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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政水資源監察屬於什麼編制

發布時間: 2022-06-13 11:26:06

㈠ 水利局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

水利局是行政單位。水利局裡面編制分為三種。一種是行政編制即公務員,一種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還有一種是事業編制人員。

水利局就是現在的水務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給排水,工程建設,河湖治理保護等。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水務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起草本市相關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草案,並組織實施;擬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統一管理本市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外調水);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水資源中長期和年度供求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制度和取水許可制度,發布水資源公報;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農民安全飲水工作;負責水文管理工作。

(三)負責本市供水、排水行業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排水許可制度;擬訂供水、排水行業的技術標准、管理規范,並監督實施。

㈡ 水政監察是好單位嗎

好不好的,關鍵是你個人的編制是什麼。

1、水政監察大隊是行政執法單位,在各地的編制不一,有的全部是公務員編制(或參照公務員管理),有的部分是公務員編制、部分是事業編制,有的全部是事業編制。

2、如果是正式編制的,應該還不錯。如果是臨時聘用的,在哪都一樣。

3、至於具體的工作,各地也不同,無法一概而論的。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受理對水事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制止水事違法行為,調查水事違法案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徵收水利行政事業性規費,並按收支兩條線的有關規定管理;指導、監督下級水政監察組織的行政執法活動。

㈢ 水政監察大隊屬於什麼崗位(管理崗位,還是技術崗位)

屬於行政執法類。

㈣ 水利局是什麼編制

水利局裡面編制分為三種。一種是行政編制即公務員,一種是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員,還有一種就是事業編制人員。

事業編制是指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滿足人民文化、教育、衛生等需要,其經費一般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的單位所使用的人員編制。

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水利局就是現在的水務局,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搞水利工程建設管理,防汛抗旱,水資源管理,給排水,工程建設,河湖治理保護等。在職責區域內,負責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等的管理。

㈤ 水政水資源辦公室屬於什麼性質的事業單位

不是事業單位,應該是水利局下屬部門,屬於政府部門.

㈥ 水政監察大隊在事業單位改革中應屬哪一類

屬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將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㈦ 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是參公單位嗎

水政水資源管理辦公室是參公單位,屬於水務局下設的辦公室

㈧ 水利系統河道管理站工作人員屬於什麼編制,是幹部編制,還工人編制。

鄉鎮水利站工作人員屬於事業編制。

中國地方水利機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縣(市)三級。

一、省級(水利廳)

一般按當地實際設規劃設計、水政、水資源、財務、建設、工程管理、農村水利、水土保持、防汛抗旱、水電、水產、科技教育等業務處室和水文、規劃設計、供水、水工程管理、河道管理、科研、教育、施工等企事業單位。

二、地級(水利局)

按當地實際設計劃、財務、水政、水資源、工程管理、農村水利、水土保持、水電、防汛抗旱等業務處室,以及勘測設計、工程施工等企事業單位縣級(縣、縣級市、旗、區)水利機構一般稱為水利局。

按當地實際設計劃、水政、水資源、財務、農村水利、水土保持、工程管理、水電、防汛抗旱等股(站、室、隊)。

三、水利站

另外,有的區、鄉、鎮政府設有水利管理站(組),有的只設專職或兼職水利員,水利管理站或水利員隸屬關系有的屬縣級水利部門的派出機構,有的則屬區、鄉、鎮政府的事業單位 。

(8)水政水資源監察屬於什麼編制擴展閱讀

水利站的工作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區有關水利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鎮水利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及全鎮主要河道、跨鄉鎮河流的流域綜合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統一管理全鎮水資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組織擬定全鎮和跨鄉鎮水資源長期供求計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有關國民經濟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和防洪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

(三)擬定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定節約用水措施;組織、指導、監督全鎮節約用水工作。

(四)按照國家、省、市、區有關資源與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標准,擬定全鎮水資源保護規劃;監測地下水水量、水質。

㈨ 水政監察總隊的單位性質

您好!
省水政監察總隊一般為隸屬於省水務局具有水行政執法職能的處級事業單位。該總隊的辦公室主任行政級別一般為正科級。
希望本回答能解決您的問題!
期待您的點贊和採納,謝謝!

