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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中自然資源的職責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6-10 14:19:20

⑴ 浙江省防汛防颱抗旱條例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防禦和減輕洪澇、台風、乾旱災害,維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汛防颱抗旱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的原則。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防汛防颱抗旱工作。

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及分級分部門的崗位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第五條每年4月15日為本省防汛防颱日。在防汛防颱日應當開展防汛防颱的知識宣傳和必要的防汛防颱演練等工作。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防汛防颱抗旱設施和依法參與防汛防颱抗旱與搶險救災工作的義務,並依法享有知情權、獲得救助權和獲得救濟權。第七條在防汛防颱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防汛防颱抗旱職責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以下簡稱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統一指揮。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由具有防汛防颱抗旱任務的部門、當地駐軍、武裝警察部隊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負責人參加,具體辦事機構設在本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防汛防颱抗旱知識與法律、法規、政策的宣傳和防汛防颱抗旱的定期演練;

(二)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指揮、協調本地區的防汛防颱抗旱與搶險救災工作;

(三)組織編制並實施防汛防颱抗旱預案,審定和批准洪水調度方案和抗旱應急供水方案;

(四)組織開展防汛防颱抗旱檢查,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涉及防汛防颱抗旱安全的有關問題;

(五)組織會商本地區的汛情、旱情;

(六)負責本地區的江河、水庫、水閘等洪水調度和抗旱應急供水調度;

(七)組織指導監督防汛防颱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和調用;

(八)負責發布和解除緊急防汛期、非常抗旱期;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防汛防颱抗旱預案要求,做好相關的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承擔防汛防颱抗旱日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防汛防颱抗旱的有關行政措施及管理制度;

(二)掌握雨情、水情和水利工程安全運行情況,編制和發布汛情、旱情通告;

(三)具體實施洪水調度方案、抗旱應急供水方案;

(四)檢查督促、聯絡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做好防汛防颱抗旱工程設施和毀損工程的修復及有關的防汛防颱抗旱工作;

(五)總結防汛防颱抗旱工作;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職責是:

(一)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負責本地區防汛防颱抗旱與搶險救災避險的具體工作;

(二)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開展本地區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堰壩和抗旱供水設施等的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三)編制防汛防颱抗旱預案;

(四)配合開展農村住房防災能力調查;

(五)按規定儲備防汛防颱抗旱物資;

(六)組織、落實群眾轉移和安置工作;

(七)統計、上報災情;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有防汛防颱抗旱任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任務較重的應當設立辦事機構。第十二條村(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協助當地人民政府開展防汛防颱抗旱與搶險救災避險的具體工作;

(二)開展防汛防颱抗旱知識宣傳;

(三)傳達轉移、避災等信息;

(四)組織群眾自救互救;

(五)協助統計災情、發放救災物資;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⑵ 防汛應急預案

給你個範本參考一下:
1、預案編制目的
為了有效處置突發防汛事件,將汛期突發水災事件對集團公司、及客戶財產安全造成的不良影響降低到最低限度,特製定本預案。
適用范圍
適用於物業范圍內發生水災突發事件下,應做出的應急准備和反應。
機構職責
3.1 指揮部組織機構應急總指揮: 應急副指揮: 指揮部成員 搶險隊成員:由安保部、工程部全體為主力隊員,其他部門員工為協助隊員。3.2指揮部職能

