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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國家對國土資源進行規劃

發布時間: 2022-08-26 21:23:29

國土資源規劃與法制建設

一、國土資源規劃

「十五」期間,為加強國土資源規劃、計劃管理,逐步完善了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啟動了其他相關規劃,制定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建設用地預審、土地利用規劃審查、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實施以及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保障了規劃的有效實施,國土資源管理參與政府宏觀調控的作用明顯增強。

(一)國土規劃編制工作已經起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規劃編制工作方案》已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編寫提綱已完成。

(二)土地利用規劃體系進一步完善

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1997~2010 年)》,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審查並上報了《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烏魯木齊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國務院批准實施;各地州(市)、縣(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全部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成了《自治區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及《伊犁河谷地區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並經國土資源部審查通過;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土地資源開發利用第十一個五年規劃》,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截至2005 年底,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和各縣(市)全部完成了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按要求完成了基本農田保護區調整和劃定工作。

(三)礦產資源規劃體系基本形成

編制完成了《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10 年)》,並於2002年11 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截至2004 年底,15個地州(市,含石河子市)完成了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編制。2004~2005 年,有42 個縣(市)開展了《縣(市)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編制。按照國土資源部的要求,對《自治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0~2001年)》中期實施情況進行了評估。

(四)其他專項規劃編制工作相繼啟動

(1)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地質災害防治規劃》(2002~2015年),2004年8月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2)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國土資源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送審稿。

(3)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地質勘查規劃》審查稿。

(4)編制完成了《自治區國土資源信息化「十一五」規劃》送審稿。

二、國土資源法制建設

「十五」期間,自治區國土資源法制建設,在普法宣傳教育、法律法規培訓、地方立法工作,以及行風行規建設、內部管理建章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顯進步,普法宣傳教育力度加大,法制意識進一步增強,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內部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行風行規建設深入展開,國土資源管理進一步走向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軌道。

(一)地方性法規體系建設

「十五」期間,按照自治區地方立法工作規劃部署和要求,密切結合國土資源管理的實際需要與可能,經過努力,全區國土資源地方性法規體系,包括地方性法規、政策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內部管理制度的框架體系形成初步形式,依法行政在走向法制化、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上邁進了一大步。

截至2005 年末,全區國土資源管理出台的地方性法規1 件,政府規章2件,政府發布的規范性文件4件,其他廳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1件,本廳發布的規范性文件36 件,內部管理制度51 件。共95件(見附表18、19、20)。

(二)「四五」普法工作

「十五」期間,依照國家、自治區「四五」普法規劃的總體部署和要求,自治區國土資源系統普法工作堅持以新《憲法》為核心,以國土資源專業性法律、法規為主要內容,著力組織開展了多層次、多形式、多內容、多渠道的普法宣傳教育活動,及以提升國土資源管理依法行政水平為目標的培訓工作。其特點:領導重視,機構健全,組織得力,內容豐實,經費保障,成效明顯。

組建了國土資源系統「四五」普法工作領導小組,落實了處理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下發了法制宣傳工作要點等普法工作的指導性文件,編印了《國土資源政策法規匯編》等一批政策法規的普法材料;組織舉辦了法律法規培訓班50 期,參加培訓人員累計3500人(次);利用「世界地球日」、「全國土地日」、「全國法制宣傳日」等重大活動,組織開展了多種形式的普法宣傳活動。通過「四五」普法宣傳教育,經國土資源部、自治區和本廳組織驗收,廳機關、廳直屬事業單位和各地州(市)國土資源局均一次性通過驗收,涌現出一批普法先進單位和法制先進個人。

三、行政復議工作

「十五」期間,自治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總體要求,努力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妥善處理行政爭議,共受理行政復議188件,審議結案184件,見表7-1。

為規范行政復議工作,加強對行政復議工作的組織領導,2005年5月,國土資源廳成立了行政復議委員會。

表7-1「十五」期間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復議情況 單位:件

② 國土資源管理體制與基本制度

美國基本的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包括礦產資源和土地資源等在內,總體上說,是分權體制,即聯邦政府只管理聯邦政府所有的土地(包括印第安託管土地)及其上包含礦產資源在內的自然資源,州政府所有土地及其上的自然資源則只歸州政府管理。兩者原則上互不幹預,但在可能涉及到對方管轄許可權或管理事務的問題上,兩者相互溝通、相互協商。

美國管理國土資源的基本制度如下。

圖1-1 美國聯邦政府組織機構

1)立法管理制度:立法管理是美國國土資源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各項行政管理的基礎和依據。美國的國土資源管理,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均有相應的法律作為管理前提,有法可依。在本書重點討論的聯邦層次上,美國進行礦產資源和礦業管理的立法主要有:《通用采礦法》、《礦產租讓法》、《礦物材料法》、《外大陸架土地法》、《深海固體礦產資源法》、《采礦和礦產政策法》(1970)、《印第安礦產開發法》(1982)、《聯邦礦山安全和健康法》、《戰略與關鍵材料儲存法》(1946)等;進行化石能源管理的立法有:《聯邦石油天然氣權利金管理法》(1982)、《聯邦煤炭租約修正法》(1975)、《石油污染法》(1990)、《能源政策法》(2005)、《聯合碳氫租約法》(1981)、《深水權利金救濟法》;進行土地資源管理的立法主要有:《聯邦土地政策與管理法》(1976)、《征購土地法》(1947)、《國有草地牧場改良法》(1978)、《荒野法》(1964)、《水土資源保持法》(1977)、《林地和草地牧場資源推廣法》(1978)、《阿拉斯加國家利益土地保護法》(1980)、《海岸帶管理法》等。這些法律涵蓋了礦產資源與礦業和土地管理的方方面面,包括資源勘查、開發、生產、加工、銷售、貿易、投資、稅收、運輸、儲存與儲備、勞動條件、健康安全、許可證時效、權利中止與轉讓、招投標、鼓勵措施(包括權利金減免)、環境保護、土地復墾、技術標准、土地利用規劃、土地資源保護、違法責任等,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兩方均清楚和明白各自的權利、責任和義務,使管理規范化、法制化和程序化。

