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保護地球生態環境
保護地球,從我做起
古往今來,地球媽媽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無數代子孫。原來的她被小輩們裝飾得楚楚動人。可是,現在人類為了自身的利益,將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類只有一個地球;而地球正面臨著嚴峻的環境危機。「救救地球」已成為世界各國人民最強烈的呼聲。
我為周圍環境的惡化而感到心痛,我想:作為未來接班人的青少年,如果不了解人類環境的構成和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無視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不去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的話,我們的生命將毀在自己的手中,老天將對我們作出嚴厲的懲罰。為此我下定決心要從我做起愛護環境,保護我們這個賴以生存的家園,做一個保護環境的衛士。
在剛過去的一年中,我積極參加學校開展的植樹活動,帶領我們初一(6)中隊的班幹部創立了「綠色天使」植綠護綠小組,鼓勵隊員們在校園里認養了一棵小樹苗,利用課余時間給它梳妝打扮,為它長成參天大樹打下了基礎。在學校組織的「讓地球充滿生機」的簽字活動中,我鄭重地在上面簽下自己的名字,並寫下了自己對環保的決心和期望,對美好未來的憧憬。我積極參加學校在世界環境日舉行的有獎徵稿,認真查閱、收集各類資料,進行社會調查,撰寫有關環境治理設想方面的文章,我經常去參加學校組織的環保講座,觀看環保方面的錄相帶,積極參預環保知識問答調查活動,認真填寫每一項提問。我參與了「紅領巾植綠護綠隊」的網站建設,在上面發布大量的環保圖片和環保知識,以及關於環保的各方面的法律知識,我國在環保方面發展動向、世界各國的環境保護情況;每個月我都利用網路、報紙,查找一些最新的不同的專題和板塊「環保資訊」來告訴大家;還定期製作一些宣傳板來宣傳環保知識和生活中的環保常識。提高了大家的環保意識;號召同學們從不同的方面來關愛自己的家園,從身邊的小事做起,為周圍的環境奉獻自己的一份力量!我積極動員身邊的人一起來依法保護和建設人類共有的同樣也是僅有的家園,為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為人類的文明做出貢獻。我還和同學們共同發起「養一盆花,認養一棵樹、愛惜每一片綠地,讓我們周圍充滿綠色」和「小用塑料袋不使用泡沫飯盒和一次性筷子,讓我們遠離白色污染」的倡議。讓我們放下方便袋,拿起菜籃子,讓我們共同走向美好的綠色的明天,走向輝煌、燦爛的未來!
據我收集到的一份報告說:「環境問題是由於人類不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自然源所造成的。觸目驚心的環境問題主要有大氣污染、水質污染、雜訊污染、食品污染、不適當開發利用自然資源這五大類。」一個個鐵一樣的事實告訴我們,它們像惡魔般無情地吞噬著人類的生命。它威脅著生態平衡,危害著人體健康,制約著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它讓人類陷入了困境。為此我作出宣告:「只要我們——人類有時刻不忘保護環境的意識,有依法治理環境的意識,地球村將成為美好的樂園」。未來的天空一定是碧藍的,水是清澈的,綠樹成蔭鮮花遍地,人類可以盡情享受大自然賦予我們的幸福。
「真正檢驗我們對環境的貢獻不是言辭,而是行動。」雖然我現在做得只不過是一些微小的事,但是我堅信要是我們人人都有保護環境的責任心,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攜手保護我們的家園,自然會給人類應有的回報。在溫暖的搖籃——草原上小憩;在慈祥的笑臉——天空下成長,在愛的源泉——河流中沐浴
黃色星期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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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4月7日也就是星期天的早晨,一拉開窗簾不禁讓我大吃一驚。我看到外面的天空已不在像以前那樣蔚藍,陽光已不在像以前那樣明媚。遠處的那些高樓大廈像海市蜃樓一樣隱隱約約。在沙塵暴的影響下,樓內的人都點著燈為自己照明。天和地的界限已不那麼清晰,而是渾黃一體。大街上的人們都全副武裝,包著頭巾捂著嘴。生怕沙土進到自己的呼吸道里。一走出家門,一股沙土的氣味撲面而來,一陣風吹過,臉上就會感到大大小小的沙粒打在你的臉上,頓時我那干凈的臉像塗上了一層土黃色的釉彩,把我的臉打扮成了土著人的臉色。我低頭一看,大地也穿上了一層土黃色的衣裳。過了一會,又下起雪來。許多人都高興起來,他們認為雪花是潔白美麗的。但他們錯了,今天的雪花像炸彈一樣,落在人們的身上,炸出了一朵朵「黃花」。弄得人們狼狽不堪。我也被「炸」的像小泥猴似的。
今天的情景,使人們再一次看到了破壞環境所帶來的惡果。在一次次災難的提醒下,人們已經認識到遵循自然規律,愛護我們的生存環境已刻不容緩。我相信,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經過全人類不斷努力,植樹造林,保護環境,保持生態平衡,災難的發生頻率會逐漸減少。地球那副美麗的面孔又會重新出現在我們的眼前!
人類,只有一個地球
我熱愛地球,熱愛我們賴以生存的家園。愛她的青山綠水,愛她的碧草藍天……
在四野飄香的花叢中,我和蝶兒一起嬉戲、歡笑;在鬱郁蔥蔥的森林裡,我與小鳥一起追逐、歌唱;清晨,我邁著輕盈的步履去原野上踏青,霧靄繚繞著、白紗般的柔柔地漂浮在空中。吮吸著花草的芳香, 欣享著陽光的沐浴,我被陶醉在這如痴如醉的夢幻里;夜晚,我坐在稻穀飄香的農家小院里,仰望著璀璨的星空,聆聽著蟬鳴嘹響,蛙聲如潮,彷彿置身於一個童話般的王國。春天,我坐在牛背上,在一望無際的大草原上,聽那牧歌婉轉,牧笛悠揚。 夏天,我坐在小船上,任雙槳拍打著那碧綠的湖水, 看海鷗輕盈地掠過遼闊的湖面;秋天,我站在樹下,凝神矚望著那金黃的葉子一片片地落下;冬天,我站在窗前,欣賞著如絮的雪花在空中翩翩飛舞。在這如詩如畫的仙境里,我的心都醉透了!
曾幾何時,人們亂砍亂伐,使大自然的生態平衡遭到了破壞。沙丘吞噬了萬頃良田,洪水沖毀了可愛的家園,大自然的報復讓人類尷尬啞然。梅水溪曾經說過,沒有自然,便沒有人 類,這是世界一大樸素的真理。一味地掠奪自然,征服自然,只會破壞生態系統,咎由自取,使人類瀕於困境。這句話說得一點也不錯,人不給自然留面子,自然當然也不會給人留後路,98洪水、2000年的沙塵暴,其實,這就是大自然向人類發出的警示。
曾幾何時,人們亂捕亂殺,使人類的朋友慘遭塗炭。"千山鳥飛絕,萬徑人蹤滅",這就是對捕殺動物後果的最真實的寫照。從大學生的傷熊事件到愚人們的瘋狂捕獵,人類是否也將要把槍口對准自己?切記,保護動物就等於保護我們自己。
曾幾何時,戰爭的爆發,使我們賴以生存的星球滿目瘡痍。炮火對植被的破壞,核輻射對生命的摧殘,盡管廣島、長崎上空的蘑菇雲已經散去了半個多世紀,可那裡依然還是不毛之地。由此可見,和平是全人類綠色環保的重要前提。
真不敢想像,我們如果再這樣繼續下去,這個世界將會是一幅怎樣的慘景呢?地上寸草不生,天空塵沙彌漫,人類將在魔鬼般的尖叫聲中化成堆堆白骨。到那時我們只能說,人類曾經屬於過地球,但地球將永遠不會再屬於人類了。
顧炎武曾經說過,天下興亡,匹夫有責。保護環境與維護生態平衡的歷史重任要落到我們跨世紀一代的肩上。讓我們都來關愛自然,熱愛地球吧,手挽手、肩並肩、心連心地鑄起一道綠色環保的大堤,捍衛資源、捍衛環境、捍衛地球、捍衛我們美好的家園吧!
岐江情
岐江河--我的母親河,由北而南,蜿蜒流淌。我在她懷里成長。她孕育了我童年的歡樂。我的金色的童年的歡樂時光,都和岐江河一起度過的。
記得我只有豆丁般大的時候,數不清的早晨,看著那朝暉在河上跳躍,把那清澈的河水映得通紅,像是給岐江河披上了紅紗巾,周圍鬱郁蔥蔥的榕樹也穿上了朝陽的錦衣。三五成群的男女老少,沿河漫步,盡情呼吸清新的空氣,欣賞小鳥清風奏出的晨曲。
每逢端午節的時候,精彩絕倫的龍舟賽便在江上舉行。人們接踵而至,爭先恐後地聚集到江邊看熱鬧,一條條龍舟整齊地排開在江面,船上的每一個有著古銅色肌膚的大漢都使出渾身的力量。每一聲禮炮後,龍舟齊頭並進,掀起一江浪濤。江邊的人們有的急得直跺腳,有的高聲喝彩,有的像長頸鹿一樣把脖子伸得老長……江里的龍舟在一片鑼鼓聲中耕波犁浪,勇往直前……
我童年的幸福,都沉浸在岐江河那清澈的碧波里。只要清風一吹,一切美好的回憶都從盪漾的碧波里旋出來了。如今當我獨自一人去問候岐江河時,它已面目全非了:污濁的河水夾雜著許多垃圾在晃動,偶爾還有一兩條死魚浮上來,散發出醺心的腐臭。綠色,沒有了,鳥聲,聽不見了。河邊堆積了大堆垃圾,往日清新芬芳的和風也變得腥臭苦澀了。我傷心地向岐江河呼喊:"你昔日的豐姿到哪去了?"可它只用波浪拍打著河岸,像垂危的病人,呻吟著,傷心地向人們哭訴:"清救救我吧!"
