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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稅法如何規范稅務

發布時間: 2022-05-04 20:24:31

Ⅰ 礦產資源稅是什麼徵收標准又是怎樣的

礦產資源稅
國家對采礦權人徵收的稅收。是實施礦產資源有償開採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稅種。
礦產資源稅徵收標准
在資源稅開征的三十多年裡,我國已經把礦產資源基本納入資源稅費管理體系中,但征稅范圍偏窄,稅費重疊等問題長期沒有解決。財政部稅政司副司長張天犁更坦言,大多數資源品目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計征的做法,早就不適應市場的需求。原來按照總量定額徵收,比如一噸固定多少錢,現在全面推廣從價計征,按照企業銷售收入,規定比例稅率范圍,能夠在稅率和礦產品價格之間建立一個自動調節機制。
以鋁土礦為例,去年末受到國內氧化鋁價格跌入歷史低位的影響,國產礦石價格每噸下滑了近50元。如果按照資源稅從量計征原則,不論市場價格漲跌礦山都得負擔每噸20元左右的費用。這種情況,導致價格上漲時礦產被大量無序開發,價格下跌時企業又不堪重負。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通知要求,7月1日起,鐵礦、金礦、銅礦等21個列舉名稱的資源品目以及未列舉名稱的其他金屬礦都會納入從價計征范圍,稅率幅度范圍為1%到15%。各地可在此稅率幅度范圍,根據本地情況確定適用稅率。納入改革的礦產資源稅收入全部為地方財政收入。
礦產資源稅費改革
為適應市場變化,加快礦業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11月29日,國土資源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商務部共同發布《全國礦產資源規劃(2016-2020年)》。明確“十三五”時期礦產資源管理與礦業發展目標,及未來工作重點。
當前,我國能源資源需求增速放緩,但需求總量仍維持高位運行。國土部預計,到2020年,我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約為50億噸標准煤,鐵礦石7.5億噸標礦,精煉銅1350萬噸,原鋁3500萬噸。受國際礦業市場影響,國內勘查投入趨於下行,增大了我國礦產資源安全供應風險。
另一方面,受世界經濟低迷、需求放緩、能源結構調整等因素影響,全球礦產品供應總體過剩,價格急劇下跌,礦業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放緩。國內礦業企業普遍經營困難,煤炭、鋼鐵、水泥等行業產能過剩。同時,世界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迅猛發展,我國相關礦產資源產業發展層次低,資源保護力度有待加強。

Ⅱ 房產稅,資源稅之類的稅,什麼企業要納稅,什麼企業可以作為稅金及附加扣除

眾所周知,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大來源,是國家經濟建設的重要基石。隨著我國經濟的繁榮以及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跨境收支、稅收管轄權、如何避免跨境重復征稅等問題也就越來越受大家的關注。今天筆者就帶大家宏觀的來看一下國際稅收法律制度的構成及運行框架。

一、概述

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是國際經濟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國際稅收關系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納稅人相互間在跨國征稅對象上產生的經濟利益分配關系,具體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即國家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以及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

二、國家稅收管轄權

國家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決定對哪些人征稅、徵收哪些稅以及徵收多少稅的權力,是國家主權在稅收關系中的體現。國家稅收管轄權有兩個類別:一類是居民稅收管轄權;另一類是收入來源地稅收管轄權。兩種稅收管轄權分別是國家屬人管轄權和屬地管轄權在稅收領域的延伸或發展。

(一)居民稅收管轄權

1、概念

居民稅收管轄權指一國政府對本國納稅居民的環球所得享有的征稅權。依此稅收轄權,納稅人承擔的是無限納稅義務。居民稅收管權是屬人管轄權在稅領域的延申。

2、納稅居民身份的認定。

各國自然人納稅居民身份的認定主要有國籍標准、住所標准、居所標准和居住時間標准,我國兼採住所和居住時間標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各國法人納稅居民身份的認定則主要有登記注冊地標准、實際控制中心所在地標准或者總機構所在地標准等,我國兼采注冊登記地標准和總機構所在地標准、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二)來源地稅收管轄權