2)行政負責制度: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部長都是部的首腦,全面負責部的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指導和監督本部的行政工作。在其主管業務方面作為總統(聯邦層次)或州長(州層次)的主要顧問,向總統(或州長)提出政策建議。部長是部的主要發言人。各副部長分別具體負責各自管轄的業務范圍和計劃實施。一名副部長(更通常是助理部長)通常負責若干司(局)。局長是局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局的行政管理工作,向部長提出工作建議。各副局長分別具體負責各自管轄的業務范圍和計劃實施。各級官員職責與責任清楚明白,誰在管理責任范圍內出現問題或出現疏漏,誰對此負責。

3)監督檢查制度:監督檢查制度也是美國國土資源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聯邦政府和州政府各行政部一般都設有監督執法辦公室,負責監督同本部門各項計劃和業務有關的審計和調查;協調和監督本部的活動,以提高計劃的節約和提高效益,防止和消除舞弊行為。另一方面,美國也對具體的油氣生產鑽井、煤礦山和金屬非金屬生產礦山實行定期的檢查制度,形成檢查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安全隱患將責令礦山或設施經營者限期進行整改。

4)環境保護制度:注重環境保護、維護生態平衡是美國政府的一項基本國策,也是美國自然資源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均要求在礦產資源勘查或開發或生產項目前提交環境影響報告。環境影響報告未經批准通過,則項目不得開工。此外,在項目實施過程中,也不斷有政府官員到現場進行定期的環境檢查。在美國聯邦政府涉及礦產資源與礦業、能源業管理的3個主要行政部中,有兩個都設立有保護環境的專門機構或管理機構,另還設有聯邦政府的獨立機構——環境保護署,表明了美國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高度重視。

5)項目規劃管理制度:美國十分重視對國土資源管理的規劃作用,特別是對土地和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無論是聯邦政府還是州政府,通常在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前,擬定項目和計劃對國土資源進行規劃管理。以聯邦政府為例,聯邦政府一些國土資源的管理部門不僅有國土資源的長期規劃項目,同時也有國土資源的短期規劃項目,甚至有年度計劃。如美國聯邦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的《2000~2005規劃》、礦產管理局的《2000~2005規劃》、2000年度計劃;地質調查局的《礦產資源計劃》、《海洋與海岸地質計劃》、《能源資源計劃》,等等。這些規劃管理的目的就是:有的放矢,周密部署,減少盲目性和隨意性。

6)公眾服務與決策民主化制度:美國重視對公眾和社會的服務,重視決策的民主化。美國在進行重大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與產業開發時,通常都定期舉行信息和新聞發布,公開政府的有關決策信息,包括招標、投標計劃,時間安排,相關程序和項目要求等,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並根據社會各方的反饋意見進行適度修改。如美國聯邦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礦產管理局等對一些礦業法規的修訂、對一些重要土地利用規劃的制定,一般都上網公布,並在一定時間內請社會各界提出評論和意見,進行修改補充。這一做法反映了美國礦產資源與礦業、土地管理的民主化與公開化制度。

7)有償使用與許可證制度:在美國,一些自然資源如土地、礦產、森林等分屬不同的主體。有些土地、礦產、森林屬於聯邦政府;有些土地、礦產、森林屬於州政府;有些土地、礦產、森林等屬於個人。任何人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土地,都必須購買其所有權或使用權,都必須要付費,即使是聯邦政府也不例外。如聯邦政府若使用屬於州政府的土地,必須要徵得州政府同意,並通過購買而取得。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或開發不屬於自己的自然資源,更是需要有償使用或開發。如私人和企業要在公共土地(聯邦土地)上開采礦產資源,首先應向有關部門(內政部土地管理局)申請租地,向有關部門繳納土地租金和礦產資源費等。在美國,開采和利用自然資源須持有許可證,如開采礦產資源需持有采礦許可證;砍伐森林須持有砍伐許可證;草地放牧需持有放牧許可證;開發海洋需海洋開發許可證等。

③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含義是什麼意義是什麼

在土地市場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個十分常見的概念,那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涵是什麼?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層可以達到什麼樣的目的呢?

在土地市場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一個十分常見的概念,那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內涵是什麼?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層可以達到什麼樣的目的呢?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在一定區域內,根據國家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要求和當地自然、經濟、社會條件,對土地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在空間上、時間上所作的總體安排和布局,是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礎

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將土地資源在各產業部門進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農業與非農業之間進行配置,其次在農業與農業內部進行配置,如在農業內部的種植業、林業、牧業之間配置。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還明確規定: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因此,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屬於宏觀土地利用規劃,是各級人民政府依法組織對轄區內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開發、整治、保護所作的綜合部署和統籌安排。根據我國 區劃,規劃分為全國、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地)、縣(市)和鄉(鎮)五級,即五個層次。上下級規劃必須緊密銜接,上一級規劃是下級規劃的依據,並指導下一級規劃,下級規劃是上級規劃的基礎和落實。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成果包括規劃文件、規劃圖件及相應的附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制度。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了土地總體規劃編制的原則:

(1)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用地;

(2)提高土地利用率;

(3)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4)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5)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2、在2009年1月國土資源部會議審議通過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中,還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規劃內容、審查和報批等項作出明確規定。

3、《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④ 國家為什麼要統一規劃農村這么做有什麼好處

國家為什麼要統一規劃農村?這么做有什麼好處?農村統一規劃、集中建設的消息在農村並不新鮮。當然,統一規劃的前提是探索一條與農村相關的「可持續發展道路」。既然提到「可持續發展」,就必須結合不同農村地區的實際情況,從不同的方向進行探索,在探索過程中「因地制宜」謀求發展。

