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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稅收入如何繳納資源稅

發布時間: 2022-06-12 21:06:39

㈠ 全面從價計征改革後資源稅該怎麼繳

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為確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53號)有效實施,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文就資源稅改革具體政策問題給予明確。
1.資源稅計稅依據咋確定
通知規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銷售量,各稅目的征稅對象包括原礦、精礦(或原礦加工品,下同)、金錠、氯化鈉初級產品,具體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幅度表》相關規定執行。對未列舉名稱的其他礦產品,省級人民政府可對本地區主要礦產品按礦種設定稅目,對其餘礦產品按類別設定稅目,並按其銷售的主要形態(如原礦、精礦)確定征稅對象。
2.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
通知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按《改革通知》要求提出或確定本地區資源稅適用稅率。一個礦種原則上設定一檔稅率,少數資源條件差異較大的礦種可按不同資源條件、不同地區設定兩檔稅率。
3.這三類礦產資源可享受稅收優惠
第一類:對依法在建築物下、鐵路下、水體下通過充填開采方式采出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50%。
第二類:對實際開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資源,資源稅減征30%。
第三類:對鼓勵利用的低品位礦、廢石、尾礦、廢渣、廢水、廢氣等提取的礦產品,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否給予減稅或免稅。
納稅人需注意的3種情形
1.納稅人用已納資源稅的應稅產品進一步加工應稅產品銷售的,不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未稅產品和已稅產品混合銷售或者混合加工為應稅產品銷售的,應當准確核算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在計算加工後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時,准予扣減已稅產品的購進金額;未分別核算的,一並計算繳納資源稅。
2.納稅人在2016年7月1日前開采原礦或以自采原礦加工精礦,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2016年7月1日前簽訂的銷售應稅產品的合同,在2016年7月1日後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按本通知規定繳納資源稅;在2016年7月1日後銷售的精礦(或金錠),其所用原礦(或金精礦)如已按從量定額的計征方式繳納了資源稅,並與應稅精礦(或金錠)分別核算的,不再繳納資源稅。
3.對在2016年7月1日前已按原礦銷量繳納過資源稅的尾礦、廢渣、廢水、廢石、廢氣等實行再利用,從中提取的礦產品,不再繳納資源稅。(來源:中國稅務報)
點評: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一項重要改革任務,也是我國新時期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們期待即將全面推進的資源稅改革,不僅要有利於完善資源稅制度,促進經濟形勢發展。更要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的保護。

㈡ 資源稅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范圍限定如下:1、原油;2、天然氣;3、煤炭;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5、黑色金屬礦原礦;6、有色金屬礦原礦;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㈢ 資源稅減免優惠政策

資源稅減免優惠政策為,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水資源稅根據當地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率。水資源稅試點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徵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並及時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議。
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後,依法繳納資源稅。

㈣ 資源稅按什麼計提和繳納的按收入嗎

資源稅是按照礦產品作為徵收對象的,有的是以定額的徵收標准按照礦產品的產量收取,以現金繳納,如煤炭;而大多數國家的資源稅是按照礦產品的銷售收入徵收的。在我國,中外合資合作開採石油,可以以石油原油作為礦區使用費的繳納對象,而非貨幣,而礦區使用費的實質與資源稅相同。
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目前,還不是所有礦種都收取資源稅,它是個地方稅稅種。

稅 目
稅 額 幅 度
一、原油
二、天然氣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七、鹽
固體鹽
液體鹽
8-30元/噸
2-15元/干立方米
0.3-5元/噸
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2-30元/噸
0.4-30元/噸

10-60元/噸
2-10元/噸
稅 目
稅 額 幅 度
一、原油
二、天然氣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七、鹽
固體鹽
液體鹽
8-30元/噸
2-15元/干立方米
0.3-5元/噸
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2-30元/噸
0.4-30元/噸

10-60元/噸
2-10元/噸
一、原油 8-30元/噸
二、天然氣 2-15元/干立方米
具體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㈤ 免稅貨物如何填列增值稅納稅申報表

有免稅項目的企業填寫《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時,在申報表的第二部分「免稅項目」中,先在第9欄下拉菜單中選擇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的第9欄第1列的數據必須與增值稅附表一的第18欄或第19欄的免稅銷售額和申報。

如果沒有自己免稅的項目可選,請選擇「其他」,然後在第9欄的第1列「免徵增值稅項目銷售額」中填寫免稅銷售額,數據要與附表一的第18欄或第19欄的免稅銷售額一致,在第9欄第5列「免稅額」中填寫免稅額(必須填寫)。

在《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第5列填寫減免稅額即可以實現網上申報並清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29號)第七條規定:

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參照上述規定,免徵增值稅銷售收入,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由此,免徵增值稅的增值稅申報表與利潤表收入填報是一致的。