督促檢查各部門按制訂的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
組織向上級領導機關報送有關突發事件的信息;
物業各職能部門,各機構按照分類負責的原則,分別負責處置各類突發事件, 組織預案的演練。
負責召集參與現場工作的各部門的現場負責人,明確各部門在突發事件中承擔的工作
組織劃定現場的范圍,實行必要的控制;
研究現場處置方案,制定具體措施,決定人員的出動、支援和輪換
掌握工作進展情況,在人力、物力不足的情況下,向所或外部申請支援。所內 其他各部門、處室依據本預案積極配合處置突發事件。
督促檢查各有關部門按處置突發事件預案做好有關的應急准備工作;
4.各部門職責4.1保安部職責范圍4.1.1通知服務中心,聯絡指揮成員;4.1.2聯絡園區物業,控制相關設施; 4.1.3組織公區搶險,管理防汛用品;4.1.4外聯消防公安,向」119」報警;4.1.5根據水災級別,播放疏散廣播;4.1.6確認重點部位,組織搶救物資;4.1.7保證設施完整,防汛工具齊全。5.工程部職責范圍5.1出險專人值守,保證設備完好;救災所需水電,工程全力保障;5.2組織設施搶險,管理防汛用品;5.3提供搶險所需,搶救貴重物資;6.會服部職責范圍6.1負責管理雨具,協助救災人員;6.2配合搶險工作,看管搶救物資;6.3聯系醫療單位,提供救助環境。7.行政部職責范圍7.1組織搶運物品,轉移重要物品;7.2聯絡指揮人員,做好安撫工作。8.重點防汛部位

8.1根據防汛的特點,確定南車大廈重點防汛部位為配電間、電梯豎井,、財務室、檔案室、辦公室等。
9.防汛設施

9.1在重點防汛部位應有相應的設施:排水管道、水泵、沙袋、隔水擋板等
10.監督檢查制度

10.1物業安保部工程部應在雨期前盡早做好各項預防措施,指定專人對沙袋存量、水泵器材進行定期檢查;
10.2及時檢查所管三溝(天溝、明溝、陰溝)是否暢通;
10.3檢查屋頂門、窗是否已關閉;
10.4防汛中應備足各項器材,對水泵進行維護保養使其達到備戰狀態;
10.5在大風即將來臨時還應突擊檢查可能墜落的物品,對檢查出的各項隱患立即進行整改。
11.防汛處置程序

11.1任何時候有關水災的信息,安保部主管立即通知應急總指揮。
11.2一般水災出現時,安保部建議大物業工程部及時打開窨井蓋,加快排水速度。
11.3嚴重水災出現時,安保部應及時通知物業部長,通報災情請示是否向119報警。通知大物業共同搶險。
11.4組織安保部防汛搶險隊協助搬運沙包及阻止積水流入機房、電梯井、財務室、檔案室、辦公室等;
11.5如果積水可能流入電梯,通知工程部將可能進水的電梯升至高處;
11.6如配電室\電梯等重點部位出現進水,將啟動由工程部主要負責執行的《跑水事故應急處置流程》

11.7 配電室:
1,在水蔓延的通道上擺設攔水沙包或採取其它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水蔓延配電室。
2、關閉受浸區域之電閘,防止人員觸電。
3、組織力量採用各種手段,包括採用掃帚、吸水機吸水,排凈積水,清理現場,盡快恢復整潔並對電氣設備除濕處理,當確認濕氣已除,絕緣電阻達到規定值時,方可送電試運行(送電依照《配電室倒閘操作流程》執行),觀察無異常後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4、召開會議,分析事故發生原因,總結經驗教訓,並採取措施,防止出現類似事故。並詳細記錄水浸檢查報告,對水浸原因、處理方法、,以及受損情況、防範措施,並存檔。
11.8 電梯:
1、在水蔓延的通道上擺設攔水沙包或採取其它一切有效措施,防止水蔓延至電梯。
2、當底坑內出現少量進水或滲水時,應將電梯停在二層以上,停止運行,斷開總電源。
3、發生水浸時,應迅速切斷漏水源,設法使電器設備不進水或少進水。當樓層發生水淹而使井道或底坑進水時,應將轎廂停於進水層站的上二層,停梯斷電,以防轎廂進水。
4、對水浸電梯應進行除濕處理,如採用擦拭、熱風吹乾、自然通風、更換管線等方法,確認水浸消除,絕緣電阻符合要求,並經試驗運行無異常後,方可投入運行。對微機控制電梯,更需仔細檢查,以免燒毀電子板。
5、在恢復電梯運行時,應確認無積水,無短路現象後,方可使用。對於那些急於用的電梯,可採用烘乾的辦法(如使用電吹風機),消除一切可能造成短路的積水。
6、召開會議,分析事故發生原因,總結經驗教訓,並採取措施,防止出現類似事故。並詳細記錄水浸檢查報告,對水浸原因、處理方法、以及受損情況、防範措施,並存檔。