3、除了這兩個主要原因外,如農村提出的城市一體化建設、搬遷扶貧安置和引入現代農村,都離不開統一規劃建設,而統一規劃建設的目的是振興農村。也就是說,雖然農民對農村振興的概念比較模糊,但農村振興對農民最直觀的影響是增加經濟收入和發展農村經濟建設,國家對農村進行統一規劃和建設,使農民真正「致富」是大勢所趨。

⑤ 國土資源相關概念

近10餘年來,國土資源綜合開發、國土規劃、綜合整治等概念被學術界、政府及有關團體使用。可見,與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等相關概念很多,其與國土資源綜合開發與保護歷史背景緊密聯系的,但其內涵基本上是相近的。本節對國土資源綜合開發等相關概念進行了釐定,為中國邊境少數民族地區區域國土資源綜合開發與保護戰略研究奠定基礎。

一、國土資源

從廣義的角度看,國土資源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領土主權范圍內所有自然資源、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的總稱。

自然資源是指存在於自然界在一定的時間、技術經濟等條件下,能夠產生經濟價值,以提高人類當前和未來福利的物質與能量的總稱。自然資源既具有自然屬性也具有社會屬性,其自然屬性包括整體性、有限性、稀缺性、地域性、功能多樣性與限制性等屬性。其社會屬性包括變動性、社會性,且自然資源和勞動一起構成國民財富的源泉。

自然資源種類主要有: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草原資源、海洋資源、旅遊資源等。自然資源可分為可再生資源和不可再生資源。自然資源具有可用性、整體性、變化性、空間分布不均勻性和區域性等特點,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和社會物質財富的源泉,是可持續發展的物質基礎。

狹義的國土資源是指一個主權國家或地區管轄范圍內的全部疆域的總稱,包括領土、領海和領空。國土資源是一個國家人民生活的場所和生產基地,是國家和人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講,也可以認為國土資源是指一個國家主權管理地域內一切自然資源的總稱,其中最主要的是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水資源、草場與畜牧資源、海洋資源等。

根據中國29個邊境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社會及資源開發利用情況,考慮本書研究選取的範本——新疆阿勒泰地區的區情、資源開發及其管理、民族地區發展狀況等,徵求了阿勒泰地區等有關專家的意見建議,最終確定了對阿勒泰地區的土地、礦產、水、草場與畜牧、旅遊資源等5種國土資源進行研究。這種根據阿勒泰地區資源開發利用與管理實際,兼顧國土資源部門資源管理職能,對這5種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開發利用、空間布局、中長期發展戰略政策等進行研究,符合本項目研究目標任務。

筆者認為本項目對這種國土資源的分類和研究也並非盡善盡美,比如說旅遊資源,實際上與土地、草場與畜牧資源等有重復的地方等,但項目組認為,對這5種國土資源綜合開發與保護、問題、政策、空間布局、開發利用模式、戰略、規劃等進行研究,總體的研究方向還是正確的,得出的基本結論認識、對策建議也是可信的,符合實事求是的科學精神的。

二、國土資源綜合開發與保護相關概念

在學術界、政府管理部門、高校等機構,因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職能不同、不同階段、不同學者研究的內容差異等原因,國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與保護相關概念比較多,且在內涵外延上重復交叉,如國土規劃、國土整治、國土開發、國土資源綜合整治等。不同的階段國家對這些活動開展過工作,但主要內容基本上是一致的。下面分述如下:

(一)國土規劃

國土規劃是對國土資源和國土空間開發、利用、保護和整治所進行的綜合性、戰略性、長期性的部署和安排,是國土資源利用配置和國土空間開發上最高層次的空間類規劃。國土規劃對於建立科學、多元、安全的資源供應及保護體系,建立資源高效利用體系,形成安全、和諧、富有競爭力的國土空間開發格局等意義重大。

國土規劃就是從土地、水、礦產、氣候、海洋、旅遊、勞動力等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角度,確定經濟布局,協調經濟發展與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關系,明確資源綜合開發的方向、目標、重點和步驟,提出國土開發、利用、整治的戰略重大措施和基本構想。

國土規劃的目的是對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整治和保護所進行的綜合性戰略部署,也是對國土重大建設活動的綜合空間布局。它在地域空間內要協調好資源、經濟、人口和環境四者之間的關系,做好產業結構調整和布局、城鎮體系的規劃和重大基礎設施網的配置,把國土建設和資源的開發利用和環境的整治保護密切結合起來,達到人和自然的和諧共生,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為適應我國行政體制改革發展要求,我國國土規劃工作在曲折中艱難前行。我國最早的國土規劃始於1982年的「京津唐地區國土規劃綱要」研究,至1984年,完成了綱要研究任務。這是我國最早為編制國土規劃綱要文本所開展的專題研究工作。該國土規劃實際上屬於區域國土規劃范疇,但該規劃綱要文本最終未能完成。

1987年8月,為了加強國土規劃工作,國務院批准,由原國家計委頒布實施了《國土規劃編制辦法》。該辦法對我國國土規劃的基本任務、原則、規劃體系、主要內容、規劃編制審批管理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各省區市陸續編制了國土規劃及部分跨省區的規劃,如烏江幹流、湘粵贛地區、攀西—六盤水地區等。1989年我國完成了「全國國土總體規劃綱要」編制工作。截至1993年末,全國大部分省區市完成了國土規劃編制工作。但全國國土規劃綱要始終未出台,因沒有嚴格的約束措施,這些國土規劃沒有嚴格實施。但當時這些國土規劃的編制,在制定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戰略和國土資源和開發利用戰略政策,以及促進生產力合理布局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199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將國土規劃的職能劃歸國土資源部。全國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根據這個決定,原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國土資源部。其職責之一為:「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依據此職能,自2001年起,國土資源部在天津、深圳兩市開展了國土規劃試點,探索國土規劃工作,為下步全國及省級國土規劃工作奠定基礎。2005年天津、深圳兩市規劃完成。

