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礦產資源由哪個部門管理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1994〕第152號發布)第三條規定: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
⑵ 礦產勘查行政管理體系
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國土資源部作為國家的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其基本行政職能是: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
國土資源部對礦產資源行政管理的職能主要包括制定法律法規、勘查規劃管理、礦業權管理等10部分內容。
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市、縣國土資源局以及鄉(鎮)國土資源所代表各級人民政府行使對礦產資源管理的權利,包括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管理、地質資料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管理等工作。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對礦產資源勘查實施行政管理的管理機構設置情況如下圖。
對於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礦業權轉讓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管理、地質資料管理分別根據《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儲量評審認定辦法》、《地質資料管理條例》,採取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兩級管理模式。
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根據《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採取國土資源部、省、地(市)、縣的4級管理模式。
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指南
礦產資源開采管理根據《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和《國土資源部關於規范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許可權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為國土資源部和省(區、市)國土資源廳(局)兩級管理模式。國土資源部明確規定特定礦種和一定儲量規模的礦產資源由部頒發采礦許可證,其餘由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廳(局)頒發采礦許可證。省一級人民政府規定部分礦種的小規模的礦產資源可由省(區)國土資源廳委託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頒發采礦許可證,一般建築材料的砂、石可以由縣一級國土資源局頒發采礦許可證,因此礦產資源開采管理為4級管理模式。
⑶ 礦產資源屬於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礦產資源屬於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十一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監督管理工作。
⑷ 什麼是礦產資源管理
亦稱礦政管理。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在積累、儲備和消耗過程中,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它包括礦業權管理、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保護的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資源政策研究、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地質資料管理等。
⑸ 偷采礦產資源有哪個部門管理
法律分析:由當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或是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管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國務院授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全國礦產資源分配實施統一管理。此外,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法追究刑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三條 礦產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國務院行使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地表或者地下的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不同而改變。國家保障礦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礦產資源。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加強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准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范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從事礦產資源勘查和開採的,必須符合規定的資質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 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採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⑹ 礦產資源管理概述
一、礦產資源管理的概念與基本內容
(一)礦產資源概念
何謂礦產資源,地質學的觀點認為:礦產資源(mineral resources)是指賦存於地下或地表的,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呈固態、液態或氣態的具有現實或潛在經濟價值的天然富集物。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規定,「礦產資源是指由地質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價值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自然資源」。這兩個定義是一致的。其內涵為:礦產資源是地球演化過程中經過地質作用形成的,是天然產出於地表或地殼中的原位富集物;產出形式有固態、液態和氣態;既包括已經發現的對其數量、質量和空間位置等特徵已取得一定認識的礦產,也包括經預測或推斷可能存在的礦物質;既包括當前開發並具有經濟價值的礦產,也包括將來技術經濟可能開發並具有經濟價值的資源。
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列出了我國已發現的礦產資源分類細目,共有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和水氣礦產四類168種,其中地下水具有礦產資源和水資源雙重性質。
礦產資源具有特殊的自然屬性、社會屬性和經濟屬性。礦產資源的特徵決定了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活動的特殊性,決定了國家對礦產資源及其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管理的特殊性。
