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一般企业转让国有土地及房属土地增值税怎样清算成本怎样扣除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1)土地增值额=应税收入一扣除项目金额 其中,应税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无形资产收入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收入. 其中,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转让新开发的房地产扣除金额. 转让新房产扣除项目包括(a)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b)房地产开发成本,(c)房地产开发费用,(d)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e)加计扣除,对于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上述a,b两项费用金额之和的20%计算扣除。另一种是转让旧房地产扣除项目包括:(a)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b)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c)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2)应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率 土地增值税税率表级数 土地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率1 未超过50%(含)的部分 30% 02 超过50%未超过100%(含)的部分 40% 5%3 超过100%未超过200%(含)的部分 50% 15%4 超过200%以上的部分 60% 35%
② 出售固定资产,成本100(原值139,折旧30),售价140,清理费用50。。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
累计折旧 30
贷:固定资产 130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
贷:银行存款 50(清理费用)
借:银行存款 140
营业外支出——处理非流动资产损失 1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50
③ 拍卖法关于国有资产出售是怎样规定的
拍卖法关于国有资产出售是要按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八条委托人有权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拍卖人保密。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
(3)出售国有资产成本怎么算扩展阅读:
《拍卖管理办法》第九条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的,应当遵循有关文物拍卖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的物品、人民法院依法没收的物品,充抵罚金、罚款的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和其他特殊国有资产等标的的拍卖应由具有相应拍卖资格的拍卖企业承担,具体资格条件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规范管理、择优选用的原则制定,并报商务部备案。
④ 国有资产该如何估值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几种方法:
(一)收益现值法
收益现值法是指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企业经营受非经营因素影响较大,对预期收益的预测具有一定困难,因此,这一评估并没有广泛运用。收益现值法一般只用于评估长期获利为主的企业,如评估长期出租或经营的企业,评估股份制企业及专利二版权等无形资产。
(二)重置成本法
重置成本法是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计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在应用收益现值法或现行市价法的客观条件还不完全具备的条件下,重置成本法较广泛采用。但由于此法对未来经济未作分析,故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国有资产转让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与之合资、合作,应创造条件,用收益现值法,对股份制企业也应逐步采用收益现值法。
(三)现行市价法
现行市价法是指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这一方法适用于数据充分可靠;市场活跃的资产,如房地产、旧汽车等的评估以及二手设备及某些无形资产的评估。
(四)清算价格法清算价格法是指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清算价格法适用于企业破产、抵押、停止清理等情形中的资产评估。
(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评估方法
其他方法指国有资产管理局规定可以运用的资产评估方法。另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还规定,对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在制品、协作件、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等进行评估时,应根据该项资产的现行市场价格、计划价格,考虑购置费用、产品完工程度、损耗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对有价证券的评估,参照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没有市场价格的,考虑票面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对占有单位的无形资产,应区别情况评定重估价值:外购的无形资产,根据购入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创或者自身拥有的无形资产,根据其形成时所需实际成本及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自制或自身拥有的未单独计算成本的无形资产,根据该项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
⑤ 国有企业出售,如何确定价值
一、常用估价方法
(-)贴现现金流量法
贴现现金流量分析方法是一种基本的并购估值方法,就是用未来一段时期内目标企业的一系列预期现金流量以某一折现率的现值与该企业的初期现金投资(即并购支出)相比较,如果该现值大于投资额,即净现值等于或大于此可以认为这一定价对收购方是有利的;如果净现值小于0,对收购方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当选择的折现率恰好使净现值等于0,这个折现率就是内部收益率。内部收益率与计算净现值的折现率两者的经济含义不同:内部收益率反映的是收购方未来能得到的最高的收益水平,如果收购方对这一收益水平满意,该项并购在经济上就是可行的,否则,就是不可行的;而折现率有一定的随意性,折现率定得高,折现值较小;折现率定得低,折现值较大。在运用这个方法时,先要确定未来的现金流量包括什么内容;再估算出未来的现金流量,这可以通过估算未来的收益增长率得到;其次是确定合适的折现率。
对折现率进行微小的调整都可能影响到并购分析的结果,所以对折现率的确定应当慎重。确定折现率的方法是,先确定一个基准折现率,然后考虑风险因素将之调高一定幅度。确定基准折现率一般有四种方法:l、目标企业目前的加权资本成本;2.目标企业近几年的资产收益率;3、未来几年的预期利率;4.根据公开数据,利用对同行业企业的加权资本成本的估计值作为基准折现率。
贴现现金流量方法的主要问题是折现率估值的不确定性。由于必须对有关市场、产品、定价、竞争、管理、经济状况、利率等变量作出假定,故所得出的数值有一个可信度的问题。运用这种方法可能会得到一个精确的数值,但它外表的精确却往往具有一定的欺骗性。即便如此,实际并购中这种方法还是运用得最多,尤其当它用于确定目标企业的最高价格时。