也許是因為它過去的美,也許是因為它現在的丑,也許是時代的要求吧,岐江河發出的求救終天得到了回應。市政府十分重視岐江河的整治,組織人力物力拆掉岐江河兩岸參差不齊的破舊建築,在河岸上植起了綠樹紅花,禁止人們往江上倒垃圾,禁止往江里排放污水,岐江河開始恢復了生機,重現了昔日美麗的倩影。我想:假以時日,岐江河--我的母親河,她將比以前更愛護我們的家園
我們生命的搖籃是地球母親。地球母親的身上有高山、大海,有高原、平原。最可貴的是它有生命,我們人類就生活在地球上,我們就是地球的主人.
地球是所有生物共有的家園,是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地球母親可以供給我們吃的、穿的、用的、玩的,地球母親用它甘美的乳汁哺育著它的兒女,我們在地球母親溫暖的懷抱里幸福地成長。我們為什麼能幸福地生活在地球上呢?因為地球母親可以供給我們充足的氧氣,可以供給我們充足的水分,充足的食品......她是一位關心兒女,愛護兒女的好母親。
然而我們人類是怎樣對待地球母親的呢?我們人類為了自己的生存,或者說為了自己生活的更好,就不顧地球母親的身體,工廠亂排放污水,煙囪冒著濃濃黑煙,亂砍伐森林樹木,亂浪費資源等等。破壞了地球周圍的大氧層,清澈的河水變得混濁,茂密的森林變得狼狽不堪,蔚藍的天空變得灰暗,碧綠的青山變得光禿,泥石流、森林火災、動物絕跡、水源嚴重缺乏,一連串的災害接踵而來,已使我們的地球母親難以承受。而我們面臨的確是地球毀滅的現實。啊!實在太可怕了,到那時我們不知道該怎麼辦,我們將如何生存?
我們已經看到了嚴重的後果,我們能任其毀滅嗎?不能!我們人類應該積極行動起來,為我們的地球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好事,現在我們已經開始保護我們的環境,愛護我們的地球了,比如,我們建起了水力、風力發電站,開始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森林,保護水源,節約用水,開始綠化、美化我們的地球了,這是可喜的,這樣可以延長我們地球母親的壽命,使她越來越年輕,身體越來越壯。在地球毀滅的前一夜,我們應該做什麼呢?我們要來保護、愛護地球,要來綠化、美化地球,使我們的地球母親永遠年輕。
我再來問個問題小朋友,地球到底會不會毀滅呢?這就要看我們怎掩蓋胡她了,如果我們像愛護自己的眼睛一樣愛護她的話,相信她會永遠年輕的。
還我青山綠水
我是赫赫有名的晉江。我把自己全部的心血都傾注在幾十萬子孫後代的身上。如今,我的工業越來越發達,兒孫們的生活也越來越紅火,可我卻今非昔比,千瘡百孔,醜陋不堪,再也找不到幾處凈空、凈土、凈水了。
我在思索,在尋找,發現原來是因為許多富起來的兒孫不能善待我。你看:如林而立的煙囪口上嗆人的濃煙滾滾升騰,籠罩住我的頭;穿梭不息的車輛噴出的廢氣,無時無刻地向我撲來,熏得我的臉發黑;兒孫們的生活垃圾,工廠排出的廢液,大部分滲入我的肌膚,流進我的血液,侵害我的軀體……
無奈中的我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發出呻吟。有一天,一群快樂的紅領巾唱著歌,扛著農具和樹苗,來到我的身邊。我認識他們--那些傷害我的人的後代。我有點兒害怕:他們要干什麼?我正在憂慮著,那群紅領巾已經開始行動--植樹!我欣喜若狂,深情地注視著他們:挖坑、培土、提水、澆水……他們幹得可積極啦!挖坑的肩上搭著一條濕毛巾,鏟子緊握手中,用勁往土裡一插,再使把勁兒用腳一蹬,往後一仰,舀湯似地將土挖起來,往身後一」潑」,土落了下來。反復幾次後,一個坑就挖好了。放樹苗的小心翼翼地將樹苗放入坑內,扶正,讓挖坑的培上土,再讓提水的澆上水。只見他們個個臉上掛著汗珠,欣慰地笑了。多乖的孩子呀!霎時間,委屈、痛苦化為烏有。我忙托風婆婆為他們拂去臉上的汗珠。他們幫我做新衣裳,我能不高興嗎?他們還在我這兒撒下了花的種子,不久的我將穿上一件五彩繽紛的花裙子!我能不激動嗎?
你不知道吧?這群紅領巾還幫我清理了垃圾,從樹上取下了一個個塑料袋,並告誡人們少用「白色污染」。在紅領巾的帶動下,那些缺德的公民也漸漸地正直起來了。以前垃圾箱旁蚊蠅亂飛的情景消失了,街道兩旁的樹灰塵不見了。我的生活亮麗斑瀾了!
我陶醉了:滿山蒼翠,一水碧波,芳草茵茵,鳥語花香……這才是原來的我呀!感謝孩子們還我青山綠水,還我多姿風采,我將賜予子孫們無盡的寶藏和永恆的幸福……
共築校園和諧的藍天(演講稿)
和諧,多麼美好的一個詞語,多麼美好的意境。請讓我們一起來感受一下和諧吧:春風是和諧的,她使堅冰融化,萬物復甦,把人們帶到美好的季節;春雨是和諧的,她「隨風潛入夜,潤物細無聲」。古往今來,和諧思想綿綿不絕。從孔子提倡的「禮之用,和為貴」「和而不同」,到到孟子「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的論斷;從洪秀全提出的「有田同耕,有飯同食,有衣同穿,有錢同使」的理想方案,到康有為描繪的「人人相親,人人平等,天下為公」的社會狀態,從孫中山「大同世界」的理想,到毛澤東「環球同此涼熱」的追求,悠悠中華幾千年,歷代思想家、政治家,無不推崇團結互助的理念,和諧社會始終是人們最崇高的理想。 和諧就是融洽和睦、協調發展。和諧社會應該是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社會。但現實生活中,由於許多同學、思想覺悟、價值觀念、利益追求、興趣愛好的差別,有些人的行為方式不利於團結互助,甚至一些損人利己現象也時有發生;還有的同學喜歡搞小自由主義,當面不說,背後亂說,班級不說,校外亂議論,導致同學與同學之間互相猜疑,引起同學之間不和睦;甚至有的同學把社會上一些:惟利是圖,損人利己,愛佔便宜;甚至於爾虞我詐、坑蒙拐騙的行為,也或多或少的帶到了校園,這樣不僅可恥,簡直可以說是道德的囚犯。胡總書記把「以團結互助為榮、以損人利己為恥」作為社會主義榮辱觀的重要內容提出來,豐富了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內容,同時也豐富了我們的校園文化,我們中學生在這個富有感召力的今天,我們應該做的是;同學之間要和諧,要團結友愛互助;校園要和諧,構築一個團結友愛、文明向上的和諧校園。 歷史經驗一再告訴我們:有沒有團結互助的道德風尚,是判斷一個群體是否健康、一個社會是否和諧的重要標志之一。繼承中華民族優良的傳統文化,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弘揚團結友愛、互幫互助的美德。 是啊!我國素以「禮儀之邦」著稱於世,講「仁愛」、行「友善」、重「人和」的傳統美德。我們新一代的中學生應該傳承這些傳統美德、今天要為構建一個和諧的校園努力,明天我們要為構建一個和諧的社會而付出,這是歷史付與給我們的重任!這是時代付與給我們的使命!
環保,從身邊小事做起...
最近,北京一群中學生給朱鎔基總理寫了一封提倡環境保護的信,引起了總理的高度重視。朱總理在同學來信上批示說,初二學生如此關心環保,實令我等長輩慚愧。……捫心自問,我們每一位又何嘗不應該對此深刻反省呢?
