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資源管理 » 煤礦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多少錢
擴展閱讀
石油為什麼在沙漠上 2025-07-04 07:49:13
石油管道什麼樣子 2025-07-04 07:49:07

煤礦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多少錢

發布時間: 2025-07-04 01:53:16

❶ 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的管理辦法

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節約用水、計劃用水和水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根據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取用水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負責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流域管理機構,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流域范圍內取水許可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市州、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取水許可的日常監督管理。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年取水量少於2000立方米的;(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取水人應當在取水後5個工作日內,報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五條取水許可實行總量控制與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所屬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水資源條件,依據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水資源綜合規劃、開發利用規劃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確定市州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確定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確定所轄縣市區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並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備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和本省行業用水定額核定取水單位許可水量。審批的取水量不得超過本行政區域的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按照地下水資源采補平衡原則,確定本地區地下水可開采量指標,定期核定並公布地下水超采區,明確禁采和限采范圍。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地下水取水量,不得超過可開采量指標。地下水超采地區,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地下水可開采量指標,制定地下水超采區逐年核減取水量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第七條需要申請取水的建設項目,申請人應當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並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對未進行水資源論證或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前置審批(核)同意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准取水許可申請,項目審批(核)部門不予審批或核准項目。年取地表水20萬立方米、地下水10萬立方米以下,且對周邊環境影響較小的建設項目,申請人可不編制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但應當填寫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表。第八條在初始水權明晰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市場配置、政府調控相結合的水權轉讓制度。在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區域、行業、取用水人之間進行水權交易。第九條本區域取水已經達到取水許可總量控制指標,確需新增取水的,應通過水權轉讓方式調劑解決用水。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申請取水的,取水人應當委託有資質的單位編制水權轉讓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方可辦理取水許可。利用再生水、礦井排水、苦鹹水和集蓄雨水等非常規水資源不受用水總量控制指標和年度用水計劃限制。第十條取水許可實行區域限批制度。取水總量接近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取水許可申請限制審批。取水總量達到或者超過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除通過水權轉讓方式獲得用水指標外,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該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取水許可申請暫停審批。第十一條對取水人提出的取水許可申請,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水資源管理控制指標、水資源綜合規劃、開發利用規劃以及主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進行審批。