㈩ 什麼是水政監察

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水政監察工作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水政監察隊伍
第三章水政監察人員
第四章水政監察制度
第五章附則

1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加強水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管理,強化水行政執法,特製定本章程。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其他組織(以下統稱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組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水政監察人員,建立水政監察制度,依法實施水政監察。

前款所稱水政監察是指水行政執法機關依據水法規的規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遵守、執行水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等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水利部組織、指導全國的水政監察工作。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范圍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水政監察工作。

第四條水政監察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制定、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也作為水政監察的依據。

第五條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加強對水政監察的領導和監督,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素質,建設廉潔、文明、高效的水政監察隊伍。
2第二章水政監察隊伍
編輯
第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總隊;

市(地、州、盟)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支隊;

縣(市、區、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水政監察大隊。

水利部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設置水政監察總隊、水政監察支隊、水政監察大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實際工作需要,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政監察隊伍內部按照水土保持生態環境監督、水資源管理、河道監理等自行確定設置相應的內部機構(支隊、大隊、中隊)。

第七條地方各級水政監察隊伍由同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同級編制主管部門批准成立。

水利部所屬的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水利委員會和太湖流域管理局等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水政監察隊伍由水利部批准成立;流域機構所屬的管理單位水政監察隊伍由流域機構批准成立。

第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州、盟)、縣(市、區、旗)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執法工作需要,可在其所屬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設置派駐的水政監察隊伍。

第九條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職責是:

1、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水法規;

2、保護水資源、水域、水工程、水土保持生態環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監測等有關設施;

3、對水事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維護正常的水事秩序。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協助公安和司法部門查處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對下級水政監察隊伍進行指導和監督;

6、受水行政執法機關委託,辦理行政許可和徵收行政事業性規費等有關事宜。

第十條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管理同級水政監察隊伍。水政監察隊伍的主要負責人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的負責人兼任。
3第三章水政監察人員
編輯
第十一條水政監察人員是實施水政監察的執法人員。

第十二條水政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通過水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的法律知識的考核;

(二)有一定水利專業知識;

(三)遵紀守法、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

(四)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其中水政監察總隊、支隊、大隊的負責人必須具有大專以上文化水平。

第十三條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應按規定經過資格培訓,並考核合格。

水政監察人員上崗前的資格培訓和考核工作由流域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

第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由同級水行政執法機關任免。地方水政監察隊伍主要負責人的任免需徵得上一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同意。

第十五條水政監察人員實行任期制,任期為3年。

水政監察人員任期屆滿,經考核合格可以繼續連任。考核不合格或因故調離工作,任期自動中止,由任免機關免除任命,收回執法證件和標志。

第十六條水政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可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行現場檢查、勘測和取證等;

(二)要求被調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三)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作出筆錄、錄音或錄像等;

(四)責令有違反水法規行為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水法規的行為。必要時,可採取防止造成損害的緊急處理措施;

(五)對違反水法規的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其他行政措施。

第十七條水政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應按規定著水政監察制服,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證」或「中國水土保持監督檢查證」,佩戴「中國水政」或「中國水保監督」胸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政監察」或「中國水保監督」臂章。

水政監察的證件、胸章和臂章由水利部負責監制。水政監察制服式樣由水利部規定。

第十八條水政監察人員每年應當接受法律知識培訓。

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制定長期培訓規劃和年度培訓計劃,不斷提高水政監察人員的執法水平。
4第四章水政監察制度
編輯
第十九條水政監察隊伍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

第二十條水政監察隊伍應當建立和完善執法責任分解制度、水政監察巡查制度、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執法統計制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以及水行政執法案件的登記、立案、審批、審核及目標管理等水政監察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條每年年底水行政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上一級水政監察隊伍負責對水政監察隊伍執法責任制的執行情況進行考核。

水行政執法機關對在水政監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水政監察隊伍和水政監察人員,應當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二條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為水政監察隊伍配備必要的交通、通訊、勘察、音像等專用執法裝備,改善辦公條件,給予水政監察人員與執法任務相適應的執法津貼,投人身傷害保險等。

水政監察工作的裝備標准由水利部另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各級水行政執法機關應當保證水政監察經費。水政監察經費從水利事業費中核撥,不足部分在依法徵收的行政事業性規費中列支,並應嚴格貫徹執行中央關於「收支兩條線」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水政監察人員應當忠於職守、遵紀守法,不得循私舞弊。對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行為的水政監察人員,由水行政執法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第五章附則
編輯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8月15日發布的水利部令第1號《水政監察組織暨工作章程(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