環境保護對我們來說並不是一個新問題,我國政府也早就提出了明確的治理目標。作為現實生活中的每一個普通人,雖然不可能都直接從事環保工作,但我們完全可以從小事做起,從我做起。當看到洗手間的水龍頭在滴水時,是不是能夠舉手關上呢?當電池用完後能否分類收藏處理而不是隨手扔掉呢?當購物時能否自覺不使用超薄塑料袋呢?……一件件小事雖然都很不起眼,但卻體現我們究竟具備了多少環保意識。
筆者知道有一位老太太,她每次上街買菜都要自帶一個小布袋,每次上餐館吃飯都要自帶一個小鋼勺。看起來很平常,但能夠像這位老同志那樣,長年自覺堅持不使用白色塑料袋,不使用一次性筷子,確實不容易。這不但要有堅定的環保信念,還需要有良好的習慣。無可置疑,環境意識與人們的受教育程度密切相關,在大學校園里我們最容易找到環境保護的支持者。但是,我們同樣也能夠經常在大學的食堂垃圾桶里發現大量的剩飯剩菜。筆者還聽說有這么一位大學生,他熱心環保事業,曾積極奔赴雲南邊陲保護金絲猴,但他卻可以數次忘了關掉水房裡嘩嘩流的水龍頭。這提醒我們,全面的環境保護和全民族環保意識的普及與提高,決非輕而易舉;環境保護不僅僅包括動物、森林的保護、防止大氣和水的污染這樣一些「大事」,也包括我們周圍生活中無處不在的各種小事。
人類對環境的保護,歸根結底是基於保護地球上日益枯竭的資源,保護我們生存發展的最起碼條件。當工業文明進入20世紀後,它對環境的破壞日趨嚴重,對資源的使用走向了濫用,這引起了人們越來越高度的警惕。各國政府為了保護環境,採取了許多措施,環境保護也取得了長足的進展,並且成為人類社會的共識。今天,提起環境保護,幾乎沒有什麼人會公開反對,但是真正做到自覺長久地保護環境,保護資源,還有許多工作在等待著我們去做。我認為首要的就是要在全民族樹立起環保意識,具體地說就是樹立資源意識,生存意識。要讓大家都認識到,保護環境與資源和我們每個人息息相關,保護環境不僅是關乎子孫後代的千秋大業,而且已經直接關繫到人類社會今天的生存!不能抱著環保多我一人少我一人差別不大的思想,也不能對保護環境有任何鬆懈和怕麻煩的思想。政府部門對環境保護固然負有重要的責任,而每個單位,每個企業,每個人對此更是承擔了更為直接、更為具體的責任。只要我們從自己做起,從小事做起,大家共同努力,持之以恆,就一定能為社會、也為自己留下一片碧水藍天。在這一點上,北京的中學生們已經為我們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議,難道我們還有什麼需要猶豫的嗎?
B. 環境保護法法規有哪些
主要包括:監督管理、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法律責任五大方面。
C.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 代業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的確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野生動物、自然古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確其他海域。
第四條 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是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
第五條 國家鼓勵環境保護科學教育事業的發展,加強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的研究和開發,提高保護科學技術水平,普及環境保護的科學知識。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單位和藹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管理。
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 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 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有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監督管理
第九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環境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環境狀況進行調查和評價,擬訂環境保護計劃,經計劃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三條 建設污染環境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確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產生的污染和對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經項目主管部門預審並依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環境影響報告書經批准後,計劃部門方可批准建設項目設計書。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確資料。檢查機關應為被檢查機關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十五條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防治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作出決定。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的確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加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十八條 在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限期治理。
第十九條 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沼澤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種源滅絕以及其他生態失調現象的發生和發展,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合理利用化肥、農葯及植物生長激素。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確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建設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必須依照法律的規定,防止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二十二條 制定城市規劃,應當確定保護和改善環境的確目標和藹任務。
第二十三條 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
第四章 防治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條 產生環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條 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採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該建設項目方可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設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確有必要拆除或者閑置的,必須徵得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二十七條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依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申報登記。
第二十八條 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負責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規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發的規定執行。
徵收的超標准排污費必須用語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體使用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九條 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被限期治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如期完成治理任務。
第三十條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
第三十一條 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可能發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採取措施,加強防範。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受到嚴重污染威脅居民購買力生命財產安全時,必須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有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減輕危害。
第三十三條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有毒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不得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 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 據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 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 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 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止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觀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於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公約的規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第四十七條 本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同時廢止。
http://www.envir.gov.cn/law/envir.htm
D. 環境資源保護法的特點是什麼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的特徵有:調整對象的特殊性,綜合性,科學技術性,公益性。
機制設計:人類活動范圍的增大以及改造自然能力的提升正在對整個地球的環境承載能力提出嚴峻挑戰,地球環境資源系統正面臨無法迴避的系統性風險。
環境危機已成為制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瓶頸,環境資源將成為最重要的戰略資源。傳統經濟模式下的社會生產方式和運行機制必將受到挑戰,生態文明時代即將到來。
利益分配:
歷史進入二十一世紀,人類社會的發展呈現出了新的景象。隨著工業文明的發展,環境資源日漸稀缺,已經成為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和障礙。此時,以信息化、知識化為特徵新經濟成為新世紀的經濟發展方向。
它通過技術創新和發展文化產業來減少純物質資源的消耗,提高智力資本和文化資本的價值含量,謀求打破環境資源瓶頸的新路。除此之外,當今世界,人們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都將節約環境資源作為一個重要指向。環境保護從實質上講也是保護環境資源、合理利用環境資源問題。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環境資源
E. 生態環境保護法律及管理體系
摘要:面對日益嚴重的海洋資源衰竭、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壞等問題,應對這些問題的立法倍受關注,在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等方面均有了相應的法律。本文認為需要遵循生態系統規律,從海洋生態系統的角度來立法保護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建立健全科學的海洋生態法體系需要注重研究海洋生態規律和海洋生態系統的特性,由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律有機地形成海洋生態法體系。
關鍵詞: 海洋生態系統 海洋生態法體系
一、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指因自然變化或人類活動而引起或可能引起的海洋生態系統失衡和生態環境惡化,以及由此給人類和整個海洋生物界的生存和發展帶來的不利影響。我們探討海洋生態系統法律保護,重點是關注圍繞人類活動引起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物資源衰竭是人類過度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而引發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海洋生物在海洋生態系統中居於核心地位,其生物產量也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重要生物資源,在人口迅速上升和陸地資源有限的矛盾之下,人們期望海洋生態系統能夠成為緩解這一矛盾的有力工具,而海洋生物穩定的生產量對人類持續利用海洋生態系統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是由於人類過去未能認識到海洋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循環規律及其生物產量的有限性,在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時過度捕撈魚類等海洋生物資源,致使早在十九世紀中葉就出現了海洋生物資源衰竭的現象,時至今日,海洋生物資源衰竭已成為重大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