第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取水許可事項時,需要徵求取水口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意見的,被徵求意見的單位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第十三條地表水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取水人用於工業、服務業、商業、建築業、火力發電循環式冷卻和城鎮生活的年取水量不足100萬立方米,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10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500萬立方米,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500萬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農業用水年取水量不足500萬立方米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500萬立方米以上、不足2000萬立方米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2000萬立方米以上,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河道外漁業取用水許可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第十四條城市景觀、生態綠化要優先使用再生水和集蓄利用雨水,確需取用地表水的,取水許可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分級管轄許可權執行。第十五條地下水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取水人年取水量在1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100萬立方米以上,200萬立方米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年取水量在200萬立方米以上或取用地熱水、礦泉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經市州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地下水取水審批許可權。取水人在同一水文地質單元取水井的數量在2眼以上的,取水許可水量應當累計計算。石羊河流域內取用地下水的,依照石羊河流域水資源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採煤取(排)水許可管理許可權:採煤取排水量可計量的煤礦,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地下水管理許可權執行;採煤排水量無法計量的煤礦,按照采礦量確定取(排)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具體為:(一)單礦井設計年產量在150萬噸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二)單礦井設計年產量在150萬噸以上(含150萬噸)、300萬噸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三)單礦井設計年產量在300萬噸以上(含300萬噸)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同一企業所屬單礦井應累計計算確定分級管轄許可權。第十七條其他採用井工方式開采礦產資源取(排)水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管轄。第十八條水力發電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一)裝機容量在10兆瓦以下的,由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裝機容量在10兆瓦以上(含10兆瓦),50兆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裝機容量在50兆瓦以上的(含50兆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九條省人民政府或者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的建設項目的取水,跨市州或在市州邊界河流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跨縣市區或在縣市區邊界河流上的取水,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利用多種水源,且各種水源的取水審批機關不同的,應當由其中最高一級審批機關審批。第二十條在已建成的渠道上修建水電站或取水口截引水資源的,按照實際取水用途,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地表水或水力發電取水許可管轄許可權執行。第二十一條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上年度實際取水總量統計報表;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將本區域的上年度實際取水總量統計報表報送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流域管理機構的,同時報送流域管理機構。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取水許可實施動態管理,及時核發、注銷、延續取水許可證,對取水用途發生改變或實際用水量未達到許可水量的取水許可證進行變更或核減。建立取水許可統計台賬,及時更新取水許可信息,並定期向社會發布。第二十三條水資源費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徵收。國家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水資源費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徵收。石羊河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地下水取水許可,水資源費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地下水、地熱水和礦泉水以及地源熱泵取水水資源費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徵收。第二十四條工業、服務業、商業、建築業、火力發電循環式等工商業用水按照實際取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准為: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0元/立方米。第二十五條城鎮公共供水按照實際取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准為:地表水0.20元/立方米,地下水0.30元/立方米。第二十六條農業生產用水按照實際用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准為:地表水0.