(二)礦產資源管理概念
礦產資源管理是地礦行政主管部門以礦產資源所有權管理者和國家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在礦產資源積累、儲備、消耗過程中,對礦產資源質和量的監督管理,通過相關信息的分析,制定礦產資源政策,進行礦產資源規劃等宏觀調控措施,以保障礦產資源利用取得最佳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資源效益和環境效益。礦產資源管理是我國地礦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管理對象是礦產資源總量,包括礦產儲量(資源量),管理相對人是各類地勘單位、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者,涉及地質勘查的各個階段和采礦生產的全過程。
(三)礦產資源管理基本目標
(1)實現和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通過對礦產資源的統一規劃,實現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處分權;以法律形式規定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必須依法履行登記儲量、匯交地質資料義務等方式,體現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權人的意志。
(2)確保礦產資源可持續利用。通過礦產資源的規劃管理實現礦產資源宏觀配置;通過礦產資源政策研究、制定與實施,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進行宏觀調控;通過礦產資源勘查、礦山生產過程中儲量報告的審查批准來摸清礦產資源家底,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保證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需求,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礦產資源管理基本內容
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1994年國務院批準的地礦部「三定」方案的有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如下4個方面:
(1)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與價值核算。其中,包括礦產儲量審批管理、地質勘探規范的組織制定、礦床工業指標的審批下達與管理、礦產資源的價值核算和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等項工作。
(2)礦產資源綜合分析與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礦產資源的形勢分析和礦產資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其中,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礦產資源經濟區劃工作。
(4)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其中,包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匯交地質資料的整理與開發,提供社會使用;依法保護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二、我國礦產資源管理的歷史與現狀
自50年代初,我國礦產資源管理三項最基本的職責(儲量審批、儲量統計、資料匯交)就已明確,80年代開始步入依法管理軌道。
(一)礦產資源管理歷史沿革
儲量審批工作始於1953年。當時,國務院成立全國礦產儲量鑒定委員會,主要是負責審查批准各種礦物原料的儲量並編制勘探規范,後來更名為全國礦產儲量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儲委」)。1957年後,各省(區、市)也相繼成立了儲委。「文革」期間,兩級儲委停止工作。1979年開始,各地儲委陸續重建。1983年,恢復全國儲委,並將設在各工業部門的有關機構組建為全國儲委統一領導下的9個專業委員會。1986年,礦產資源法公布,確立了礦產儲量審批工作的法律地位。1987年,撤銷了8個專業委員會,保留石油天然氣專業委員會,組建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1988年,正式進入政府管理序列。黨的十四大召開以後,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礦業形勢的變化,1993年,八屆人大一次會議決定國儲局並入地礦部,儲量審批工作納入了地礦行政管理范疇,並增加了礦床工業指標審批下達與管理職責。1996年初,國務院為加強我國的礦產資源管理,將全國儲委更名為全國礦產資源委員會。礦產儲量審批管理工作仍是全國資源委的職能之一。
儲量統計與資料匯交管理始於1955年。當時,國務院明確地質部負責編制礦產儲量表和統計全國的礦產儲量,並於1957年成立全國地質資料局,履行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職責。「文革」期間,儲量統計制度遭到破壞,1973年得以恢復,並經國家計委批准頒布《礦產儲量表填報規定》,初步建立了我國礦產儲量統計行政管理制度。礦產資源法公布後,明確了我國的地質勘查資料和各類礦產儲量的統計資料實行統一的管理制度。1988年7月,經國務院批准發布了《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部令第1號)。1989年6月,地礦部頒布《全國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實施細則》(部令第5號);1995年,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了《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暫行辦法》(部令第20號),確立了礦產儲量登記統計工作的四級管理體制。
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是根據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於1994年設立的。為維護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加強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宏觀管理,國務院授權地礦部負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1997年,第一輪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工作已經完成,並上報國務院審批。目前,正在准備有計劃地組織開展全國性和區域性的礦產資源經濟區劃工作。
礦產資源形勢分析與政策研究制定。自70年代以來,就已進行了大量工作。進入80年代後,已逐步走向制度化、系列化。1988年開始,每年編制了全國和省(區、市)礦產資源年報以及國外礦產年評,定期組織開展全國礦產資源保證程度論證。1990年開始,每年公布了全國礦產品產供銷綜合統計通報。1994年開始,每年公布了我國礦產資源潛在價值(總值)。目前,正在組織開展「我國礦產資源態勢及若干戰略問題研究」、「我國油氣資源形勢及戰略研究」、「世界礦產資源和礦業形勢及對我國的啟示」、「國內外礦產品市場分析研究」和「走向開放的中國礦產資源政策和法規」等項專題研究工作,准備向全國人大提交「我國礦產資源若干政策建議報告」,向社會公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投資指南」。
我國自1984年開始探索礦產資源價值核算工作,目前仍處於理論和方法研究階段。
(二)礦產資源管理現狀評價
經過40多年的實踐,我國的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做法。在儲量審批管理方面,制定了17件管理規章和52種技術規范;在礦產儲量登記統計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方面,也形成了相應的管理規章和操作規程;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政策研究與制定,已逐漸形成制度。