海洋生態系統的非生物成分與生物成分之間通過物質能量流動、循環構成具有一定生產能力的整體,當非生物成分的物質發生異變超過一定程度時,會防礙海洋生態系統正常的物質能量流動過程,結果是:難以維持海洋生物成分對物質能量的需求而降低生物量;一部分非生物成分通過海洋生態系統物質能量循環進入並殘留於海洋生物中,進而進入人體;海洋生物成分發生變異,異種海洋生物取得優勢發展而徹底毀壞原有海洋生態系統的生產能力。所謂的海洋環境污染就是人類活動增加了某些海洋非生物成分物質而防礙了海洋生態系統的正常物質能量循環,發生上述三種結果的現象。重金屬元素,如汞、鎘、鉛、鉻(總鉻和六價鉻)、銅、鋅、鎳以及過渡元素砷、硒等,是地殼的天然成分,在海洋非生物成分中有一定比例,人類活動使過量的重金屬元素進入海洋,逐漸富集,並最終造成污染。
石油烴進入海洋生態系統,首先是海洋生物的毒性作用,石油烴可以粘附在海洋生物甚至鳥類的身體表面,妨礙其正常的呼吸和運動。其次,石油可以在海洋生物,特別是經濟生物體內累積,進而影響到其食用價值。無機氮、磷等營養元素大量進入海洋生態系統,濃度過高導致海水富營養化,其本身對海洋生物及海洋生態系統危害不大,但高濃度的無機營養鹽卻給海水中赤潮生物,特別是藻類赤潮生物的增長提供了良好的物質基礎,其大量生長則導致了世界性的海洋災害——赤潮而使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異化,對原有海洋生態系統產生嚴重危害。
人類活動產生的有機物種類繁多,其中持久性的有機污染物,如有機氯農葯、多氯聯苯等最終進入海洋生態系統。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高毒性、難降解、易於生物積累等特性給海洋生態系統的物質能量循環及海洋生物生產數量和質量造成嚴重影響,其致癌或類似激素的功能能夠影響生物的生殖過程,也給海洋生態系統及人類健康造成危害。
此外,海洋生境破壞也是一類嚴重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如過度開采珊瑚礁資源,不僅對依賴珊瑚礁生存的海洋生物造成嚴重影響,同時也使其喪失了護岸功能,導致海岸蝕退。
紅樹林區創造了海洋生物或其他生物棲息、繁衍、避敵害、生長發育的極為有利的生態環境,是魚蝦、蟹貝類動物棲息繁殖的重要場所,水產資源豐富,生物生產力較高。紅樹林形成一道緩解或抵抗風暴、海浪對海岸沖擊的天然屏障,消浪、促淤、護岸作用明顯,但紅樹林破壞也相當嚴重。
總之,由於海洋生物資源衰竭、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生境破壞等導致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危害到海洋生態系統功能的發揮,直接表現為海洋生物成分和海洋生物多樣性減少、生產能力下降。如在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區域,潮間帶生物群落的多樣性指數有明顯下降,由耐污種類取代了敏感的生物種類,甚至出現無生物區。
二、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保護
人類開發利用海洋資源的一系列活動已造成日益嚴重的海洋生態環境問題,人與海洋之間的矛盾也日益尖銳,將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行為納入法律調整也已形成一定規模,從1867年的《英法漁業條約》到1982年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海洋生態法律保護正不斷發展。已有的眾多涉海的國際公約、條約、協議等法律文件以及多邊協議、雙邊協議等在不同程度上強調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其中多數都是從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角度來進行法律保護。
在開發、利用、保護海洋資源方面,《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之一就是各國對海洋和海底資源的開發利用。各國之間的競爭,各國所提出的對海洋的空間要求,許多都是針對資源的。是對資源的需求引起對空間的要求,對空間的要求是為了達到對空間中的資源的佔有或者得到資源取得上的某種便利。[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各國佔有、開發、利用海洋資源及其海洋權益維護形成了重大影響,領海、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等法律制度的確立,使各國佔有海洋空間的范圍擴大,各國之間劃界重疊,導致各國海域劃界矛盾日益突出,對海島的爭端也更加尖銳,對海洋資源包括生物資源和非生物資源的爭奪日趨激烈。一方面在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上形成全球性的法律秩序;另一方面也引發了海洋安全問題,如中日釣魚島列島之爭,中國與東南亞沿海各國圍繞南沙群島引發的一系列矛盾和糾紛。這也推進了世界各國圍繞海洋資源空間分布積極進行雙邊和多邊協議而劃界,通過協議劃界進一步明確各國對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逐步形成海洋資源開發利用有序化。
中國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為履行《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要求,維護中國對海洋資源佔有、開發、利用的權益,相繼頒布實施了《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法》,向世界宣布中國12海里領海及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並努力推進與周邊國家簽訂劃界協議以進一步明確對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的權益范圍。
在對海洋資源佔有、開發、利用過程中,世界各國也關注了海洋資源的保護。十九世紀中葉的《英法漁業條約》就對海洋漁業資源進行保護;《公海捕魚及生物資源養護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國際捕鯨管制公約》、《頻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等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了規定;《21世紀議程》也對海洋資源可持續利用進行了規定;各國之間也簽訂雙邊或多邊協議共同開發、利用、保護海洋資源,如《中日漁業協定》、《中韓漁業協定》、《中越北部灣漁業合作協定》等對中國與日本、韓國、越南等周邊國家合作開發、利用、保護漁業資源進行了規定。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資源,中國頒布實施了《漁業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並將《土地管理法》、《森林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也適用於保護海洋資源。如《漁業法》對保護漁業資源的規定,包括禁漁區、禁漁期、休漁制度以及許可證制度等;《海域使用管理法》規定了海域及其資源的有償使用制度以及使用許可證制度等;《礦產資源法》的采礦許可證制度也同樣適用於海洋石油、天然氣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此外,《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對外合作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條例》等法規也對中國海底油氣資源等的開發、利用、保護進行了規定。
對海洋資源的佔有、開發、利用和保護也涉及到人類共同繼承遺產問題。如國際海底資源,《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對此進行了專門規定,並成立國際海洋管理局來負責國際海底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以多金屬錳結核為主的國際海底資源開發利用過程勢必影響到底棲海洋生物及其生存環境,進而導致海底生態系統變化,這也需要引起海洋生態系統法律保護的重視。
海洋環境污染已經引起世界各國的廣泛重視,防治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就成為全球環境保護工作的一個重要領域。涉海的國際立法都對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給予了高度重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與以往的「海洋法」相比,明顯的區別之一是規定了大量環境保護和保全內容。[1]除專門有一部分是「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外,其他部分也有一些條款涉及保護海洋環境問題。在《海洋傾廢公約》、《船舶防治污染公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及其各種議定書、《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污染海洋公約》等十幾個有關海洋環境保護的公約、協定等國際法律文件中均對防治海洋環境污染進行規定。在保護海洋環境的國際立法中,保護環境的義務是核心問題。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各國有保全海洋環境的義務,各國按照其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職責來行使開發其自然資源的主權權利。此外,污染管轄權也是一個重要問題。按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規定,進入海洋的陸源污染物由沿海國管轄;國家管轄范圍以內的海底活動造成的污染,也由沿海國家管轄;來自船舶和飛機的污染,受沿海國和船舶(飛機)國雙重管轄;在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傾倒廢物,受沿海國管轄,在公海傾倒廢物為受船舶國管轄;來自國際海底區域的污染,受國際海底管理局管轄。上述各種海洋污染管理工作,都要遵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有關國際法規的精神進行。
在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方面,中國立法已注意到了海洋生態環境與陸地生態環境的差異,除了《環境保護法》外,專門制訂了《海洋環境保護法》,並經過修改完善。修改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特別強調了對海洋生態的保護,增加了「海洋生態保護」一章。第一,強調了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沿海各級政府的責任。如要求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紅樹林、珊瑚礁、濱海濕地、海島、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態系統。第二,規定了一些有效的海洋生態保護制度和措施。如在管理制度方面,規定了海洋自然保護區制度、海洋特別保護區制度和新的擴建海水養殖場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要求凡具有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區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態區域以及遭受破壞但經保護能恢復的海洋自然生態區域,海洋生物物種高度豐富的區域或者珍稀、瀕危海洋生物物種的天然集中分布區域,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域、海岸、島嶼、濱海濕地,入海河口和海灣等,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海洋自然遺跡所在區域和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護的區域,都應當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第三,嚴格對破壞海洋生態違法者的制裁措施,不僅規定了單位和個人保護海洋生態的義務,而且對違反規定者規定了具體的制裁措施。[2]《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污染防治也做了規定。如通過制定國家海洋環境質量標准和地方海洋環境質量標准以及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等,加強海洋環境管理,並規定徵收的排污費、傾倒費必須用於海洋環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等。此外,《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等法規都對防治海洋環境污染,保護海洋生態環境進行了規定。
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另一個重大舉措就是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在海岸帶或海域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是世界各國保護一些特定的海洋生物和海洋生態系統的主要方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與生物圈計劃將世界各國的一些特定的海洋自然保護區聯系起來統一協調保護行動。海洋自然保護區有多種類型,如海灣、珊瑚礁、島嶼、紅樹林等。保持原始狀態,允許旅遊觀光而不允許其他開發利用活動等。通過各種適當的保護措施,保持良好的生態環境,為生物提供安全的生活場所,為人類提供有價值的觀光、科研、教育場所。中國《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雖然只是部門規章,其法律地位和約束力相對較低,但畢竟表明了中國為完善海洋自然保護區立法而進行的努力。
三、海洋生態法體系
