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生產煤礦回採率管理暫行規定(2013修訂)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和保護煤炭資源,提高煤炭資源回採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煤炭生產的煤礦企業。第三條煤礦企業應當執行煤炭開采相關規定,遵循合理開采程序,加強煤炭資源管理,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煤炭資源回採率。第四條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生產煤礦回採率負第一責任人責任,總工程師負技術責任。第五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負責全國生產煤礦回採率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煤礦回採率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煤礦設計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規定,采區設計回採率不得低於本規定的要求。第二章回採率標准第七條生產煤礦回採率的確定應當堅持安全效益、分類指導的原則,煤礦企業必須合理開採煤炭資源。第八條煤礦企業必須開采井田范圍內的可採煤層。可採煤層的標准如下表:
煤種
標准
項目煉焦
用煤長焰\不粘\
粘\貧煤
無煙煤
褐煤
最
低
可
采
厚
度
(m)井
工
開
采
煤
層
傾
角
45°
0.5
0.6
0.6
1.3
露天開采1.0最高可采灰分Ad(%)40最低可采發熱量
Qnet,d(MJ/kg)
-
17.0
22.1
15.7
缺煤地區可採煤層標准,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第九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採煤層,經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論證並報請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准,可以不採或者暫時不採:
(一)具有重大災害威脅的(水、火、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等);
(二)受地質構造影響嚴重、岩漿侵蝕破壞嚴重、不穩定煤層局部達到可采厚度的孤立塊段,開采其他煤層又不會造成破壞的;
(三)受其他煤礦、煤層開采影響,無法安全開采或者開采極為困難的。第十條生產煤礦回採率主要考核采區回採率。采區回採率按如下公式計算:
采區采出煤量(t)
采區回採率=-----------------------×100%
采區動用儲量(t)
采區采出煤量是指采區內所有工作面采出煤量與掘進煤量之和。
采區動用儲量是指采區采出煤量與損失煤量之和。第十一條井工煤礦采區回採率標准:
煤層厚度考核指標≤1.3m≥85%1.3-3.5m≥80%≥3.5m≥75%第十二條露天煤礦采區回採率標准:
煤層厚度考核指標≤1.3m≥70%1.3-3.5m≥80%3.5-6.0m≥85%≥6.0m≥95%第十三條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礦,由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組織對其回採率考核指標進行評估修正,並報國務院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一)地質構造復雜,厚煤層、中厚煤層和薄煤層的水文地質損失量分別超過可采儲量20%、15%和10%的;
(二)煤層賦存不穩定,采區可采范圍經井下勘探證實不足采區開采范圍50%的;
(三)開采「三下一上」(鐵路下、水體下、建(構)築物下和承壓水體上)煤層的。第三章回採率管理第十四條煤礦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生產煤礦回採率管理制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編制生產煤礦回採率管理圖表和台賬。第十五條煤礦企業應當健全回採率管理機構,配備回採率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回採率管理工作。第十六條煤礦企業應當根據地質條件和煤層賦存狀況,選擇合理的採煤方法,不得吃肥丟瘦、浪費煤炭資源。第十七條礦井開採煤層群時,應當按照由上而下的順序進行開采,不得棄采薄煤層。確需反順序開採的,經具有相關資質單位論證並報請省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批准後實施。第十八條具備分層開採的緩傾斜厚煤層,原則上應當堅持分層開采。
