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生物技術在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中的應用現狀如何
分子生物學、動物繁殖以及基因工程等生物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完善,為畜禽遺傳資源的保存和利用創造了越來越多的新途徑,這里試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討論:
(1)種群遺傳變異分析作為遺傳多樣性保存工作的基礎,首先就需要對現有畜禽遺傳資源的種群內和種群間的遺傳變異有一個全面的了解。隨著分子遺傳學技術的發展,對遺傳變異的分析已經從表型、蛋白質多態性深入到DNA分子水平,利用DNA多態性可以更全面、准確地分析種群的遺傳變異,利用DNA多態性還可以確定種群間的親緣關系。(2)冷凍保存目前超低溫冷凍技術對大多數畜禽的精液進行長期保存已基本可行。冷凍精液庫最好是與活體保種結合起來,以減輕自然選擇、近交和遺傳漂變的影響,不受群體大小的限制。但是,冷凍精液的一個重要缺陷是,如果將來想要獲得與現有遺傳特性基本一致的純種,必須通過利用冷凍精液對畜群進行一系列的回交。
為了克服冷凍精液的缺陷,最好是結合冷凍胚胎來進行畜禽的易位保存,在需要純種時可以通過適當的受體及時獲得。(3)繁殖技術隨著各種繁殖技術的進步,在遺傳資源保存中已經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如超數排卵和胚胎移植、胚胎分割和胚胎克隆等。利用超數排卵和胚胎移植技術,可以充分發揮優秀母畜的作用,這對低繁殖力的家畜,如牛、馬、羊等是很有價值的。
胚胎分割和克隆,在多種哺乳動物獲得成功,而且體細胞克隆也已經有成功的報道。正常胚胎可以用機械的方法進行分割,獲得遺傳上完全一致的胚胎。(4)基因定位和DNA文庫隨著分子遺傳技術的進步,一些高效率的DNA分子遺傳標記將各種畜禽的遺傳圖譜研究推向實用化,通過基因定位將一些獨特性能的基因定位於某一染色體特定區段,並測定基因在染色體上線性排列的順序和相互間的距離。更重要的是,通過與畜禽生產性能密切相關的一些數量性狀基因的定位也取得了很大進展,一些影響數量性狀較大的數量性狀基因座(QTL)得到定位。(5)疾病診斷和控制種豬健康狀況是遺傳資源在國際間交流和利用的重要限制因素之一,伴隨著優良種豬的引入,一些傳染性疾病也有可能引進,它所造成的副作用有可能抵消引種獲得的潛在效益,甚至會產生長久的不良影響,而種質進口的檢疫程序又非常繁瑣和昂貴。精液過濾和胚胎沖洗等新技術,對改善種質健康狀況具有相當大的應用前景。
㈡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15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畜禽的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繁育、飼養、經營、運輸等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第三條國家支持畜牧業發展,發揮畜牧業在發展農業、農村經濟和增加農民收入中的作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牧業基礎設施建設,鼓勵和扶持發展規模化養殖,推進畜牧產業化經營,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發展優質、高效、生態、安全的畜牧業。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畜牧業的發展,保護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畜牧業生產條件。第四條國家採取措施,培養畜牧獸醫專業人才,發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事業,開展畜牧獸醫科學技術知識的教育宣傳工作和畜牧獸醫信息服務,推進畜牧業科技進步。第五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為成員提供信息、技術、營銷、培訓等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成員和行業利益。第六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七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促進畜牧業發展的工作。第八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指導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改善畜禽繁育、飼養、運輸的條件和環境。第二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第九條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第十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咨詢工作。第十一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第十二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畜禽遺傳資源分布狀況,制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並公布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的畜禽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和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三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採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在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鑒定前,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保護方案,採取臨時保護措施,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五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經評估論證後批准。經批準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並實施檢疫。
從境外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被發現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生態環境有危害或者可能產生危害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商有關主管部門,採取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㈢ 2021年禁牧政策
法律分析:(一)凡劃定為禁牧區的草原和所有林地,全年不得放牧;劃定為草畜平衡區的草原,從2021年3月20日開始至6月20日實行季節性休牧。廣大農牧民要提前謀劃准備,扎實做好休牧期間飼草料調購、儲備工作,堅決杜絕夜牧、偷牧行為,休牧期間所有牲畜全部進行圈養,不得在草原上放牧。
(二)在禁牧、休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依據《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給予警告,並處以每個羊單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罰款。在實行禁牧休牧的基本草原上放牧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以每個羊單位30元的罰款。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毀壞的,由林業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在原地或者異地補種毀壞株數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樹木。
(三)在實施草畜平衡的草原上超載放牧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依據《內蒙古自治區草原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給予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個超載羊單位30元的罰款。在基本草原上超過核定的載畜量放牧的,由屬地鎮人民政府依據《內蒙古自治區基本草原保護條例》第三十八條之規定,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個超載羊單位100元的罰款。
(四)對蓄意煽動群眾,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之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襲警罪追究刑事責任。
(五)對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訴訟,又不履行的,處罰機關將申請旗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對目無法紀、屢禁不止的農牧民,由蘇木鎮人民政府報旗農牧局核准後,扣發或停發其部分草原生態補獎資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九條 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防止畜禽遺傳資源流失,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並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十一條規定公布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畜禽。