海洋生態系統是由各組成成分(包括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按照一定的物質能量流動規則而相互作用、相互聯系形成的具有一定結構,能完成一定功能的整體。海洋生物資源衰竭不僅與人類過度開發利用海洋生態系統的生物成分有關,也與海洋環境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系統的非生物成分有關,海洋生物資源衰竭與海洋環境污染有內在的聯系,這就是生態系統規律的作用,對其立法保護應充分考慮這種聯系,從整體上遵循海洋生態規律來創設相關法律制度。但是,目前的國際國內立法,包括中國的立法均單方面強調了對海洋某些特定資源的保護和某些污染的防治,不論是對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的單方面保護或是對非生物成分的單方面保護都不全面,更談不上將它們按海洋生態系統規律有機地協調起來了。至於建立自然保護區保護海洋生態系統也只是對一些特殊的生態系統進行保護,並未涉及從生態系統內部相互作用的規律出發進行海洋生態系統保護這一一般性立法。由於海洋生態法律保護方面立法不充分,許多領域就只好適用保護陸地生態系統的法律法規,這必然帶來諸多問題,如將《自然保護區條例》適用於海洋自然保護區不能滿足復雜艱巨的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管理的特殊需要,《森林法》無法適用於紅樹林生態系統的保護,《野生動物保護法》也難以適應海洋生物及其生態系統變化的需要等。不僅如此,適用法律多樣而混亂,執法主體也眾多,容易發展成都管都不管的局面,表面上有許多法律法規,而實際上又無法可依,海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因而真正實現海洋生態法律保護,必須將遵循海洋生態規律落到實處,從海洋生態系統自身的特性出發來構建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生態法體系,創設相關法律制度。
海洋生態系統是一個巨型復雜的大系統,其內部又可按組成成分劃分若乾子系統,每個子系統也由若干組成成分構成,可繼續劃分子系統。如,海洋生態系統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構成,因而海洋生態系統可分為海洋生物子系統和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海洋生物子系統又由生產者、消費者、分解者構成,相應劃分為生產者子系統、消費者子系統和分解者子系統;消費者子系統又由魚、蝦、貝等構成,仍可劃分為魚類子系統、蝦類子系統、貝類子系統等……如此不斷劃分下去,最終可將復雜的海洋生態系統層層劃分為若干結構簡單、功能單一的子系統,隨著海洋生態系統科學研究的深入發展,這種按組成成分劃分的子系統仍將延伸下去。這就是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組成成分類型進行的分層,是海洋生態系統層次性特性的體現,形成海洋生態系統的類型層次結構。
當我們將海洋生態系統納入法律調整范圍時,我們對海洋生態系統層次性的關注不可能象海洋生態系統研究那樣不斷深入而具體到窮盡所有子系統,這個研究過程仍在進行中,我們必須在某個層次上截斷這種分層,這取決於法律自身的發展,並非海洋生態系統的科學研究。法律主要規范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行為,遵循海洋生態規律來構建海洋生態法體系時需要正視海洋生態系統的層次性特性,考慮子系統之間的相互關系。對應於海洋生態系統的層次性,需要構建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體系。第一層次是針對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生態法,是整體性、綜合性的法律。整體性是海洋生態系統的本質特性,整體性揭示各組成成分協調而獲取的整體功能大於各組成成分功能的簡單相加之和,各個組成成分的質和量都需要限制在保證整體功能實現的一定范圍內。對各個組成成分進行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必須充分認識到這一海洋生態規律——整體性發展規律的事實,將相關成分納入法律保護時遵循這一規律。如為保證海洋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魚類成分需要維持在一定水平上以保證對藻類等生物成分的消費,為大型海洋動物提供食物,以及為人類提供可持續捕撈的魚類資源,相關的漁業法就需要禁漁區,禁漁期,限制捕撈漁具等規定。再如為保證海洋生態系統非生物成分為生物成分提供良好的物質條件,向海洋生態系統排放各種污染物需要加以限制,相關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律就需設立污染物排放標准等。這一系列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的法律都需要相互協調以保護整個海洋生態系統的整體功能,需要制定綜合性的從整體出發全方位保護海洋生態系統的海洋生態法,以統領海洋資源法律、海洋環境保護法律等。
第二層次由四類法律部門組成:一是針對海洋生物子系統的法律保護,主要圍繞人類開發、利用、保護海洋生物資源而進行立法,可稱為海洋資源法。二是針對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的法律保護,其中某些化學元素是作為海水化學資源而開發、利用、保護的,如Nacl(食鹽),應將其立法納入海洋資源法范疇。保護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是對非生物成分的保護,考慮到人類向海洋排放的各種物質,包括重金屬元素、營養元素、放射性元素、有機物質等可能改變非生物成分的數量及其比例,破壞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而成為污染物質,因而將防止污染、保護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的法律統稱為海洋環境保護法。三是針對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護。所有生物成分都是海洋生態系統的某個級別上的子系統,是整個系統物質能量循環中的某一環節,某種生物的缺失都會防礙物質能量循環過程而影響到其上、下環節生物的正常生長發育,進而影響到整個海洋生態系統的功能,也即是說所有生物成分在海洋生態系統中都有各自的地位和作用,對其科學研究是有價值的也是可能的,但對所有生物成分都制定具體的法律去保護它們,從理論上講是可以的,但考慮到法律價值和成本,實際上卻又是不可行的,因而我們只能對所有生物成分的法律保護採取綜合性立法,即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四是針對一些特殊的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保護。在海洋生命支持子系統中,對某些海洋生物生長、繁衍所必須的生存環境——海洋生境進行保護也是具有重要價值的,連同保護其上的生物成分,為人類保存下原始的海洋生態系統及其自然過程、海洋生物遺傳基因庫等,此類立法可稱之為海洋自然保護區法。
第三層次是有選擇地針對海洋生態系統的第三層次子系統及其以下子系統的各種具體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進行立法保護。在海洋資源法范疇,如針對魚類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制訂漁業法;石油、天然氣被認為是不可再生的能源,對其堪探、開發、利用、保護、節約,我們都創設了相關的法律制度,如探礦、采礦許可證制度,節能制度等,也可制訂海洋石油天然氣保護法;研究天體之間引力變化,揭示海水潮起潮落的規律並遵循之,創設法律制度開發、利用、保護可再生的潮汐能對緩解能源供需矛盾是有意義的,探討波浪形成進而轉化為能量的機理,遵循其規律創設法律制度來開發、利用、保護可再生的波浪能資源也是可取的,時機成熟時可制訂海洋可再生能源促進法等。在海洋環境保護法范疇,為防止人類輸入海洋生態系統的廢棄物污染、破壞海洋生態系統,創設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時就需要針對重金屬污染、化學營養元素污染、人造有機物污染、放射性污染、油類污染、養殖污染、船舶污染等各種污染行為創設一系列防治污染的法律制度及相關法律制度。如建設工程、養殖項目等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清潔生產制度等法律制度,條件成熟時可分別立法,如船舶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面對海底地震、火山爆發而突然加強波浪、潮汐的強度,產生風暴潮等海水劇烈運動,形成海洋災害,給人類帶來的損失,颶風、台風、風暴等強降雨、大風天氣,強風助浪、波浪洶涌也可演化為風暴潮等海洋災害而造成人類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對這些海洋災害需要進行研究,探尋規律,創設法律制度對其運動進行監測、預測,對其可能造成的損害進行預防,減少對人類造成的損失,時機成熟時可制訂海洋災害防治法等。在海洋生物多樣性保護法范疇,如針對瀕危物種制訂海洋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法等。在海洋自然保護區法范疇,如針對珊瑚礁及其它海島生境的海島保護法;針對紅樹林生境的紅樹林保護法等。針對穩定性被破壞的海洋生態系統,生態恢復是我們面臨的難題。建立海洋自然保護區重在保護少數海洋生態系統,從生態恢復的角度看僅是自然恢復(海洋生態系統次生演替)。有些破壞是自然恢復難以完成的,這需要根據海洋生態系統的負反饋機制,利用生態恢復技術來達到恢復海洋生態系統的目的。生態恢復強調人類的主動作用,需要法律進行規范,以防止進一步破壞,創設海洋生態系統生態恢復制度,對生態恢復的目標、評價方法、成功標准、相關限制等進行規范。從重建(即去除干擾並使生態系統恢復原有的利用方式)、改良(即改良立地條件以便使原有的生物生存,一般指原有景觀徹底破壞後的恢復)、改進(即對原有的受損系統進行改進,以提高某方面的結構與功能)、修補(即恢復部分受損的結構)、更新(指生態系統發育及更新)、再植(即恢復生態系統的部分結構和功能)[3]等角度出發設計恢復海洋生態系統的法律制度。從恢復技術來看,需要設計恢復海洋生態系統的技術法律規范體系,包括非生物成分的恢復技術,生物成分(包括物種、種群和群落)的恢復技術,海洋生態系統(包括結構和功能)的總體規劃、設計與組裝技術等,並明確相關的技術標准。關於恢復成功的標准,不同的研究者有不同的看法,如果將海洋生態系統恢復納入法律調整范圍,也需要認真考察恢復成功的標准,將成熟的有益於海洋生態系統持續發展的標准引入法律中,如可考慮從可持續性、不可入侵性(像自然群落一樣能低制入侵)、生產力(與自然群落一樣高)、營養保持力、具有生物間相互作用等方面來確立恢復成功的標准。[3]
以上三個層次的海洋生態法律有機地形成系統的海洋生態法體系。
F. 誰能詳細介紹一下我國的環境保護法制
一、環境保護法制和體制
中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自1949年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了環境保護法律9部、自然資源保護法律15部。1996年以來,國家制定或修訂了包括水污染防治、海洋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環境影響評價、放射性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法律,以及水、清潔生產、可再生能源、農業、草原和畜牧等與環境保護關系密切的法律;國務院制定或修訂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野生植物保護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50餘項行政法規;發布了《關於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關於加快發展循環經濟的若干意見》、《關於做好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近期工作的通知》等法規性文件。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職權,為實施國家環境保護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和頒布了規章和地方法規660餘件。
中國已建立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准體系。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包括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國家污染物排放(控制)標准、國家環境標准樣品標准及其他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地方環境保護標准包括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截至2005年底,國家頒布了800餘項國家環境保護標准,北京、上海、山東、河南等省(市)共制定了30餘項環境保護地方標准。
中國不斷加強環境執法檢查和行政執法。近年來,國家連續對環境保護、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等法律實施情況進行檢查,推動重點地區污染治理。中國刑法還對破壞環境資源罪有專門規定。國家頒布《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建立起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責任制度,並連續三年開展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公民健康環保專項行動,依法查處7.5萬多起環境違法案件,取締關閉違法排污企業1.6萬家,對1萬多個環境污染問題實行掛牌督辦。國家還開展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海洋環境保護專項執法檢查,依法處理多起違法行為。
中國實行各級政府對當地環境質量負責,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各有關部門依照法律規定實施監督管理的環境管理體制。1998年中國政府將原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正部級),作為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負責對中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管。國家建立了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並建立了區域環境督查派出機構,以加強部門和地區間的協調與合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級政府設置了環境保護議事協調機構。目前,全國有各級環保行政主管部門3226個,從事環境行政管理、監測、科學研究、宣傳教育等工作的總人數達16.7萬人;有各級環境監察執法機構3854個,總人數達5萬多人。各級政府綜合部門和資源管理部門以及多數大中型企業也設有環保機構,負責本部門和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目前從業人員達30多萬。
二、工業污染防治
工業污染防治是中國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與過去相比,中國工業污染防治戰略目前正在發生重大變化,逐步從末端治理向源頭和全過程式控制制轉變,從濃度控制向總量和濃度控制相結合轉變,從點源治理向流域和區域綜合治理轉變,從簡單的企業治理向調整產業結構、清潔生產和發展循環經濟轉變。與1995年相比,2004年全國單位國內生產總值(GDP)工業廢水、工業化學需氧量、工業二氧化硫、工業煙塵和工業粉塵排放量分別下降了58%、72%、42%、55%和39%。與1990年相比,2004年全國每萬元人民幣GDP能耗下降45%,累計節約和少用能源7億噸標准煤;火電供電煤耗、噸鋼可比能耗、水泥綜合能耗分別降低11.2%、29.6%和21.9%。