對採用一次采全高開採的厚煤層,不得丟頂煤、底煤或者用煤皮作假頂。第十九條凡有條件的新礦井、新水平和新采區,應當優先集中開拓,聯合布置,實現合理集中生產;應當不斷優化采區設計,合理加大水平、階段垂高與采區走向長度和工作面長度,改進巷道布置,減少煤柱損失。
『貳』 什麼叫保有資源儲量
保有資源量:是一個專業的地質名詞,指可開發的工業品位的總量;演算法:查明資源量=基礎儲量+資源量基礎儲量=儲量+損失(設計、采礦)儲量=可采儲量+預可采儲量保有資源量=儲量-動用資源量動用資源儲量=采出礦石量×(1-礦石貧化率)÷采礦回採率(對煤礦及無需考慮廢石混入問題的非金屬礦,上式中不計礦石貧化率。對煤礦采礦回採率應採用國家規定的采區回採率)
『叄』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中有關規定的解讀
吳國強
作者簡介:吳國強,中國煤田地質總局地質礦產部副部長,教授級高級工程師,礦產儲量評估師。
自從《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 17766—1999)、《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 13908—2002)國家標准和《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DZ/T 0215—2002)(以下簡稱新規范)發布實施以來,對指導和規范煤炭資源勘查、開發和管理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實際工作中仍存在新舊標准混用、不能正確理解和運用新標准規范等一些問題。為此,國土資源部於2007年2月6日發布了《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國土資發[2007]26號)、2007年2月14日發布了《<煤、泥炭地質勘查規范>實施指導意見》(國土資發[2007]4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2007年4月25日發布了《關於全面實施<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准和勘查規范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68號)等一系列文件,使新規范得以逐步完善。為了更好地理解和執行新規范及相關文件精神,筆者根據對新規范和相關文件的學習理解,結合近年對礦產勘查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工作的實踐,談幾點對新規范資源儲量估算有關規定的認識和體會,與同仁們商榷。
1 關於資源儲量估算范圍
1.1 勘查許可范圍和采礦許可范圍
各階段勘查報告的資源儲量估算范圍首先必須明確是在勘查許可范圍內,即在探礦權登記的平面坐標范圍內的可採煤層可采邊界內。
核實報告資源儲量估算范圍首先必須明確是在采礦許可范圍內,即在采礦權登記的三度空間坐標范圍內的可採煤層可采邊界內。需要指出的是相當一部分報告編制者,在資源儲量估算中忽視了開采許可水平標高。
1.2 露天煤礦勘查范圍
新規范對露天煤礦工作程度做了規定,但對露天煤礦勘查條件未作說明,近年來隨著礦產勘查、開發市場化,有些探礦權人提交的勘探報告,對井工和露天開采條件范圍的確定有些模糊,造成資源儲量估算和評價范圍不準確,有必要予以說明,以便更好地執行新規范。筆者比較認同舊規范的規定,即露天煤礦開采范圍應在詳查或相當於詳查工作程度的基礎上,由礦山設計部門按照礦區總體設計或在礦區可(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露天煤礦邊界。也可參照表1中關於近似的深部境界剝采比的要求,大致地圈定露天勘探的境界。在可(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確定露天煤礦范圍內,估算資源/儲量,其他未進行可(預可)行性研究的井工范圍內,估算資源量。
表1 深部境界剝采比要求
露天煤礦的深部境界,在勘查階段一般難以正式確定。為了劃定露天勘查深部的邊界,可以用鑽孔柱狀圖計算深部境界附近的岩煤比,視作近似的境界剝采比,並以此會同煤礦設計部門商定露天勘探的深部邊界。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資源儲量報告編制文件及規范解讀