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01元/立方米。第二十七條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徵收水資源費,標准為0.001元/千瓦·時。水力發電用水按照實際發電量徵收水資源費,標准為:裝機容量在5萬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力發電用水0.005元/千瓦·時,其他發電用水0.003元/千瓦·時。第二十八條洗浴、洗車、滑雪場等特種行業直接取用水的按照實際取用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准為:地表水1.00元/立方米,地下水2.00元/立方米。第二十九條其他取用水水資源費徵收標准為:(一)開采原油和進行冶煉加工的石油生產按照實際用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准為:地表水0.50元/立方米,地下水1.00元/立方米;(二)採煤排水水資源費按疏干排水量計征,標准為:河西地區1.00元/立方米,其他地區0.80元/立方米。採煤排水量無法計量的,按照採煤量徵收水資源費,標准為:河西地區0.70元/噸,其他地區0.50元/噸;(三)其他採用井工方式開采礦產資源取(排)水的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參照採煤排水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執行。開采地熱水、礦泉水按照實際用水量徵收水資源費,標准為3.00元/立方米。第三十條水資源費徵收標准如需調整,由省發展改革、財政、水利部門核定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第三十一條水資源費計入取用水人成本。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及時按不同供水對象或用途將水資源費核入供水水價。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集中供水企業(單位)的不同供水對象核定實際取水量,分類徵收水資源費。第三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實際取水量或發電量徵收水資源費。若實際取水量或發電量無法計量,可根據有關標准和取用水企業制水損失或實際自用電量情況進行核定。第三十四條取水人應當依據批準的年度計劃取水量取水,超過批准取水量的,按下列標准累進加價徵收水資源費:(一)超過批準的年度用水計劃取水量10%—30%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1倍徵收水資源費;(二)超過批準的年度用水計劃取水量30%—50%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2倍徵收水資源費;(三)超過批準的年度用水計劃取水量50%以上的,對其超取的水量加價3倍徵收水資源費。第三十五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徵收水資源費,應當向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第三十六條水資源費按季度徵收。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季度向取水人送達水資源費繳費通知書,財政部門應將所征水資源費按照1∶9的比例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減收或者免收取水人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第三十七條水資源費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水資源的節約、保護和管理,也可用於水資源的合理開發。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截留或挪作他用。省以下水資源費分配比例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三十八條水資源費應當足額徵收並按規定上解。對應當徵收而未徵收、未足額徵收或者未按規定上解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並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相應核減該區域下一年度用水控制指標。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按照國務院《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號令發布的《甘肅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徵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❷ 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中的取退水方案分析

規劃水資源論證是指在規劃編制階段,從宏觀上論證水資源承載能力對規劃的支撐與約束條件,提出完善規劃的意見以及保障合理用水,預防或者歷陸減輕對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不良影響的對策與措施,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上促進經濟社會發展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1]。園區取水、退水方案是規劃水資源論證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文以水磨溝工業園B區為例,結合實際情況,從水量和對周邊的影響兩方面論證方案的合理性。
1園區概況
工業園區位於烏魯木齊市中心城區的東北部,東與烏魯木齊縣搭界,西以河灘北路為界與沙依巴克區和新市區毗鄰,南以小紅橋連接天山區,北至鹼溝和卡子灣。全區總面積91.56km2。園區地形起伏變化較大,地貌單元屬低山丘陵地貌單元,地勢總體上南高北低,東高西低。規劃范圍內的現狀用地以荒地為主,土地所有權性質為國有用地,土地類型為工業用地。
2工業園區規劃的取用水方案
2.1取用水方案
園區取水水源為混合水源,取水水源由七道灣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再生水和市政管網自來水水源共同供給。
園區內已投產運行的華電葦湖梁三期熱電聯產項目工業用生活用水取自市政管網東線七道灣路水源供水,生產用水取自河東污水處理廠中水。規劃年該項目取水水源予以維持。
規劃近期及遠期新增用水,生產用水優先取用城市污水集中處理後再生水,新增生活用水、園區內食品加工等對水質要求較高的工業用水以及生產備用水源取自市政管網自來水。
園區生活用水和工業生產中對水質要求較高的工業用水及生產備用水源推薦取自市政管網東線七道灣路DN700管線水源;園區其他項目用水優先取用城市再生水。水源選擇符合我國水資源政策,也符合區域水資源狀況和水資源開發利用規劃。
