,结果由于对方的原因合同终止了,也就是这个交易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了,而且企业已经收取的款项对方不再索要, 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作为一种负债来核算。
四、识别履约义务
企业需要确认收入的内容就是要识别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履约义务,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履约义务既包括合同中明确的承诺,也包括由于企业已公开宣布的政策、特定声明或者以往的习惯做法等导致合同订立时客户合理预期、企业将履行的承诺。(比如:保修)
单项履约义务包括两类:一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或服务。(比如:酒店服务、有线电视服务)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 ;
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
例1:4S店卖给客户一辆车,这辆车就是可以明确区分的一个商品,并且承诺保修期三年, 这就意味着合同中另外一个履约义务。
那么,在确认收入时,要判断在一个合同中有几项单项业务,要根据单项的履约义务来确认。
还有,有些时候是一系列的实质相同,转让模式相同的可以明确区分为商品或服务。
例2, 我们住酒店,每天酒店提供的服务实际上都是相同的,打扫卫生保洁是一系列的,我们可能要住10天半个月,那么这就是一系列实质相同的服务,在区分的时候就把它作为一个单向的履约义务。
例3,某建造承包商为客户提供电梯安装服务,合同价款是50万元,同时该企业承诺为客户提供3年电梯的保养服务,其价格为6万元,一次性收取。
在这个合同中,建造承包商给客户提供了两种履约义务:安装电梯和保养电梯,这两项可以明确区分的。那么,电梯安装确认收入50万元,一次性收取 6万元的保养服务分期确认收入。
在准则中还规定下列情形, 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不可单独区分 :
1、企业需要提供重大的服务以 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整合成合同约定的组合产品转让给客户 ;即企业把合同中所有承诺的商品组合到一起转让给客户。
例4,某建筑公司与客户签订了合同,为客户建造办公楼一栋,该施工合同中用到钢材、水泥、结构件、木材等。其中钢材、水泥和部分板材的品牌、规格在合同中以清单的形式附在合同后面。
也就是在合同中约定了在施工过程中要使用的各种材料,但是施工方不是材料单独卖给对方,而是把这些材料组合在一起卖给对方,给对方提供的是一个建筑产品。
2、该商品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的修改或者定制,这种情况下也不能把两种商品分别看作是两个单项的履约义务。
例:企业卖给客户一台电脑,同时提供和这个电脑匹配的软件,如果专门针对这个电脑修改了软件,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把软件和电脑分别看作两个单项的履约义务。
3、 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的关联性 ;
这种情况也不应该把合同拆成两部分,比如,在安装工程中给客户安装设备,企业把设备提供给客户时提供安装服务。这种情况就不能把设备和安装服务拆分开,因为它们是密切关联的。
五、履约时间的判断
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是在 一段时间内 完成的,还是 在某一个时点 完成,根据下列条件判断: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 ,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例5,甲企业承诺将客户的一批货物从a市运送到b市,假定该批货物在途经c市时,由乙运输公司接替甲企业继续提供该运输服务,由于a市到c市之间的运输服务是无需重新执行的, 表明客户在甲企业履约的同时并消耗了甲企业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
这种履约义务就属于在一段时期内完成的履约义务。
例6、甲企业与客户签订合同, 在客户拥有的土地上按照客户的设计要求为其建造厂房。在建造过程中客户有权修改厂房的设计,并与甲企业重新协商设计变更后的合同价款。客户每月末按照当月工程进度向甲企业支付工程款。 如果客户终止合同,已完成建造部分的厂房为客户所有。
客户在该厂房建造过程中能够控制在建的工程,那么工程施工合同也是在一段时间内履约的合同。
例7,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船舶建造合同,按照乙公司的具体要求设计和建造船舶。甲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内完成了该船舶的建造, 乙公司是无法控制在建过程中的船舶。甲公司如果想把该船舶出售给其他客户,需要发生重大的改造成本。假定该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即设计和建造船舶。
那么这种情况属于第3个条件,也属于在一段时间内完成的履约合同。
六、交易价格的确定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和服务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企业代 第三方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
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确定交易价格。 在确定交易价格时,企业应当考虑可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
在销售过程中,收取的增值税要交给国家,这实际上是替国家收取的一笔款项,在确认收入的时候要作为应交税费来处理,包括销售过程中替政府部门收取的基金。
1、如果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 按照期望值或者最可能发生的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 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因素消除时累计已经确认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
企业在评估累计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例8,甲公司为其客户建造1栋厂房,合同约定的价款是100万,但是在合同中同时约定如果甲公司不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20天之内竣工, 则需支付10万元的罚款,该罚款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上述金额均不含增值税。
根据以往的历史经验估计:工程按时完工的概率为90%,工程延期的概率为10%。
这就是一个可变对价,企业有可能收到的是100万,也有可能收到的是90万。
在确认收入的时候,按照刚才说的原则,考虑按照最有可能的金额确认。
例9,2018年3月,康美装饰公司向客户提供装修服务,合同价款是300万,并向客户提供了质量保障,同意完工3个月后, 如果室内环境不达标,就按照合同价的10%向客户支付赔偿 ; 完工6个月后,如果内环环境不达标,按照合同价款的20%向客户支付赔偿。 康美装饰公司根据以往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预计各种结果发生的概率如下表所示(价格均不含增值税)。
这个也是一个可变对价,根据概率确认交易价格=(300×50%+270×30+240*20%)=279。
2、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确定交易价格。 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3、 合同开始, 企业预计客户取得的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
例10 ,2018年1月份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的工期是30个月,工程造价是8亿元(不含税价)。 甲乙双方每季度进行一次工程结算,并于完工时进行竣工结算 ,每次工程结算额(除质保金及相应的增值税外)由客户于工程结算后5日内支付; 除了质保金外的工程尾款于竣工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 ;合同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用以保证项目在竣工后2年内正常运行,在质保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