——淘汰和關閉一批技術落後、污染嚴重、浪費資源的企業。「九五」(1996—2000年)期間,國家關閉8.4萬家嚴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小企業。2001—2004年,連續三次發布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淘汰3萬多家浪費資源、污染嚴重的企業,並對資源消耗大、環境污染重的鋼鐵、水泥、電解鋁、鐵合金、電石、煉焦、皂素、鉻鹽等八個重污染行業進行集中整頓,停建、緩建項目1900多個。2005年,關停污染嚴重、不符合產業政策的鋼鐵、水泥、鐵合金、煉焦、造紙、紡織印染等企業2600多家,並對水泥、電力、鋼鐵、造紙、化工等重污染行業積極開展綜合治理和技術改造,使這些行業在產量逐年增加的情況下,主要污染物排放強度呈持續下降趨勢。
——開展循環經濟實踐。一是實行清潔生產,在企業生產的源頭和全過程充分利用資源,使廢物最小化、資源化、無害化,逐步建立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促進產品生態設計。目前,化工、輕工、電力、煤炭、機械、建材等行業5000多家企業通過了清潔生產審核,全國已有12000多家企業獲得了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認證,800多個企業、18000多種規格型號產品獲得環境標志認證,年產值約600億元人民幣。二是在工業集中地區積極發展生態工業,使上游企業的廢物成為下游企業的原料,延長生產鏈條,做到廢物產生量最小,實現「零排放」,並建設生態工業區,實現區域或企業群的資源最有效利用。目前,中國已建立了17個不同類型的生態工業園。三是統籌規劃工業與農業、生產與消費、城市與農村的發展,大力發展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實行可持續生產和消費。國家在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產業園區和有關省市選擇82家單位開展第一批循環經濟試點工作。在北京、上海等24個城市開展了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海南、吉林、黑龍江等9省積極開展生態省建設,全國150個縣市開展了生態縣(市)創建工作。
——積極防範突發環境事件。2005年中國政府制定了《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以及預警信息監控、信息發布等提出明確要求。國家制定和完善了涉及重點流域敏感水域水環境應急預案、大氣環境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廢棄化學品)應急預案、核與輻射應急預案等九個相關環境應急預案,以及《黃河流域敏感河段水環境應急預案》、《處置化學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處置核與輻射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農業環境污染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農業重大有害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近年來,中國對127個分布在全國江河湖海沿岸、人口稠密區、自然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附近的重點化工石化類項目進行了環境風險排查;對近5萬家重點企業進行了全面、拉網式檢查。
——對工業危險廢物實行全過程管理制度。2003年,國家開始實施《全國危險廢物和醫療廢物處置設施建設規劃》,強化了工業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經營許可證等各項制度。2005年,工業危險廢物處置量由1998年的131萬噸增至339萬噸。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固體廢物管理中心。
——實行嚴格的核與輻射環境安全管理。中國共有運行的核電廠5座(9台核電機組)、研究堆18座;在建的核電廠2座(4台核電機組)、研究堆1座,沒有出現重大核安全問題,實現了「保護工作人員、公眾和環境不遭受超過國家規定限值的輻射照射和污染」的目標。中國嚴格遵守國際原子能機構發布的《放射源安全與保安行為准則》,實行許可證制度,規定放射源進出口必須依法履行審批等有關手續。
三、重點地區污染治理
近年來,中國政府把「三河」(淮河、遼河、海河)、「三湖」(太湖、滇池、巢湖)、國家重點工程(三峽工程、南水北調工程)、「兩控區」(二氧化硫控制區和酸雨控制區)、「一市」(北京市)、「一海」(渤海)作為全國污染防治的重點地區,取得明顯成效。
——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 「三河」、「三湖」流域面積達81萬平方公里,跨越全國14個省(市) ,居住人口3.6億。國家制定並實施重點流域「九五」、「十五」(2001—2005年)水污染防治計劃,實行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將總量削減指標落實到排污單位,逐步完善排污許可證管理方式,並建設了一批重點治理工程項目。截至2005年底,列入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五」計劃的2130個項目中,已完成1378項,占項目總數的65%。「三河」、「三湖」流域已經建成和正在建設的污水處理廠達416個,日處理能力2093萬噸;流域內的5000多家重點污染企業,已有80%以上實現了達標排放。目前,流域水污染物大幅度削減,水環境惡化趨勢基本得到控制,一些河段和湖體水質有明顯的改善。國家投入181.67億元人民幣在三峽庫區及其上游建設了一批城鎮污水、垃圾處理設施,清理了庫底固體廢物,確保庫區水質安全。
——「兩控區」污染防治。1998年中國政府批准劃定了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控制區,涉及27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75個城市、地區,總面積約為109萬平方公里。國家在「兩控區」內進行能源結構調整,推廣清潔燃料和低硫煤,大中城市禁止民用爐灶燃用散煤。與1998年相比,2005年二氧化硫控制區內二氧化硫年均濃度達標城市比例由32.8%增加到45.2%;2005年酸雨控制區內二氧化硫年均濃度超過國家三級標準的城市比例由15.7%下降到4.5%。
——北京市大氣污染治理。自1998年以來,北京市連續實施了大氣污染控制措施。天然氣、電採暖、地源熱泵、建築節能等清潔能源利用技術和節能技術進一步推廣,到2005年,北京市天然氣用量達到32億立方米,城市熱網集中供熱面積超過1億平方米;嚴格機動車排放管理,對在用機動車實施了環保標志管理,對高排放黃標車採取限行措施,並淘汰老舊機動車30多萬輛,發展天然氣公交車2800輛,2005年提前實施了國家第三階段排放標准(相當於歐洲三號標准);修訂完善了施工現場環境保護標准,加大建築工地管理,加強對道路機械清掃、沖刷和噴霧壓塵工作的監督檢查,並對市區100多家污染企業實施關停搬遷,全市水泥立窯生產線全部關停。經過積極治理,北京市大氣環境質量二級和好於二級的天數從1998年的100天增加到2005年的234天,各種大氣污染物濃度普遍下降,空氣質量明顯改善。
——渤海污染治理。2001年中國政府批復《渤海碧海行動計劃》。截至2005年底,已完成各類渤海污染治理環境保護工程項目166個,在建項目70個,投資達175億元人民幣,其中新建城市污水處理廠44個,形成污水日處理能力355.3萬噸,新建城市垃圾處理場18個,形成垃圾日處理能力7000多噸,新建生態農業、生態養殖項目89個,新建船舶港口和溢油反應項目9項,初步遏制了渤海海域環境繼續惡化的趨勢。
四、城市環境保護
中國城市化率已從1995年的29.04%提高到2004年的41.76%。針對城市化快速發展中的環境問題,中國政府採取一系列綜合措施,使城市環境逐步改善,部分城市環境質量有明顯改善。與1996年相比,2005年空氣質量達到國家二級標準的城市比例增加了31個百分點,空氣質量劣於國家三級標準的城市比例下降了39個百分點。
從城市環境容量和資源保證能力出發,中國的許多城市制定和實施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環境質量按功能區全面達標規劃,測算大氣和水環境容量,合理確定城市規模和發展方向,調整城市產業結構和空間布局,逐步優化城市的功能分區。許多大中城市在城區發展中實行「退二進三」的策略,即退出第二產業進入第三產業,關閉了一批污染嚴重的企業,利用地價杠桿把一些污染企業遷出城區,按照「工業入園、集中治污染」的原則,實行技術改造和污染集中控制。一些城市把舊城改造與調整城市布局相結合,解決老城區臟亂差的問題,改善居民生活環境;大力調整城市能源結構,積極推廣清潔能源和集中供熱,減輕燃煤污染。在城市建設工程中推行使用預拌混凝土,對直轄市、省轄市、部分大中城市、旅遊城市禁止在城市城區現場攪拌混凝土,減少建築工地的粉塵污染。
中國各級政府把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作為財政投資的重點,促進了城市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截至2004年底,城市污水處理率達46%,城市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達52%,城區清潔能源使用率達40%。近年來,機動車排放標准從國家第Ⅰ階段標准提高到國家第Ⅱ階段標准,並制定了國家第Ⅲ階段標准。一些城市開展清潔汽車行動,積極推行低污染的天然氣、液化石油氣清潔燃料汽車。自2000年7月起,全國停止銷售、使用含鉛汽油,每年可減少排鉛1500噸。
全國500多個城市開展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定量考核,對城市環境質量、污染防治工作和城市環境基礎設施建設情況進行量化,綜合評價城市政府的環保工作。從1997年起,按照經濟發展、社會進步、設施完善、環境改善的要求,開展創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活動。目前,全國共有100多個城市(區)在創建環保模範城市,其中56個城市和直轄市的5個城區已創建成功。國家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空氣質量達到二級或好於二級的天數均大於80%,城市生活污水處理率大於70%,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率大於80%,城市綠化覆蓋率大於35%,都高於全國平均水平,「藍天、碧水、綠地、寧靜、和諧」已成為環境保護模範城市環境的重要標志。
近年來,國家大力開展城市園林綠化工作,建設國家園林城市,改善人居環境。到2004年底,全國城市綠化覆蓋率為31.66%,綠地率為27.72%,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為7.39平方米,分別比2000年增長3.51%、4.05%和3.7平方米,其中人均公共綠地面積翻了一番。目前,全國已命名國家園林城市83個、園林城區4個,國家園林縣城10個,並有12個城市獲得了「中國人居環境範例獎」。
五、農村環境保護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人口占絕大多數。防治農業環境污染、改善農村環境是中國環境保護的重要任務。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近年來,中國政府在廣大農村地區開展環境優美鄉鎮、生態文明村等創建活動,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目前,全國有178個鄉鎮獲得「全國環境優美鄉鎮」稱號。國家重點在「三湖」地區和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黃河三角洲地區,開展畜禽漁養殖污染、面源污染的綜合防治示範。一些省市加大村莊環境整治力度,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在農村生活污水、垃圾和農業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近年來,國家興建各類農村飲水工程80多萬處,解決了6700多萬農村人口的飲水困難和不安全問題。開展全國土壤污染調查和污染防治示範,建立農產品安全檢測和監管體系;加強農葯和化肥環境安全管理,推廣高效、低毒和低殘留化學農葯,禁止在蔬菜、水果、糧食、茶葉和中葯材生產中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葯;防止不合理使用化肥、農葯、農膜和污灌帶來的面源污染,保證農產品安全;開發生產新型安全優質高效飼料,提高飼料吸收利用率,減少養殖產品葯物殘留和有害物質的排放;推廣畜禽糞便綜合利用和處理技術,鼓勵建設養殖業和種植業緊密結合的生態農業工程。
——生態農業和生態示範區建設。中國政府把生態農業建設作為促進農村經濟和生態環境全面協調發展的重要舉措。目前,全國生態農業建設縣達到400多個,開展示範區建設縣市達500多個,其中國家級生態農業縣102個,國家級生態示範區233個。近年來,有機食品相關的管理和發展機制不斷完善,出台了《有機食品認證管理辦法》、《有機食品國家標准》;出台了良好農業規范國家標准和認證實施規則,開展源頭治理;開展國家有機食品生產基地創建工作,已命名43個國家級有機食品生產基地,推動有機食品的產業化發展。全國有機認證面積超過300萬公頃。
——發展旱作節水農業。截至2005年,國家投入7億多元人民幣,在水資源匱乏的乾旱區、半乾旱區建設了460多個旱作節水農業示範基地,綜合運用農藝、生物和工程措施及旱作農業技術,充分利用天然降水,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和農業生產能力,控制水土流失。國家積極推廣保護性耕作,啟動了以秸稈覆蓋、免耕播種、深松和除草技術為主要內容的保護性耕作項目,重點在環京津區和西北風沙源頭區建立了兩條保護性耕作帶。截至2005年底,共建立示範縣100個。
——農村新能源建設。開發與推廣農村新能源是保護和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的重要手段。「十五」期間,國家先後投入35億元人民幣,重點推廣以沼氣建設為紐帶的能源生態模式。到2005年底,全國沼氣用戶已達1700多萬戶,年生產沼氣65億立方米。國家大力發展畜禽養殖廢棄物沼氣工程,已建成2200多處,年處理畜禽糞便6000多萬噸;建成生活污水凈化沼氣池13.7萬處,秸稈氣化集中供氣工程500多處;推廣省柴灶1.89億戶,太陽能熱水器2850萬平方米。同時,還積極推廣使用太陽灶、風能、地熱等可再生能源。
六、生態保護與建設
經過長期不懈努力,中國一些地區生態環境開始得到改善。