(5)免稅收入如何繳納資源稅擴展閱讀

進出境及購買免稅商品規定

一、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留學人員回國定居(工作),憑有效護照和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連續在國外每滿180天。

海關准予免稅攜帶進境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錄像機、照相機、摩托車、攝像機、錄音機、縫紉機、打字機等物品一件。以上物品可在國內指定的「免稅商品供貨處」購買。

二、如系回國探親留學人員或留學人員家屬,在國外連續待滿一年以上者可購買上述免稅物品一件,不需要出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三、公派和自費留學人員學成回國服務時可用外匯在其免稅指標內購買小轎車一輛,具體規定如下:

1)在境外的留學、進修時間必須超過一年;

2)必須是在正規大學報到注冊;

3)必須在使(領)館教育處(組)報過到;

4)開具《留學回國人員證明》;

5)回國後憑使(領)館開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海關申報單、接收單位證明及戶籍證明到有關單位購車;

6)入關時帶回足夠的購車外匯,並且在海關申報單上要如實填寫。

㈥ 資源稅的免稅政策有哪些

資源稅的減免稅優惠政策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93]139號)2、聯合企業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75%徵收,獨立礦山暫減按規定稅額的50%徵收,在下次鐵礦石調價時恢復按規定稅額徵收。
其他采、選單位,在開采過程中伴採的鐵礦石原礦,暫時比照公布的附近鐵礦山實際徵收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待下次鐵礦石價格調整時,恢復按照規定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伴選的鐵精礦,先按1:2.62的選礦比折算成原礦,再比照附近鐵礦山實際徵收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待下次鐵礦石價格調整時,恢復按照規定稅額標准,減按50%徵收。(摘自《財政部關於徵收鐵礦石資源稅的通知》財稅字【1991】022號)3、企業1994年期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數額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准後,可以從其1994年1月1日以後所銷售或自用的原油應納的資源稅中予以抵扣。(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抵減1994年年初庫存原油已納的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80號)4、自1995年1月1日起,暫時調整宣化鋼鐵公司、梅山冶金礦山公司、北台鋼鐵總廠、水城鋼鐵公司、灑泉鋼鐵公司、邢台鋼鐵廠六家企業的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六家企業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字【1995】010號)5、自1996年7月1日起,對冶金獨立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獨立礦山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60%徵收的通知>[(94)財稅字041號]規定減征40%的基礎上,再減征2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從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徵收。.本通知到達之日前企業多繳納的資源稅,可在文件到達以後應繳納的資源稅中抵扣。(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減征冶金獨立礦山鐵礦石和有色金屬礦資源稅的通知》財稅字【1997】082號)6、對內昆鐵路建設工程單位自來自用的石料免徵資源稅。對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建設工程的石料,照章徵收資源稅。 (摘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對內昆鐵路征免耕地佔用稅和資源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47號)7、自2002年4月1日起,對冶金聯合企業礦山(含1993年12月31日後從聯合企業礦山中獨立出來的鐵礦山企業)鐵礦石資源稅,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對於由此造成地方財政減少的收入,中央財政將予以適當補助。(摘自《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冶金聯合企業礦山鐵礦石資源稅適用稅額的通知》財稅【2002】17號)8、自2004年7月1日起,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代扣代繳管理辦法》(國稅發〔1998〕49號)第二條中「扣繳義務人應當主動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有關手續。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批准後,發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憑證及報告表」的規定予以廢止。資源稅的代扣代繳事宜,一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資源稅扣繳義務人資格審批事項的通知》國稅函【2004】817號)9、中外合作油(氣)田按合同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應按實物徵收礦區使用費,暫不徵收資源稅。(摘自《關於中外合作開采陸上原油資源礦區使用費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55號)10、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為建設青藏鐵路自采自用的砂、石等材料免徵資源稅;對青藏鐵路建設工程單位自采外銷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開采銷售給青藏鐵路建設工程的砂、石等材料應照章徵收資源稅。(摘自《關於青藏鐵路建設期間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28號)11.貴州省內鐵路、公路建設中,對紅外線以內因工程建設需要,開挖的棄喳用於鋪路的部分,免徵砂石資源稅。公路、鐵路附屬設施建設所用的砂石,不屬於免徵范圍,應按稅源規定按時足額繳納資源稅。銅仁大興機場紅線內取高補低平整土地所用的砂石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洪家渡水電站紅線內取石築壩所用砂石免交資源稅。外購及地上建築所用砂石應依法繳納資源稅。(摘自《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於交通水利基礎設施建設砂石資源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黔地稅發【1999】第188號)

㈦ 資源稅徵收范圍,稅目,稅率是多少

徵收范圍

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和其他非金屬礦產品等。

鹽,包括:固體鹽、液體鹽。 稅目和稅率 (1)原油8一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一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一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一60元/噸液體鹽2一10元/噸

(7)免稅收入如何繳納資源稅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納稅人以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9月18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條例(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鹽稅條例(草案)》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