2.2用水量預測
採用單位用地面積用水量指標法、《城市綜合用水量標准》(SL367-2006)中的土地綜合用水指標法和園區規劃引進企業單項工程工業需水量累加法對園區用水量進行復核,三種方法預測的園區用水量對比分析見表1。
可以看出,三種方法預測的園區用水量相差較大,單位用地面積用水量法計算出的園區用水量較大,土地綜合用水量法預測的用水量較小。
單位用地面積用水量指標法在預測用水量時是根據園區規劃不同用地類型和用地面積採用不同用水指標分別預測出各個類型用地的用水量,然後將各個類型用地用水量相加預測出整個園區用水量,祥爛帆對於園區在規劃階段資料不全時,均是採用該方法預測需水量。但該方法在預測園區用水量時未考慮園區產業及發展定位,主體工業類型建設項目生產規模,技術先進程度等因素,且隨著節水型社會建設,工業用水水平的提高,採用該方法預測用水量較大,分析認為,採用該方法預測園區用水量不可靠,因此不選用該方法預測的用水量,僅作為一種比較方案。
採用《城市綜合用水量標准》(SL367-2006)謹雹中土地綜合用水量法預測園區用水量較為片面,該方法在預測園區用水量時未考慮園區實際情況,未考慮園區產業定位,引進產業類型,園區規劃用地類型等實際因素,只是按面積計算出用水量,園區華電葦湖梁熱電聯產三期項目在滿負荷運行時年用水量已經可以達到1400萬m3,而採用此方法預測的園區總用水量僅為938.6萬m3,分析認為,採用該方法預測的園區用水量與園區實際需水情況相差較大,故不採用該方法預測的園區用水量。
工業園區單項工程需水量累加法是根據各企業的需水量進行累加計算來預測園區需水量,一般認為,採用該方法預測園區用水量比較可靠。園區各企業根據企業工程自身產量,規模,生產工藝等實際情況給出工程項目的需水量,根據實際調研和分析,認為採用該方法預測的用水量比較可靠,推薦採用該方法預測園區用水量。
2.3取水影響分析
2.3.1對區域水資源影響分析
園區大部分工業用水和城市雜用水取用城市再生水,開發利用中水資源是發展污水再生利用,推進污水資源化,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需要,是解決工業和生活分質供水、緩解城市水資源供需矛盾的有效途徑,符合水資源保護政策,符合水資源優化配置、分質供水、優水優用的管理原則。園區對污水的再生水的利用,不僅可以節約水資源,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還可以減少對周邊水環境的污染,保護區域水資源,不會對周邊產生不利影響。園區取用市政管網自來水主要通過新增調水、節水等措施解決,不會對區域水資源造成影響。
2.3.2對其他用戶和第三方影響
園區取用再生水屬於對區域水資源的「開源」,可以減少新鮮水的取用量,將對區域水資源環境產生正面影響。目前七道灣污水處理廠中水深度處理工程規模為5萬m3/d,現狀用戶為新疆神華煤矸石熱電廠和中泰化工工業園熱電廠,兩家用水量用水量為3.3萬m3/d,扣除現狀用戶用水量,餘量滿足園區用水需求。園區按協議取用七道灣污水處理廠深度處理再生水,取水不佔用已有用戶用水份額,對第三方無影響。
園區生活用水及對水質要求較高的工業用水及生產備用水源取用市政管網自來水。園區取用市政管網自來水依靠協議取水,取水量在供水工程供水能力范圍之內,不擠占已有的城市生活用水份額,不會對其他用戶產生影響。
綜上所述,工業園區取水不會區域水資源造成的影響,對現狀用戶和第三方無影響。園區取用城市再生水,不僅可以節約水資源,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還可以減少對周邊水環境的污染,保護區域水資源,不會對周邊產生影響。
3工業園區規劃的退水方案
3.1廢污水組成
園區污水排放主要有生活污水、生產污水和雨水,排水採用雨污分流制,分別設置有污水排放系統和雨水排放系統。
3.2退水方案
3.2.1排水體制
排水體制採用雨污分流制。
3.2.2退水方案
(1)污水排放系統。
園區污水排放主要有生活污水和生產污水。生活污水經下水道收集後直接排入園區內的排水管道,生產污水必須經過處理達到污水水質標准《污水綜合排放標准》(GB8978-1996)三級標准後方可與生活污水一起排入園區內排水管道。
園區排水范圍分為西南側、東南側和其餘區域三個分區,根據園區地勢,沿道路機動車道下新建污水管道,西南側污水管道接入東二環路設計污水管道,東北側污水管道接入園區規劃小型污水處理廠,其餘區域經園區排水管道收集後排入園區東側一間的D1000市政污水管道中,最終排入七道灣污水處理廠。非正常工況和事故狀態下污水排入事故緩沖池,待工況回復或事故消除時排入污水處理廠。
(2)雨水排放系統。
雨水管道根據地形地勢,劃分3個分區,園區西南側雨水接入改建後的八道灣河,東北側雨水接入現狀沖溝,其餘區域雨水均接入園區西北角出的煤礦集水坑。
3.3退水量
工業園區污水排放主要包括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根據《城市排水工程設計規范》(GB50318-2000)城市綜合生活污水排放系數為0.80~0.90,園區內城市綜合生活污水系數取值為0.80;考慮到烏魯木齊市工業重復利用率較高,耗水率在40%左右,因此工業廢水排放系數取值為0.60。以此對園區近遠期排污量進行預測。
3.3.1近期規劃水平年2015年排污量計算
到近期規劃水平年2015年,園區新增用水項目工業用水量為307.4萬m3/a(含倉儲業);綜合生活用水量(包含居民生活和公共設施)為28.5萬m3/a。
則工業園區新增工業污水排放量為184.44m3/a;城市綜合生活污水排放量為22.8萬m3/a,近期規劃水平年2015年新增污水排放量為207.2萬m3/a。華電葦湖梁三期熱電聯產項目廢污水一部分重復利用,剩餘少量污水外排入七道灣污水廠,年排水量152萬m3。則近期規劃水平年2015年園區總污水排放量為359.2萬m3/a。則考慮5%管道損失,則進入污水處理廠污水量為341.2萬m3/a。
3.3.2遠期規劃水平年2020年排污量計算
到遠期規劃水平年2020年,園區新增工業用水量為498.2萬m3/a(包含倉儲業);綜合生活用水量(包含居民生活和公共設施)為41.8萬m3/a。
則工業園區新增工業污水排放量為298.9萬m3/a;城市綜合生活污水排放量為33.4萬m3/a。遠期規劃水平年2020年新增污水排放量為332.3萬m3/a,華電葦湖梁三期熱電聯產項目年排水量152萬m3/a,排入七道灣污水處理廠。園區規劃水平年2020年污水總排放量為484.3萬m3/a。考慮5%管道損失後,進入污水處理廠的水量為460.1萬m3/a。
3.4退水影響分析
(1)正常工況下。工業園區內退水經污七道灣水處理廠和園區規劃污水處理廠處理達標後回用於園區道路澆灑和綠化、工業生產用水,故正常工況下退水不會對水功能區和第三方造成影響。
(2)非正常工況活事故狀態下。依照水資源管理要求,企業非正常工況下污廢水不得外排。因此,建議園區內各企業根據自己生產工藝和排水水質設置事故廢水緩沖池。待工況恢復後,排入污水處理廠處理。
綜上,工業園區排水沒有直接排入周邊區域,所以本園區退水在正常工況和非正常工況下不存在對區域水環境和第三者的影響問題。
相信經過以上的介紹,大家對園區規劃水資源論證中的取退水方案分析也是有了一定的認識。歡迎登陸中達咨詢,查詢更多相關信息。

更多關於工程/服務/采購類的標書代寫製作,提升中標率,您可以點擊底部官網客服免費咨詢:https://bid.lcyff.com/#/?source=bdz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