1、概念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指收入來源國對非居民來源於該國的所得享有的征稅權。依此稅收管轄權,納稅人承擔的是有限的納稅義務。來源地稅收管轄權是屬地管轄權在稅領域得延伸。

2、來源地稅收管轄權的征稅對象。

來源地稅收管轄權一般是對非居民來源本國的四種所得征稅:營業所得、投資所得、勞務所得和財產所得。

目前各國對非居民營業所得的征稅普使用常設機構原則。常設機構原則指僅對非居民納稅人通過在境內常設機構而獲得的工商營業利潤實行征稅的原則。常設機構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車間、作業場所、礦場、油井、採石場等。由此可見,常設機構僅僅是一個企業的一個固定的營業場所,不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因此其設立不必滿足於對一個公司實體的法律要求。

個人非居民勞務所得包括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和非個人獨立勞務所得。前者指個人獨立從事獨立性的專業活動所取得的收入,如醫生、律師、會計師等,確定獨立勞務所得來源地的方式一般採用「固定基地原則」或「183天規則」;後者指非居民受雇於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來源國一方從源征稅。

對於投資所得和財產所得,各國一般採用從源預提的方式征稅。但為了避免重復征稅,各國一般會通過雙邊協定的方式進行征稅權劃分。

三、國際重復征稅和國際重疊征稅

(一)概念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納稅人就同一征稅對象,在同一時期課征相同或類似得稅收。

國際重疊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對同一筆所得在具有某種經濟聯系的不同納稅人手中各征一次稅的現象,其通常發生在公司和股東之間。

Ⅲ 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和稅額標準是什麼

資源稅按采礦權人開采礦產品的開采量、產量、銷售額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征,由礦山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徵收,有從量和從價兩種計征方式。從量計征是以開采量或產量等為計稅依據,按照固定稅額標准計征資源稅的征稅方式;從價計征是以自然數量與單位價格的乘積為計稅依據的征稅方式。

相關鏈接

資源稅改革

2011年9月21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在總結原油、天然氣資源稅改革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作出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決定,在現有資源稅從量定額計征基礎上增加從價定率的計征方式,調整原油、天然氣等品目資源稅稅率 這一改革有利於維護國家權益,發揮稅收的級差調節作用,更好地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

調整後的資源稅稅目和稅率

Ⅳ 把稅收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是按什麼進行的稅收分類。

把稅收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行為稅和資源稅是按課稅對象進行的稅收分類。
稅收分類指按照一定的標准對各種稅所進行的歸類。即把相同或相似的稅歸為同一類,把不同的稅歸入不同類。它是研究稅收特殊性和普遍性的一種方法,根據不同的研究需要和標准,可以產生不同的分類方法。稅收分類,有利於研究稅制結構和稅收負擔,有利於分析研究稅制的發展演變過程,有利於劃分中央和地方各級財政收入,有利於加強稅收管理。
通過對稅收進行科學的分類,不僅能夠揭示各類稅收的性質、特點、功能以及各類稅收之間的區別與聯系,有利於建立合理的稅收結構,充分發揮各類稅收的功能與作用,而且對於研究稅收發展的歷史過程、稅源的分布與稅收負擔的歸宿以及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稅收管理和支配許可權的劃分都具有重要的意義。世界各國大多實行復稅制,稅收模式不同,稅種數量很多,可採用不同的標准,作出不同的分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第五條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徵收管理工作。各地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分別進行徵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徵收管理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依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徵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Ⅳ 資源稅是什麼具體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應稅數量徵收的一種稅。資源稅范圍限定如下:1、原油;2、天然氣;3、煤炭;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5、黑色金屬礦原礦;6、有色金屬礦原礦;7、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Ⅵ 資源稅的納稅地點稅法是如何規定的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納稅人跨濕采資源稅應稅產品,其下屬生產單位與核算單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對其開採的礦產品,一律在開采地納稅,其應納稅款由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單位,按照開采地的實際銷售量(或者自用量)及適用的單位稅額計算劃撥。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Ⅶ 資源稅的納稅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月度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按次申報繳納的,
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並繳納稅款