2008年,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 ﹝2008﹞ 11號),設立國土資源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強調加強國土規劃的整體控製作用這一職能。

當前,中國國土總體開發布局已經基本形成,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快速推進,國土開發格局需要進一步優化,自然資源合理開發任務更加艱巨,宏觀調控的水平需要不斷提升。中國國土規劃編制工作勢在必行。在規劃編制過程中,要進行國土空間的整合、國土開發格局的優化。《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1~2030年)》編制工作仍在進行中。

自1998年以來,在各部門、各地區的支持下,國土資源部在加強調查評價、完善規劃體系、組織國土規劃試點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為全國國土規劃綱要編制奠定了重要基礎。如,2008年國土資源部部署開展了遼寧、新疆、廣東、廣西、重慶等省(區、市)的國土規劃編制工作。遼寧省國土規劃文本即將報批,廣東省國土規劃思路已確定並轉入文本編制階段。

根據對相關資料綜合分析,結合我國國土(資源)規劃試點、全國規劃綱要編制實踐。筆者認為:當前我國國土(資源)規劃體系構成由二類四級構成:國土規劃包括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兩類:綜合規劃是規劃地區全面進行國土開發整治的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是以完成某項國土開發利用或治理保護任務為中心內容的規劃。國土規劃按地域層次一般分為四級:全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一定地域。

按照規劃對象、功能、領域及產業特點劃分為綜合國土(資源)規劃和專項國土(資源)規劃。按區域、行政區劃劃分為國家級、區域級和省級國土(資源)規劃。

本書有關國土資源綜合開發與保護戰略研究與當前我國編制的區域國土規劃在核心內容上基本一致。中國29個邊境少數民族地區具有編制區域國土規劃的條件。

(二)國土整治和國土開發

20世紀80年代,我國提出「國土整治」,當時的國土整治工作集中在資源開發和環境治理兩大方面。

國土整治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對土地進行的綜合整治,包括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土地開發等活動對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以及為此目的而進行的國土規劃,立法和管理。

國土整治的目的是提高土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實現全國范圍土地的平衡和綜合開發利用,協調人與其所依存的自然界的關系,尋求人類與其活動的最佳地域分布。

國土開發是以開采、墾殖、工程建設等手段包括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生物資源和水資源的開發,以及區域性的資源綜合開發的過程。國土開發的目標和任務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而變化,國土開發的規模、速度和措施,也因不同時期國情和國力的不同而有所區別。

(三)國土資源綜合整治

國土資源綜合整治是採取綜合措施對某一空間范圍內的自然資源進行開發、利用、整治、保護的全部地理建設活動和過程,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的。在開發國土資源的同時,通過採取經濟、法律、行政等手段和工程、技術、生物等措施,對國土資源進行的綜合整治,是我國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根據以上概念可知,國土整治是對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治理、保護以及為此目的而進行的國土規劃、立法及管理的一種宏觀的戰略,而國土規劃則側重於國土重大建設活動的綜合空間布局,國土開發則注重分階段性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國土資源措施的具體實施。區域性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就是在各區域國土整治的部署下,依據國土規劃的總體布局和安排,按照國土開發的步驟進行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但這些概念均是基於國家層面的廣義的國土資源而言,與區域國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與保護存在差異,主要差異在於前者屬於宏觀層面,後者屬於中微觀層面,前者注重戰略性、長期性、全局性,後者突出可操作性、短期性和局部性的特點。

綜合研究認為:區域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就是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按照所研究區域的經濟社會、資源、基礎設施等實際情況,遵循實現資源合理配置、保護資源和生態環境、保障發展的原則,利用科技創新,通過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等,對區域內優勢特色國土資源及其產業進行優化配置和選擇,從而達到優化國土資源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空間布局、實現產業結構調整、使國土資源開發利用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過程。其中的國土資源為狹義的,主要包括該區域內優勢或特色的自然資源。區域不同,管理部門各異,所研究的國土資源的種類也有差別,如新疆阿勒泰地區選擇土地、礦產、水、草場與畜牧和旅遊資源5種資源作為研究對象,符合新疆阿勒泰地區實際。

⑥ 國家對土地資源管理功能的劃分

我國土地資源管理的優勢有哪些?

1、土地所有制的優越性
我國的土地制度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土地管理的終極目標是最大限度地滿足全社會對土地的需求,並保證全國土地資源得到合理和充分有效地利用,維護國土生態安全,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基礎資源支撐。國家可以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形勢對土地資源進行宏觀規劃和統籌利用,即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土地的需求以及當地的自然、經濟和社會條件,對該地區范圍內全部或大部土地的利用方式做長期的、戰略性的總體布局和安排。近期根據我國區域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生態環境質量以及主要土地生態服務功能類型及稟賦對整個國土劃分為優化開發區、重點開發區、限制開發區和重點開發區。 通過對土地資源的宏觀管理形成合理的土地資源開發空間結構,實現人口、經濟、 資源與生態的協調發展。土地的公有制能夠保證一些關系民生和國家經濟發展的基礎設施的用地需求。不僅如此,國家對土地的限時限量供應可以調節產業結構,有利於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另外,土地的公有制也有利於國家建立土地儲備制度, 調整地價,減少投機行為,使得土地市場得以規范運行。
2、用地規劃和計劃的制度保障
與我國的土地制度相適應,國家為保證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以及國家糧食與生態安全,通過編制國家、省市和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專項土地規劃對各類土地進行用途管制和空間管制。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規、,使得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確定的用途利用土地,違者將受到嚴厲懲處。與此同時,建立國土資源的專門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土地資源管理。國土資源部於1999年3月發布了《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在2004年10月進行了第一次修訂,確立並完善了一套以年度為單位的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制度,通過編制年度計劃、實施計劃和計劃驗收三個過程,以及多級申報、多部門分工協管等制度,對土地利用形式、規模等進行宏觀調控。國家通過用地規劃和計劃管理制度,從空間和時間上對土地利用活動進行宏觀調控,對保護耕地和優化土地利用具有積極意義。
3、土地資源管理的科學基礎較為雄厚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進行過多次土地資源調查,初步掌握了各類土地資源的數量、質量、空間分布和動態變化。20世紀90年代開展了全國性的土地資源詳查工作,初步摸清了各類土資源的「家底」,為土地資源管理提供了基礎數據。現在又在進行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 有關部門利用遙感遙測等技術,對土地利用狀況的動態變化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測,提供較為實時和准確的土地利用/土地覆被變化情況。