⑶ 各級防汛機構的職責有哪些

防汛組織機構與職責
防汛工作是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組織群眾與洪水作斗爭的一項社會活動。由於洪水
災害危及國民經濟建設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涉及到全社會,所以國家歷來都把防 工作做為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國民經濟發展的一件大事來抓,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水
法》中,專門設立了「防汛與抗洪」一章,該章中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 導;採取措施,做好防汛搶險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統一指揮防汛抗洪工作。」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 指揮機構的職責和許可權等,都做出了一些規定,為加強防汛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防
洪法》對防汛的組織、任務、職責等都做了更加具體的規定。通過實踐證明,建立堅 強的防汛組織機構和制定嚴格的責任制度,是做好防汛和搶險工作的有力保證。

⑷ 浙江省防汛防颱抗旱條例(2021修訂)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洪澇、台風、乾旱等自然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防汛防颱抗旱活動,適用本條例。第三條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預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確保重點、統籌兼顧。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地區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的領導,將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防汛防颱抗旱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建立健全防汛防颱抗旱指揮協調機制和基層防汛防颱抗旱體系。
防汛防颱抗旱工作納入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第五條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一指揮,分級分部門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由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的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協調和指導本地區的防汛防颱抗旱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辦事機構職責和成員單位職責分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二)組織編制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演練,做好應急准備以及應急救援力量、裝備和物資等應急資源調度;
(三)組織開展防汛防颱抗旱風險隱患排查,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單位及時處理防汛防颱抗旱有關安全問題;
(四)組織會商本地區的雨情、水情、汛情、風情、旱情;
(五)組織、監督和指導防汛防颱抗旱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等工作;
(六)按照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啟動、調整和結束應急響應;
(七)監督和指導災後恢復與重建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承擔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日常事務,負責指導洪澇、台風、乾旱等自然災害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具體組織編制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組織指導和協調防汛防颱抗旱應急救援,統籌推進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等工作。
水行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和氣象等其他負有防汛防颱抗旱職責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要求,做好相關防汛防颱抗旱工作。
防汛防颱抗旱工作未納入屬地管理的各類開發區(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明確承擔防汛防颱抗旱職責的具體工作機構。第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領導下,負責本轄區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明確防汛防颱網格責任區和責任人;
(二)按照管理許可權組織開展小型水庫、山塘、堤防、水閘、泵站、堰壩和抗旱供水設施等工程設施的檢查,落實安全措施;
(三)組織編制本轄區防汛防颱抗旱應急預案和開展應急演練;
(四)配合開展農村住房防災能力調查;
(五)按照規定儲備防汛防颱抗旱應急物資;
(六)組織落實群眾轉移和安置;
(七)統計災情;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由主要負責人擔任指揮長的防汛防颱抗旱指揮機構,承擔日常事務的具體工作機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第九條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做好下列防汛防颱抗旱工作:
(一)開展防汛防颱抗旱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
(二)傳達預報、預警、轉移、避災等信息;
(三)按照規定儲備防汛防颱抗旱應急物資;
(四)組織群眾自救互救;
(五)協助統計災情、發放救災物資;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履行防汛防颱抗旱義務,保護防汛防颱抗旱工程設施,積極參與防汛防颱抗旱工作,執行防汛防颱抗旱決定和命令,並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汛防颱抗旱安全知識教育,適時開展應急演練,提高科學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⑸ 防汛抗旱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國家防總防汛抗旱應急響應工作規程》。

(5)防汛抗旱中自然資源的職責是什麼擴展閱讀: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Ⅰ級響應

(1)某個流域發生特大洪水;

(2)多個流域同時發生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幹流重要河段堤防發生決口;

(4)重點大型水庫發生垮壩;