式中:O——鬆散覆蓋層的單位體積(m3);
R——露天開採的最下一個可採煤層以上的全部岩石和不可採煤層的單位體積(m3);
C——露天開採的全部可採煤層的單位體積(m3);
μ——煤的回採率,85%~95%;
d——煤的平均容重。
1.3 先期開采地段和初期采區
勘探報告還要確定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或首采區)。新規范對先期開采地段(或第一水平)和初期采區(或首采區)有如下說明。
先期開采地段(第一水平):地層傾角平緩,不以煤層埋深水平劃分,而採用分區開拓方式的礦井,滿足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和相應服務年限的開采分區范圍,為先期開采地段,它相當於按煤層埋深布置開采水平時,一般以一個生產水平來保證礦井設計生產能力和該水平服務年限,其最淺的水平,即第一水平。
初期采區:達到礦井生產能力最先開采(或最先同時開采)的采區,為初期采區,亦稱首采區。
國土資發[2007]68號文件對先期開采地段和初期采區劃定條件和工作程度要求有進一步規定:在礦床(井田)勘探工作進行前,應根據已有地質勘查成果,由礦山設計部門提出先期開采地段(或首采區、第一水平)范圍,先期開采地段要有保障一定服務年限的資源量,主要由探明的、控制的資源量組成。新規范規定了資源儲量比例:在先期開采地段范圍內探明的和控制的比例的一般要求可參照附錄E1確定(露天礦比例要求提高10%),在初期采區范圍內主要可採煤層應全部為探明的。
1.4 生產礦井擴大(延深)范圍
生產礦井在平面或垂深超出原已批准地質報告的范圍,即生產礦井擴大(延深)范圍,應根據擴大區所處井田的部位,結合礦井改擴建設計對擴大(延深)范圍的要求,進行資源儲量估算。若擴大區直接作為開拓水平使用,其性質大致相當於勘探的第一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探明的、控制的資源儲量為主;如近期不作為開拓水平使用,而是為了礦井生產能力增大之後有足夠的資源儲量,則其性質大致相當於勘探的第二、三水平,基本上以估算推斷的資源量為主。
1.5 壓覆范圍
按國土資發[2007]68號文要求,凡新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應按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因已有的建築(設)因素(如鐵路、村莊)、自然生態因素(如水源地、公園保護區)、法律社會因素(如禁止開發地段)等事實壓覆的礦產資源,不必履行壓覆審批手續,但應在資源儲量報告中分割出壓覆的礦產資源范圍,估算內蘊經濟資源量或預測資源量,經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作為劃定礦區范圍(申請采礦許可證)、礦業權變更、壓覆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的依據。在申請劃定礦區范圍前已壓覆的礦產資源,申請人應在劃定礦區范圍申請時將壓覆無法開採的部分扣除。
2 關於參與資源儲量估算的可採煤層
參與資源儲量估算的可採煤層包括全區可採煤層、大部分可採煤層、局部可採煤層。
2.1 全區可採煤層
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煤層的採用厚度、灰分、硫分、發熱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可以被開采利用的煤層。
2.2 局部可採煤層
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有三分之一左右分布比較集中的面積,其煤層的採用厚度、灰分、硫分、發熱量全部或基本全部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可以被開采利用的煤層。
2.3 大部分可採煤層
指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可采程度介於全區可採煤層和局部可採煤層之間的煤層。
2.4 不可採煤層
在勘查評價范圍內(一般為一個井田或勘查區),其煤層的採用厚度、或灰分、或硫分、或發熱量不符合規定的資源量估算指標,或符合的面積只佔很小的比例;或者雖然佔有一定的面積,但分布零星,不便或不能被開采利用的煤層。不可採煤層是否計量,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預查、普查階段,凡勘查許可范圍內賦存煤層可采見煤點均要采樣送驗和驗收評級,並進行初步評價;詳查、勘探階段對普查階段評價為不可採煤層的可采見煤點是否進行采樣送驗和驗收評級,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要在設計中明確。
