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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算什么成本

发布时间: 2022-07-20 02:22:18

1. 民营经济属于哪种经济体制(就是属于公有制经济还是非公有制经济)

民营经济属于混合所有制经济。

民营经济是指除了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国有民营经济、集体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商经济和港澳台经济、混合所有民营经济和民营科技企业等类型。民营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经济概念和经济形式。

民营经济曾一度在我国消失,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渐进发展中,民营经济得以复兴、成长和壮大,并且显示出了蓬勃的生机与活力,成为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生力军。

(1)民间资本算什么成本扩展阅读:

民营经济的特点

1、具有明晰的产权。

产权是指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处置权。

民营经济中的个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形式因为其对全部财产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具有所有权和归属权的排他性,因此都具有明晰的产权关系,这样就可以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

2、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

民营经济灵活的经营机制是建立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和对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和处置权的基础之上,具有高度灵活的经营决策权、高度灵活的资产支配权、高度灵活的用人选择权、高度灵活的内部分配权。

根据市场的竞争环节,灵活应变,不断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寻求最好的发展机会,可以最大限度的规避市场所带来的风险。

3、具有很强的创新能力。

民营企业由于受到外在的和自身的激励与压力,能产生创新的欲望和要求,进行一系列的创新活动,而这些创新活动都是以该创新主体的利益为中心,因为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

而利润的多寡直接影响着企业创新的动力大小,只有在不断创新中才能获得竞争优势,不断增加利润。

正是这种创新动力,促使民营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取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生产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市场价值,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4、具有强大的动力机制。

民营经济的动力机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民营企业要面对外部强大的市场压力。一般民营企业受自身规模和资金等因素影响,市场竞争尤为激烈,促使企业自身不断创新,以改进和完善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方面的方法,使市场压力转化为市场动力。

第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动力。企业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扩大再生产,而扩大再生产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企业的利润最大化,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任何一个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首选目标。因此这个终极目标也成为企业发展强大的推动力。

第三,企业内部有较强的激励机制。由于产权关系明晰,民营企业具 有高度的自主用人选择权和内部分配权,因此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引进、使用和储备人才,激励人才在企业创新中的作用。

在分配上按贡献大小作为评判标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率。

5、具有功能的互补性。

民营经济是在市场竞争中成长起来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制度安排,产权明晰,责权分明,经营方式灵活,自负盈亏,生产效率高,成本低。

但是,民营企业一般规模不大、资金、技术、人才信息相对稀缺。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相结合,则正好能弥补这些劣势,发扬自身的优势,这就要求不同所有制经济相互渗透、取长补短、相互协作、优势互补、共同和谐发展。

2. 民间资本运作合法吗

那个就是变相、高级的传销,看来你有被洗脑的危险。
现在的传销会以各种名义骗你去,有什么剧组的,包食堂的,什么旅游纪念品,什么工程投资,什么旅游观光车,什么开公司,什么入股投资等等,名目繁多。
总之就是骗你去外地,然后给你洗脑,骗你做他下线。还有,你问他们很多敏感问题,他们都答不上来的,就是给你弯弯绕,让你糊里糊涂的接受他们洗脑。
阳光、西部开发、5级三阶、业务洽谈、读羊皮卷、讲师交流、上A的人造梦等等的战术都是搞垮你、都是洗脑工具、让你自愿相信,自愿骗家里钱,自愿骗人!
电话搞:慰问,铺垫,刺激,间接想法,直接想法。你投资高起点就是为了让上边人拿钱快而已你还真以为你能赚到更多钱?到处都是拉不动人头的人,他们就发展自己的家人,结果越亏越多,到处都是倾家荡产哈哈,当你投钱了,你的产品给你了么?你亲眼见过那些产品么?为什么那些产品半年一年都没发下来?真的有公司么?真的能赚大钱么?是不是有人伪造了这个模式?为什么一天线也能上级别?五级三阶制是不是假的?到底能不能赚到千万?哈哈哈,从头到尾都是骗局,还什么宏观调控,暗箱操作,阳光工程!你问他们问题,他们都含含糊糊的回答不上来,只能给你弯弯绕,你就稀里糊涂的被洗脑了。