(二)市盈率法
市盈率(价格/收益比率)所反映的是公司在现行股票价格下的盈利能力,它的数学表达是P/E。根据市盈率计算并购价格的公式应为:
并购价格=(P/E)×目标企业的税前或税后收益
企业的税前利润(EBIT)或税后净利润(NPA)的数字可以从它的损益表中得到。EBIT是不考虑融资和财务结构时公司的运营盈利能力,而NPAT将融资和财务结构等因素都考虑在内了。
企业市盈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企业的预期增长率。企业并购中运用的市盈率经常是一段时期(比如3-5年)市盈率的平均值。因此这种方法适用于涉及收购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的企业。对于无法取得过去几年数据的新建企业,可以用其当前或预期市盈率来替代。以上是理论的结果,但在实际中,由市盈率方法计算出的价格往往并不直接被作为目标企业的评估价值。由于预期目标企业可能遇到的并购效应,其市场价值通常会出现大幅变化(包括出现升值,也可能出现贬值)。因此在用市盈率法计算出目标企业价值时,还应进行调整,通常是加上一个溢价。市盈率法的一个不足是其所依据的数据来自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因此无法用于非上市公司的价值评估。
(三)同业市值比较法
同业市值比较法是以类比企业的并购价格来确定目标企业的价值。在选择类比企业时,要考虑类比企业的行业特点、资产规模、财务结构、并购时间等方面的因素与目标企业应有可比性,选择的变量参数一般有:市盈率、价格/账面价值比率、β值、股利支付率、预期增长率、股权资本报酬率等等。这一方法的关键在于类比企业的选择。
(四)账面价值方法
会计上,企业价值是指企业资产总值超过负债总额的余额,也称“净值”。但并购中通常还要对净值作些调整:l、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如有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该优先股的价值应从其净值总额中扣除,以确定属于普通股的价值;2.剔除无形资产(如商誉、专利权等)、债券折价、筹建费用及递延费用等。其他一些项目(如存货估价准备等)则可能要被加回。账面价值法具有客观性强、计算简单、资料易获取等优点,但不同的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会计期间所采取的会计政策的不同,会使本来简单的账面价值法变得很复杂。比如,处于通货膨胀时期的企业,以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得出的价值会低于以先进先出法计价的价值;而采用加速折旧法会比直线折旧法更快地减少固定资产的价值。在以账面价值法确定企业价值时,这些差异应当予以关注。一般说来,账面价值法最适合于资产流动性较强,且所用会计政策更准确和公允的企业,比如银行、保险公司等。
(五)财产清算价值方法
财产清算价值方法是通过估算目标企业的净清算收入来估算并购价格的方法。首先估算出如出售目标企业全部资产将会得到的收入,然后扣除目标企业的应付债务,得出目标企业的净清算收入。估算的主要基础是目标企业的固定资产,包括厂房、设备、原材料及各种自然资源或储备等。净清算收入其实是目标企业可能的变现价格。财产清算价值法可以用于收购处于困境的企业,或者根据特定的目的对特定的企业所进行的收购,也可作为一般收购的底价。
二、外在因素对估价的影响
在并购的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一些来自于被收购企业、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因素、这些因素是收购者所无法完全控制的,但确实对并购价格有着重要影响。这些因素主要有:
l、收购方的融资能力。其取决于:收购企业的信誉以及金融机构对交易成功的信心。收购企业融资能力强,并购成功的希望就大,收购方相应面临的风险就小,从而所需支付的价格可能就较低;反之,收购企业融资能力差,并购成功希望小,收购方面临的风险就大,从而所需支付的价格可能就较高。收购融资能力的大小,有时甚至成为并购交易成功的关键。
2.收购企业的财务结构。不同的财务结构意味着不同风险、不同的支付期、不同的流动性,从而会影响收购价格。一般地说,风险越大、支付期越长、流动性越差,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并购价格就越高。
3、目标资产的流动性。目标资产流动性对并购价格的影响,其实是以目标企业资产清偿收购方融资债务可能性的体现。收购方在进行并购决策时应考虑目标企业资产转换为现金的前景,比如能否比较容易地出售,或公开上市、再筹资等。目标资产流动性强,并购价格就高;反之,并购价格就低。
并购的估算定价是非常复杂的。其价值评估方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的目的、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经济环境下往往会得到不同的并购价格。因此收购企业在确定目标企业的最佳价格时,往往需要采用多种方法,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进行广泛、深入地分析,才能避免得出简单的、错误的结果。
(作者单位: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财务会计部交通部审计办公室)
希望对你有帮助。
⑥ 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帐务处理
一、 吸收合并的法律问题—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二、吸收合并的税务问题
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适应企业合并、兼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等改组、改造的需要,推进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企业改组、改制有关所得税纳税人认定、资产计价、税收优惠和亏损弥补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合并、兼并的税务处理
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法律行为。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时,其中一个企业吸收了其他企业而存续(对此类企业以下简称“存续企业”),被吸收的企业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企业并为一个新企业,合并各方解散。兼并是指一个企业购买其他企业的产权,使其他企业失去法人资格或改变法人实体的一种行为。合并、兼并,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企业合并、兼并时,合并或兼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兼并后的企业或者新设的企业承继。
企业依法合并、兼并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l、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分别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已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应以存续企业为纳税人,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存续企业承继。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设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新设企业为纳税人。合并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应由新设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兼并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合并或兼并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合并或兼并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合并、兼并,都不是新办企业,不应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且已享受期满的,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
