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什么叫二次供电电费不都应该市电业局收的吗
电业局是政府机构,不收钱。供电局才是企业单位。二次供电,是指经过变压之后,以末端规定的电压供电。
B. 二次供电线损收费标准
由物业公司进行转供电的话需要看具体合同了。
你需要查看你们的购房合同和前期物业协议(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就是物业管理协议),上面有明确的收费数据,这些数据的支撑是当地供电局的用电收费标准以及和物业公司(开发公司)签订的用电协议。
C. 温州二次供水收费标准
摘要 关于温州二次供水 小区物业在物价部门报批物业费时就会有这个费用 各地不同 单用途基本一样 一般采取原供水价格+0.1元不等 与二次供电类似 二次供水价格包括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运行、清洁消毒、水质检测、维护管理等费用。没有标准,都是物业公司根据水泵使用情况,结合水泵养护、运行费用,再附带消毒水箱的清洗、设备维护等,综合算出运行成本,在公摊到每个用户的物业费之中。
D. 物业公司二次供电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如果是“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是可以收取的,因为物业管理费用里不含装修垃圾清运费用,理论上,这个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是向装修公司收取的。因为装修公司在收取住户装修费用的时候,工程款内已经包含了清理施工现场的费用。
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发改委官网的消息,“装修涉及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在装修服务协议中进行约定。”
(4)供电二次成本如何收取扩展阅读:
供电负荷分级:
电力负荷按其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和意外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
(1)一级负荷
一级负荷是指发生意外中断供电事故后,将造成人身伤亡,或者在经济上造成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需要长时期才能恢复生产,或者在政治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等后果的电力负荷。
(2)二级负荷
二级负荷是指发生意外中断供电事故,将在经济上造成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短期一时无法恢复生产等较大损失,或者会影响重要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会产生社会公共秩序混乱等后果的电力负荷。
(3)三级负荷
三级负荷是指除一、二级负荷外的其他电力负荷。三级负荷应符合发生短时意外中断供电不至于产生严重后果的特征。
E. 国家规定几层才收取二次加压费
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均明确规定供水收费应向最终用户收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费用由自来水公司制定。
一、高层住宅的二次供水有什么方法
1、水箱+水泵的供水方式。这种方法比较落后,多用于一些早期建成的老小区。它的缺点是需要专业人员定期对池内进行消毒,时间长,容易出现水质安全问题。
2、利用一种无负压增压装置供水,近年来被广泛采用,也就是所谓的“叠压供水时代”。本发明具有高效、节能、环保、无二次污染、易维护等优点,但对靠近高层的市政管网有一定要求。无负压增压设备要求接入管网口径小,水压低,否则会影响周边地区的供水。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施工方案
二、高层二次供水注意事项
1、对于高层二次供水来说,首先要注意的就是水箱材质方面,必须要达到饮用水的相关标准要求,因为这直接关系到我们用水安全。所以,水箱的材质需使用食品级的,同时还需做好消毒工作,以免出现二次污染的现象。另外,对于高层二次供水还需注意设计以及施工等方面,竣工以后也需做好相关的监督预防工作,这样才能降低饮水的安全隐患。
2、作为高层二次供水的单位,必须对此方面的管理制度更加严格。例如对于水质方面,除了定期检查,还必须定期进行消毒。对于管理的人员方面,必须持有健康证明等。若供水期间出现问题,那么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不符合卫生规定的二次供水,国家间给与相关单位高额的罚款。
3、作为供水单位来说,对用户饮水的知识也必须宣传到位,有效的将他们卫生防护意识给提高。若在供水期间出现水质问题,那么用户则需及时向卫生监督反应,确保供水安全。
三、二次供水的优缺点
1.二次供水的优点:
2.二次供水是通过增压的方式,让居住在楼层高的用户能够正常的使用到自来水。而且二次供水设备是通过了变频调节进行控制的,
3.二次供水设备是属于安全高效的设备,在使用的过程中,并不需要进行蓄水
4.二次供水的缺点:
5.二次供水的设备需要的造价是比较高的,日常清理卫生和保养过程是比较麻烦的。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F. 二次供水收费标准
二次供水收费标准是根据当地具体规定来征收的,通常是不附加二次供水的费用,其缴纳的水费包含二次供水的费用。
以郑州为例,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城市供水单位应当按月抄表,并按水表行度向用户计收水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的时间、方式交纳水费。生产、生活等混合用水的,按其中的最高水价计收水费。
(6)供电二次成本如何收取扩展阅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纠正、核减用水指标,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计划管理单位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的;
2、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的;
3、选用或未按规定更换国家、省、市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的;
4、冷冻机及其他制冷设备的冷却水,未经重复使用而直接排放的;
5、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6、因管理不善造成用水设施跑水、漏水的。
G. 国家规定二次加压费规定
法律分析:根据《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均明确规定供水收费应向最终用户收费,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运营维护由供水企业负责,二次加压费用由自来水公司制定。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H. 物业二次供电收费标准
法律分析:一般情况下,属供电部门抄表到户或电费由供电部门收取的客户均执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电价标准,若是非供电部门抄表到户或者属于业主自行安装分表的客户。
法律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8〕375号)转供电主体要按照规定与终端用户结算电费。即:转供电主体应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转供区域内的租户等收取电费,不得在电费上加收其他费用,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转供电主体在按政府规定目录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同时,可将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电量进行分摊,但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高于其向电网企业缴交的电费。
I. 常德物价局关于二次供电电费的文件
常德市物价局常德市房地产管理局
关于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
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常价服〔2010〕71号
市城区各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物业服务工作实际,经征求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意见,现就市城区贯彻落实《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制定和公布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装修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
(一)、市城区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一”。
(二)、市城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按如下规定执行:
1、非规划区的停车场地占用费市城区指导价格标准为大车100元/月、小车50元/月,摩托车、三轮车一般不收场地占用费。具体标准及是否收费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过半数以上业主确定。场地占用费归产权所有者所有,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场地占用费可弥补维修资金的不足,也可以用于其他公共开支,具体如何使用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或大多数业主确定。
2、市城区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二”。
3、车辆特约保管服务及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确定,并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以上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暂行标准。目前省物价局正在制定新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办法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