你会看到很多人兄弟父子母子在那里干其实都是不甘心亏欠发展不动的结果,结果他们家庭越亏越大,到处都是倾家荡产!
到底有公司么?我们半年乃至几年在行业的时间,却从来没见到过产品申购单的产品,那些产品为什么不给我们?公司是不是伪造的?是不是有人利用了这个体系,并私自创造一个给自己牟利?哎,小心,那个投入几万,真的可以赚千万什么?
一旦你相信你的伪善朋友,投入二十1个3千8,幻想着挣千万,你就没利用价值了。到时候你拉不到下线,赔钱了可别怪别人没提醒你。
如果你加入了,还上A上级别了,结果发现根本赚不到钱,从头至尾就是个大骗局,可别怪自己利欲熏心

他们通过洗脑控制思想,用交钱控制行为!
你一旦交完钱,即便意识到是传销,你也不得不为了回本而拉下线拉人头。
你一旦被洗脑,就会天天做着赚大钱的美梦,坚信不疑的宣传传销公司的好,自觉高兴的宣传传销公司的产品。

为什么传销者感觉这是国家支持的项目,从手机卡、传销执法、银行多、贷款购房等诸多方面,很多人似乎还有疑惑,从企业经营的角度,以及我对房地产的了解,想发表一点看法。

1、手机卡其实就是普通的集团卡,这一点已经最容易被证实,全国各地都有,集团内互打电话免费,并不是为了支持传销而专门设立的。移动和联通、电信等为了争取用户,会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不同的方案,以满不同人群的需求。起初只有十几个人的传销人员建立各种“贸易有限公司”的虚假集团,并利用虚假集团在电信公司注册集团网。传销者在网内互打的电话虽然免费,但传销者的电话并不全是网内互打,随着越来越多的传销人员加入,大量的邀约新客户时产生的长途个电信公司创造了巨大营收,这是电信运营商的利润点,企业不会为了放弃巨大利润而主观抵制传销,他们把责任推给当地政府。企业经营中,免收某部分费用,是为了争取另一部分的收入,此类经营模式屡见不鲜。如果传销者的长途话费、短信费、GPRS流量费、月租费、彩铃都可以免费,都不能说明这是国家支持的,说不定电信运营商还会有其他的利润点来支持他们做此类业务。

2、银行多的局面其实与手机卡免费是一个道理,都是企业为了赚钱而推脱责任的结果。贴子中说道,每个银行都要排队,每个人都会上交十万上下的存款,试想,如此大批量的业务,银行有理由拒绝吗,只要自己赚到钱,不违反当地治安规则,银行也不会去管政府和打击传销的事情。随着越来越多的传销人带着钱来,银行多的局面也就逐步发展起来。在广西成功营造了传销圣地这个氛围以后,银行为了赚钱在此大量布局成为一种必然,他们和电信集团一样不会、也不能去管、也管不了当地传销的事情。就如同户籍放开,人口可以随意流动,大家就会选择容易挣钱的地方呆,比如北上广,而现在广东以制造业为主的城市,因为汇率上升以及其他因素影响,外来人口大大减少。人多好赚钱,有人的地方就有生意,银行也是做生意的。

3、当地人的房子都是银行贷款的。这其实一点也不新鲜。因为按揭已经成为最近十年来全国各地置业的主要方式,随便你到哪一个城市,二三线的都可以,都是以按揭为主。银行贷款也是银行的生意,在今年之前,中国各大银行的钱是泛滥的,能贷款出去,银行工作人员就能挣钱,房地产开发商就能挣钱,只有不会理财的人才会用自己的储蓄去一次性付款置业。今年,人民银行连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基准利率,就是逐步收紧钱袋子,未来银行的钱好不好贷,要看国家整体的经济走向。