⑦ 新時期國土規劃的功能與思路

編者按 前不久,全國國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領導小組召開第一次會議,通過了《全國國土規劃綱要編制工作方案》,正式啟動了《全國國土規劃綱要(2011—2030年)》前期研究和編制工作。隨著國土空間開發的廣度和深度不斷加大、資源環境保護問題更加凸顯,加強國土規劃工作顯得日益重要和緊迫,扎實做好前期研究和編制工作,才能提高國土規劃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新時期國土規劃工作的推進,是保障和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重要舉措。確定新時期國土規劃的功能定位和目標任務,需要研究當前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和實際問題。本期約請國土資源部咨詢研究中心張彥英副主任、樊笑英博士,為我們分析講解新時期國土規劃的功能及其實踐應用思路。

問:什麼是國土規劃?

答:關於國土規劃的定義,國內外有多種大同小異的解釋。我國目前在法規性文件中對國土規劃有明確定義的,始見於國家發改委制定的《國土規劃編制辦法》第二條:國土規劃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總的戰略方向和目標以及規劃區的自然、經濟、社會、科學技術等條件,按規定程序制定的全國或一定地區范圍內的國土開發整治方案。此外,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國土規劃定義是:根據國家社會經濟發展的總目標以及區域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對國土開發、利用、治理和保護而進行全面的規劃。

問:國土規劃有什麼樣的作用和地位?

答:國土規劃對資源綜合開發、建設總體布局、環境綜合整治具有宏觀調控作用,具體表現為以下三方面:一是綜合調整人與資源環境的自然關系、人與人基於資源環境的社會關系,將資源環境承載力作為硬約束條件,嚴格國土開發利用的空間管制。二是為下位相關規劃提供基本依據,整合規劃體系的系統功能,在戰略上對各有關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進行指導和控制。三是綜合協調國土開發利用中各種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維護公共利益和各主體合法權益的平衡。

國土規劃決定一個國家在較長一段時期內國土開發空間發展的戰略方向和框架結構,是編制各類相關空間規劃和專項規劃的重要依據。國土規劃具備管制功能、導向功能、調節功能和分配功能,是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必不可少的工具。

問:與其他規劃相比,國土規劃在內容上有什麼特徵?

答:國土規劃的基本內容可概括為三部分:資源的綜合開發、生產力的合理布局和生態環境的綜合整治。全國國土規劃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國家空間發展戰略的目標與方針,國家對重大區域發展問題的應對方針,對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布局規劃,土地利用規劃,水資源利用規劃,城鎮體系規劃,重大國土整治項目的規劃以及若乾重點地區與不同類型地區的發展方向等。國土規劃具有戰略性、前瞻性、綜合性、系統性、空間性、基礎性、整體性和地域性等特點。

問:新時期國土規劃的編制與實施面臨哪些問題?

答:我國在20世紀80年代中期曾經投入大量人力開展了《全國國土規劃綱要》的編制工作,可惜沒有取得預期的成果。最近幾年,又啟動了新一輪國土規劃的試點,雖然取得了不少有益經驗,但仍然存在著一些基本性的問題尚待解決。如社會各界對國土規劃工作的重要性尚未取得共識,國土規劃性質和地位不夠明確,國土規劃內容過於寬泛,國土規劃缺乏有效的實施手段和保障措施等。歸納起來,當前國土規劃編制與實施面臨的主要問題有三:一是規劃體系層級不清、體制機制不夠完善,二是法制保障不健全,三是基礎理論研究不夠。

一、科學規劃資源開發利用布局

人類在自然中誕生,也在對自然的開發利用中生存和發展,人與自然形成了對立統一的關系。人地關系經歷了「環境中心主義」、「人類中心主義」之後,逐步形成了人地協調的可持續發展觀念。可持續發展包括生態、經濟、社會三個方面,其中生態可持續發展是基礎,社會可持續發展是最終目標,而經濟可持續發展則是保障。聯合國《21世紀議程》指出,人類要發展,只有發展才能解決環境破壞和貧困加劇之間的惡性循環,只有發展才能為解決生態危機提供必要的物質和技術基礎。但是發展要有限度,要協調環境保護與人類發展之間的關系。發展與保護構成了人地關系中一對永恆的矛盾,解決這一矛盾成為人類長期的目標與任務。

1.作為國家最高層次的國土資源保護開發規劃,國土規劃要有助於促進發展方式的轉變,推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目前,我國處在經濟社會發展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和國際化的背景條件下,每年要實現8%~10%左右的經濟增長目標,國土資源總量的有限性與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持續增長構成了我國當今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國土資源管理如何為經濟社會持續發展保駕護航,實現「在保護中發展、在發展中保護」,是新時期國土規劃面對的首要問題。

經濟增長依靠生產要素起作用,其中一是資源,二是資本,三是勞動,四是技術進步。新中國成立初期,借鑒蘇聯的經濟增長方式,我國靠資源投入、資本投入,經濟發展實現了外延式、粗放型增長。1982年國家提出把經濟發展轉到提高「效益」的基礎上,確定了到2000年國民生產總值翻兩番的目標。到2000年,國民生產總值翻兩番的目標超額實現,但「經濟效益提高」的前提沒有實現。「九五」期間國家提出要實現兩個根本轉變:一是經濟增長方式由粗放到集約的轉變,二是從計劃經濟體制到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21世紀,我國城市化、工業化進程加快,其中一個重要因素是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從農民那裡拿來的土地大量投資,重新進入重工業化時代。加之地方官員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增長方式就往回走了。這樣的狀況不改變,20多年前提出的「轉變」何時才能實現?

