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資源稅的征稅稅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資源稅是按單位稅額繳納,不按稅率。資源稅應納稅額 課稅數量 × 單位稅
原油 8-30元/噸,天然氣 2-15元/千立方米,煤炭 0.3-5元/噸或者立方米,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2-30元/噸,黑色金屬礦原礦 0.4-30元/噸,有色金屬礦原礦 10-60元/噸,鹽 2-10元/噸
資源稅的征稅對象和范圍:源稅的征稅對象是礦產品和鹽。1、其中,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產品和金屬礦產品等。(1)原油,指開採的天然原油,包括企業生產的稠油、高凝油、凝析油等,不包括人造石油。其中:①稠油,是指在油層溫度條件下,原油粘度大於100毫帕/秒或原油重度大於0.92的原油。高凝油是指凝固點大於40含蠟量超過30%的用普通開采方式不能正常生產的原油。②凝析油視同原油,徵收資源稅。(2)天然氣,指專門開采和與原油同時開採的天然氣,暫不包括煤礦生產的天然氣。
(3)煤炭,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製品。(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具體包括種類見《資源稅稅目稅額明細表》。(5)金屬礦產品包括黑色金屬礦原礦和有色金屬礦原礦。①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是指納稅人開采後自用、銷售的,用於直接入爐冶煉或作為主產品先入選精礦、製造人工礦,再最終入爐冶煉的金屬礦石原礦。②金屬礦產品自用原礦,系指入選精礦、直接入爐冶煉或製造燒結礦、球團礦等所用原礦。③鐵礦石直接入爐用的原礦,系指粉礦、高爐原礦、高爐塊礦、平爐塊礦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徵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徵、多征、少征、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 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託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2. 開礦之類的企業 根據什麼交各種稅費
礦業主要稅收 資源稅 (一)一般規定 資源稅的納稅人為在中國境內開采應稅礦產品和生產鹽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和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資源稅為地方稅。 資源稅分產品類別從量定額計征,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x單位稅額 單位稅額實行等級幅度稅額標准,見表4―1。具體適用的稅額,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二)主要減免優惠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免徵資源稅 (1)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2)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受到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2.自1994年1月1日起,對獨立礦山應納的鐵礦石資源稅減征40%按規定稅額標準的60%徵收。 3.自1996年7月1日起,冶金獨立鐵礦山應繳納的鐵礦石資源稅額,在減征40%徵收。 4.自1996年7月1日起,對有色金屬礦的資源稅減征30%,即按規定稅額標準的70%徵收。 5.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暫不徵收資源稅。 增值稅 (一)一般規定 1.在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分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2.一般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主要有兩檔,即17%和13%,其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3.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為6%計算應納稅額時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銷售額x徵收率 4.納稅人進口貨物,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適用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任何稅額。計稅價格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十關稅+消費稅 應納稅額=計稅價格x徵收率 5.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主要減免優惠 1.下列項目免徵增值稅 (1)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2)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3)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 (4)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2.從1994年5月12日起,金屬礦采選產品、非金屬礦采選產品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 3.中外合作油(氣)田開採的原油、天然氣按實物徵收增值稅,徵收率為5%在計征增值稅時,不抵扣進項稅額。原油、天然氣出口時,不予退稅。 4.免徵黃金生產環節的增值稅,銷售環節即征即退,即黃金免繳增值稅,其他稅種(以增值稅為稅基的稅種,如教育費附加、城市建設維護稅等)相應免繳。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 (一)一般規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兩類:①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總機構設在中國境內,就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全部所得納稅。②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和雖然沒有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外國企業僅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納稅。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採用比例稅率。企業所得稅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30%計算,地方所得稅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3%計算,兩者合計為33%。外國企業沒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按應納稅所得額的20%計算。 (二)主要減免優惠 1.設在經濟特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設在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2.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減按24%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3.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1―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但屬於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責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除外。 4.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所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不少於5年的,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的40%的稅款。 5.外商投資企業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准予匯總納稅時,從其應納稅款中扣除,但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依照中國法律計算的應納稅款。來源於 http://www.kuangquan.com/viewnews-593.html