本辦法所稱畜禽遺傳資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質等遺傳材料。第四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引進的目的明確、用途合理;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引進的畜禽遺傳資源來自非疫區;
(四)符合進出境動植物檢疫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有關規定,不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第五條擬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
引進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的,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二)出口國家或者地區法定機構出具的種畜系譜或者種禽代次證明;
(三)首次引進的,同時提交種用畜禽遺傳資源的產地、分布、培育過程、生態特徵、生產性能、群體存在的主要遺傳缺陷和特有疾病等資料。第六條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途明確;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不對境內畜牧業生產和畜禽產品出口構成威脅;
(四)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第七條擬向境外輸出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畜禽遺傳資源買賣合同或者贈與協議;
(二)與境外進口方簽訂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第八條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研究目的、范圍和合作期限明確;
(二)符合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
(三)知識產權歸屬明確、研究成果共享方案合理;
(四)不對境內畜禽遺傳資源和生態環境安全構成威脅;
(五)國家共享惠益方案合理。
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是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中方教育科研機構、中方獨資企業。第九條擬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單位,應當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二)合作研究合同;
(三)與境外合作者簽訂的國家共享惠益方案。第十條禁止向境外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我國特有的、新發現未經鑒定的畜禽遺傳資源以及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禁止出口的其他畜禽遺傳資源。第十一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遺傳資源引進、輸出或者對外合作研究利用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二條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畜禽遺傳資源引進、輸出或者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具備本辦法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簽發審批表;對不具備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其中,對輸出或者在境內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或者首次引進畜禽遺傳資源的,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資料送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評估或者評審。評估或者評審時間不計入審批期限。
㈤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與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建立或者確定、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管理,並負責建立或者確定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管理,並負責建立或者確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第四條全國畜牧總站承擔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二章基本條件第五條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場址在原產地或與原產地自然生態條件一致或相近的區域;
(二)場區布局合理,生產區與辦公區、生活區隔離分開。辦公區設技術室、資料檔案室等。生產區設置飼養繁育場地、獸醫室、隔離舍、畜禽無害化處理、糞污排放處理等場所,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防疫條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有關規定;
(三)有與保種規模相適應的畜牧獸醫技術人員。主管生產的技術負責人具備大專以上相關專業學歷或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直接從事保種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掌握保護畜禽遺傳資源的基本知識和技能;
(四)符合種用標準的單品種基礎畜禽數量要求:
豬:母豬100頭以上,公豬12頭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牛、馬、驢、駱駝:母畜150頭(匹、峰)以上,公畜12頭(匹、峰)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羊:母羊250隻以上,公羊25隻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雞:母雞300隻以上;公雞不少於30個家系。
鴨、鵝:母禽200隻以上;公禽不少於30個家系。
兔:母兔300隻以上,公兔60隻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犬:母犬30條以上,公犬不少於10條。
蜂:60箱以上。
搶救性保護品種及其他品種的基礎畜禽數量要求由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規定。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飼養、繁育、免疫等技術規程。第六條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在畜禽遺傳資源的中心產區,范圍界限明確;
(二)保護區內應有2個以上保種群,保種群之間的距離不小於3公里;蜂種保護區具有自然交尾隔離區,其中,山區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於12公里,平原隔離區半徑距離不小於16公里;
(三)保護區具備一定的群體規模,單品種資源保護數量不少於保種場群體規模的5倍,所保護的畜禽品種質量符合品種標准。第七條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場所,所在地及附近地區無重大疫病發生史;
(二)有遺傳材料保存庫、質量檢測室、技術研究室、資料檔案室等;有畜禽遺傳材料製作、保存、檢測、運輸等設備;具備防疫、防火、防盜、防震等安全設施;水源、電源、液氮供應充足;
(三)有從事遺傳資源保護工作的專職技術人員。專業技術人員比例不低於70%;從事畜禽遺傳材料製作和檢測工作的技術人員需經專業技術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國家職業資格證書;
(四)保存單品種遺傳材料數量和質量要求:
牛羊單品種冷凍精液保存3000劑以上,精液質量達到國家有關標准;公畜必須符合其品種標准,級別為特級,系譜清楚,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牛羊單品種冷凍胚胎保存200枚以上,胚胎質量為A級;胚胎供體必須符合其品種標准,系譜清楚,無傳染性疾病和遺傳疾病;供體公畜為特級,供體母畜為1級以上,三代之內沒有血緣關系的家系數不少於6個。
其他畜禽冷凍精液、冷凍胚胎以及其他遺傳材料(組織、細胞、基因物質等)的保存數量和質量根據需要確定。
(五)有相應的保種計劃和質量管理、出入庫管理、安全管理、消毒防疫、重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等制度,以及遺傳材料製作、保存和質量檢測技術規程;有完整系統的技術檔案資料;
(六)活體保種的基因庫應當符合保種場條件。
㈥ 禽畜遺傳資源保護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
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
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
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採集畜禽遺傳材料
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㈦ 湖北省畜牧條例