3 關於資源儲量估算一般工業指標
資源儲量估算一般工業指標,在指導意見中已從各個方面作了明細規定。筆者僅把各相關方面歸納一下,並談一些在具體運用中需要注意的問題。
3.1 煤層厚度
指見煤點的採用厚度。
3.1.1 採用厚度對煤層穩定性評價
採用厚度:按照規范規定的方法計算而得的煤層厚度稱為採用厚度,亦稱計算厚度。採用厚度主要用於煤層可采程度和穩定程度的評價和計算煤的資源儲量。
但需注意舊規范對於復雜結構煤層的穩定性評價還有如下說明:夾矸層數很多,單層厚度很小,一般均小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質勘探和煤礦生產中,不需做分層對比工作,可以按全層厚度的變化來評價煤層的穩定程度。新規范和指導意見沒有規定,在實際運用中也因人而異,筆者比較認同把結構復雜、全層厚度變化穩定煤層的穩定程度定為二型,即較穩定型。
3.1.2 有夾矸的煤層採用厚度的確定
採用厚度亦稱估算厚度,主要用於煤層可采程度評價和估算資源儲量。在研究煤層沉積環境、賦存規律、煤層對比時,以煤層的全層厚度為宜。
煤層中厚度等於或大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的夾矸,僅見於個別煤層點時,可不必分層估算。
結構復雜煤層:指夾矸層數很多,但單層厚度很小,一般均小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質勘查和煤礦生產中,不需做分層對比工作,可以按全層厚度的變化來評價煤層穩定程度的煤層。
復煤層:指煤層全層厚度較大,夾矸層數多,厚度和岩性的變化大,夾矸的分層厚度在一定范圍內可能大於所規定的煤層最低可采厚度。在地質勘查和煤礦生產中,屬於應當進行分層對比的煤層。
夾矸較穩定,煤分層可以對比的復煤層:夾矸較穩定,煤分層可以對比的復煤層應按新規范8.4.1條、8.4.2條規定,分別計算各煤分層的採用厚度。
夾矸不穩定,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的復煤層:夾矸不穩定,無法進行煤分層對比的復煤層,雖其夾矸的單層厚度有時等於或大於煤層最低可采厚度,但當夾矸的總厚度不超過各煤分層總厚度的1/2時,以各煤分層的總厚度為煤層的採用厚度,計算採用厚度按規范8.4.3條規定。
經對比屬於同一復煤層的煤分層,當採用厚度的煤分層的底板深度與復煤層最下一層煤分層的底板深度相差較大,影響到資料使用時,是選用採用厚度的煤分層的底板深度,還是選用復煤層最下一層煤分層的底板深度,可根據設計和生產單位的要求,合理選用。
3.1.3 臨界厚度
臨界厚度:是舊規范中的名詞,指的是煤層厚度比規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以內的煤層厚度。
新規范對不符合工業指標的資源是否計量,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過去和現在都有對煤層厚度比規范規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10m的、灰分為40%~50%的、硫分大於3%的,予以計量的情況。筆者比較認同這部分煤層予以算量並單列(核實報告應保留以往計算的「暫不能利用儲量」)。這不僅是因為符合國家鼓勵合理開發利用煤炭資源的政策,尤其是對臨界厚度采樣要求,可以規避一些薄煤層和煤類變化較大的煤層,在資源儲量估算缺失煤質資料的風險。在勘查施工階段,對於最低可采厚度<1.30m和厚度在1.31~3.5m的煤層,鑽探與測井厚度確定的誤差,一般規定不大於0.10m和0.2m。經常會發生在測井可采,鑽探不可採的情況下,採用測井厚度。若現場煤心有要求、沒有處理,還可以采樣彌補,據筆者所了解到的情況,大部分沒有要求,鑽孔已封閉,這樣就造成煤質資料缺失。因此,建議在勘查設計中,對所有鑽孔中的臨界厚度煤層點,均應增加採取煤心煤樣要求,同時建議褐煤的臨界厚度比規定的最低可采厚度小0.20m。
3.1.4 煤層厚度採用時應注意的其他情況
根據地震勘探資料解釋的煤層厚度的具體數字資料不能用於資源量估算,但其確定的煤層厚度變化規律、無煤區范圍等,可以在劃定最低可采邊界時,結合鑽探數據採用內插法確定無煤區范圍,綜合分析使用。
礦井核實報告資源儲量估算應充分利用井巷工程揭露的煤層厚度;槽(井)探煤層厚度在確定其資料可靠的情況下也應充分利用。在一些報告的資源儲量估算中往往忽視了對這兩類資料的利用。
一般受斷層影響的煤層變厚(缺失)點,不參加資源量估算。
3.2 最高灰分(Ad)
指該煤層可采見煤點(或全層)的灰分平均值。可采見煤點的灰分是該見煤點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層的灰分和所有單層厚度不大於0.05m夾矸灰分的加權平均值。