4、最迷惑人的就是传销执法问题。
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是典型的中央有政策,地方有对策。地方政府可以卖地挣钱,所以会消极应对宏观调控。
传销也一样。地方政府因为利益驱动,所以对传销执法是消极应对。地方政府的利益是:传销者集中的地方,多多少少可以拉动当地的消费,比如房价上涨、经常集中采购的鸡,传销者也并不是清一色的苦行僧的生活,也有正常的高消费。整个传销体系已经在多次斗争中学到了经验,只要我不扰民,只要没有被抓住传销的直接证据,执法部门就不能拿我怎么样。所以当地政府已经越来越习惯于传销者的存在了。与此同时,执法难度越来越大。作为个体的执法人员(即便是领导),他们不会管每一个传销者背后的血和泪,只知道这项工作很难抓,取证难(抓到人不能算,要取得直接证据),遣送难(腿长在传销者身上,哪怕遣送到南极,传销者想回来也会很容易,所以遣送时也不会买费用高昂的远程车票),费力不讨好,长此以往,消极应对成为必然。应该说,在法律层面,国家对传销者的制裁不重,导致违法成本过低,所以执法难也成为必然。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4号《禁止传销条例》
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民间借贷债权算债权投资吗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收购民间借贷债权,不算债权投资,属于债权转让,只要债权人通知了债务人,转让就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法》:
第七十九条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八十二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八十三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4. 民营企业的成本有哪些

自己上网搜索啊

5. 民间资本属于什么经济成本

民间资本就是民营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家庭的金融资产。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改革,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集聚了大量的民间资本。

2010年国务院发通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6. 市场定价为什么会加大民间资本投资

市场定价之所以会,加大民间资本的投资之后有以下几点
1、市场撇脂定价法
新产品上市之初,将新产品价格定得较高,在短期内获取厚利,尽快收回投资。这一定价策略就像从牛奶中撇取其中所含的奶油一样,取其精华,所以称为“撇脂定价”策略。对于全新产品、受专利保护的产品、流行产品、未来市场形势难以测定的产品等,可以采用撇脂定价策略。
2、市场竞争定价法
根据市场上同类商品竞争结果的可销零售价格,反向计算而确定出厂价格,市场竞争定价法的计算公式是产品出厂价格=市场可销零售价格-零批差价-批进差价=(同类产品市场基准零售价格±产品质量或规定差价)×(1-零批差率)×(1-批进差率)。
(6)民间资本算什么成本扩展阅读:
影响产品价格的因素:
1、价值因素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体现,价值的大小决定着价格的高低,而价值量的大小又是由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因此,提高社会劳动生产率,缩短生产产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可以相对地降低产品价格。
2、成本因素
成本是影响定价的基本因素。企业必须获得可以弥补已发生成本费用的足够多的收入,才能长期生存发展下去。虽然短期内的产品价格有可能会低于其成本,但从长期来看,产品价格应等于总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润,否则企业无利可图,难以生存。

7. 什么是民间投资

民间投资是根据投资项目资本总额构成中出资人的资金来源性质对投资进行一种分类。

民间投资是来自于民营经济所涵盖的各类主体的投资,具体包括个体投资(居民个人的生产性投资和住宅投资、城乡个体工商户经营性投资)、私营企业投资、私有资本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投资以及集体企业投资。

民间投资这一概念的提出源于我国经济体制转轨中公有制经济大一统局面被逐渐打破,其他所有制经济成分快速发展这一事实,可从语义上直观理解为“来自民间的投资”,

它是相对于国有投资和外商投资而言的,属于投资来源或投资主体的概念划分,但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具有深刻制度内涵的范畴。扩大民间投资有利于把社会资源蕴藏的巨大能量释放出来,意义十分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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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投资的宏观特点:

1、具有周期性波动的特点。民间投资的波动趋势与国民经济波动趋势是基本一致的,只是波动幅度更大一些。当经济处于扩张期时,民间投资也随之扩张;处于收缩期时,也随之收缩。民间资本发展还不成熟,短期行为明显,具有内在的脆弱性。

2、具有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特点。以2001年为例,东部、中部、西部国有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例分别为49.2%、59%和62.5%。

从民间投资的地区分布来看,东部地区占全部民间投资的60.2%,中部地区占21.3%,西部地区只占18.5%。尽管中西部地区民间投资有加快发展的趋势,但与东部地区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3、具有产业结构分布不合理的特点。以2001年数据为例,民间投资向第一、二、三产业投资比重分别为6.6%、34.6%和58.8%。