40多年來,直接審批了9300餘份各類礦產儲量報告,為我國大中型礦山的建設提供了可靠的礦產儲量和地質資料依據。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就。目前,全國地質資料館已收藏了8.5萬余種地質資料,各省(區、市)館藏資料總和已超過17.5萬種。這些地質資料的開發利用為我國礦業經濟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建設作出了貢獻。礦產儲量的統計管理和綜合分析,為國家制定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以及礦產資源政策提供了重要依據。1987年、1992年進行的兩輪礦產資源保證程度論證,得出了我國人均資源相對不足的基本國情認識,並提出了資源節約型發展戰略。
自1992年以來,黨的十四大確立在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在管理內容和管理方式方面進行了一系列改革。在儲量審批方面,調整了審批目的,強調資源保護與儲量依據並重,審批工作要兼顧礦產儲量所有者、探明者與消費者三方利益;在審批依據方面,及時制定了《調整規范要求改革儲量審批的意見》;在礦產資源綜合分析管理方面,為適應兩個轉變的要求,加強政府的宏觀調控,確立了礦產儲量登記制度和對全國礦產資源實行統一規劃的管理制度,強調要加強礦產資源儲量的信息管理和分析研究,為國家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實施宏觀調控提供依據等。但是,從總體上講,我國現行礦產資源管理框架的主體部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其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已明顯不符合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首先,由政府部門直接審批儲量,已不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礦業投資主體是國家,國家審批開采項目需要全國儲委審查批准礦產儲量,目的是為了保證國家投資的利益,避免礦業開發風險,所以,我國的礦產儲量由政府直接審批。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不再是礦業的唯一投資者,礦業投資出現了多元化局面,如果仍由政府直接審批儲量,政府就必然要介入到投資風險的承擔和投資者的利益中去,顯然這種做法已不合時宜了。
其次,我國現行的礦產資源管理方式與國際慣例存在很大差異,礦產儲量(資源)分類及其術語定義無法實現與國際上的對比。因此,若不及時改革和調整,將會影響我國礦業進入國際礦業的統一大市場。
第三,隨著修改後的礦產資源法的實施和我國礦業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的形成將是必然趨勢。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如何與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的發展與管理相銜接,是當前迫切需要研究的新問題。
第四,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與礦業權管理相脫節。
第五,從管理體制和管理內容方面來看,目前已不能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現有各類生產礦山約28萬多個,但經兩級儲量審批機構審批認定的儲量報告不到1萬份,上儲量表的礦產地也不足2.5萬個。要研究改進礦產儲量審批辦法,依靠中介組織審批儲量,加強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包括市、縣兩級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力度。
因此,為了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要求,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必須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緊密結合我國礦業權市場和礦業資本市場發展的新情況,調整管理方式和管理內容,盡快實現與國際慣例接軌,為充分利用國內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創造條件。
⑺ 煤礦是屬於什麼部門管
煤礦監管部門如下:煤監局、煤炭局、安監局、國土資源部門、工商、稅務,審計、環保等。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國務院煤炭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全國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煤炭行業的監督管理。
煤礦是人類在富含煤炭的礦區開採煤炭資源的區域,一般分為井工煤礦和露天煤礦。當煤層離地表遠時,一般選擇向地下開掘巷道採掘煤炭,此為井工煤礦。當煤層距地表的距離很近時,一般選擇直接剝離地表土層挖掘煤炭,此為露天煤礦。我國絕大部分煤礦屬於井工煤礦。煤礦范圍包括地上地下以及相關設施的很大區域。煤礦是人類在開掘富含有煤炭的地質層時所挖掘的合理空間,通常包括巷道、井硐和採掘面等等。煤是最主要的固體燃料,是可燃性有機岩的一種。它是由一定地質年代生長的繁茂植物,在適宜的地質環境中,逐漸堆積成厚層,並埋沒在水底或泥沙中,經過漫長地質年代的天然煤化作用而形成的。在世界上各地質時期中,以石炭紀、二疊紀、侏羅紀和第三紀的地層中產煤最多,是重要的成煤時代。煤的含碳量一般為46~97%,呈褐色至黑色,具有暗淡至金屬光澤。根據煤化程度的不同,煤可分為泥炭、褐煤、煙煤和無煙煤四類。
⑻ 中國礦產資源的管理機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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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主管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的國務院組成部門。其內設機構在礦產資源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能:
政策法規司 組織起草有關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辦理有關行政復議事宜;調研和起草綜合性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政策等。
規劃司 組織研究全國和重點地區國土綜合開發整治的政策措施,起草編制全國性及區域性的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等。
礦產開發管理司 依法進行采礦審批登記發證和采礦權轉讓審批登記;依法調查處理重大采礦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采礦權評估的資格,審核國家出資形成的采礦權評估結果;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礦產資源儲量司 組織擬定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准、規程、規范;組織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專家系統;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研究擬定礦產資源政策。
地質勘查司 組織擬定地質勘查工作標准、規程、規范;組織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調查評價,起草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進行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審核對外合作勘查、開采區塊;依法調查處理重大地質勘查爭議、糾紛;審核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評估的資格,組織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探礦權評估結果。