——造林綠化。中國政府確立以生態建設為主的林業發展指導方針,開展大規模植樹造林,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啟動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營造林面積自2002年以來連續四年超過667萬公頃。近年來,森林面積和森林蓄積量迅速增加,林齡結構、林相結構趨於合理,森林質量趨於提高,實現了由持續下降到逐步上升的歷史性轉折。目前,全國森林面積達1.75億公頃,森林覆蓋率達18.21%,森林蓄積量達124.56億立方米。國家重視林業生態工程建設。從1998年起,中國開展了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退耕還林工程、「三北」(東北、華北、西北)及長江流域等防護林體系建設工程、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動植物保護及自然保護區建設工程和重點地區速生豐產用材林基地建設工程等。「十五」期間,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共營造生態公益林800萬公頃,9333萬公頃森林資源得到休養生息;退耕還林工程共完成造林2133萬公頃,其中生態退耕538萬公頃,荒山荒地造林1200萬公頃,封山育林133萬公頃;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共完成各項治理任務達667萬公頃;「三北」和長江流域等重點防護林工程造林341萬公頃,新封山育林346萬公頃。
——草原保護。為加強草原的生態建設和規劃管理,草原工作戰略重點實現由經濟目標為主向「生態、經濟、社會目標並重,生態優先」的轉變,草原植被得到有效恢復,草原生態環境逐步好轉。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的投入持續增加,2000—2005年中央財政共投入資金90多億元人民幣,實施了天然草原植被恢復與建設、草原圍欄、牧草種子基地、退牧還草、京津風沙源治理工程草原生態建設等項目,取得了良好的生態、經濟和社會效益。截至2005年底,全國人工種草累計保留面積達到1300萬公頃,草原改良面積1400萬公頃,草原圍欄3300萬公頃,有20%的可利用草原實施了禁牧、休牧和劃區輪牧。
——土地保護、開發與整治。中國政府把保護耕地作為一項基本國策,實行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國家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為確保糧食安全提供重要基礎。同時,建立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結構,使亂佔耕地現象得到抑制。2004年各項建設佔用耕地較上年下降37%,總體實現數量上的占補平衡。國家還加大土地開發整理力度,建立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制度,組織實施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改善生態環境。「十五」期間,通過對農村及城鎮土地、災毀土地、工礦區廢棄土地等進行科學的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復墾土地7.6萬公頃,建成了一批布局規整、生態環境良好的新農村,部分資源枯竭型城市和重點礦區生態環境得到進一步的治理和恢復。
——水土保持。國家實施京津風沙源治理、首都水資源可持續利用水土保持、黃土高原地區水土保持淤地壩、東北黑土區和珠江上游南北盤江石灰岩地區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等多個專項工程,水土流失重點防治范圍由長江、黃河上中游拓展到東北黑土區、珠江上游和環京津等地區。國家開展示範區和示範工程建設,已建成面積在2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工程300多個,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示範縣190個,示範小流域1398條,並開始實施第一批62個面積不少於300平方公里的示範區和50多個水土保持科技示範園建設。在全國188個縣開展水土保持生態修復試點工程,所有國家水土保持重點工程區全面實施封育保護,封育保護面積達12.6萬平方公里,並在「三江源區」實施水土保持預防保護工程。目前,已有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980個縣全部或部分實施了封山禁牧,封禁范圍60多萬平方公里,封禁區內的植被得到了較快的恢復。「十五」期間,全國綜合治理水土流失面積24.02萬平方公里,綜合整治小流域11500多條,建設基本農田406萬公頃,營造水土保持林、經果林和水源涵養林1533萬公頃,建設攔沙壩、坡面水系等小型水土保持工程350多萬座(處),淤地壩7000座。
——防沙治沙。中國政府將防止土地荒漠化、沙化作為改善生態環境,拓展生存和發展空間,促進經濟社會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舉措,頒布實施了《防沙治沙法》,批復了《全國防沙治沙規劃(2005—2010年)》,頒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防沙治沙工作的決定》,實施一批防沙治沙重點工程,使荒漠化和沙化土地面積同時出現凈減少。截至2004年底,全國荒漠化土地為263.62萬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積為173.97萬平方公里,與1999年相比,五年間全國荒漠化土地面積凈減少37924平方公里,沙化土地面積凈減少6416平方公里;土地荒漠化和沙化程度有所減輕,重、極重度荒漠化面積減少24.59萬平方公里。荒漠化和沙化整體擴展的趨勢得到初步抑制。
——海洋環境保護。中國已經基本形成了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和行政執法體系,構建了海洋環境監測網路,制定和實施了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合理開發和保護海洋資源,防止海洋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中國政府積極實施主要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計劃和重點海域的環境保護計劃,繼渤海之後,中國政府於2005年啟動了長江口及毗鄰海域、珠江口及毗鄰海域的污染治理工作,在長江口和珠江口及其毗鄰海域開展了河海統籌、陸海兼顧的陸域、海域同步的環境監測和調查工作。中國政府嚴格執行海洋工程和海上傾廢的審批制度,強化對傾倒活動的執法監視,加強海洋環境監測。國家批准了《赤潮災害應急預案》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重大溢油應急計劃》,並納入國家災害應急管理體系,初步建立了海洋災害應急機制。加強了船舶污染防治和危險品運輸管理,積極推進海上船舶溢油應急體系建設。截至2004年底,中國已建立各級海洋自然保護區120個,一批海洋珍稀物種得到保護,珊瑚礁、紅樹林及海草床等重要生境得以保護。通過採取控制漁業捕撈強度、壓縮捕撈漁船、完善休漁制度、建立漁業資源保護區、實施海洋捕撈產量「零增長」等措施,保護和恢復海洋漁業資源。
——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建設。中國政府把建立自然保護區作為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措施。截至2005年底,全國共建立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2349處,面積達150萬平方公里,約占陸地國土面積的15%,初步形成了類型比較齊全、布局比較合理的全國自然保護區網路;全國85%的陸地生態系統類型,85%的野生動物種群和65%的天然植物群落類型都得到保護。國家在江河源頭區、重要水源涵養區、江河洪水調蓄區、防風固沙區以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態功能的區域開展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在東江源、洞庭湖、秦嶺山地等18個典型區域開展國家級生態功能保護區試點。內蒙古、黑龍江、江西、湖北、湖南、甘肅、青海等省(自治區)開展了地方級生態功能保護區建設。目前,經中國政府審定命名的風景名勝區有677個,其中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187個。泰山、黃山、峨眉山—樂山、武夷山、廬山、武陵源、九寨溝、黃龍、青城山—都江堰、三江並流等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和一批自然保護區,分別列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名錄》或《國際人與生物圈保護區網路》、《國際重要濕地名錄》。全國建有各類森林公園數量超過1900處,其中國家森林公園627處。全國共有85個國家地質公園,其中安徽黃山、江西廬山、河南雲台山、雲南石林、廣東丹霞山、湖南張家界、黑龍江五大連池和河南嵩山等八家地質公園首批進入世界地質公園網路名錄。
——生物多樣性保護。中國是一個生物多樣性非常豐富的國家,國家制定了《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行動計劃》,編寫了《中國生物多樣性國情研究報告》,編制了《生物物種資源保護與利用規劃》。目前,全國共建立野生動物拯救繁殖基地250處,野生植物種質資源保育或基因保存中心400多處,使200多種珍稀瀕危野生動物、上千種野生植物建立了穩定的人工種群。同時,開展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調查和搶救性收集,建立了67個農業野生植物原生境保護區。開展了全國外來入侵物種調查,針對危害較大的主要外來入侵生物開展了「十省百縣」滅毒除害行動,提高了公眾防止外來入侵生物的意識和能力。全國野生植物資源調查的189種野生植物中有71%的野外種群達到穩定生存發展的標准;全國野生動物調查的252種野生動物中有55.7%的種群穩中有升,揚子鱷、朱䴉等珍稀瀕危野生動物種群成倍增加,野生大熊貓數量達到1596隻,人工圈養數量達到183隻。一些物種的分布區逐步擴展,黑嘴鷗、黑臉琵鷺等物種的新記錄、新繁殖地或越冬地被不斷發現。一百多年未見蹤跡、已被國際自然保護聯盟宣布為世界極危物種崖柏被重新發現。
——濕地保護。中國政府頒布了《中國濕地保護行動計劃》,編制實施《全國濕地保護工程規劃(2002—2030年)》、《全國濕地保護工程實施規劃(2005—2010年)
G. 環境保護法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每年6月5日為環境日。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國家環境保護規劃,報國務院批准並公布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的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環境保護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
環境保護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生態保護和污染防治的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等,並與主體功能區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四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
第十五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對國家環境質量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地方環境質量標准。地方環境質量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國家鼓勵開展環境基準研究。
第十六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應當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監測規范,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路,統一規劃國家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建立監測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環境監測的管理。
有關行業、專業等各類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測規范的要求。
監測機構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監測設備,遵守監測規范。監測機構及其負責人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第十九條編制有關開發利用規劃,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開發利用規劃,不得組織實施;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跨行政區域的重點區域、流域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聯合防治協調機制,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准、統一監測、統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規定以外的跨行政區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防治,由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或者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國家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二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礎上,進一步減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採取財政、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勵和支持。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改善環境,依照有關規定轉產、搬遷、關閉的,人民政府應當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實施現場檢查的部門、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為被檢查者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
第二十六條國家實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的考核內容,作為對其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考核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對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章