資源儲量估算中對於原煤灰分大於40%的可采見煤點,若是個別點應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質資料可合理取捨;若原煤灰分在40%~50%的可采見煤點,分布有一定范圍時,是否估算資源儲量,可根據具體情況或探礦權人要求決定。
3.3 最低發熱量(Qnet,d)
指該煤層可采見煤點(或全層)的發熱量平均值。可采見煤點的發熱量指該見煤點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層的發熱量和所有單層厚度不大於0.05m夾矸發熱量的加權平均值。以乾燥基低位發熱量作為估算指標。
對灰分和發熱量指標,一般可優先考慮灰分指標是否符合要求。當灰分指標符合要求時,可不考慮發熱量指標;當灰分指標超過規定指標時,以發熱量指標為准。在確定估算指標時,要避免確定的估算指標不合理,從而造成煤炭資源的浪費或破壞。
需要指出的是,煤質評價標准GB/T 15224.3—2004與GB/T 15224.3—1994標準的區別是將按收到基低位發熱量范圍分級,改為按乾燥基高位發熱量范圍分級。對無煙煤和煙煤與褐煤分別進行分級,發熱量分級由原來的6級改為:無煙煤、煙煤分5級,褐煤分3級。
資源儲量估算指標是用乾燥基低位發熱量。三者有一定差別,在資源儲量估算和核實時應按要求使用,並按相關公式進行換算。
3.4 最高硫分(St,d)
指該煤層可采見煤點(或全層)的硫分平均值。
可采見煤點的硫分是該見煤點的可采部分中各煤分層的硫分和所有單層厚度不大於0.05m夾矸硫分的加權平均值。
資源儲量估算中對於原煤全硫大於3%的可采見煤點,若是個別點應分析其形成的原因,其煤質資料可合理取捨,一般不扣除大於3%范圍,反之估算其資源量並單列;若原煤全硫大於3%的可采見煤點,分布有一定范圍時,一般扣除大於3%范圍,估算其資源量並單列。
對於可選性差的高灰、高硫的煉焦煤類,不能作為煉焦用煤其資源儲量估算指標的選擇,新規范沒有明確,因此,在實際執行中也因人而異。筆者比較認同舊規范之規定,即應按非煉焦用煤的指標估算資源儲量。
需要指出的是煤質評價標准GB/T 15224.2—2004 與GB/T 15224.2—1994 相比的主要區別:除了對煉焦精煤和動力煤分別進行分級、對動力煤中無煙煤和煙煤與褐煤分別進行分級和煤炭硫分分級級別進行適當調整(比原來的標准高了)外,還對動力煤進行硫分分級時,引入了乾燥基高位發熱量,並對不同煤種規定了各自的乾燥基高位發熱量為分級基準。應該注意的是,當煤炭的實測乾燥基高位發熱量不等於基準發熱量時,要對硫分進行折算,得到折算後的乾燥基全硫,然後以折算後的乾燥基全硫再進行分級。
折算後的乾燥基全硫的計算方法:
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資源儲量報告編制文件及規范解讀
基準發熱量:基準發熱量是指對不同煤種規定的乾燥基高位發熱量。各煤種的基準發熱量見表2。
表2 各煤種的基準發熱量
4 控製程度與塊段劃分
4.1 各類資源量估算塊段劃分的基本要求
新規范規定的「劃分各類型塊段,原則上以達到相應控製程度的勘查線、煤層底板等高線或主要構造線為邊界。相應的控製程度,是指在相應密度的勘查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內和在連線以外以本種基本線距(鑽孔間距)的1/4~1/2的距離所劃定的全部范圍」原則時,因沒有明確使用條件,在執行中存在比較大的差異。2007年2月24日頒布的指導意見對此條進行了說明:相當於「舊規范」的第10.1.7條1、2項的表述內容,包含了兩層意思:達到了相應控製程度時,原則上按勘查線、煤層底板等高線或主要構造線為邊界來劃分各類別塊段;其次是在達到了相應控製程度的勘查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內和連線以外以本種基本線距(鑽孔間距)的1/4~1/2的距離所劃定的全部范圍內,都視為達到了相同的控製程度,而不再視為外推的范圍(劃定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外1/4~1/2的距離范圍時,其外側還應有工程見煤點控制)。上述兩種塊段劃分辦法的採用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但對「在達到了相應控製程度的勘查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內和連線以外以本種基本線距(鑽孔間距)的1/4~1/2的距離所劃定的全部范圍內,都視為達到了相同的控製程度」理解上還存在差異,筆者比較認同,此種塊段劃分辦法應適用於穩定和較穩定煤層的資源儲量估算,不適宜不穩定煤層。在較穩定煤層資源儲量估算時,應強調劃定查明的或控制的塊段,工程見煤點連線以外1/4~1/2的距離范圍時,其外側還必須有工程見煤點控制。
4.2 地質可靠程度劃分條件