(5)多個省(區、市)發生特大乾旱;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發生極度乾旱。

2、Ⅰ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總指揮主持會商,防總成員參加。視情啟動國務院批準的防禦特大洪水方案,作出防汛抗旱應急工作部署,加強工作指導,並將情況上報黨中央、國務院。國家防總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專家組赴一線加強技術指導。國家防總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每天在中央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報道汛(旱)情及抗洪搶險、抗旱措施。財政部門為災區及時提供資金幫助。國家防總辦公室為災區緊急調撥防汛抗旱物資;鐵路、交通、民航部門為防汛抗旱物資運輸提供運輸保障。民政部門及時救助受災群眾。衛生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派出醫療衛生專業防治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流域防汛指揮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啟動Ⅰ級響應,可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相關規定,行使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動員部署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轉移危險地區群眾,組織強化巡堤查險和堤防防守,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強化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或駐點具體幫助重災區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Ⅱ級應急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Ⅱ級響應

(1)一個流域發生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幹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發生決口;

(3)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洪澇災害;

(4)一般大中型水庫發生垮壩;

(5)數省(區、市)多個市(地)發生嚴重乾旱或一省(區、市)發生特大乾旱;

(6)多個大城市發生嚴重乾旱,或大中城市發生極度乾旱。

2、Ⅱ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副總指揮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部署,加強防汛抗旱工作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加強值班,密切監視汛情、旱情和工情的發展變化,做好汛情旱情預測預報,做好重點工程的調度,並在24小時內派出由防總成員單位組成的工作組、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國家防總辦公室不定期在中央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派出醫療隊赴一線幫助醫療救護。國家防總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支援地方抗洪搶險、抗旱;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為國家防總提供調度參謀意見。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可根據情況,依法宣布本地區進入緊急防汛期,行使相關權力。同時,增加值班人員,加強值班。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加強防守巡查,及時控制險情,或組織加強抗旱工作。受災地區的各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人、成員單位負責人,應按照職責到分管的區域組織指揮防汛抗旱工作。相關省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將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和國家防總。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成員單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災救災工作。

Ⅲ級應急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Ⅲ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洪澇災害;

(2)一省(區、市)發生較大洪水;

(3)大江大河幹流堤防出現重大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嚴重險情或小型水庫發生垮壩;

(5)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中度以上的乾旱災害;

(6)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發生中度乾旱;

(7)一座大型城市發生嚴重乾旱。

2、Ⅲ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秘書長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密切監視汛情、旱情發展變化,加強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在2小時內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國家防總辦公室在24小時內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指導地方防汛抗旱。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旱)情監視,加強洪水預測預報,做好相關工程調度,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協助防汛抗旱。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據預案組織防汛搶險或組織抗旱,派出工作組、專家組到一線具體幫助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和國家防總。省級防汛指揮機構在省級電視台發布汛(旱)情通報;民政部門及時救助災民。衛生部門組織醫療隊赴一線開展衛生防疫工作。其他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工作。

Ⅳ級應急響應

1、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為Ⅳ級響應

(1)數省(區、市)同時發生一般洪水;

(2)數省(區、市)同時發生輕度乾旱;

(3)大江大河幹流堤防出現險情;

(4)大中型水庫出現險情;

(5)多座大型以上城市同時因旱影響正常供水。

2、Ⅳ級響應行動

(1)國家防總辦公室常務副主任主持會商,作出相應工作安排,加強對汛(旱)情的監視和對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導,並將情況上報國務院並通報國家防總成員單位。

(2)相關流域防汛指揮機構加強汛情、旱情監視,做好洪水預測預報,並將情況及時報國家防總辦公室。

(3)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具體安排防汛抗旱工作;按照許可權調度水利、防洪工程;按照預案採取相應防守措施或組織抗旱;派出專家組赴一線指導防汛抗旱工作;並將防汛抗旱的工作情況上報當地人民政府和國家防總辦公室。