如果结算之后5日之内付款不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和对方约定2年后质保金退还,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不是为了提供融资服务,因此,质保金没有重大融资成分。
例11 ,20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 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之后交货 ,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2年后交付产品时支付449.44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400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了货款。
在这个案例中,签订合同时,对商品没有控制权不能确认收入,但是企业已经收到了有关的货款,所以这种合同涉及到一个重大的融资成分。
甲公司在2018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按照上述两种付款方式计算的内含报酬率是6%,上述价格中不包含增值税,且不考虑相关税费。
在2018年1月1日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4,000,000
未确认融资费用494,400
贷:合同负债4,494,400,
合同负债相当于预收账款,这种情况下不能确认收入
2018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
借:财务费用240000(400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40000
2019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
借:财务费用254400(4240000*6%)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254400
同时结转合同负债
借:合同负债449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4494400
4、 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的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 ,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的确定交易价格。
单独售价,是指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
比如:企业给客户盖了房子,客户不给工程款,用房子抵款就属于非现金对价。这种情况下,要看客户房子的公允价值是多少。
七、确认收入
确定了交易价格之后,接下来是应该把交易价格分摊到各个单项业务中,看每一个单向义务的价格是多少来确认收入。
按规定合同开始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某一时间段内履行,还是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各项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对于在 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 确认收入。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产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者用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
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
比如,施工企业完成的建筑平方米、完成的公路里程等都可以作为产出法计算的依据。
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
对于类似情况下的类似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采用相同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
比如, 按照成本比例计算完工进度,其实就是投入法 。
例12,甲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 为该客户拥有的一条铁路更换100根铁轨,合同价格为10万元(不含税价)。截至2008年12月31日,甲公司共更换了60根 ,剩余部分预计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完成。
这个合同仅包含一项履约义务,该义务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甲公司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确定履约进度。
2018年年底,履约进度就是60/100=60%,确认的收入=10×60%=6万.
在下列情形下,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的调整:
1、已经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进度:
2、已经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约业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例13,2018年10月,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装修1栋办公楼,包括安装一部电梯,合同总价款是100万。
甲公司预计总成本是80万,其中电梯的采购成本是30万。
2018年12月甲公司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并经过客户的验收, 客户已经取得了对电梯的控制权 ,但是,根据装修进度,预计到2019年2月才会安装该电梯。截至2018年12月,甲公司累计发生的成本是40万,其中包括支付电梯采购成本30万元,以及采购电梯发生的运费人工5万。
这种情况下,算完工进度如果按40万作为已经发生的成本就不太合理,所以
2018年12月份合同履约进度:(40-30)/(80-30)=20%
应确认的收入和成本金额分别为:
(100-30)*20%+30=44万
(80-30)*20%+30+40万
3、 当履约进度不能够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总结一下收入确认的五步法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在新收入准则中,特别强调合同,强调合同中约定的履约义务和权利,而工程承包合同一般都是纸质的合同,但是收入准则里说的合同包括纸质的合同,也包括口头合同,所以,很大程度上这是一个职业判断。
8. 怎么确认收入和成本
摘要 确认收入:1.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前提;2.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基础;3.确定交易价格——关键;4.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核心;5.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判断。
9. 工程施工怎么确认收入和成本
施工企业,一般是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和成本,这个百分比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金额多少,周期长短,分阶段设置适合本公司的收入成本确认节点。比如一个大项目,1000万,周期一年,你可以分三个阶段,分段验收,50%,80%,100%,会计处理也分三步,分三次开票,分三次确认收入和成本。
一般来说,施工企业,都会自己搞一个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流程化、标准化的管理规范出来,以后照着做就行了。
10. 有关收入的合同还没有谈定,但是成本已经支出,请问收入该如何确认
不可以确认收入,目前你不符合收入的确认条件,即现在你的收入不可有效可靠的计量,
合同一天没签就会有变更的可能性,可能对方不签合同,或者压价,或者大规模修改方案等,一般情况下合同没签是不会开始生产的,可能你们两家比较熟,所以会合同没签就发生成本,那么你可以成本先放在库存里面,不结转,登到收入确认后,再结转成本,如果到时候合同没签成的话,就将成本直接结转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