Ⅷ 如何改進方法加強資源稅的稅收和管理

今年以來,和靜縣地稅局採取四項措施加強資源稅征管。

做好管理分類。根據轄區稅源狀況科學劃分重點稅源標准,按照分稅種重點稅源選戶標准,結合行政區劃和稅源規模、納稅人經濟類型、行業特點等情況,把縣域內大型礦山開采及礦產品加工企業作為重點稅源監控企業,通過遠程監控和定期實地核查相結合,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實施動態控管。
做好實地調研。建立重點稅源定期走訪聯系制度,每季度到企業實地走訪一次,深入企業生產一線了解生產的工藝流程和生產經營項目、技改投入、發展態勢及發展狀況,到財務、銷售部門掌握生產經營規模和產銷量、成本費用等資金情況,到貨物存放地了解原材料和產品庫存等物流信息。通過走訪調研及時發現稅收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征管漏洞,進一步改進征管措施和工作方法,更好的做好重點稅源管理工作。
做好政策宣傳和咨詢服務。定期召開座談會,掌握了解企業項目投資、前景分析預測、市場銷售、成本控制、資金運作、企業盈利、企業申報納稅、相關稅收政策的執行等情況。積極向重點稅源企業宣傳縣域經濟發展的總體思路、稅收政策調整變動情況、認真做好納稅服務與納稅咨詢,聽取企業意見和建議,建立和諧征納關系,樹立企業依法及時足額納稅的意識,使稅收及時足額入庫。
做好檔案跟蹤管理。實行一戶一檔,將平時掌握的年度工作計劃,生產經營、財務核算、申報納稅、施工企業的情況等征管資料及時收集、整理進行分戶歸檔,做到底冊清、戶數明、資料全,為稅收風險管理提供准確、詳實的征管數據。

Ⅸ 資源稅法實施辦法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實施辦法如下: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發應稅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應稅資源的具體范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以下稱《稅目稅率表》)確定。

第二條資源稅的稅目、稅率,依照《稅目稅率表》執行。《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實行幅度稅率的,其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考慮該應稅資源的品位、開采條件以及對生態環境的影響等情況,在《稅目稅率表》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征稅對象為原礦或者選礦的,應當分別確定具體適用稅率。

第三條資源稅按照《稅目稅率表》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稅目稅率表》中規定可以選擇實行從價計征或者從量計征的,具體計征方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實行從價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資源產品(以下稱應稅產品)的銷售額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實行從量計征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應稅產品為礦產品的,包括原礦和選礦產品。

第四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五條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繳納資源稅;但是,自用於連續生產應稅產品的,不繳納資源稅。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採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一)從低豐度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二)高含硫天然氣、三次採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三)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四)從衰竭期礦山開採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前款規定的免徵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第八條納稅人的免稅、減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銷售額或者銷售數量的,不予免稅或者減稅。

第九條資源稅由稅務機關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徵收管理。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徵收管理。

第十條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日;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應稅產品的當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全文

Ⅹ 我國首部資源稅法,具體如何征稅

我國首部資源稅法將於2020年9月1號實施。

那麼資源稅究竟是什麼呢?現在的是指一切可以開發利用的國家資源,但是目前的資源稅只有礦產品和鹽列入征稅的范圍。

礦產品只有天然氣原油,有色金屬,礦等人則包括了氯化鈉含量,達到一定濃度的溶液或者固體鹽。

那麼對於中外合作開采陸地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應該依法繳納資源稅,這個也是保障我們國家的稅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