把拉動經濟增長的因素歸結為「消費、投資與出口」,來源於凱恩斯關於「總需求=總供給」的公式。但凱恩斯關於經濟增長依賴「三駕馬車」的分析是著眼於短期而非長期。若維持長期的經濟增長,就要轉變發展方式,主要依靠技術、人才的進步和良好的制度環境。

轉變我國經濟高速發展主要依靠資源和資本投入,依靠廉價勞動以及出口(變相的資源投入和勞動投入)的發展方式,就要發揮人才和技術的作用,即發揮知識和技能的作用。物質資本是可損耗的,而知識和技能不會損耗。國土規劃作為國家最高層次的國土資源保護開發規劃,要有助於促進發展方式的轉變,通過對資源開發利用方式、規模等的控制進行宏觀引導,推動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循環利用,用好國內國外兩種資源、兩個市場,實現我國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2.國土規劃具備立足資源環境,統籌經濟、社會、生態和民生全面協調發展的功能

生產力發展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決定性力量。經濟是基礎,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生產關系對生產力、上層建築對經濟基礎起反作用,在一定情況下,這種反作用起決定性作用。新中國成立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的歷史完全證實了這一基本理論。

在不同社會發展階段,經濟發展的目標不同。新中國成立初期乃至其後的一定時期,集中力量發展經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矛盾。改革開放初期,仍以發展經濟為主也是必然選擇。這時候,不發展經濟一切問題都解決不了。當經濟發展有了一定基礎之後,就出現了全面協調發展的問題,搞好經濟建設、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當今發展的全部要義。這時候,不解決全面協調發展問題,經濟問題就會演化為政治問題、社會問題。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尋求一種立足資源環境,統籌經濟、社會、民生建設的具有法制保障的途徑。國土規劃具備這種功能。

以往在以發展經濟為主要目標的導向下,國土規劃功能的缺失,或由於單項規劃的實施,以經濟發展規劃為主體的各種規劃更多地側重於產業發展,以實現經濟增長為目標,更多地注重經濟效益而忽視社會效益與生態效益,經濟增長越快,社會問題越多,社會矛盾越突出,生態問題越嚴重。新時期國土規劃編制應充分發揮其宏觀導向作用,將資源的開發利用與生產力布局等更多地引向關注民生與生態,使在國土規劃框架下進行的各種專項規劃以及各類經濟發展規劃也能遵循這樣的價值取向,避免過度追求產業發展與經濟效益,從而將經濟、社會、民生與生態文明建設協調起來。

二、引導城鄉與區域均衡發展

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不同地域因資源環境稟賦、發展基礎以及人力、資金和教育水平等方面的差異,經濟增長速度、發展規模或者產業部門等都很難實現均衡發展態勢。改革開放初期,沿海地區率先發展是必然選擇。目前,我國處在城市化、工業化快速發展的階段,發展不平衡問題越來越突出。新時期國土規劃面對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如何採取有效措施縮小這種差距,逐步實現相對平衡的問題。

(一)統籌城鄉平衡發展,促進區域相對平衡發展

發展不平衡首先表現為城鄉發展不平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發展迅速,城市化進程加快,人口、科技、產業等在大中型城市集聚,導致資源向城市過度集中,廣大農村地區相對落後,形成了城市和農村二元結構。解決城鄉二元結構有兩條主要舉措:其一是要加快農村現代化進程。首先要推動農村產業現代化,來帶動農村社會、文化的現代化。農村產業現代化與城市不同,農業生產對自然條件有很強的依賴性,農村的產業布局要結合當地資源環境條件,發展與資源環境條件相匹配的產業類型。國土規劃可以因地制宜、揚長避短地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引導農村向資源優勢產業方向發展,是實現農村產業現代化的重要途徑。其二是加快城鎮化進程,使現代農業集約化生產帶來的剩餘勞動力進城。

發展不平衡還表現為東、中、西部發展不平衡。這既與區位有關,也與各地區資源環境稟賦有關,還受其歷史發展的影響。各區所處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氣候、生物以及土壤、水、礦產等不同,其資源環境組合也不同。不同的資源環境組合特徵往往直接決定一個地區的發展方向,如西南地區以岩溶地貌為主的地形,西北地區氣候乾旱與水資源短缺,都決定了這些地區資源開發利用的方向。解決我國中、西部發展問題,應更多地考慮產業類型、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是否能實現資源優勢最大化、劣勢最小化,GDP水平是否與當地資源環境承載力相匹配。中、西部追求與東部地區GDP平衡是不現實的也是不科學的,應從長遠、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考慮中、西部特定資源環境條件下的科學發展。

