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礦產資源稅分工用(工業用)跟民用么粒徑5-20的礦產每噸交多少礦產資源稅
各地的情況不一樣。請到當地地稅部門咨詢。
Ⅱ 礦產資源稅是什麼徵收標准又是怎樣的
礦產資源稅
國家對采礦權人徵收的稅收。是實施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稅種。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
在資源稅開征的三十多年裡,我國已經把礦產資源基本納入資源稅費管理體系中,但征稅范圍偏窄,稅費重疊等問題長期沒有解決。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更坦言,大多數資源品目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的做法,早就不適應市場的需求。原來按照總量定額徵收,比如一噸固定多少錢,現在全面推廣從價計征,按照企業銷售收入,規定比例稅率范圍,能夠在稅率和礦產品價格之間建立一個自動調節機制。
以鋁土礦為例,去年末受到國內氧化鋁價格跌入歷史低位的影響,國產礦石價格每噸下滑了近50元。如果按照資源稅從量計征原則,不論市場價格漲跌礦山都得負擔每噸20元左右的費用。這種情況,導致價格上漲時礦產被大量無序開發,價格下跌時企業又不堪重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要求,7月1日起,鐵礦、金礦、銅礦等21個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以及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都會納入從價計征范圍,稅率幅度范圍為1%到15%。各地可在此稅率幅度范圍,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適用稅率。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
礦產資源稅費改革
為適應市場變化,加快礦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11月29日,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共同發布《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明確“十三五”時期礦產資源管理與礦業發展目標,及未來工作重點。
當前,我國能源資源需求增速放緩,但需求總量仍維持高位運行。國土部預計,到2020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約為50億噸標准煤,鐵礦石7.5億噸標礦,精煉銅1350萬噸,原鋁3500萬噸。受國際礦業市場影響,國內勘查投入趨於下行,增大了我國礦產資源安全供應風險。
另一方面,受世界經濟低迷、需求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全球礦產品供應總體過剩,價格急劇下跌,礦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放緩。國內礦業企業普遍經營困難,煤炭、鋼鐵、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同時,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迅猛發展,我國相關礦產資源產業發展層次低,資源保護力度有待加強。
Ⅲ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如下:
1、對砂石等徵收1%-5%或者1元-10元/立方米資源稅;
2、對從尾礦、廢石中采選的礦產品減征20%資源稅。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徵收管理。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納稅人應當向應稅產品開采地或者生產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資源稅。資源稅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第三條 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
《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
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Ⅳ 理清礦產資源稅費加強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管理
在礦產資源管理中,常常涉及到各種礦產資源稅、費、基金和價款,礦產資源的稅費、價款都包括哪些,如何正確區分這些稅費和價款呢?筆者下面對此進行具體梳理。
一、礦產資源管理中的稅費和價款的主要種類
(1)資源稅。資源稅目的是調節礦業企業由於開采不同品位的資源產生的級差收入,促進企業之間公平競爭。資源稅最初是一種累進制的超額利潤稅, 1986年,石油資源稅開始實行按產量定額徵收。1993年發布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39號)規定,按產量定額計征資源稅。
(2)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作為資源性資產,使用和開發這種資源,必須向其所有權人支付一定的費用。礦產資源補償費是礦業權人因使用(開采)礦產資源向其所有者支付的費用。 礦產資源補償費是1986年《礦產資源法》設立的,但到1994年才真正實施徵收。1994年頒布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50號)規定,各地按照銷售額一定比例徵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及時全額上繳中央財政,年終再由中央與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具體分配比例為:中央與省、直轄市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分成比例為4:6。
(3)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包括探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使用費。探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 采礦權使用費是指國家將礦產資源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使用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面積實行定額收費,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按區塊面積逐年繳納,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千米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千米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每平方千米每年500元;采礦權使用費按礦區范圍面積逐年繳納,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
(4)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包括探礦權價款和采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出讓給探礦權人,按規定向探礦權人收取的價款;采礦權價款是指國家將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出讓給采礦權人,按規定向采礦權人收取的價款。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一次或分期繳納,但探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采礦權價款繳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年。
(5)試點地區建立的基金和保證金。2004年4月國務院以山西省作為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試點,批准山西省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提取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和建立煤礦轉產發展基金,旨在促進煤炭資源可持續利用。
(6)礦區使用費。《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財政部令第1號)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財政部令第3號)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海、領海、大陸架及其他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使管轄權的海域內依法從事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的中國企業和外國企業,均應當依照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1994年稅制改革以後對合作開採石油、天然氣資源的,仍按原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另外,1994年,原地質礦產部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關於確認在中國海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不重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復函》(地質礦產部地函156號)中明確,在中國海域開采海洋石油資源按照《開采海洋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的規定》和《中外合作開采陸上石油資源繳納礦區使用費暫行規定》兩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的采礦權人,不再重復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二、明確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形式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具體形式包括以下三種:
