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三資清理是哪三資
法律分析:農村的資產、資源、資金統稱「三資」。 「三資清理」,是對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金、資產、資源進行合理清查、整頓、完善。開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清理工作,是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重要基礎,是推進農村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內容,是維護農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村中的生產、供銷、信用、消費等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參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經營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業和飼養自留畜。
城鎮中的手工業、工業、建築業、運輸業、商業、服務業等行業的各種形式的合作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經濟。
國家保護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鼓勵、指導和幫助集體經濟的發展。
第九條 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
B. 集體土地歸哪個部門管
法律分析:其實,不論是農村土地還是城鎮土地,都屬於國土資源管理局的管理范疇,但是目前,都已經實行了垂直管理制度,因此農村土地,包括耕地、集體土地、宅基地、四荒地等多種類型的土地多呈現出以下垂直管理模式:
村委會——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縣國土資源管理局——市國土資源管理局——省國土資源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
通常村委會依照法律規定,管理本村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組織實施本村的建設規劃,興修水利、道路等基礎設施,指導村民建設住宅;依法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本村的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
1、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管理工作。
2、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鄉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3、開展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劃區定界;
4、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5、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6、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可能與探礦權、采礦權設置的論證工作,協助調處探礦權、采礦權權屬糾紛。
7、受理本區域內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落實首辦責任制事項;調查處理國土資源信 訪事項;動態掌握所轄各村(街道)人民群眾對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存在問題、矛盾糾紛等苗頭性情況,並及時進行引導、妥善處理;動態搜集掌握人民群眾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組,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推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該期限適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屬於對特殊主體的特別規定。
C. 自然資源資產管理部門是指哪些部門
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委員會、林業部門、環保局等都是。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僅供參考,不做任何建議。
應答時間:2021-08-31,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D. 求助:村委會處理集體資產的程序如何
隨著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基層的各項規章制度越來越健全和規范,農村集體資產的處置也不例外,那如何買賣村集體資產呢?村集體資產出售流程有哪些呢?
1、村集體召開兩委會議,研究決定處置意向,經與會人員同意後,形成書面報告,請示上一級政府批准;
2、在明確得到批准後,啟動處置程序,聘請具備評估資質的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擬處置資產進行評估,同時村兩委研究制定處置方案;
3、評估結束,結合評估數據,完善處置方案,召開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修改、完善、通過處置方案;
4、處置方案正式上報上一級政府以及三資辦,請示上一級政府及三資辦審核批准;
5、處置方案獲得批准以後,將處置信息公示,制定拍賣、招標方案,確定處置底價,委託第三方公開拍賣、招標,或邀請上一級政府、有關部門協助自行進行公開拍賣、招標,拍賣、招標成功,收集整理相關材料歸檔,集體資產處置結束。
二、村集體資產買賣注意事項
1、村兩委會對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內容進行討論,並作出處置決定。如果處置內容在5萬元以上的,須經黨員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如果處置的資產資源法律法規有前置評估規定的,須先經過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2、需報鎮鄉產權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鎮鄉產權交易領導小組經審核研究決定後,根據評估價或底價作出競價實施決定。
3、評估價或底價在5萬元以下的由村組織公開競價;評估價或底價在5一200萬元的由鎮鄉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200萬元以上的由市縣產權交易中心組織實施。
4、承包合同須經鎮或村的法律顧問審核後雙方簽訂合同,經濟合作社董事長(社長)審核簽字,然後加蓋村經濟合作社印章。
總結:村集體資產可以被合法買賣,但是其承包、出租、轉讓或出讓等交易都要經過規定的程序,不得私下交易,這是村級權力清單所規定的
E. 法律,集體資產誰有權力處置