國土規劃的主要對象和重要功能無疑使之成為統籌城鄉、統籌區域相對平衡發展的重要途徑,在規劃中需要就縮小城鄉與東、中、西部發展差異提出明確的導向和切實可行的方案。

(二)發揮區域資源優勢,解決區域資源「短板」制約問題

一個區域的發展規模和強度與資源環境的協調程度,不僅取決於該區域的優勢資源環境條件,還更多地取決於其限制性因素的制約。當前各地普遍重視發揮區域資源環境優勢而忽視區域資源「短板」制約。比如,內蒙古自治區草場資源豐富,同時還蘊藏著豐富的煤炭、銅鐵、石油、天然氣以及稀土等礦藏,已經成為全國重要的畜牧業生產基地、能源供應基地、礦產開采和冶煉基地。而內蒙古自治區地處乾旱、半乾旱的氣候條件下,降水量少,水資源不足是產業發展與草原生態恢復的制約性因素。伴隨優勢資源開發,同時出現的則是草原生態脆弱地區植被、地下水資源的嚴重破壞,以及草場退化、河流斷流等生態問題。近年來,通過實施以工輔農、以工輔牧、調整產業結構、改善農牧業生產方式和加強礦山環境治理等保護生態、促進發展的各種措施,已初見成效,草原生態有所改觀。但是乾旱、半乾旱的草原地區,生態的恢復非常緩慢,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將會持續相當長的時期。因此在發揮區域優勢的同時若忽略了資源環境「短板」因素的制約,會使「短板」更短。而資源優勢的發揮也要適度,如果竭澤而漁,優勢也會變為「短板」。

新時期國土規劃的重要功能之一,是通過對區域資源環境優勢與「短板」因素的分析,劃分不同的功能區,分別制定不同的發展規劃;同時對解決「短板」制約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當然其根本出路是依靠科技進步。國土規劃如何引導各地區在「短板」因素的制約下發揮資源優勢,是實現保障發展、保護資源目標的關鍵問題。以資源環境自然分區進行國土規劃,是以區域的資源環境稟賦為前提,建立在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基礎上的,而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的重要工作是對國土資源環境進行調查評價。

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土資源調查積累了有關資源環境的大量數據,建立了全國資源環境資料庫,部分地區還實現了數據的動態更新。如果充分利用好這些數據,採用科學的方法對全國的資源環境承載力進行定量評價,並根據承載力評價結果劃分不同區域,確定不同區域的資源優勢與劣勢,即確定影響一個地區發展的主導性因素與限制性因素,進行功能定位,確立不同地區適合發展以及不適合發展的產業類型,對可發展產業的生產規模以及布局進行總量上和空間上的控制,制定相應的生態環境補償方案,既保障適度發展,改善民生,也能有效控制對資源環境的影響。

三、推動市場機制合理配置資源

資源與環境是密不可分的整體,資源寓於環境之中,環境本身也是一種資源。雖然資源、環境具有相對獨立性,但兩者的發展變化卻是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兩者的關系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自然資源的數量、質量在時空上的變化會影響環境的變化;二是環境的變化也會使資源發生適應性的改變。

1.以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為基礎,解決開發資源與保護環境之間的矛盾

自然生態系統作為一個復雜的系統,其各子系統之間相互影響又相互制約,總是在不斷發展變化中維持著系統的平衡發展。我們不能脫離其他系統而孤立地研究其中某個子系統,因而國土規劃過程中也必須把資源、環境作為一個統一體進行統籌考慮。環境和資源一樣,既有自然屬性,又有經濟屬性,在進入生產領域、交換領域時,環境就具有了資源、資產、資本的功能。

環境是一個空間的概念,空間本身也是一種資源。目前對環境資源的利用存在兩個層面的問題。在認識層面,由於對環境的資源屬性認識不足,環境價值不能全面體現,導致環境資源缺乏明確、清晰的產權。由於市場一般不會對沒有產權的物品進行交易,所以市場價格機制無法將環境資源的成本反映出來。在實際操作層面,隨著環境問題的出現,人們認識到使用者應該支付環境成本,但是往往只考慮到正常的環境資源使用成本,而忽略了使用資源過程中對環境造成的污染和破壞的補償成本,即只支付了一小部分環境成本而非全部。使用者在消費環境資源時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沒有相應的補償,其補償往往由社會承擔,導致環境成本外部化。環境資源成本外部化或低成本使用勢必會造成環境資源的浪費及過度使用。因此,必須明確界定環境產權,將環境資源成本內部化,形成「誰使用誰付費、誰破壞誰治理」的補償機制,充分體現社會公平原則。

資源環境承載力是指在確保生態可恢復與可持續,並滿足人類需要的前提下,一個地區、一定時期內的資源環境數量與質量,能夠承載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需求的能力。資源環境承載力是國土規劃編制的科學基礎。國土規劃需要尋找一種合適的表達方式,來體現資源與環境一體化特徵並計量資源與環境使用的總成本,通過推動市場機制來實現資源環境的配置,遏制資源環境的破壞和過度使用,促進資源環境的保護治理和合理利用。

2.推動市場機制運行,更好地發揮其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資源配置機制是在政府宏觀調控下,市場對資源配置發揮基礎性作用。對於國土資源這種關系國家安全的戰略性資源來說,宏觀調控至關重要。市場機制以利益最大化為驅動,很難顧及資源的短期收益與可持續利用、全國與區域協調、公平與效益等諸多問題,同時市場有其自身難以克服的缺陷,近兩年世界鐵礦石價格的波動就是市場失靈的表現。

我國尚處在體制轉軌時期,目前的狀況是,一方面宏觀調控體系尚未建立,作為宏觀調控的間接手段,法制、法規和政策等尚不完善,更多採用行政手段。另一方面市場化程度比較低,法規不健全,市場無序,行政干擾,市場發揮不了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這就需要在建立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的同時,加快市場化進程。

國土規劃是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國土規劃是對全部國土資源及其空間利用進行宏觀配置的戰略性方案。國土是一個三維的地域空間系統,國土資源具有三維地域空間特徵,即不僅指實體資源,也佔有一定地域空間。國土資源的開發利用是在一定地域空間內對實體資源及空間的開發利用。當將國土資源置於不同發展階段進行規劃時,則構成了具有時間演化特徵的四維系統。