3、合并、兼并前合企业应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一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可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
4、合并、兼并前各企业庞享受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未享受期满的,且剩余期限不一致的,应分别计算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分别按税收法规规定继续享受优惠至期满,合并、兼并后不符合减免税优惠的,照章纳税。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1、企业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改组,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和存续企业符合纳税人条件的,应分别进行亏损弥补。合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亏损,分别用其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但被吸收或兼并的企业不得用存续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存续企业也不得用被吸收或兼并企业的所得进行亏损弥补。
2、企业以新设合并方式以及以吸收合并或兼并方式合并,且被吸收或兼并企业按《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各企业合并或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收法规规定的弥补期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逐年延续弥补。
二、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分立是指一个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的法律行为。分立可以采取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亦称“派生分立”)是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设立为一个或数个新的企业。新设分立(亦称“解散分立”)是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的企业。企业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分立,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分立前企业的债权和债务,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分立协议的约定,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企业分立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纳税人的处理
分立后各企业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以各企业为纳税人。分立前企业的未了税务事宜,由分立后的企业承继。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分立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分立而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分立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并在剩余折旧期内按该资产的净值计提折旧。凡分立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1、企业分立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照顾。
2、分立前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尚未期满,分立后的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减免税至期满。
3、分立前的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分立后已不再符合的,不得继续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分立前企业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由分立后各企业分担的数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弥补。
三、股权重组的税务处理
股权重组是指股份制企业的股东(投资者)成股东持有的股份发生变更。股权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和增资扩股两种形式。股权转让是指企业的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增资扩股是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企业股权重组后,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股票发行溢价的税务处理
股票发行溢价是企业的股东权益,不作为营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清算时,亦不计入清算所得。
(二)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股权重组后的各项资产,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能以企业为实现股权重组面对有关资产等进行评估的价值计价并计提折旧,应按股权重组前企业资产的帐面历史成本计价和计提折旧。凡股权重组后的企业在会计损益核算中,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帐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的,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调整,多计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企业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不因股权重组而改变。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企业在股权重组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期限内,在股权重组后延续弥补。
(五)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
企业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四、资产转让、受让的税务处理
资产转让是指企业有偿转让本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资产受让是指企业有偿接受另一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
对企业资产转让、受让所涉及的有关税务事项,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资产转让损益的税务处理
企业取得资产转让收益,应依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资产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有资产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受让资产计价的税务处理
