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和自然資源部哪個級別高
一樣。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在編制上屬於正部級,而自然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行政級別也是正部級,兩者的級別是一樣高的。
❷ 自然資源部和生態環境部是同性質或同級別的機關嗎
自然資源部和生態環境部都是正部級單位,屬同級別的
❸ 規劃局隸屬於誰呀 和國土資源部的關系是什麼呢
規劃局是建設部門的一個單位,與國土部門無關.建設部門與國土部門是平行關系.
❹ 自然資源部屬於國家權利機構嗎
國家權利機構是人民代表大會,你所說的部門屬於國家的行政管理單位。
❺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不是國土局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不是國土局。
國土局全稱是國土資源局,是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的,為國務院組成部門。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局級,掛市海洋局、市林業局牌子。 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委關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5)規劃和自然資源部是什麼級別擴展閱讀:
國土資源局具體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范、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
❻ 自然資源部是什麼級別
國土資源部 國家海洋局 國家測繪地理信息局 住建部城鄉規劃職責合並而成 現任部黨組書記 部長陸昊
❼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級別比農業局高嗎
級別一樣,只是各個職能不一樣。
自然資源局類似於國土資源,礦場資源。規劃局是城鄉規劃,空間利用。農業局是三農發展規劃,起草涉農政策等,涉農,關鍵農村,農民的工作都和農業局有關系。
❽ 自然資源部的事業編屬於地級市還是副省
自然資源部沒有事業編制,只有省級以下的單位才會有事業編制,自然資源部屬於行政編制
❾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什麼單位
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2018年黨政機構改革後,以原國土資源局整合規劃局、發改委、住建局等部門相關職能組建而成的政府工作部門。
❿ 國土資源部總規劃師什麼級別
國土資源部總規劃師是司局級幹部,等同於正廳級幹部。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土資源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47號),國土資源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有關法律法規,發布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農業部負責的海洋漁業資源除外,下同)等自然資源管理的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政策;制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和海洋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海洋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海洋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開發耕地的監督工作,確保耕地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五)制訂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制訂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擔報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批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采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撥給的地勘費和國家財政撥給的其他資金。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