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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 2022-08-27 00:33:14

‘壹’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里技术转让费指那个方面

答:就是企业在17年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技术转让费是技术商品的价格。一般实行市场调节,并由供求双方商议收费标准。可以一次总算,亦可以按该技术实施后新增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也可用其他双方认可的办法计算。该项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如数额较大,则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但一般不超过2年; 按照新增销售额或利润提成的,在实施该项技术后的新增利润中税前列支。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有技术转让费收入的企业,年技术转让净收入超过1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要并入企业经营所得并征收所得税。1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

‘贰’ 直接与转让技术所有权有关的成本和费用是不是营业外支出计算所得税时为什么单独扣除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简称《企业所得税
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和《实
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扣除额中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支出解释说明如下:

一、扣除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除税法另有规定外,税前扣除的支出必须是已经真实发生的,未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同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得税前重复扣除。

纳税人必须提供证明支出确属实际发生的有效凭证,如发票、自制凭证、进口报关单等,以证明扣除支出的真实性。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是指纳税人税前扣除的支出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相关性原则要求对纳税人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进行扣除限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同时要求,将个人消费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区分,尤其对私人控股企业,与经营活动无关或本身不属于经营活动的个人业余爱好或个人消费支出不得作为经营费用扣除。

(三)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是指可在税前扣除的支出是正常和必要的,计算和分配的方法应该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

实施条例规定,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常规,应当计入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是指企业凡是当期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是否实际支付款项,都应当作为当期费用确认扣除;凡是不属于当期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当期支付,也不应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

(五)合法原则

合法性是指允许税前扣除的各项支出必须符合税法的规定,即使按财务会计法规或制度规定可作为费用支出,如果不符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六)配比原则

配比是指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七)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是指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
必须是确定的。如果可扣除的费用支出额或相应的债务额无法准确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按估计的支出额在税前扣除,如资产减值准备、预计负债,需要人为的估
计,无法准确确定,一般在资产实际损失或实际负担时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二、准予扣除项目

(一) 成本

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1、成本的范围

税法上所指成本与一般会计意义上成本的主要差异:

(1)概念不同

会计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劳动对象、劳动手段和活劳动的耗费,是针对一定的产出物计算归集的。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动力、制造费用。

直接材料,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半产品、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以及其他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是指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按生产工人工资总额和按规定比例计算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燃料和动力,是指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外购和自制的燃料和动力费。

制造费用,是指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期间费用。

(2)范围不同

税收所指成本包括纳税申报期间已经申报确认的销售商品(包括产品、材料、小脚料、废料和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成本。企业对象化的费用,有的成为在产品、产成品等存货,只有销售出去,并在申报纳税期间确认了销售(营业)收入的相关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报扣除。因此,税收所指成本成本要比会计所指成本范围要大。

(3)目的不同

税法中成本归集的内容不仅包括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销售成本、提供劳务、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还包括其他业务成本(销售材料、转让技术等)和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清理费用等)。

纳税人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2、制造成本的分配

为准确计算税前扣除成本,企业应将全部制造成本在在产品和完工产品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企业的产品制造成本可以采用简单法(品种法)、分批法(定单法)或分步法等方法进行计算。

如果企业从事的是单步骤的简单生产,产品单一,没有在产品,可采用简单法按产品品种归集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是纳税人从事的是单件、小批的复
杂生产,可采用分批法按批次计算产品制造成本;如果企业从事的连续式大量大批复杂生产,应采用分步法分产品、按步骤核算各步骤的半产品和产成品的成本。

3、间接成本的分配

(1)对多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的分配

①一般应以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的因果关系为基础;

②如果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不止一种,可采用双重或多重基础分配;

③在一般分配基础上无法反映其间的因果关系时,也可采取某些复杂性指标;

④如果无法确定共同成本与成本对象之间的关系,纳税人确定的最合理的分配基础应保留详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审查。

(2)对于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的联合成本的分配

成本分配应反映投入成本与产出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

①如果联产品在联合生产结束时的分离点上可以出售,则可以售价或市价来进行分配;

②如果联产品必须经过进一步加工才能出售,则可以在加工后的售价减加工成本,得到推定的净变现价值后进行分配;

③如果联产品价格起伏不定,从分离点到可出售点之间需要大量加工,或者在成本加成合同下无法事先得知成本的情况下,可以用联产品在体积、重量等方面的实际数量来分配联合成本,前提是联产品的实际数量应能够反映其经济价值;

④如果联产品中有不重要的副产品,可以将全部联合成本分配给主产品。

4、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成本具体规定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以下规定执行:

(1) 扣除规定

①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企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②对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企业,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③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④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的企业,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⑤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企业,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⑥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企业,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成本核算