1.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0號)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第九條規定:「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范圍的面積逐年繳納,標准為每平方千米每年1000元。」財政部、國土資源部1999年6月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字[1999]74號)又對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在1996年《礦產資源法》修訂以來,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制度的重要表現形式,是國家通過向探礦權人、采礦權人收取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
2.探礦權采礦權價款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區塊的探礦權的,探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價款;探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財政部、國土資源部1999年6月聯合下發的《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也對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作了明確的界定。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探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收取對象有嚴格的界限,即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采礦權的申請人。
3.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
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印發 <探礦權采礦權招標拍賣掛牌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3]197號)中規定,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確定中標人、競得人後,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競得人簽訂成交確認書。成交確認書應當包含「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繳納時間、方式」。雖然這里用的是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一詞,與上述的第二種有償方式一樣,但具體含義應該是不同的,所以筆者用「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加以區別。
三、正確區分探礦權采礦權價款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
從上述概念中,筆者認為兩者的不同主要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1)價款適用的范圍不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收取是有嚴格範圍的,即國家出讓「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或采礦權」時,才能在收取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費的同時,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只要通過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或采礦權的,就應當收取探礦權價款或采礦權價款。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探礦權采礦權,包括「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但並不限於該范圍。
(2)價款形成的方式不同。 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依據,也就是說是經過確認的評估價。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成交價,在招標方式中,是中標人的投標價;在拍賣方式中,是競買人的最高應價;在掛牌方式中,是競買人的最高報價。需要指出的,成交價必須不低於確定的招標標底、拍賣掛牌底價。
(3)價款的實質內涵不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國務院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為准,評估價格實質上是國家勘查投入的成本,並且評估價格一經確定就確定了價款的具體數額;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形成的價款是探礦權采礦權的市場價格,是在設定的底價基礎上交易雙方自願達成的協議價格,是礦產資源市場配置的重要體現。
大力推進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充分發揮市場對礦產資源配置的基礎作用,是礦產資源管理的必然要求。 在實踐中,也有的地方對以申請方式取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盡管不符合「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的條件,仍以探礦權采礦權有償使用為由,收取申請人探礦權或采礦權價款,這是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正如筆者前面指出,收取探礦權采礦權價款的條件是十分明確的,即「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對於不符合該條件,又是通過申請方式獲得的探礦權采礦權,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形式只能是收取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
Ⅳ 湖南石膏礦產資源稅稅率是多少具體如何繳的按噸嗎
稅率表,在金屬礦類中,金礦與稀土礦的資源稅稅率最高,達到15%;其次是鋁和釩土礦,稅率為12%;第三是錳礦和鈦礦,稅率為11%。其餘礦產如銅、鎳、汞、鎂、銀、錫、鉛、鋅、鎢等礦種的資源稅稅率為10%。而根據現行稅制,鐵、錳、鈦、銀、錫、鎢、鉛、鋅、鋁等礦種的資源稅稅率只有7%。
新的稅率表也將非金屬礦類的資源稅稅率普遍上調1-4%。其中,鑽石、紅寶石、藍寶石的稅率最高,達22%,各類石英礦的稅率為15%,用於製造玻璃的砂礦的稅率為11%,高嶺土、耐火粘土、花崗石和沙子的稅率為10%。
Ⅵ 礦產資源稅地方和上級怎麼分成
資源稅徵收管理:
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徵收管理
資源稅收益分配
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共享。
資源稅是以應稅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稅種。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
Ⅶ 2021年資源稅稅目稅率表
法律分析: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確定的,資源稅的稅目包括能源礦產、金屬礦產、非金屬礦產、水氣礦產和鹽5大類,在5個稅目下面又設有若乾子目。目前所列的稅目有164個,涵蓋了所有已經發現的礦種和鹽。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目分別實行固定稅率和幅度稅率。原礦和選礦的適用稅率應分別確定。資源稅一般指自然資源稅。 開發利用國有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重要資源品為課稅對象,旨在消除資源條件優劣對納稅人經營所得利益影響的稅類,包括礦產資源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等。
法律依據:《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了規范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行為,依法履行自然資源執法監督職責,切實保護自然資源,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自然資源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查、制止和查處的行政執法活動。
第三條 自然資源執法監督,遵循依法、規范、嚴格、公正、文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強化遙感監測、視頻監控等科技和信息化手段的應用,明確執法工作技術支撐機構。可以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提升執法監督效能。
第五條 對在執法監督工作中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執行公務成績顯著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及其執法人員,由上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給予通報表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自然資源違法行為,有權向縣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處理。
Ⅷ 方解石礦產資源稅如何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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