企业受让的各项资产,可按照取得该项资产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三)减免税优惠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受让后,其生产经营业务范围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承继其原税收待遇。但其中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不得因资产转让而重新计算减免税期限。
(四)亏损弥补的处理
资产转让和受让双方在资产转让前后发生的经营亏损,应各自在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不论企业转让部分还是全部资产,企业经营亏损均不得因资产转让和受让在双方间相互结转。
五、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工商注销登记的手续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
1、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项出现;
3、 股东会决议解散;
4、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5、 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二、 申请注销登记程序:
1、受理、审查、核准(法定工作时限为30个工作日,本机关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2、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 您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标准文本:
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四、 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 法院破产裁定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3、 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5、 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章
6、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五、 给予您的有关提示:
1、 公司应严格依照《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规定作出注销的决议或者决定;
2、 申请注销登记中应注意的几个时限:
(1) 公司依照本提示的第一条第2、3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
(2)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
(3)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4)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 公司财产的处置: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劳动保障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4、 提交的文件、证件应为A4纸张、打印文件。
⑦ 关于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出售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应该这样做:
1、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
2、发生清理等费用时,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出售固定资产所得,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根据出售后企业最终发生利得,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损益
根据出售后企业最终发生损失,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处置损益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进行核算。
拓展资料: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对公司项下的所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制度方法,它的制定可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每个企业公司可根据自身的不同情况,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进行增删,从而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此制度一般都由财务部门制定并颁布执行。
主管部门的职责
1随时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
2负责监督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设备的清点,保证账、卡、物三相符。
3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统一编号,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登记账卡,负责审批并办理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4根据使用部门的使用情况,组织编制设备大中修维修计划,按期编报设备更新计划。
5严肃财经纪律,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使用部门的职责
1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单位的设备管理工作,应设置专职或兼职的设备管理员,各生产班组要设置工人设备管理员,每台设备要明确使用、保管、维护的责任者。
2 严格执行技术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润滑和安全使用。
3 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的领用、调出、报废必须经主管部门及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4 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组织固定资产的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⑧ 国有企业被出售后,其价值应如何确定
国有资产出售要对其自身的整体资产及无形资产进行评估,整体资产评估比较复杂,所需要的资料也非常多,无形资产评估包括:商标、品牌、专利、专有技术、着作权等等是按照未来收益法来进行评估,也就是通过前3年的财务报表及未来5-10年的发展规划来进行评估。
整体资产评估资料搜集清单
一、企业概况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最后一次验资报告复印件;
4.最新公司志(厂志),应包括企业历史沿革、隶属关系、组织机构、人员构成、主营业务、业绩及获得的荣誉等内容,若无公司志(厂志),则在《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说明》中介绍以上内容;
5.重组方案。
二、评估行为批文
1.公司改制、上市及其他经济行为的批文复印件;
2.资产评估立项批文复印件;
3.董事会关于进行资产评估的决议复印件。
三、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
根据财政部1999年3月2日财评字(1999)91号文件规定:资产评估的委托方和资产占有方须共同撰写《关于进行资产评估有关事项的说明》,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日期。本资料是财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批准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评估机构开展评估活动的必要资料依据。