3. 國際鐵礦石的到岸價的計算方法及其在中國銷售的稅率
到岸價,就是我們常說的CIF價,即成本+保險費+運費,也即FOB(離岸價)+保險費+運費
CFR是賣方承擔運費,買方承擔保險費;FOB是買方承擔運費和保險費。
中國銷售稅率:
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自5月1日起,依法適當下調鐵礦石資源稅徵收比例,減按規定稅額的40%徵收。此前這一徵收比例是80%。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本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以下簡稱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資源稅。
第二條 資源稅的稅目、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及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稅目、稅額幅度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三條 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商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所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狀況,在規定的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四條 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未分別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不同稅目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的,從高適用稅額。
第五條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第六條 資源稅的課稅數量: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或者免徵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第八條 納稅人的減稅、免稅項目,應當單獨核算課稅數量;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准確提供課稅數量的,不予減稅或者免稅。
第九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的當天。
第十條 資源稅由稅務機關徵收。
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第十二條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十三條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五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一日起十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扣繳義務人的解繳稅款期限,比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資源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細則由財政部制定。
4. 現行鐵礦石的資源稅稅率
一、現行鐵礦石的資源稅稅率:從量定額徵收,徵收范圍為每噸2元~30元,自2015年5月1日起,將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80%徵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
二、財稅[2015]46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青海省(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鐵礦石資源稅有關政策事項通知如下:自2015年5月1日起,將鐵礦石資源稅由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80%徵收調整為減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
三、鐵礦石資源稅,自1984年開始徵收,1994年後調整為從量定額徵收,徵收范圍為每噸2元~30元,並根據礦山不同類型和等級來給予不同的征稅標准。2002年鐵礦石資源稅下調,按規定稅額標準的40%徵收,2006年重新向上調整至60%,2012年上調至80%。
四、資源稅對所有應稅資源都實行幅度定額稅率,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見下表:
1、原油8-30元/噸
2、天然氣2-15元/千立方米
3、煤炭0.3-5元/噸
4、其他非金屬礦原礦0.5-20/噸或者立方米
5、黑色金屬礦原礦2-30元/噸
6、有色金屬礦原礦0.4-30元/噸
7、鹽固體鹽10-60元/噸 液體鹽2-10元/噸
註:資源稅的計稅公式: 應納資源稅=課稅數量×適用單位稅額
(4)鐵礦石資源徵收單位稅額是多少擴展閱讀:
《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
第五條 洗選煤折算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稅部門或其授權地市級財稅部門根據煤炭資源區域分布、煤質煤種等情況確定,體現有利於提高煤炭洗選率,促進煤炭清潔利用和環境保護的原則。
洗選煤折算率一經確定,原則上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保持相對穩定,但在煤炭市場行情、洗選成本等發生較大變化時可進行調整。
洗選煤折算率計算公式如下:
公式一:洗選煤折算率=(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100%
洗選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環節平均成本、洗選環節平均利潤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公式二:洗選煤折算率=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綜合回收率)×100%
原煤平均銷售額、洗選煤平均銷售額可按照上年當地行業平均水平測算確定。
綜合回收率=洗選煤數量÷入洗前原煤數量×100%
第六條 納稅人銷售應稅煤炭的,在銷售環節繳納資源稅。納稅人以自采原煤直接或者經洗選加工後連續生產焦炭、煤氣、煤化工、電力及其他煤炭深加工產品的,視同銷售,在原煤或者洗選煤移送環節繳納資源稅。
第七條 納稅人煤炭開采地與洗選、核算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縣級以上)的,煤炭資源稅在煤炭開采地繳納。納稅人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開采應稅煤炭,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決定。
第八條 煤炭資源稅的納稅申報按照《關於修訂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2號發布)及其他相關稅收規定執行。
第九條 納稅人申報的原煤或洗選煤銷售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有視同銷售應稅煤炭行為而無銷售價格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下列順序確定計稅價格: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原煤或洗選煤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資源稅稅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按同類應稅煤炭的平均成本利潤率確定。
(四)按其他合理方法確定。
第十條 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收入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合理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