地質環境司 擬定地質遺跡等地質資源和地質災害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和實施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沉降與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組織保護地質遺跡和地質災害防治。
執法監察局 組織對執行和遵守國家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等。
中國鐵合金在線
⑼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概述
(一)監督管理的內涵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是指作為地礦行政監督主體的國家地礦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定的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權,對礦業權人遵守法律、法規、履行義務,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命令和決定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監督管理貫穿於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全過程。依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當前,重點針對礦山企業合理開采、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進行監督管理。
(1)監督管理的自然客體,包括礦產資源法調整的全部礦種,即目前國內已發現的呈固態、液態、氣態的168種礦產。
(2)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對象是地勘單位和依法設立的礦山企業的守法和履行義務的行為。其中,礦山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采礦、選礦生產活動的國有礦山企業、集體礦山企業、私營礦山企業、混合型礦山企業、個體采礦以及外商投資礦山企業等。
(3)監督管理貫穿於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的全過程。包括勘查、礦產資源開發規劃、可行性研究、開采設計、建設、采礦、選礦及礦山關閉等各個環節。
(4)監督礦產資源開發涉及到的地質環境與礦山環境保護問題,貫徹誰開發誰保護、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二)監督管理的職責分工
根據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礦產資源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有關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規章;監督檢查礦產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考核指標和定期報表制度;會同有關主管部門負責大型礦山企業非正常儲量報銷的審批工作;組織或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調研,總結與經驗交流。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范圍內對礦產資源開發履行相應的監督職責。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地區各類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向重點礦山企業派出礦產督察員,向礦山企業集中的地區派出巡迴督察員。
(3)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進行監督管理,其職責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部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規章、規定,並報同級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協助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所屬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管理,嚴格執行礦產儲量核減的審批規定;總結和交流本部門礦山企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的經驗。
(4)礦山企業及其地質測量機構。礦山企業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規章、規定建立健全本企業開發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的各項制度,並切實加以貫徹落實。在從規劃設計到礦山關閉的生產過程中都應加強礦產資源保護工作。礦山企業的主要領導對本企業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負有直接的領導責任,要積極支持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全面履行其職責。
礦山企業的地質測量機構,是本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負有以下職責:做好生產勘探工作,提高礦產儲量級別,為開采提供可靠的地質依據;對礦產資源開採的損失、貧化、選礦回收以及礦產資源綜合開采利用進行監督;對礦山企業的礦產儲量進行管理;對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的行為及其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可越級上報。
⑽ 礦產資源管理的概念和主要內容各是什麼
礦產資源管理的概念為:
礦產資源管理是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礦產資源在積累、儲備、消耗過程中,所實施的監督和管理。它包括礦業權管理、礦產資源勘查和開發的監督管理、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資源政策研究、礦產資源規劃管理、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地質資料管理等。
根據《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和有關規定,礦產資源管理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如下4個方面:
(1)礦產資源的儲量管理與價值核算。其中包括礦產儲量審批管理、地質勘探規范的組織制定、礦床工業指標的審批下達與管理、礦產資源的價值核算和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等項工作。
(2)礦產資源綜合分析與政策研究制定。其中包括礦產資源的形勢分析和礦產資源政策的研究制定。
(3)礦產資源規劃管理。其中包括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的編制和礦產資源經濟區劃工作。
(4)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其中包括統一管理地質資料匯交工作;負責匯交地質資料的整理與開發,提供社會使用;依法保護地質資料匯交義務人的合法權益。
可參考http://ke..com/link?url=ifSjuLVF68_JMyBkHeoB2QDaQm7Mb4t_6ZVbT90WIt2yqSRjyk_R5ZxkSW-Xag-DtMXZv3p9YQ4kGETT3TjT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