保護和改善環境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環境保護目標和治理任務,採取有效措施,改善環境質量。
未達到國家環境質量標準的重點區域、流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採取措施按期達標。
第二十九條國家在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嚴格保護。
各級人民政府對具有代表性的各種類型的自然生態系統區域,珍稀、瀕危的野生動植物自然分布區域,重要的水源涵養區域,具有重大科學文化價值的地質構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區、冰川、火山、溫泉等自然遺跡,以及人文遺跡、古樹名木,應當採取措施予以保護,嚴禁破壞。
第三十條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應當合理開發,保護生物多樣性,保障生態安全,依法制定有關生態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並予以實施。
引進外來物種以及研究、開發和利用生物技術,應當採取措施,防止對生物多樣性的破壞。
第三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生態保護補償制度。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於生態保護補償。
國家指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第三十二條國家加強對大氣、水、土壤等的保護,建立和完善相應的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環境的保護,促進農業環境保護新技術的使用,加強對農業污染源的監測預警,統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防治土壤污染和土地沙化、鹽漬化、貧瘠化、石漠化、地面沉降以及防治植被破壞、水土流失、水體富營養化、水源枯竭、種源滅絕等生態失調現象,推廣植物病蟲害的綜合防治。
縣級、鄉級人民政府應當提高農村環境保護公共服務水平,推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環境的保護。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傾倒廢棄物,進行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設,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標准,防止和減少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
第三十五條城鄉建設應當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的特點,保護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觀,加強城市園林、綠地和風景名勝區的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和再生產品,減少廢棄物的產生。
國家機關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組織應當優先採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環境的產品、設備和設施。
第三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組織對生活廢棄物的分類處置、回收利用。
第三十八條公民應當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配合實施環境保護措施,按照規定對生活廢棄物進行分類放置,減少日常生活對環境造成的損害。
第三十九條國家建立、健全環境與健康監測、調查和風險評估制度;鼓勵和組織開展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採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環境污染有關的疾病。
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四十條國家促進清潔生產和資源循環利用。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企業應當優先使用清潔能源,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設備以及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無害化處理技術,減少污染物的產生。
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污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
第四十二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醫療廢物、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雜訊、振動、光輻射、電磁輻射等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范安裝使用監測設備,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三條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污費。排污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污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
依照法律規定徵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徵收排污費。
第四十四條國家實行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由國務院下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實。企業事業單位在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同時,應當遵守分解落實到本單位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對超過國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國家確定的環境質量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暫停審批其新增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四十五條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制度。
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許可證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四十六條國家對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淘汰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或者轉移、使用嚴重污染環境的工藝、設備和產品。
禁止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的技術、設備、材料和產品。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的規定,做好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控制、應急准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組織制定預警方案;環境受到污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依法及時公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處理,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評估事件造成的環境影響和損失,並及時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生產、儲存、運輸、銷售、使用、處置化學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物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農業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種植和養殖,科學合理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科學處置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等農業廢棄物,防止農業面源污染。
禁止將不符合農用標准和環境保護標準的固體廢物、廢水施入農田。施用農葯、化肥等農業投入品及進行灌溉,應當採取措施,防止重金屬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污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農村生活廢棄物的處置工作。
第五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生活污水和其他廢棄物處理、畜禽養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農村工礦污染治理等環境保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建設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固體廢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置等環境衛生設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其他環境保護公共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五十二條國家鼓勵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第五章
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第五十四條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發布國家環境質量、重點污染源監測信息及其他重大環境信息。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定期發布環境狀況公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質量、環境監測、突發環境事件以及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污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信息。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將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布違法者名單。
第五十五條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如實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排放情況,以及防治污染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十六條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
第五十七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行為的,有權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有權向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舉報。
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十八條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依法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二)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的社會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提起訴訟的社會組織不得通過訴訟牟取經濟利益。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開工建設的,由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並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第六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
(二)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
(三)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產、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使用的農葯,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第六十四條因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五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以及從事環境監測設備和防治污染設施維護、運營的機構,在有關環境服務活動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還應當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六條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有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七十條本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