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废旧物资回收行业核算:结转成本时主营业务成本入账金额
可能记成本,可能记损益
查阅以前的莫,以前怎么做的,现在跟着做。
2. 废纸回收应该怎样做会计处理
商业企业,因为它并没有加工,只是一个回收→打包→发送(相当于是卖出去),这种收入作为主营业务收入。
3.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作帐问题
1\向个人收购废旧物资时开具收购发票后,按购入帐的13%进入增值税进项税,倒挤出库存商品的价值;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税
贷:现金
2\向外单位开具销售发票后,应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借:应收帐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
3\结转本月主营业务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补充:你们是免税企业,所以也就不存在抵扣问题,将所购商品的支出全部纳入商品价值是正确的.
可以用"商品销售收入"
4. 废旧物质回收企业的会计分录该怎么做
废旧物资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只有13%
收购:
借:原材料(这个具体的还要你的行业)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
贷:银行存款
出售: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要看是你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吗)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
5. 物资回收公司如何做账的
物资回收公司的会计记账方法与其他公司没有很大的区别,只不过废品回收单位是免税的。至少建立总账、现金、银行存款、库存商品、往来、费用明细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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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废旧物资回收税收优惠政策
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及用废企业的货物来源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从众多的个体户手中收购废旧物资,这种回收方式约占回收总量的90%以上,这些个体人员不愿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使开具也仅能适用3%的征收率,导致下游企业进项抵扣严重不足。二是从产废企业购买废旧物资,此种收购比例偏小,回收企业的进项抵扣依然存在巨大缺口。
散户将废旧物资销售至用废企业时不提供发票,导致用废企业存在所得税成本核算无依据和虚开发票两大风险,也产生了个体户偷逃税和违反工商注册规定管理两大风险,还会进一步衍生出异地开票等涉税问题,而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是目前废旧物资行业最难以解决的急迫问题,部分产业投资群体因发票问题无法解决而被迫取消进入相关产业投资的打算。
为解决废旧物资行业存在的问题,我国一直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中“回收企业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按照回收企业开票金额的10%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使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达到较大,在此期间,全国各地涌现了大量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许多用废企业“一对一”成立关联的回收企业,以便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及至2011年,随着国家政策的转变,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但是散户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回收企业面临的增值税税负压力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问题陡然增大,许多回收企业纷纷倒闭。
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部分地区的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再使用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收购废旧物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进行税务处理。而部分地区虽取消了专用发票,却保留了收购发票的使用,允许回收企业自行领购、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购发票增值税税率为零。
此种税务处理,回收企业在发票使用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首先,统观《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回收企业从个人散户手中收购货物不属于免征、减征和零税率的适用情形(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除外),不能开具零税率的发票;其次,目前仅就纳税人直接收购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时,可适用标有“收购”字样的凭证,而废旧物资回收业务不能适用。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对于回收企业而言,其自行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存在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风险。
鉴于目前打击虚开发票的高压态势,部分虚开集中爆发的重点省市已经下发通知限制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使用。违反规定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企业的开票行为进行处理。
针对回收企业取得发票难、增值税税金无法抵扣的问题,为了发展当地的废旧物资行业,许多地区推出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主要是废钢铁)在发生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可以按照一定比例享受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并且与企业签订了协议或合同。对于此种情况,笔者认为,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地方政府对于地方税收留存部分享有自主支配权,在不超过留成比例情况下,与企业订立“返还条款”向纳税人返还部分税款合法有效,其实质是地方政府通过自主支配其财政收入鼓励和支持当地产业的发展,则回收企业享受税收返还合理且合法。
目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销项税税率为13%,而进项税额几乎为零。回收企业从个体经营者购入废旧物资需支付收购成本,却因未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而不允许抵扣进项税,不仅不符合增值税对“增值额”征税的基本原理,也不符合国家支持资源节约、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若强行要求回收企业按13%的税率全额缴纳增值税,则回收企业实质上承担了此前环节的
所有税负,导致回收企业税负极高。因此,对回收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是必要的。根据《立法法》、《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此项优惠政策应当由国家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和颁布实施。
7. 废旧物资企业如何做账啊
不需要做增值税销项税,收到的款项全额列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78号 2001-04-2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纳税人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废旧物资销售行为,仍按照原有关废旧物资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财税[1995]24号 1995-05-0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