民间投资比重较大的行业分别是制造业、房地产业、农业和其他行业,多集中于投资少、见效快、技术性不强的一般性竞争行业,在科学技术、金融保险、文教卫生体育等行业投资比重较低。

4、具有发展主要依靠自身积累的特点。我国民间投资的来源主要是内源性的。以2001年统计数据看,在民间投资资金的来源中,国家预算内资金占2.3%,国内贷款占13%,利用外资占1.9%,自筹和其他资金占82.8%。

国内贷款的64.8%投向国有单位,民营企业只获得26.6%。这反映我国金融资源的市场配置功能还远没有得到充分发挥,近65%的金融资源被用于资本效率较低的国有经济部门,这显然是一种资源错配。

中国民间投资行业协会(简称中民投协会)是中国首家民间投资行业协会,是由民间投资行业人士资源联合发起成立的,是一家跨行业、跨地区、覆盖面极广的全国性质的民间协会。

8. 民营企业留存收益资本成本计算

留存收益成本除了无筹资费用外,基本同于普通股成本。普通股股利固定情况下:
留存收益成本= 每年固定股利/普通股金额
普通股股利在固定增长率递增情况下:
留存收益成本= 第1年股利/普通股金额+年增长率[1]

9. 民间资本怎么投资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民间资本主体为什么不愿进入于已于国都有利的创业投资领域?就此问题,我们走访了大量的社会各阶层相关人士,均简而言之三个字道出心里话:不放心!所以中国有6万亿的居民储蓄在政府一再降息后仍然很少投资于高新技术创业企业,大量的保险、养老等各种基金尚未开展创业投资业务,而各地陆续组建的一批以政府为主要出资人的创业投资公司或基金,不但规模小,因来源渠道单一,风险过分集中于国家财政,既违背了市场运作的效率原则,自然也不能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和主导作用。有的以贷款方式取代股权投资方式运作资金,使创业投资走了样,变了形,还有的违规操作,造成不应有的失误和浪费,甚至败坏创业投资的名声,加之保护投资的法律环境较差及缺乏诚信制度等等不利因素,让民间资本主体更加地不放心。 问题出在哪里?我们在做了深入广泛地调查研究后认为:之所以不放心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运作保障机制。正如着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所指出的:目前许多人对设立风险投资的难点有误解,以为问题的症结是政府没有拿出足够的钱来。其实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有一笔投资,而在于依托什么样的制度搞投资。风险投资的特点是高风险和高回报,如果风险投资的制度安排不能保证具体运作人的个人责任和收益,就很难获得成功。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们的制度安排恰恰就不能很好地保证具体运作者的个人责任和收益。目前,我们大多数的创业投资机构采用的是股份制公司形式,因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自身存在无法克服的弊端,已暴露出无法适应创业投资的客观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约束机制不足,很难防范道德风险。一个普遍的现象是从事创业投资的高管人员即具体运作者,大多建立于行政任命的基础上,不是在市场竞争中选拔出来的,缺乏创业投资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普遍存在加大管理费用、提高企业成本、从事关联交易、减少公司利润诸如此类的叫人不放心的问题,由于公司被高管人员等内部人控制,监事会等部门形同虚设;公司法虽然规定,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法院提出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对于董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股东能否代为诉讼,股东能否要求赔偿,向谁要求等公司法都没有规定,也就是说股东的代为诉讼制度很不健全。 同时,激励机制不足,高管人员没有积极性。创业投资决策成功,公司的高收益与高级管理人员联系不密切;创业投资决策失败,高管人员个人责任也不严重。 对于民间资本主体来说,希望具体运作者即创业投资家能够负担无限连带责任,从而强化其责任,弱化代理问题,使创业投资家相当于普通合伙关系的合伙成员角色,对于民间资本主体来说,更希望免除自己在经营失败,债主上门时的连带责任,降低投资风险,使自己相当于股份制公司中的出资者。而能够将此愿望变为现实的唯一新型企业组织形式,就是身兼普通合伙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长的有限合伙。 所谓有限合伙,是指由管理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和不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但以其出资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 有限合伙作为创业投资机构的组织形式,这一制度安排与设计既能保证具体运作者个人责任和收益,满足创业投资的内在需求,也能促进创业投资机制的健全与完善,使之步入良性、规范、持续的发展轨道。 其一、有限合伙能够通过灵活的合同设计安排,解决创业投资机构的核心问题。 