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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中心所辦理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8-24 07:06:15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管的是什麼什麼是違法呢

國土資源局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政策法規處、執法監察處、建設用地處、地政地籍處。

設立了新浦、海州、連雲、開發區、直屬共5個國土資源分局,市局直屬事業單位5個。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

4、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

5、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6、依法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組織土地進入市場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政府收購土地及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7、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

(1)國土資源中心所辦理什麼擴展閱讀:

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國家宏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

(二)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三)

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劃。

參與報國務院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的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

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五)

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牽頭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佔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六)

承擔及時准確提供全國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

(七)

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

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准,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

(八)

承擔規范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

㈡ 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任務

縣級國土資源局的主要任務職責:
(一)組織實施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依照規定負責有關行政復議。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等綜合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等其他專項規劃;負責編制和實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縣礦產資源規劃等專項規劃,進行建設用地預審;參與各類建設項目用地方案、選址的論證工作;組織全縣礦產資源的調查、監測和評價。

(三)依法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權益和探礦權人、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監督檢查鄉(鎮)國土資源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資源的權屬糾紛;依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和測繪違法案件。

(四)嚴格保護耕地,組織實施國家、省、市耕地保護政策和土地開發整理政策,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主管全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確保耕地總量占補平衡。

(五)負責全縣農用地轉用、徵收、徵用集體土地,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著物工作;對全縣征地拆遷事務性工作進行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審核、匯總上報的征地報批材料;承辦由上級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

(六)管理土地市場,組織制定和實施土地供應年度計劃,負責全縣土地的劃撥、出讓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市場管理的規章制度,規范土地市場;對土地市場地價進行監測,提出土地市場調控措施;指導和負責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組織全縣基準地價的評估,協助上級國土資源部門開展土地估價行業管理,備案土地使用權評估價格。

(七)負責全縣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全縣地籍管理確權、登記、發證的審核工作;組織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工作,建立健全與更新土地統計台帳及薄冊;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抵押的權屬管理。

(八)負責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地籍測繪規劃、基礎測繪規劃和年度計劃的編制與實施;組織管理全縣基礎測繪成果和地籍測繪工作,監督測繪成果質量;依法監督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全縣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負責組織縣城區內永久性測量標志的檢查維護。

(九)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采礦權及礦業權市場,主管全市采礦權出讓及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的徵收使用;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防治管理,依法組織開展地質災害調查、預報預警和地質災害防治,負責礦山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和恢復治理;負責地質遺跡保護、礦產資源管理;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指導地下水動態監制、評價和預報工作。

(十一)管理、監督國家和地方財政撥給國土資源部門的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使用費、采礦權使用費等專項經費和其他資金;對國土資源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財務監督管理。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二級單位的人事教育等工作,主管國土資源管理法規政策宣傳教育、國土資源信息系統建設和利用工作,組織全縣國土資源幹部培訓。

(十三)指導各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業務工作。

(十四)承辦上級交辦的其它事項。

㈢ 市縣級的國土資源管理所的日常工作做什麼

主要的應該包括
1.受理農民建房宅基地申請
2.日常土地管理如耕地保護等動態監管
3.受理轄區內建設用地申請後轉報(無審批權)
4.受理土地證辦理申請(無審批權)
5.參與轄區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申請、協調
6.轄區內地質災害動態巡查、監測等
7.轄區內礦產資源的日常管理
土管所一級基本上無行政審批許可權

㈣ 國土局的具體工作是什麼

其主要職責如下: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研究草擬並組織實施有關土地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地方性行政措施;擬定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的有關政策;組織制訂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和地質環境管理的技術標准、規程、規范和辦法。
2、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全市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縣(區)、鄉(鎮)礦產資源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及專項規劃。
3、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4、擬定並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組織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監督耕地開墾、負責耕地佔補平衡工作。
5、制定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土地確權、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6、依法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工作,組織土地進入市場的招投標工作,負責政府收購土地及國有土地儲備工作;管理土地市場,
承擔土地資源實行資產化管理的有關工作;依法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工作,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報省政府、國務院審批的農地轉用、征(使)用地的材料審查報批工作。
7、指導和組織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負責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初審、土地使用權價格確認工作。
8、依法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登記管理和探礦權、采礦權出讓、轉讓審批與監督管理,制定礦業權出讓、轉讓實施辦法;組織發布地礦開發利用信息;培育與管理全市礦業權市場;負責對外合作區塊審核;依法徵收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
采礦權使用費及價款。
9、統一管理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地質資料匯交,負責礦產儲量登記統計管理;負責認礦產儲量評審結果;負責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審批;參與礦山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審查;制定地質勘查計劃;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
10、對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保護和合理利用進行監督管理;對礦產品運銷環節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過程中礦山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擬定礦山生存環境治理政策;指導礦山生態環境治理。
11、組織實施地質災害勘查、監測和防治,保護地質環境;指導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保護地質遺跡,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准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
12、根據國家有關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制訂全市測繪工作的行政、措施,強化全市測繪宏觀管理,加強執法監督,負責全市測繪市場和行業標准化管理工作,根據授權管理市測繪計量工作。
13、執行有關財經法規,編報並落實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對直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完成規定的國土資源稅費的徵收、協收任務
14、提出全市國土資源利用制度改革方案,不斷完善各項改革措施。
15、組織開展土地、地質礦產的科技工作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國土資源局(國土局)設辦公室、組織人事處、財務審計處、政策法規處、執法監察處、建設用地處、地政地籍處、地質礦產處、資源規劃處、測繪管理處,按照紀檢監察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有關規定設置紀檢組和監察室。