自2008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①计税成本概念

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②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第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第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第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③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的计算

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叁’ 技术转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在我国技术转让合同模板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的基本身份信息、定义条款、标的物的基本信息、履行方式、标的范围、转让费用、担保条款、保密条款、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中关于提供实施技术的专用设备、原材料或者提供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约定,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百六十四条
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可以约定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是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肆’ 请问什么是技术转让费

就是一方向另一方受让专有技术所支付的费用。
无形的技术资产分为专有技术和专利,专利受法律保护程度强于专有技术,专有技术需要所有者自己保密,转让时可收取技术转让费。

‘伍’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转让的范围有哪些

技术转让合同对于转让的技术的要求主要包括:
1、专利与技术秘密具有有效性;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明晰清楚;
3、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明确;
4、转让技术的费用收取也应当明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陆’ 转让专利技术的成本,费用,税金能在税前扣除吗

转让专利技术的时候,收入和损失 全部体现在 其他业务收入(成本)或营业外收支中。 所以是可以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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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实际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①企业发生的支出就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②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③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即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企业必须将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成本合理划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可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间接成本是指多个部门为同一成本对象提供服务的共同成本,或者同一种投入可以制造、提供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或劳务的联合成本。
直接成本可根据有关会计凭证、记录直接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或劳务的经营成本中。间接成本必须根据与成本计算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成本计算对象的产量等,以合理的方法分配计入有关成本计算对象中。
2.费用。是指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为管理组织经营活动提供各项支援性服务而发生的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筹集经营性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其他非资本化支出。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企业缴纳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即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这些已纳税金准予税前扣除。准许扣除的税金有两种方式:一是在发生当期扣除;二是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5.扣除的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柒’ 技术转让怎么报价