第一章總 則第一條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保護和合理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維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畜禽繁育、飼養、經營、運輸、屠宰、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利用及其管理活動。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畜牧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和扶持安全、優質、生態畜牧業的發展,提高畜牧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畜禽產品供給和質量安全。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畜牧業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國土資源利用、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污染防治要求,並符合環境保護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畜禽繁育、飼養、經營、運輸、屠宰、遺傳資源保護利用、疫病防治、養殖廢棄物無害化處理及綜合利用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並提供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畜牧業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畜牧業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畜禽養殖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和舉報獎勵制度,完善公眾監督程序,為公眾監督動物防疫、畜禽產品質量安全、污染防治、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工作提供便利。第六條畜牧業生產經營者可以依法自願成立行業協會、合作社。行業協會和合作社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和成員權益。
畜牧業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畜禽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等義務,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和公眾監督。第二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品種選育第七條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承擔本省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保護與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咨詢工作。
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和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和良種繁育體系規劃,鼓勵培育、引進和推廣優良畜禽品種,提高畜禽良種覆蓋率和畜禽品種質量。第八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地方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對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種和瀕危品種實施特別保護。實施特別保護的畜禽品種目錄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畜禽遺傳資源原產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畜禽品種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建設給予扶持。第九條列入國家級和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應當保存畜禽優良基因,依法利用畜禽遺傳資源,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使用,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實施畜禽良種工程。
鼓勵和扶持高代次育種,發展專業化父母代種畜禽場,建立縣域范圍內商品代仔畜、雛禽產需平衡體系。第十一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應當依法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第十二條種畜禽場和孵化場(廠)銷售商品代仔畜、雛禽的,應當向購買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代仔畜、雛禽的主要生產性能指標、免疫情況、飼養技術要求和有關咨詢服務,並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
銷售種畜禽和商品代仔畜、雛禽,因質量問題給畜禽養殖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第三章畜禽養殖第十三條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統籌安排,指導各地建立與區域資源相協調的畜牧產業結構,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合理布局,劃定畜禽適宜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禁止養殖區,並予以公告。第十四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
(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
(二)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沖區;
(三)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
㈧ 浙江省種畜禽管理辦法(2015修正)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種畜禽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種畜禽質量,促進畜牧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種畜禽品種選育、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種畜禽,是指在畜牧業生產中作種用的家畜家禽,包括家養的豬、牛、羊、兔、雞、鴨、鵝、鴿、鵪鶉、火雞、蜜蜂等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以及在舍飼條件下能正常繁殖並已形成商品化生產的野鴨、雜交野豬等經濟動物。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的要求,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扶持種畜禽品種的選育和使用,督促有關部門加強對種畜禽品種選育、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種畜禽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財政、工商行政管理、科學技術、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種畜禽管理的相關工作。第六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履行動物防疫和環境保護義務,接受並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第二章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第七條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公布,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八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有關科研、教學、生產單位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相關專家組成的省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相關咨詢。第九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畜禽遺傳資源調查,建立本省畜禽遺傳資源檔案,將原產本省的畜禽遺傳資源全部納入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
納入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由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組織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基因庫,對畜禽遺傳資源實行保護。第十條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簽訂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協議(以下簡稱保護協議)。保護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畜禽遺傳資源的名稱、基本特性;
(二)最小有效保護數量和群體結構;
(三)飼養管理方式、舍飼條件、保護措施等;
(四)資金補貼方式、數額和用途;
(五)畜禽遺傳資源的利用要求;
(六)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發生變化時,對畜禽遺傳資源的處理;