代表集體的組織。例如村委會的集體資產,村民委員會有權處分(重大影響的需要經過村民代表大會通過,重大事項參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F. 集體資產所有權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的通知 現將《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並將執行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及時上報我部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 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資產所有權界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完成農村集體資產清產核資任務,根據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和《農業法》、《鄉鎮企業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是指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對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各種資產的所有權歸屬關系進行確認的法律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部或部分佔用、代管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資產的企業、單位的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 第四條 集體經濟組織是農村集體資產(以下簡稱集體資產)所有權的唯一主體,依法代表該組織內全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的所有權。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指導監督部門依據本辦法的規定處理集體資產清產核資工作中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要遵循 誰投資、誰所有 的原則,同時要充分考慮資產形成的過程,從有利於管理和農村社會穩定出發,尊重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地進行。 第六條 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村、組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投資形成的資產,歸該村、組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七條 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中,要理清三方面的關系:一是鄉(鎮)、村、組之間的資產所有權歸屬關系,不準相互平調和擠占。二是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資產,均按各方出資額和比例分享所有者權益,以此界定資產權屬。三是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其資產應全部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八條 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范圍是:屬於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的經營性資產(含鄉[鎮]村集體企業中的集體資產,下同)和非經營性資產、資源性資產,包括: (一)集體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 (二)集體所有的現金、存款等流動資產; (三)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或以投資、貸款和勞動積累形成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 (四)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及其收益形成的資產; (五)在國內聯營、股份、股份合作和中外合資、合作以及兼並、有償轉讓的企業中,集體經濟組織按照章程、協議(合同)應有的資產份額; (六)集體經濟組織接受捐贈、資助等形成的資產; (七)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享受國家的各種優惠政策以及按國家和地方的規定歷年提取的生產性積累資金形成的資產及贈值部分; (八)集體經濟組織擁有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 (九)集體經濟組織出資購買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十)依法屬於集體所有的其他資產。 第九條 集體經濟組織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集體經濟組織在興辦企業初期籌集的各種資金及其形成的各種積累,見事先與當事人(含法人、自然人)有約定的,按其約定確定產權歸屬;沒有約定的,其產權原則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集體經濟組織出資、參股的企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享受的政策優惠(包括以稅還貸、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金等)所形成的所有者權益,按各投資者所擁有財產(含勞動積累)的比例確定產權歸屬。 (三)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為扶持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而轉讓、撥給或投入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形成的資產,凡明確是無償轉讓或有償轉讓但收取的轉讓費用(含實物)已達到其資產原有價值的,該資產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集體經濟組織以借貸(含擔保貸款)、租賃所取得的資金、實物作為興辦鄉(鎮)村集體企業的投入,該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權益,除債權方已承擔連帶責任且與債務方已簽訂協議按其協議(合同)執行外,其產權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實行承包或抵押承包、租賃經營的,其資產的所有權不變。其中實行承包經營的,承包者在承包期間投入的資金和設備,如有投資協議(合同)的,按其界定;沒有投資協議(合同)的,原則上按照借款處理,增值的資產歸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鄉(鎮)村集體企業實行中外合資、合作經營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以及聯營的,其中集體經濟組織的原始投入和追加投入、歷年按投資比例(股)應分成的利潤而未結算的部分、終結時按比例分得的結余凈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七)集體經濟組織參股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後改組成股份制的,其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積余的劃分按照原投股各方所投股金實際到帳比例界定。 (八)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辦的企業,進行改制、資產出售後收回的資金,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九)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無資本金投入,全靠貸款辦起來的企業,其資產歸該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十)對掛用集體牌子,實為私人經營的企業,集體經濟組織履行了連帶責任的,對其盈利和積累,應按協議(合同)或通過協商界定集體經濟組織的權益;國家對集體的優惠政策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第十條 非經營性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依照下列辦法辦理: (一)以集體出資為主、國家或地方財政給予補助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二)凡是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由代行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出面組織在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單位中分攤資金、勞力、物資形成的資產,分別界定為鄉(鎮)、村、組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如與其他所有制單位共同出資形成的資產,也要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三)由村提留、鄉統籌和建農基金及農民投工等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四)原為鄉(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後改變為全民或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其單位原有的資產及其增值,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五)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含代行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鄉(鎮)政府),向鄉(鎮)集體企業和其他單位收取利潤和留存於鄉(鎮)級的管理費而形成的資產,界定為鄉(鎮)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六)由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農民投資、投工種植的果樹、林木,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由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種植,農民承包經營的果園、林木,承包期內增值部分按協議(合同)約定界定集體經濟組織所佔的份額。 (七)由兩個以上集體經濟組織投資、投工興建的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約定或投資比例界定各自應占的資產份額。 第十一條 土地所有權界定的有關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依照下列辦法處理: (一)各類經營性、非經營性單位無償佔用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其所有權仍歸原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已給予集體經濟組織少量補償,但未按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的,土地的所有權不變。 (二)兩個以上的集體經濟組織分別提供土地興建水利、電力、交通等生產性設施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通訊、福利等公益性設施,按提供土地的比例分別界定各自所有的土地份額。 (三)集體經濟組織提供土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或種植果樹、林木的,其土地所有權歸該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集體所有。
G. 我廠是獨立法人企業,經濟性質是集體,有上級主管部門,問財產歸屬誰所有
如果是獨立法人的,企業的財產應歸該企業所有。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不管該法人是集體性質,還是國有或私有性質,法人都應以其所有的資產獨立地對外承擔民事法律責任,法人折財產應歸該法人自己獨立所有,作為企業的投資者,只能依法享有投資分紅權、或通過委派人員到該企業任職的方式對該企業法人進行管理,但不擁有該法人的財產所有權。
但是,如果該法人破產或停業後,則在清償所負的債務及相關清算費用後,剩下的財產可以歸投資者所有。
H.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由哪個部門負責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農業農村部負責,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繼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三權分置後又一項管長遠、管根本、深層次的農村變革。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保障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積極發展農民股份合作,有序推進經營性資產股份合作制改革。
(8)集體資產資源清理隸屬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2014年12月,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制定《關於引導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正在徵求相關意見,等待會簽。 2016年12月26日,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穩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
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針對農村集體資產產權歸屬不清晰、權責不明確、保護不嚴格等問題日益突出,侵蝕了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基礎,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勢在必行。
農業農村部副部長、中央農辦副主任韓俊在會上表示,積極穩妥推進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抓手,對完善農村治理、保障農民權益、探索形成農村集體經濟新的實現形式和運行機制具有重大意義。目前,全國已有超過13萬個村組完成改革,確認集體成員超過1億人。
按照中央有關「力爭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決策部署,今年繼續擴大改革試點覆蓋面,已發文確定吉林、江蘇、山東3個省開展整省試點,河北石家莊市等50個地市開展整市試點,天津市武清區等150個縣開展整縣試點,約佔全國總數的1/3縣市區。
I. 集體財產由政府管理是怎麼回事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有關部門,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集體財產管理,切實化解鄉村不良債務,嚴防新的不良債務產生,有效防止集體資產流失,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不斷增強農村經濟實力,保護農民合法權益,鞏固農村稅費改革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
(一)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確權工作。農村集體資產包括:依法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自然資源;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資金、勞務投入形成的資產及其收益;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專利、商標、商譽等無形資產;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其他資產。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要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登記確權,並報鄉鎮農村經營管理機構登記備案。
(二)做好農村集體資產的經營與管理工作。涉及年度預算、決算及年終收益分配方案,重要農村集體資產招標、發包、出租、轉讓,確定或改變重大投資項目,購置或處置重要農村集體資產,較大金額的借貸,固定資產的借用,對外捐贈、擔保,資產經營目標的確定等事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召開全體成員會議或成員代表會議,並獲得過半數通過。需對資產價值進行評估的,依法委託具有合法資格的機構評估。農村集體資產可以採取招標、發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經營,並依法簽訂合同。依法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單位和個人享有合同約定的經營權和收益權,負有管理、保護和合理經營農村集體資產的義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