國土規劃是一項龐大的系統工程,時間上要兼顧眼前需求與長遠的可持續利用,空間上要充分考慮資源環境的地域差異。將一定發展階段市場對資源的需求置於國土資源三維地域空間內,與國土資源在空間上構成交集,國土規劃需要對這些交集進行評估、權衡和統籌,重點關注需求聚集區域內人口、城市和產業的資源匹配度,對其適當進行調整。在國土規劃的總體框架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才能達到保障發展、保護資源的目的,推進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四、全國視角 區域協調

資源環境稟賦條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有其自身存在與發展的規律,具有自然的地域性特徵。近幾十年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迅速,社會需求與資源環境供給時時處於動態變化之中,往往表現出無序狀態。資源環境自然分區與行政分區的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之間的關系,都需要國土規劃統籌考慮。

1.從全國層面確定區域國土資源開發格局,通過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來引導和協調各區域生產力布局

目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以行政區為單元,不同行政區的劃分往往導致資源環境自然分區的條塊分割,而行政管理體制上的分權與財政體制的分灶導致各行政區各自為政,人為的行政分割必然加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其一是各行政區之間的資源分配與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矛盾,其二是行政區界限產生資源開發利用的不均衡,其三是產業布局的區域間協調問題。比如,環渤海地區由於共同的區位以及資源環境特點,成為一個相對完整的自然地域單元,但同時環渤海地區又分屬五省二市,在經濟布局上,各行政區從地方發展角度出發,出現重復建設、產能過剩等問題,造成資源環境的浪費甚至破壞。

行政區與資源環境自然分區的不協調,加劇了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矛盾。國土規劃編制應採取「全國視角、區域協調」策略,以資源環境自然分區為規劃編制單元,從全國層面上確定區域國土資源開發格局,在此格局下進行各行政區的國土規劃,各行政區與國土資源自然分區交叉或者重疊的,須依全國國土規劃格局進行區域間協調,避免地方利益驅動或者地方保護的不合理開發行為。劃分資源環境自然分區,並通過資源環境承載力評價來引導和協調各區域生產力布局,應成為國土規劃編制的一項基礎性、先行性和持續性的工作。以資源環境稟賦和承載力大小來進行國土規劃是遵循客觀規律的、科學的規劃方式,是實現保障發展、保護資源的有效途徑,是國土規劃編制應努力踐行的重要原則之一。

2.處理好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之間的多重關系

國土規劃作為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的宏觀發展戰略框架,要發揮其應有的調控和指導作用,需要認真研究如何處理當前與長遠、局部與整體的關系。

處理好當前與長遠的關系,首先要保證規劃的科學性。國土規劃的科學性是指規劃要符合自然規律與經濟規律。規劃的實用性與時效性的基礎,就是能夠反映我國當前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狀況。國土規劃編制的科學基礎是對國土資源的綜合調查與對資源環境承載力綜合評價,這需要採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建立全覆蓋的國土資源動態監測信息系統,掌握最為精準的國土資源與環境狀況,確保規劃指標等的確立是建立在最新的資源環境狀況基礎之上。同時,採用先進的技術方法,結合一定時期內經濟社會發展變化的速度與趨勢,對未來20年(一個規劃期)乃至更長時間內經濟社會發展對區域內可能的資源環境需求進行模擬和預測,對規劃的指標保留相應的彈性空間(這是由承載力閾值的四維特徵決定的),對資源環境的開發利用也保留相應的餘地,既要滿足現實發展,也要確保可持續發展。

處理好局部與整體的關系,要兼顧國家總體戰略與地方戰略、各行政區發展與經濟區帶發展、城市與城市群發展等之間的關系,避免各自為政,盲目發展。受區位、自然、人文因素等的影響,我國幾十年來逐漸形成了沿海、沿江以及沿鐵路交通干線的幾大經濟區帶,形成了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等幾大城市群,以這些區域的發展帶動了全國經濟的整體發展,但是也出現了區域與全國、區域內部之間的不協調問題,各地區、各城市受到地方利益、短期效益和政績等諸多因素影響,盲目上馬一些大項目或者違規項目,出現重復建設、產能過剩、資源浪費和環境破壞等問題,需要通過國土規劃從宏觀上加以約束和調控。

與此同時,從規劃的角度講,要健全完善規劃體系,處理好國土規劃與專項規劃、國土規劃與經濟發展規劃之間的關系。目前我國的規劃有很多種類型,包括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綱要、土地利用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礦產資源規劃、能源規劃等等。而各種各樣的規劃常常發生重疊與交叉,相互之間缺少一個相互協調的紐帶,缺少可以進行平衡調整的依據。國土規劃是以全部國土資源及其空間為客體,從宏觀上、空間上總體布局人類活動主體的經濟活動,從主、客體關系來看,國土規劃顯然是聯系國土資源與經濟社會活動的最直接紐帶,是對資源開發戰略與經濟發展戰略最高層次的布局,從可持續發展的角度講,各類單項規劃或者產業規劃均應在國土規劃的框架下進行,服從國土規劃的布局。

(原載《中國國土資源報》2010年10月1日,《走進大課堂》欄目,主講人張彥英、樊笑英)

⑧ 土地利用規劃制度

法律分析:土地利用規劃亦稱土地規劃。是指在土地利用的過程中,為達到一定的目標,對各類用地的結構和布局進行調整或配置的長期計劃。是根據土地開發利用的自然和社會經濟條件,歷史基礎和現狀特點,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等,對一定地區范圍內的土地資源進行合理的組織利用和經營管理的一項綜合性的技術經濟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必須貫徹執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針,全面規劃,加強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亂佔耕地和濫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管理部門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機構設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