民间资本主体与创业投资家信息不对称而出现的代理问题,即民间资本主体把资金投入后,是不能干预经营管理的,很难保证具体运作者的忠诚与谨慎;对于创业投资家的经营业绩,干得好就应该有高回报,干得不好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充分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具体运作者应谨慎投资,不能冒过高的不适当的风险,设法防范并降低风险。 这些难题中,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代理问题,是创业投资机构最棘手的核心问题,是核心问题的核心。有限合伙通过灵活的合同安排与设计,可以解决上述难题。如规定关于普通合伙人出资、收益分配、会计政策、对利益冲突的协议、顾问委员会等,以建立有效的约束与激励协调一致的治理机制,确保有限合伙制投资机构能够安全与高效的运作。 其二、有限合伙是创业资本与人力资本的完美结合。 我国民间资本主体,拥有大量闲置资本,这些资本急于寻求合适的增值途径,但由于自身投资理财的效率低下,投资回报低,因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分工与优胜劣汰的机制下,他们转而寻求专家投资机构帮助理财。他们的要求是,投钱不是问题,可以不参加经营管理,但要优先享有利润的分配,以自己向创业投资机构许诺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将风险控制在可预期的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创业投资机构的专家,通常具有行业与技术专长、高层管理经验、通晓财务知识、与工商界金融界有密切的联系,他们大多数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金融投资机构的经理转化而来。创业投资家的要求是,出很少的钱,一般出1%的资金,主要投入人力资本,获得比较高的回报,通常是税后利润的20%,能运用知识经验发挥自身价值,从事发现机会、组织运作、投资决策等事务,要充分实现人力资本价值,也须借助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 两者完美结合,即有钱的出钱,有才的出才。 民间资本主体是有限合伙人,创业投资专家是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有限合伙资金的主要供应者,实质是民间资本主体决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机构的组成和存续,决定创业投资家即普通合伙人的选择。对于创业投资家而言,他过去的资历与信誉代表了他的人力资本价值,一个投资专家的资历越丰富,信誉越卓着,他所能募集的资本越多,所能管理的创业企业与所担任的董事也越多,同时,他们的信誉本身也是一种资产,他会尽力花费时间和精力支维护自己的信誉,否则就会被市场淘汰。作为民间资本主体,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与风险最小化,一定会选择资历与信誉良好的投资专家作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在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中具有独特的制度魅力,它既具备减少投资者的风险,鼓励民间资本主体踊跃投资的聚合资金的功能,又具备提高创业投资机构的信誉,强化具体运作者责任和人合功能,还通过灵活的合伙合同安排与设计,解决创业投资机构中棘手的代理问题,建立激励与约束协调一致的治理机制,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股份制创业投资机构普遍存在税负过重等一系列的问题。所以,要改变目前创业投资机构存在的种种弊端,让民间资本主体放心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建立以有限合伙为基础的企业组织形式是非常必要的选择。 当然,我国现行法律中找不到有限合伙的规定,《公司法》也没有规定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并存的两合公司,《民法通则》与《合伙企业法》等现行法律是创业投资机构采用有限合伙的法律障碍,但不少地区在鼓励创业投资的地方性政府规章中,与时俱进,搞制度创新,早已突破现有法律的束缚,还是明确了有限合伙作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合法性,而这种法律与规章内部的效力冲突问题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还有待国家有关机关按《立法法》尽快予以排除。因为完备的法律制度和有利于投资的诚信制度及法治环境是创业投资发展有必要条件。 总之,让民间资本主体不放心的严重影响与制约创业投资发展的不利因素较多,但我们认为问题的主要矛盾是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的运作保障机制,通过制度创新,促进技术创新,科技兴国,以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国力,实现跨越式发展。二零零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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