(七)保護期限;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權利和義務。第十一條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保護協議的規定,加強種畜禽飼養管理和疫病防疫。飼養管理方式、舍飼條件、保護措施等應當符合畜禽生長的自然習性,有利於種畜禽自然性狀的保護。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保護協議的規定,及時足額撥付補貼資金,並對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予以技術指導。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移用畜禽遺傳資源保護補貼資金。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保種群和品種保護區內開展經濟雜交、品種試驗;確因育種需要導入少量外來血統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管理許可權,經批准後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禁止違反保護協議的約定利用畜禽遺傳資源。第十三條有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不再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時,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收回最小有效保護數量的畜禽遺傳資源,並按照保護協議約定給予補償;協議沒有約定的,參照市場價格給予相應的補償。第十四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向境外輸出或者在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禽遺傳資源進出境和對外合作研究利用審批辦法》的規定執行。第三章種畜禽品種選育與生產經營第十五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院校、科研機構、技術推廣機構開展聯合育種,促進畜禽新品種、配套系選育和利用。
鼓勵採用新技術、新方法繁育珍貴、稀有、瀕危和具有較高經濟價值的畜禽品種。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優良種畜禽品種,農業、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實驗設施設備及種畜禽場的建設等方面,予以重點支持。
㈨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制度建設
2005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國家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制度。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以國家為主,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由專業人員組成的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負責畜禽遺傳資源的鑒定、評估和畜禽新品種、配套系的審定,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論證及有關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的咨詢工作。」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畜禽遺傳資源的調查工作,發布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報告,公布經國務院批準的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畜禽遺傳資源分布狀況,制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制定並公布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對原產我國的珍貴、稀有、瀕危的畜禽遺傳資源實行重點保護。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和公布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國家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級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分別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享受中央和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採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
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等事項。
㈩ 甘肅省種畜禽管理辦法(2011)
第一條為了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促進畜牧業穩定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新品種及配套系培育、種畜禽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三條縣級以上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種畜禽品種選育和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並組織實施畜禽品種資源開發利用、畜禽品種改良規劃、新品種及配套系的培育、進出口計劃;
(二)依法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驗收和發證工作;
(三)負責種畜禽宣傳推廣工作,為種畜禽生產經營者提供信息和技術服務;
(四)組織培訓種畜禽生產技術和管理人員,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
(五)建立畜禽種質資源數據信息庫;
(六)開展種畜禽行政執法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將畜禽遺傳資源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個人依法發展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事業。第五條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及本行政區域內畜禽遺傳資源狀況,制定和公布本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六條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省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名錄,建立或者確定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承擔畜禽遺傳資源保護任務。
享受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畜禽遺傳資源保種場、保護區和基因庫,未經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不得擅自處理受保護的畜禽遺傳資源。
畜禽遺傳資源基因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採集和更新畜禽遺傳材料。有關單位、個人應當配合採集畜禽遺傳材料,並有權獲得適當的經濟補償。第七條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對於新發現的畜禽遺傳資源應當制定保護方案,採取劃定保護區、禁止引入外來品種等有效措施實施保護。第八條從境外引進畜禽遺傳資源和向境外輸出或者與境外機構、個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國家保護名錄的畜禽遺傳資源的,應當按屬地管理原則,向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如下材料:
(一)農業部進出口種畜(禽)審批表;
(二)引種項目建議書或者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引種合同或合作協議;
(四)國務院或者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畜禽品種的選育和優良品種的推廣利用,鼓勵企業、院校、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單位開展聯合育種,建立畜禽良種繁育體系。第十條未經國家畜禽遺傳資源委員會審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公告的畜禽品種及配套系不得推廣利用。第十一條縣級以上畜牧獸醫技術推廣機構應當根據畜牧業資源現狀和產業發展特點,組織開展畜禽良種登記、生產性能檢測和測定,向社會推薦優良種畜禽。第十二條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或者生產商品代仔畜、雛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不得辦理工商登記,不得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活動。第十三條申請生產家畜冷凍精液、胚胎、卵子等遺傳材料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條件,向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第十四條申請原種場、祖代場、父母代場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州)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其他種畜禽場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報市(州)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申請種蛋孵化或者畜種改良的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縣(市、區)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報市(州)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