四、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应由资产占有方填列的资产及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共78份表格,财政部财评字(1999)91号文件规定了样表,由评估机构提供。资产占有方对本次评估中不涉及的资产及负债项目,其对应的明细表不填。
五、流动资产和负债评估资料
(一)流动资产评估资料
1.各流动资产项目明细账;
2.库存现金盘点表(附格式);
3.银行存款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金额较大的银行存款的询征函复函(附格式);
4.外端口存款汇款凭证、银行本票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申请书存根、信用卡存款进账单(第一联)、信用证保证金存款进账单(第一联);
5.短期投资股票和债券盘点表(附格式)或托管凭单;
6.大额应收款项的询证函复函(附格式),发函金额应占应收金额的90%以上;
7.各类存货盘点表(附格式);
8.委托代销商品合同、受托代销商品合同、委托加工合同。
(二)负债评估所需资料。
1.各负债项目明细账;
2.短期借款合同复印件;
3.大额应付款项询证函复函(附格式),发函金额应占应付金额的90%以上。
4.有关税收减免或优惠的文件复印件;
5.长期借款合同复印件;
6.发行债券的批文、公告等资料的复印件;
六、长期投资评估资料
1.长期投资合同(协议),包括补充协议的复印件;
2.长期股权投资凭证,包括股票管凭单;
3.长期债券盘点表(附格式)或托管凭单;
4.对控股的长期投资项目,应提供被投资单位的章程及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有审计报告的,须提供审计报告);
5.对非控股的长期投资,被投资单位资产变化较大(账面净资产超过或减少占注册资本15%以上或固定资产初始投入项目内容或数量已变化15%以上)或投资超过三年的,应提供被投资单位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
七、房屋建筑物评估资料
(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替代性文件;
2.房屋所有权证;
3.自建房产(未办房产证)需提供征地、建筑、开工、竣工等有关证件;
4.外购房产(未办房产证)需提供购买协议及付款凭证;
5.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二)数据资料
1.固定资产、累计折旧、固定资产清理明细账;
2.房产竣工决算资料,当地建筑安装定额标准、调差文件及当地建筑材料价格;
3.土地红线图、土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及规划部门批文;
4.待修理房屋建筑物资修复的可能性及费用(逐项表述);
5.强制报废房屋建筑物的查勘记录(逐项表述);
6.复杂、大型、独特、高价房屋建筑物近期查勘记录(逐项表述);
7.独立经营的房屋建筑物的收益状况(逐项表述);
8.室外管线图(包括上下水、煤气、暖气、蒸汽、电线、电缆等);
9.构筑物及其他辅助设施有关资料;
10.管道及沟槽有关资料;
11.企业总平面图。
八、设备评估资料清单
(一)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1.国产重点设备购置发票及合同;
2.进口重点设备购置发票、合同、报关单、完税凭证;
3.车辆行驶证;
4.固定资产管理卡片。
(二)数据资料
1.设备安装竣工决算资料;
2.工艺流程图及说明;
3.设备概况(设备类型、特点、技术先进水平、购置年月、日常管理制度)简介;
4.配合评估人员填制重点设备评估勘查表及技术鉴定表;
5.配合评估人员填制车辆评估鉴定表;
6.重点设备近期检修记录、事故记录;
7.待修理设备修复的可能性及其费用说明(逐台表述);
8.待报废设备继续使用的可能性及其检测记录(逐台表述);
九、工程物资及在建工程评估资料
1.工程物资、在建工程明细账;
2.工程物资盘点表(附格式);
3.在建工程立项批文、建筑工程许可证、建筑安装合同、预算资料、当地建筑安装金额及取费标准。
十、土地使用权评估资料清单
(一)土地权属资料复印件。
1.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转)让合同、协议;
3.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土地使用问题的批文;
4.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关费用的支付凭证。
(二)土地规划资料复印件。
1.用地红线图;
2.总平面布置图;
3.土地位置图(在城市行政区划图中标出);
4.土地开发规划说明及规划图;
5.土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化标准及规划部门批文。
(三)土地状况资料
1.工程地质状况资料;
2.地貌状况资料(形状、坡度、障碍物等);
3.自然环境状况资料(生态、景观等);
4.建筑物情况资料(权属、数量、面积、结构、高度、建筑年代等);
5.其他地上附着物情况资料;
6.基础设施开发程度资料,即七通一平情况资料(道路、电力、通讯、自来水、污水、煤气、热气、地平)及开发费用;
7.商业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资料。
(四)其他资料
1.城市行政区划图;
城市交通图(或旅游交通图);
无形资产明细账。
十一、其他无形资产评估资料
除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评估包括:专利、专利技术、商标权、软件、商誉、特许经营权、用水权、用电权、通讯权等。评估上述无形资产,除提供无形资产明细账以外,尚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专利评估所需资料
1.专利证书复印件;
2.取得专利权的实际成本(包括自创专利的研制成本和申请专利的费用及年费等,外购专利的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投资者以专利的投资协议、作价金额,受赠专利的手续及作价等);
3.专利技术评估所需资料。
(二)专有技术评估所需资料
1.技术鉴定、验证资料;
2.取得专利技术的实际成本(包括自创专利技术的研制成本,外购专利技术的转让合同及费用支付凭证,投资者以专利技术投资的投资协议、作价金额,受赠专利技术的手续及作价等);
3.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资料。
(三)商标权评估所需资料
1.商标证书及商标图样复印件;
2.商标取得成本(包括商标设计费、申报费、受让费用);
3.该种商标的产品的销售情况、市场占有率等资料。
(四)特许经营权评估所需资料
1.特许经营权的授权文件复印件;
2.取得经营权的成本;
3.特许经营权的获利能力资料。
十二、财务预测资料
对资料占有方进行企业整体评估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文字介绍企业生产经营的历史情况、生产经营特点、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包括税收、信贷、资源、用工等方面优惠政策;
2.用系列经济指标说明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优势;
3.前三年利润表;
4.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产业的约束和禁止事项说明;
5.今后五年预测,包括:产品销量、价格、成本费用、追加投入、税金等事项;
6.说明可能发生的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等租赁费;
7.企业长期投资收益预测。
十三、其他与评估有关的资料
1.委托方承诺函(附格式);
2.会计制度调查表(附格式);
3.前三年的财务报告;
4.评估的委托、受托双方联系方式(附格式)。
附:有关表格及函件格式
1.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2.委托方承诺函;
3.银行存款和借款询证函;
4.往来款项询证函;
5.询价函;
6.会计制度调查表;
7.短/长期投资证券盘点表;
8.评估双方联系方式一览表;
9.存货及工程物资盘点表;
10.库存现金盘点表。
通常选用评估方法:
市场法
收益法
成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