⑹ 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的組織指揮體系及職責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流域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有關單位可根據需要設立防汛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本單位防汛抗旱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以下簡稱國家防總)負責領導、組織全國的防汛抗旱工作,其辦事機構國家防總辦公室設在水利部。國家防總主要職責是擬訂國家防汛抗旱的政策、法規和制度等,組織制訂大江大河防禦洪水方案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調水方案,及時掌握全國汛情、旱情、災情並組織實施抗洪搶險及抗旱減災措施,統一調控和調度全國水利、水電設施的水量,做好洪水管理工作,組織災後處置,並做好有關協調工作。
長江、黃河、松花江、淮河等流域設立流域防汛總指揮部,負責指揮所管轄范圍內的防汛抗旱工作。流域防汛總指揮部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流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管理機構。
有防汛抗旱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抗旱指揮部,在上級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組織和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指揮部由本級政府和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等組成,其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利部門所屬的各流域管理機構、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水文部門等,汛期成立相應的專業防汛抗災組織,負責本流域、本單位的防汛抗災工作;有防洪任務的重大水利水電工程、有防洪任務的大中型企業根據需要成立防汛指揮部。針對重大突發事件,可以組建臨時指揮機構,具體負責應急處理工作。

⑺ 廣東省防汛防旱防風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防禦和減輕洪澇、乾旱、台風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防汛防旱防風活動。
本條例所稱防汛防旱防風活動,是指對暴雨、洪水、乾旱、台風等因素引發的災害的預防、搶險、救援、災後應急處置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防汛防旱防風活動應當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防抗救結合,政府主導、統一領導、公眾參與,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第四條防汛防旱防風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以屬地管理為主,統一指揮、分級負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汛防旱防風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汛防旱防風工作機制,提高防汛防旱防風指揮的信息化水平,將防汛防旱防風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或者本行業的防汛防旱防風知識宣傳和技能普及、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險情排查和處理、災情險情報告、組織人員轉移等防汛防旱防風的具體工作。
應急管理、水利、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旅遊、衛生健康、氣象、廣播電視、海事、電力、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汛防旱防風的有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由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駐軍和人民武裝部的負責人組成的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在上級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指揮本行政區域防汛防旱防風工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指揮長由本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的成員單位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其他應急指揮機構在依法應對暴雨、洪水、乾旱、台風時,應當服從同級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的指揮。
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的日常工作由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承擔,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汛防旱防風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承擔防汛防旱防風工作的機構和人員,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防汛防旱防風工作。第六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情況,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制定防災避險應急預案,開展防汛防旱防風知識宣傳和應急演練,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傳達預報、預警、轉移、避災等信息和收集、上報災情,組織村民、居民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第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防汛防旱防風活動,服從搶險救援指揮。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新聞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向公眾發送防汛防旱防風預警信息和防禦指引,開展防汛防旱防風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增強公眾防災避險意識。
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和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防汛防旱防風安全知識教育活動,適時開展演練,提高公眾科學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第二章防禦准備第八條本省汛期一般為每年四月中旬至十月中旬。
省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根據雨情、水情,結合防汛工作實際確定並公布每年全省汛期起止日期。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防汛防旱防風指揮機構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並公布本行政區域提前進入汛期或者延後結束汛期。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許可權組織編制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徵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洪水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含防洪工程與非工程措施建設、防洪管理等內容。沿海地區的洪水災害防治規劃還應當包含防禦台風引起的風暴潮的內容。
乾旱災害防治規劃應當包含抗旱組織、應急水源、應急設施、旱情監測網路建設以及抗旱物資儲備、保障措施等內容。
自然資源、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農業農村、電力等具有防汛防旱防風職責的主管部門,在編制有關規劃時,應當將防汛、防旱、防風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納入規劃內容。