二、規范農村集體土地管理
(一)依法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各級政府和農業部門,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切實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頒發、管理及土地台賬建立、土地地籍管理等工作。
(二)依法引導農村土地使用權流轉。各級政府和農業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推動農村土地流轉。要加強對流轉土地受讓方的管理,指導訂立流轉合同,明晰權利義務關系並加強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的檔案管理。
(三)妥善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要正確把握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流轉糾紛的原則。法定承包期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預農民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願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佔農民承包地。
三、執行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規范財務管理
(一)做好培訓工作。縣區要對新任村組幹部、農村財會人員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進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培訓,培訓面要達到100%。各級財政要安排專門經費,培訓不得收取費用。
(二)搞好財務清理。要在清理財務,弄清家底,鎖定債權債務關系的基礎上,全面落實新舊會計制度銜接、過度工作。
(三)建立健全機構。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加強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的意見》(國發〔2006〕30號)有關「農村經營管理系統不再列入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農村土地承包管理、農民負擔監督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等行政管理職能列入政府職責,確保履行好職能」的規定,鄉鎮政府要建立健全農經工作機構,具體負責農村集體財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村組要由群眾代表推薦具有參政議事能力、熱心為群眾服務、工作認真負責的群眾代表3-7人,組成民主理財小組(集體資產監督小組、村務公開監督小組),負責審核財務收支,檢查財務收支情況,監督財務計劃、收益分配及承包合同執行情況,參加村組重大項目審查,聽取和反映群眾意見,定期報告集體財務資產情況,接受群眾咨詢,反映財務資產管理問題。
(四)嚴格發票管理。村組集體發生收支業務,只能由出納統一使用《廣元市村社集體合作經濟組織收款收據》、《廣元市村社集體合作經濟組織付款憑證》並辦理相應業務。縣區、鄉鎮要建立嚴密的村社專用發票管理、領用、銷號制度。
(五)實行核算代理。村組集體財務核算工作可以委託鄉鎮農經管理機構代為辦理,村組不再設會計,只設一名出納兼報賬員。代理核算要堅持「統一核算辦法、統一賬據表冊、統一記賬報賬、統一儲蓄地點、統一印鑒控制、統一財務公開」的原則,保證村組集體資產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受益權不變,基本核算單位不變,債權債務關系不變,經營自主權不變,監督管理機制不變。在實行代理核算基礎上,有條件的鄉鎮應積極推行村組財務電算化管理,逐步實現農村經營管理信息化。
(六)加強檔案管理和財務公開。村組集體出納要與會計定期結賬。結賬前,收支原始憑證須經民主理財監督小組審核;結賬時,會計須按財經法紀政策嚴格審查收支原始憑證的合理性、合法性,對不符合要求的堅決拒收並予以糾正;結賬後,會計須及時做賬,並形成財務檔案及時交鄉鎮農經檔案室保管,實行一村一櫃一鎖。要按政策規定,切實強化村務、財務公開工作。村組集體要定期張榜公布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過的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四、加強組織領導,扎實搞好農村集體財產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規范農村集體財務資產管理工作擺在農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各級農業行政部門及相關部門要加強指導與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集體資產,所屬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要按中央、省、市要求建立目標責任制,將規范農村集體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與推進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結合起來,與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推進新農村建設結合起來,作為考核基層單位和幹部以及評比先進的重要內容,並制定獎懲措施,確保規范農村集體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落到實處。
屬於一種集體管理的方式,有利於大家共同致富!!但是應該設置合理的監督機構,以防相關人員中飽私囊!!!
J.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站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啊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站屬於是事業單位。
其以政府職能、公益服務為主要宗旨的一些公益性單位、非公益性職能部門等。它參與社會事務管理,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能,宗旨是為社會服務,主要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
事業單位包括一些有公務員工作的單位,它們不是以盈利為目的,是一些國家機構的分支。事業單位有以下特徵:
1、不以盈利為目的。
2、財政及其他單位撥入的資金主要不以經濟利益的獲取為回報。
所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站屬於是事業單位。
(10)集體資產資源清理隸屬哪個部門擴展閱讀: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站其主要職責是:
1、制定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的實施辦法和政策意見。
2、對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的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界定、資產經營等工作進行指導。
3、對全區各鎮、街道、菊園新區、嘉定工業區(以下簡稱各街鎮)集體資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資產經營、資本收益、資產保值增值、業績考核等工作進行匯總、指導和服務。
4、做好鎮村企業的財務管理、分配統計的指導服務,幫助各街鎮建立健全清產核資、內部審計、產權登記、財務會計、資產報告和民主管理等制度。
5、協調處理全區農村集體資產糾紛和資產管理中的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