(三)、装修管理相关服务收费指导价格标准见“附表三”。
(四)、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确定的市城区住宅物业服务指导价格标准在具体执行时可上下浮动20%。
二、进一步明确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模式、管理权限及审核、备案程序。
(一)、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价格管理模式及管理权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按招投标办法可不通过招投标的)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在当地公布的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格内核定。
2、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定指导价格范围内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予以确定。
3、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其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市定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
4、物价、房产部门须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当地物价、房产部门可根据群众反映或在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现场查验时,降低服务不到位的物业服务费标准。
(二)、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的审核、备案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业主大会成立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2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物价部门申报《住宅前期公共性物业服务收费申报审核表》(见“附表四”);
2、物价部门会同房产部门现场查验,审查核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销售(预售)前15个工作日备齐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等)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业主大会成立前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如下程序办理:
1、物业服务企业填写《公共性物业服务费备案登记表》(见“附表五”);
2、物价部门会同房产部门对前期住宅公共性物业服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共用设备设施的配备情况进行现场查验。
3、物业服务企业备齐相关资料(物业服务资质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物业服务委托合同、车辆停放服务费申报登记表等)到物价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
三、进一步明确物业服务收费中的有关具体问题。
1、层高2.2米以下的杂屋未改变用途的不收物业服务费。
2、由业主购买(使用)的车库(位),收取了停车服务费的,不再收取物业服务费,封闭式车库只按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物业服务费,不再收取停车服务费。
3、已办理交付手续但未使用的物业,物业服务费按照90%交纳。
4、二次供电由电力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专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6%的损耗,公用变压器供电的加收4%的损耗;二次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8%的损耗,并按用水量据实平均分摊加压电费;直供水由供水企业抄总表,物业服务企业抄分表的加收8%的损耗。
5、物业服务费采用酬金制的,及别墅小区、办公写字楼、工业、商业等物业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
6、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必须在房屋交易合同中与物业买受人预先明确,未明确约定的,业主有权拒绝付费。
7、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事项按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湘价服[2010]76号)的规定执行。原市物价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公布市城区公共性物业服务指导价格标准的通知》(常价服[2005]1号)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8、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住宅小区公共性物业服务及其收费标准等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住宅小区车辆停放、装修管理等其他服务及收费标准一律按新规定执行。
四、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和收费公示制度。
凡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公共性服务、车辆停放服务和装修服务收费均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实行亮证收费。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的显着位置,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全面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即相应的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政策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包括代收费项目和市场调节价项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统一公示格式(见“附表七”),其他需公示的项目由各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价、房产部门的要求进行全面公示。
五、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区县市、西湖、西洞庭管理区、贺家山原种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参照市城区标准,制定当地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分等级指导价。
六、新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后,各地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运用各种媒体、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并加强对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加强督促检查,全面贯彻落实好《湖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O一O年八月二十三日
J. 小区二次转供电收费违法吗
小区二次转供电收费合理,转供电并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而且转供电是一种非常合法的行为,只是采取了不同的供电收获高额的利息的方法。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供电通常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某个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转供的行为。在居民用电价格方面,通知规定,对于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供电企业与物业小区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对已列入供电企业改造计划,若已提供业主大会决定同意书,合规通道等户表改造条件,且签署同意一户一表改造协议的物业小区居民总表用电量,执行线损倒扣政策,其中公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百分之四线损,专变合表用户在目录电价基础上倒扣百分之六线损。若不符合改造条件,或者在收到供电企业户表改造后两个月内未同意改造的物业小区,不执行线损倒扣政策,物业小区与居民终端用户结算时,执行居民合表电价。通知指出,对于物业小区未进行分表计量的,应由供电企业与物业公司按照实际用电情况进行测算并协商,以协议或合同形式确认各类别用电量。如果是电梯房物业二次供电一般供电保证,电梯,自来水,应极灯使用,不另收费用,物业费包括在内的。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作出修改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和管理权限,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发给《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营业区设立、变更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