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作为招标人,如果澄清答疑时有三家投标人(共5家投标单位)都指出招标控制价低于其成本价格时,应当如何
澄清应该是在开标前吧,作为招标人你可以不予答复或者不调整控制价,但必须要承担开标时不足三家的风险,也就是说有流标的风险。但如果是开标时有三家以上投标人进行应标,顺利开成标,那么进入到评标阶段即使不够三家满足控制价这个要求也可以继续进行评标(前提是,评委会认定具有竞争性)。对于你说的关于控制价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都是根据招标的法规推导的,属于实际操作。这个问题很常见,不用担心,也不会承担什么额外风险。我是招标公司的。
B. 评标过程中应当怎样认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企业成本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前款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国务院对特定招标项目的评标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四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C. 如何理解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低于成本”
建设工程的成本价对不同承包企业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取决于成本管理控制能力,低于成本倾向于理解为企业的个别成本,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也不是行业平均成本。企业的个别成本的认定比较困难,低于成本可以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澄清,并要求投标人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能合理说明的,应否决其投标。
D. 如何判定“低于成本价竞标”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汇编
关于“低于成本价竞标”的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第三十三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3、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4、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5、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6、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1、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
2、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1、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2、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4、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七条财政部门在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中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3、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5、第十五条 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6、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第二十七条 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的,其中标无效。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适用本法。本法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2、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1、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4、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5、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6、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7、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抱国务院备案。
2、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3、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九、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1、第一条 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 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十二条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
2、第五十四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
(三)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3、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4、第七十四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标人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
第八十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1、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三)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财政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2、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政府采购的评审工作,在评审过程中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
3、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将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
(七)评审意见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的。
4、第三十二条 由于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评审专家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发现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E. 按照投标报价原则,投标价能否低于成本价竞标如果高于了招标控制价应该怎样处
摘要 首先,投标价不能低于成本价,这样属于恶性竞争,评标委员会认为价格低于成本价,可以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不能澄清的作无效标处理,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直接作废标处理。
F. 如何鉴别投标价低于成本价
世界银行根据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情况,规定了凡采购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货物和工程合同,都必须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
投标报价低于该项目(标段)最高限价85%并且低于所有(该项目或标段)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从第3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是一种违法行为,第41条进一步规定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将不能中标。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令中的第21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在这条规定中更加明确指出投标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由评标委员会认定后按废标处理。
1 现行的判定办法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招投标过程中如何界定投标人的报价是否低于其成本显的尤为重要,如果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企业成本,将作废标处理,被认定为合理低价将会增加其中标机会。现行的判定办法为:
1.1 招标标底扣除招标人拟允许投标人获得的利润。
1.2 把计算标底时的直接费与间接费相加便可得出成本。
2 两种判定方法的不恰当之处
2.1 标底价格是招标工程社会平均水平的建造价格,设立标底的做法是针对我国目前建设市场发育状况和国情而采取的一种措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招标投标制度的一个具体体现。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中的成本应理解为投标人自己的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由于投标人技术专长、村料采购渠道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其个别成本有可能低于社会平均成本。
2.3 根据建标(2003)206号文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一种方法中扣除利润后不一定就是企业成本,投标人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但不低于其个别成本的价格投标是应该受到保护和鼓励的。第二种方法舍弃了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是必须上缴的,不能参与竞争。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在取得合同后可能为了节省开支,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给招标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 投标报价判定的改进措施
当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具体分为三步进行分析:
3.1 评标委员会将标底价格分为:①不可竞争费用如规费、税金等,②有限竞争费用,如人工工资、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③完全竞争费用,如施工利润、企业管理费三类具体考核。
3.2 将不可竞争费用直接计入成本;将完全竞争费用从标底价格中扣除;对于有限竞争费用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书面证明材料,如采取的技术手段、施工方案、材料采购的渠道、人工工资标准、降低消耗量指标措施等,用以说明自己编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材料的权威性、可信度及当地的价格水平、市场供求、竞争状况,对有说服力的有限竞争费用进行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3.3 将不可竞争费用与评标委员会调整后的有限竞争费用相加得到投标人的企业个别成本,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低于评标委员会认定的企业成本,将按废标处理。否则为合理低价。
总之,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是一个专业性比较强,且比较严肃的问题,没有绝对把握,不能轻易判定,要求评委要懂设计,懂施工、懂技术、懂经济、懂造价。还有投标人的一些投标技巧的运用,也将影响到投标报价,如先亏后盈法、不平衡报价法等。所以要求评标委员会在认定报价是否低于成本时一定认真、负责、科学、公平、公正、严谨的对待。
G. 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低于成本价后进行低于成本澄清能否中标
进行低于成本价澄清只是在评审过程中的一个环节,进行了澄清不是中标的必要条件,综合评估法的评审因素很多,价格只是一部分,低于成本价,如果不进行澄清,可能会废标。
H. 投标质疑:因投标价格低于招标价格15%而未提供证明废标,从哪方面质疑
按楼主的意思被否决应该是根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现价”规定执行的。
在这里被否决的理由分两说:
1、如果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低于招标价格15%做否决投标处理的,那被否决了没话说。(此时相当于把投标人的“成本”限定为招标价格15%)
2、如果招标文件未约定“成本”的计算方法,而楼主的报价较其他投标人的报价相差过大,此时应该启动澄清程序,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该认定其报价低于“成本”。如果提供了相关资料,评委会可以接受报价。
如果未经澄清直接否决,楼主应该从评委会评标时是否要求你提供相关资料来解释报价偏低。
I. 评标中,某投标方明显低于成本报价,如何处理
给予澄清机会,如其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报价并未低于其成本的,其投标将予以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