仅供参考: 1、技术转让方应该举证证明其技术的真实性,这里的真实性不仅包括技术的可操作性、可实施性,还应当包括可获得收益性(为报价打基础)。2、技术转让费可以认为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一是,在谈判技术贸易合同及执行技术贸易合同时的实际花费。其中包括:技术转让方派遣谈判人员谈判技术转让合同的差旅费;作报价及准备报价资料的费用;执行合同人员差旅费;转让技术所必需的技术文件、图纸资料、技术规程等的编制和复制的花费;根据受让方提出的特殊要求而专门进行设计和实验研究的花费;接受受让方技术人员进行技术考察和技术培训的费用;以及其它的实际花费和机动费用等。这些费用犹如技术转让过程中的成本部分;其二是,转让方的提成收入。技术转让方的这部分收入,就是双方分享额外利润为基础计算出的部分。即,从额外利润中的提成。这部分收入基本上是转让方获取的纯利润。以产品销售额为基础进行计算时可按照下式:F=Q. Pn. Y. R其中:F: 技术转让方向受让方收取的费用。即提成费;Q: 受让方每年生产产品的数量,并默认所生产的产品全部被销售。提成有按件提成和按量提成两种。按件提成是计算每年生产产品的台量,单位是台/年,或件/年;按量提成的单位是吨/年;Pn:产品的净销售价。所谓净销售价是从总销售价中扣减掉特定的扣除费用。如,包装费、税费、保险费、运输费、实际允许的批发折扣和配套零部件等的费用。单位为元/吨或元/件或元/台;Y: 提成的年限;R: 技术转让方从净销售额中分得收益的百分比。称为提成费率,或提成率。根据一些国际贸易组织和专家们的统计分析,技术转让方能从额外利润中分得的部分大约为全部额外利润10%一30%,这个百分比数额折合成以净销售额为计算基础时大约为0.5%-10%左右。技术转让中的技术转让费除可视为转让方的利润外,也有补偿转让方向受让方让出部分产品销售市场或潜在市场的损失的成分在内。在技术转让合同中表现技术转让费的条款有以下几种:一、初付费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初付费,或者称之为入门费。这是在技术转让合同生效后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的第一笔费用。这笔初付费往往就是前面所说的,技术转让方在进行技术贸易过程中及执行技术贸易合同时的实际花费。但这并非说 初付费就是这些实际花费。另外,由于技术转让方为了早日拿到更多的收益,有时还把其它的费用,譬如,部分提成费也放在初付费当中要求受让方支付。二、提成费提成费就是前面所说的,技术转让方根据受让方每年生产的产量逐年向受让方收取的提成收入。逐年提成可以转换为一笔总付。三、一笔总付一笔总付是把预计今后逐年的提成费换算为一笔固定的现值,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个时间一次或某个时间段落内由受让方向转让方分批进行支付。计算提成费的公式中有一些因素是变量。例如,每年生产产品的数量和产品的净销售价。考虑这些变量的影响,确定技术转让费时应逐年计算。那么上述公式应改写为:F= Qy·Pny·R其中:Qy为第 Y年的产品产量;Pny为预计的上第 Y年的产品净销售价格。N是由第一年提成到第 N年止的第几个提成年份。换算为现值时上面的公式应转化为:F= Qy ·Pny·R/(1+r)其中:r为折现率M为建设期。在建设期内不生产产品。为简化计算,也可以把提成年限内的净销售价格确定为一固定的平均价格。四、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一笔总付和提成相结合的支付,是在合同生效时除支付初付费外也支付部分提成费。这部分提成费称为预提成费。有时预提成费还在其后逐年支付的提成费中分批扣除。3、制定合同,明确规定技术所用权(属转让方)和使用权(被转方)。并注意如下几点:(1)约定不明的合同属于有效成立的合同,但未约定的条款需要当事人在履行中继续协商。合同法颁布之后,放宽了合同成立的条件,对无效合同案件也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约定不明的合同没有违反强行法的规定,不属于无效合同;约定不明的合同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不属于可撤销合同;约定不明的合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经常处在履行阶段。但值得注意的是,约定不明合同属于双方未充分完善的合同,合同内容不全面,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双方当事人需要进一步协商相关条款或由裁判者指定相关条款的履行标准。标准的确立是履行的前提。 (2)约定不明的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进行填补、确定,所以,应坚持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则。约定不明的合同多数已经进入履行阶段,为此,当事人投入了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能继续履行会造成财产的很大浪费。合同法只规定了不明条款如何解决的问题,而没有规定解决不了擅自终止的问题。合同履行原则是合同当事人应坚持的原则,同时,也是裁判者应坚持的原则。首先,应尽量为当事人确立可参照履行的标准,尽量化解当事人的矛盾,树立双方互利思想,使当事人确立可行的标准。比如,质量标准可以向有关的质量部门或行业主管机关调查、咨询。其次,一方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不同意的,只要标准能确立,履行内容无障碍的,应支持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3)约定不明依法扩大解释的原则。约定不明的案件,有些情况属于当事人虽然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但有可能是当事人心里明知的,有可能在整个合同条款中隐含着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可能按照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能够进行诠释。采限缩性解释还是扩大解释,文义解释还是整体解释、目的解释,要根据庭审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但总的原则要坚持促进交易,鼓励履行的指导思想。 (4)将责任判给最有可能避免此类纠纷发生的当事人。约定不明条款,有些是当事人确实没有预见到,合同履行后才发现遗漏了,有的是当事人轻信不会产生问题而在协议里没有明确,有的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条款,寄希望在履行中占便宜。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应坚持诚信原则,禁止任何不诚信的行为。同时,对权利义务进行明确的分析,义务判给最有能力避免者。比如,技术标的的内容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应是技术方的责任,因为受让方还没有掌握技术,对技术内容的详尽约定取决于其对技术的了解,在不了解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保证万无一失的。这样处理的目的也会使当事人在缔约时采取认真和诚意的态度,尽可能避免纠纷的产生。 (5)谁解除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三种解除合同的事由,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及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协商解除取决于双方的自愿,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法定解除权必须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在违约方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时才有权解除合同,否则,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撕毁合同。约定不明的情况并不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所以,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注:一般公认的确定一项技术转让费的原则是,由技术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分享在使用了该项技术后所取得的额外利润。由于受让方在实施该项技术时承担了经营、市场以及其它各方面的风险,利润的分配比例上受让方要拿取其中的大部分。至于各自占有多大的比例,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又由于核算额外利润有许多困难。因此,在技术贸易中实际是以生产该产品的销售额作为计算技术转让费的基础。

‘捌’ 技术转让费为什么属于管理费用

属于管理费。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税金、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咨询费、诉讼费、开办费摊销、坏账损失、公司经费、上缴上级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会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

(8)技术转让的成本和费用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企业管理费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法 :公式计算法和费用分析法。

1、公式计算法

企业管理费=计算基数×企业管理费费率 其中企业管理费费率的计算因计算基数的不同,分为3种:

1、以直接费为计算基数

企业管理费费率=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人工费占直接费比例(%)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数

企业管理费费率=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每一台班施工机具使用费)]×100%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数

企业管理费费率=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100%

2、费用分析法

‘玖’ 小规模营改增企业,开票内容是技术转让费,做账时成本都有哪些

如果是购入后转让的,那么成本 就是购入金额。
如果是自行研发的,那么与研发相关的材料、工资、管理费用和借款费用都记入““技术转让”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