㈤ 縣城國土資源局辦公大廳一般處理什麼業務

正常情況應該是受理申請、頒發證書(受理申請經審批後,這需要時間,當場辦理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提供非涉密查詢、咨詢服務,業務檔案整理。

㈥ 國土資源局是做什麼的

國土資源局屬於地方行政單位,其工作內容有:

1、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海洋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

2、承擔規范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

3、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

4、負責規范國土資源權屬管理。

5、承擔全國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歷史沿革

1998年3月10日,九屆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這個決定,由地質礦產部、國家土地管理局、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共同組建的國土資源部。保留國家海洋局和國家測繪局作為國土資源部的部管國家局。

2018年3月,根據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自然資源部。

㈦ 國土證怎麼辦理

法律分析:辦理國土證時首先申請人要持相關材料,到國土資源局辦證大廳受理登記,然後相關部門會進行資料審查,要經過擬經辦意見、初審、審核、審批、注冊、填卡、繕證的流程。最後憑《土地信息中心辦文回執單》及個人身份證繳費、領證。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盛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㈧ 國土資源局地籍科主要有哪些業務工作

  1. 統一管理轄區內城鄉地政、地籍工作;

  2. 管理並組織轄區內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土地統計;

  3. 指導監督地籍管理技術規范、標準的執行,並制定有關細則;

  4. 組織實施和指導地籍信息系統建設;

  5. 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土地定級和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㈨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是做什麼工作的

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職責:

一、貫徹執國家、省市區關於國土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

二、負責編制(修編、修訂)本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礦產資源規劃;負責各項規劃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三、統一管理轄區內土地資源,負責建設用地預審工作,落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組織實施轄區內土地開發、復墾計劃,土地利用中長期規劃和年度用地計劃,制止亂占濫用耕地。

四、負責轄區內土地資產管理,協助辦理徵收徵用土地和資料上報工作,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資產處置,協助辦理土地調查和土地登記。

五、統一管理轄區內礦產資源,依法對探礦、采礦實施協管。協助做好地質環境監測工作。

六、負責辦理轄區內征地事務,落實征地安置補償費,實施批後管理,落實「兩公告一登記」和徵收土地的聽證,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七、加強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制止和查處各類違法用地和違法采礦行為,協助做好嚴重違法案件的調查處理,保護好耕地,保護土地資源。

八、協助上級主管部門做好地籍調查和勘測工作,負責調查、勘測成果和測量標志的管理。

九、協助做好本區域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的立項、實施和驗收工作。

十、負責轄區內涉及土地(礦產)資源管理的信訪、舉報、行政訴訟案件的調查、調解、處理等相關工作。

十一、承擔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拓展資料: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根據國務院《關於做好省級以下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4)12號]依法成立,為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派出機構,鄉(鎮)國土資源所的機構編制由縣(市)人民政府管理。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職能是:

(1) 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直轄市)、自治區)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方針政策,以及市、縣依據國家法律法規作出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決定和措施。組織宣傳本鄉(鎮)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安排,宣傳每年「全國土地日」、「世界地球日」等活動的宣傳主題和宣傳口號。

(2) 依據上級土地利用總規劃,參與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保護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協助做好規劃聽證工作。

(3) 開展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工作,具體實施基本農田劃劃區定界;協助編制土地開發、整理、復墾、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4)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分等定級、土地登記、土地統計、地籍檔案管理土地證書核發和土地動態管理工作。

(5) 負責農村居民住宅用地以及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的審核報批鄉後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6)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農用地轉用、集體土地徵收(徵用)、具體建設項目供地等有關工作。

(7) 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秩序,對行政區域礦業權人履行法定權利義務、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受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委託,可能與探礦權、采礦權設置的論證工作,協助調處探礦權、采礦權權屬糾紛。

(8) 協助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礦山生態環境的監督、保護工作以及地質災害監測、防治工作,組織對地質災害點的監測、預報工作,對地質災害群防工作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9) 對本行政區的國土資源進行動態巡查,及對發現、制止和報告國土資源違法行為,配合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的調查核實、取證和處理工作

(10) 做好本行政區域內各項土地、礦產資源費稅的收繳管理工作,按「收支兩條線」原則足額、及時上交。

(11) 受理本區域內群眾來信,接待群眾來訪,落實首辦責任制事項;調查處理國土資源信訪事項;動態掌握所轄各村(街道)人民群眾對有關國土資源工作存在問題、矛盾糾紛等苗頭性情況,並及時進行引導、妥善處理;

動態搜集掌握人民群眾對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意見、建議,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組,大事不出鄉鎮,矛盾不上交推諉,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把問題解決在當地,把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鄉(鎮)國土資源管理所 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