⑻ 什麼是防汛抗旱五包責任體系

一是公布全國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的名單。在汛前,我們通報了全國各省級防汛抗旱防颱風的行政責任人和大江大河重點工程的行政責任人,共2319名。其中,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31個全國重點防洪城市的指揮長和責任人由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並且這些責任人都在媒體上進行了公布。同時,在通報中明確各級防汛責任人要切實履行工作職責,強化措施的落實,全力做好防汛抗旱的各項工作。對於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二是完善制度明確職責。2019年,國家防總進一步修訂完善了《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防汛抗旱工作職責》,並且下發執行。明確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健全組織指揮體系,落實防汛抗旱的責任,加強應急能力建設,組織方案預案的修訂,組織開展台風的防禦,災後的救助和恢復重建等14個方面的職責予以明確。
三是強化督導檢查。國家防總汛前派出了7個部級領導帶隊的檢查組和7個專家組到大江大河和重點地區對防汛抗旱防颱風的准備工作進行了檢查。其中,檢查的一項重點內容就是檢查各地防汛抗旱行政責任落實的情況。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提出整改的要求。
四是狠抓新上任責任人的培訓。大家知道今年是換屆年,地方政府特別是市、縣、鄉的政府都在集中換屆,新上任的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比較多,所以組織開展防汛抗旱指揮長的培訓4.1萬餘人次,並且我們多次派出專家到地方去指導授課,督促地方加強責任落實。
五是各地壓實防汛抗旱的責任。各級防指都及時完成了防汛抗旱行政責任人的調整工作,提前公布防汛抗旱責任人名單,相關省級防指在暴雨洪水發生前和洪水、台風過程中多次組織抽查市縣防指應急值守和工作責任落實情況,進一步壓緊壓實防汛抗旱的責任鏈條。各地對基層防汛工作落實不力的情況也進行了追責問責。我舉兩個例子,去年7月,湖南漢壽縣的洲口鎮落實上級防汛工作要求不力問題予以通報,有23人被問責。去年8月,安徽省阜南縣對防汛搶險救災工作中落實巡堤查險工作部署不到位問責17人。

⑼ 防汛組織機構與職責是什麼

法律分析: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其安全正常運行,組織和參加防汛抗洪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第六條 國務院設立國家防汛總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全國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長江和黃河,可以設立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該江河的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機構)負責人等組成的防汛指揮機構,負責指揮所轄范圍的防汛抗洪工作,其辦事機構設在流域機構。長江和黃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項須經國家防汛總指揮部批准後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遼河、太湖等流域機構,設立防汛辦事機構,負責協調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條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部,由有關部門、當地駐軍、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首長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一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城市市區的防汛指揮部辦事機構也可以設在城建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轄范圍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八條 石油、電力、郵電、鐵路、公路、航運、工礦以及商業、物資等有防汛任務的部門和單位,汛期應當設立防汛機構,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統一領導下,負責做好本行業和本單位的防汛工作。

第九條 河道管理機構、水利水電工程管理單位和江河沿岸在建工程的建設單位,必須加強對所轄水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保證其安全正常運行,組織和參加防汛抗洪工作。

第十條 有防汛任務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以民兵為骨乾的群眾性防汛隊伍,並責成有關部門將防汛隊伍組成人員登記造冊,明確各自的任務和責任。河道管理機構和其他防洪工程管理單位可以結合平時的管理任務,組織本單位的防汛搶險隊伍,作為緊急搶險的骨幹力量。

⑽ 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辦公室的職責

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國防汛抗旱工作。組織協調指導台風、山洪等災害防禦和城市防洪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國家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實施全國大江大河大湖及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方案、洪水調度方案、水量應急調度方案和全國重點乾旱地區及重點缺水城市抗旱預案等防汛抗旱應急專項預案。負責全國洪泛區、蓄滯洪區和防洪保護區的洪水影響評價工作,組織協調指導蓄滯洪區安全管理和運用補償工作。負責全國汛情、旱情和災情掌握和發布,指導、監督重要江河防汛演練和抗洪搶險工作。負責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綜合協調工作,組織各成員單位分析會商、研究部署和開展防汛抗旱工作,並向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提出重要防汛抗旱指揮、調度、決策意見。負責中央防汛抗旱資金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全國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與管理、防汛抗旱機動搶險隊和抗旱服務組織的建設與管理。負責組織實施國家防汛抗旱指揮系統建設,組織開展全國防汛抗旱工作評估工作。承辦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水利部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