新規范在地質可靠程度劃分條件中對可採煤層本身的勘查、研究程度有明確規定,但沒有列入水文地質條件、其他開采技術條件(如瓦斯、工程地質條件、煤塵爆炸危險性等)等方面的勘查、研究程度。沒有列入並不是不重要,原因是這些方面一般只能以井田(勘查區)為單位進行評價。這方面的地質工作量和質量,在過去幾年執行中有所削弱和下滑,2007年2月24日頒布的指導意見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新規范中凡涉及煤礦設計、建設、生產過程安全的條款都是強制性的,如有關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煤層瓦斯、煤塵爆炸危險性、煤層自燃發火、地溫變化等與開采技術條件相應的條款。規范規定的工作量是可能查明上述地質條件的最低工作量。因此,今後在地質勘查設計和資源儲量評審中,必須嚴格執行。
4.3 各類型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
探明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相當於舊規范的A級儲量條件。
控制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相當於舊規范的B級儲量條件。新規范7.2.3條「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詳查階段的控制要求」,指詳查階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階段的控制的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條件。
推斷的煤炭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新規范7.2.5條「各項勘查工程已達到普查階段的控制要求」,指普查階段的一般情形,而不是勘探階段或詳查階段的推斷的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條件。推斷的資源量屬查明煤炭資源,按照《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 13908—2002),原則上沒有系統工程式控制制的要求,筆者比較認同,在普查階段一般按「控制的」鑽探工程基本線距擴大一倍,圈定為「推斷的」資源量;在勘探階段或詳查階段的推斷的資源儲量的地質可靠程度條件,可以按照《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范總則》(GB/T 13908—2002)規定執行。
4.4 斷層兩側劃為推斷的塊段、各類煤柱和壓覆資源量
斷層兩側劃為推斷的塊段:由於斷層對煤層破壞的影響,斷層旁側小斷層的發育,斷層位置和傾角局部小范圍變動等因素,斷層即使已查明,其兩側資源儲量的可靠程度也較差。因此,規范規定在斷層兩側各劃出30~50m為推斷的塊段。它不等同於礦井設計時劃出的斷層煤柱。地質報告在統計資源儲量總量時一般不作煤柱資源儲量統計。
壓覆資源量:按國土資發[2007]68號文規定劃出的壓覆范圍內,所單獨進行估算和統計的資源量。
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時的煤柱: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應以客觀地質條件為主要考慮因素,凡符合估算指標的,均應予以估算。在礦井設計和開采時,對報告的資源儲量如何利用,原則上不應影響資源儲量估算。在劃分資源儲量類別時,不能因將來可能劃為煤柱而改變或降低其類別。
指導意見在說明煤炭資源儲量估算時的煤柱時還有一段文字:「在預查、普查和詳查階段不單獨估算煤柱煤量。在勘探階段,如未進行預可行性研究或可行性研究時,不單獨估算煤柱煤量。對在礦井設計和生產中可能劃出的煤柱(如防水煤柱、斷層煤柱、廣場及建築物煤柱和其他等),設計部門如有明確的劃分方案,可以單獨估算和統計」。這段文字和國土資發[2007]68號文規定的壓覆資源量有重疊和矛盾,筆者認為,勘查各階段均應執行壓覆資源量估算和統計的規定,勘探階段執行有關煤柱資源儲量估算和統計的規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新規范執行前,有些精查報告將各類煤柱(包括壓覆資源量)等列入「暫不能利用儲量」,因此,資源儲量核實時應將其與因厚度、灰分等工業指標原因而列入「暫不能利用儲量」區分開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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