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何減少或避免工傷,職業病和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
為施工現場作業人員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2. 作為人力資源部經理應該如何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
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
一、是要樹立「先合同、後用工」的勞資觀念。
合同是通過「君子協定」的方式,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契約的方式先期固定下來,是解決糾紛的最佳工具。
因此,企業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嚴格合同內容、合同簽署、用工管理和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性,明確約定員工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在職培訓、費用負擔及服務期、競業限制和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辭職、辭退、違約責任等條款。
要制定統一的合同文本,並聘請法律顧問加以審核,切實規范勞動合同的主體、時限、責任等內容,杜絕違規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預防因違規而引發的勞動糾紛。
二、是要嚴格依法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必須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等事項,明確加班調休和付酬標准、辦法等。企業自身要規范用工和考勤制度,做好詳細記錄,嚴格控制加班,及時安排調休,確實不能調休的,要按《勞動法》的規定支付報酬。
企業應建立完備的休假制度,認真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避免發生勞動糾紛。要按規定為職工繳納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自覺承擔職工工傷治療費用及補償等。
確需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須依《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好通知及經濟補償義務,但要保存好相關合法的證據。
三、是要建立健全企業管理規章制度。
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企業為了保障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制定各種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求員工遵守,但必須注意其合法性。
對涉及職工利益的制度,一定要提交職代會審議通過,並應保留好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大會討論、協商的書面證據,同時要注意加強公示和宣傳。對員工違規行為進行處罰時,要建立在合法、合規、理性、人性的基礎上,既要避免激化勞資矛盾,又要有利於企業今後的管理和發展。
四、是要構建有效防範勞動爭議的內部機制。
企業應當本著「事前預防為主、事中控制為要、事後補救為輔」的原則,建立一套有效的勞動爭議內部防範機制,一旦發生勞動糾紛,企業既可以從容應對,也可以最大限度地維護自身利益。
建立職工參與或影響決策的管理機制,在企業內部創造有利的群體環境及和諧共事的交往氣氛,要從物質和精神上為職工創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學習環境,暢通員工訴求及溝通渠道,真正了解員工的心聲,促進相互交流。要在企業內部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通過內部調解機制,盡量將勞動爭議苗頭扼殺在萌芽狀態。
(2)人力資源如何避免工傷擴展閱讀
根據引起勞動糾紛的原因不同,可以將勞動糾紛劃分為以下幾種: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開除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屢教不改,不適合在單位繼續工作的勞動者,依法令其脫離本單位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除名是用人單位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勞動者,依法解除其與本單位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分。
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規程或嚴重擾亂社會秩序但又不符合開除、除名條件的勞動者,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後,依法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行政處分。辭職是勞動者辭去原職務,離開原用人單位一種行為。自動離職是勞動者自行離開原工作崗位,並自行脫離原工作單位的一種行為。上述情況均導致勞動關系終止,也是產生勞動糾紛的重要因素。
(2)因執行國家的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規定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工資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得的勞動報酬。保險主要是指工傷、生育、待業、養老、病假待遇、死亡喪葬撫恤等社會保險。福利是指用人單位用於補助職工及其家屬和舉辦集體福利事業的費用。培訓是指職工在職期間的職業技術培訓。
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獲得適宜的勞動條件而採取的各種保護措施。由於上述規定較為繁雜,又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不僅容易發生糾紛,而且容易導致矛盾激化。
(3)因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為確立勞動權利義務關系而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協議。勞動合同糾紛在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過程中,都可能發生。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糾紛。
此外,根據勞動糾紛當事人是否為多數和爭議內容是否具有共性來劃分,勞動爭議糾紛還可以分為集體勞動糾紛和人勞動糾紛,等等。對仲裁裁決書不服應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過期,法院將不再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精神,勞動爭議案件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中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曾建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1950年勞動部發布過《關於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採用協商、調解、仲裁和人民法院審理等程序處理勞動爭議。1956—1986年改用來信來訪制度處理勞動爭議。這帶來諸多問題:浪費人力、物力和使糾紛久拖不決。20世紀80年代實行改革開放政策後,勞動爭議不斷增加。
1987年7月,國務院發布《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恢復了在國有企業中的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後,勞動關系發生了變化,勞動爭議大量增加,1993年7月,國務院頒布了《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處理制度擴大到了各種性質的企業之中
3. 結合崗位實際,應如何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確保人身安全
開展「過程風險控制和管理」活動,「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確保人身安全」:
4.4 工作場所風險控制措施
4.4.1 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准
職業接觸限值是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接觸限制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復接觸,對絕大多數接觸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許接觸水平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應符合 GBZ2.1, GBZ2.2 的要求。
4.4.2 生產布局合理
生產布局應按照 GBZ1 的規定,盡量考慮機械化、自動化和遠端操作,加強密閉,避免直接操作。並應結合生產工藝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生產布局應包括總體布局和車間內生產工藝設備的布局。
總體布局又包括平面布置和豎向布置。平面布置廠房或車間時,應重點考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將污染危害嚴重的設施遠離非污染設施.雜訊聲級高的車間與低的車間分開,熱加工車間與冷加工車間分開,產生粉塵的車間與產生毒物的車間分開,並在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車間與其他車間及生活區之間設置一定的衛生防護綠化帶廠房為多層建築物豎向布置時,放散熱和有害氣體的生產作業應布置在建築物的高層;雜訊與和振動較強的設備應放置在底層;含有揮發性氣體、蒸氣的廢水排放管道不能通過儀表控制室和休息室等生活用室的地面下。
車間內生產工藝設備布局應重點考慮達到防塵、防毒、防暑、防寒、防雜訊與振動、防電離輻射、防非電離輻射等的要求。
4.4.3 有害和無害作業分開
產生粉塵、毒物的工作場所,其發生源的布置,應符合下列要求:逸散不同有毒物質的生產過程布置在同一建築物內時,毒性大的作業與毒性小的作業應隔開,無毒的作業和有毒的作業應隔開;粉塵、毒物的發生源應布置在工作地點的自然通風的下風側;如布置在多層建築物內時,逸散有害氣體的生產過程應布置在建築物的上層。如必須布置在下層時.應來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上層的空氣。
無毒和有毒作業的分開方式可以採取有毒作業密閉化、管道化,或者將有毒作業局限在某個獨立的操作間,並採取通風凈化的方式將有毒氣體排出。
4.4.4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設置報警裝置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是指可能發生毒物、強腐蝕物質、刺激性物質泄漏等對勞動者生命健康造成急性危害的工作場所。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物質是指那些急性毒性大、刺激作用強和(或)危害大的,或者短時間接觸可能產生刺激作用、慢性或不可逆的組織損傷、麻醉作用足以增加可能的意外傷害影響目救能力並降低工作效率的物質。具體有毒有害物質的確定參考《高毒物品目錄》及 GBZ2.1。
上述報警裝置必須經相關部門檢定通過,並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班前及定期檢查,及時維修保證報警裝置能夠正常運轉。
4.4.5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現場急救用品
現場急救用品包括發生事故時急救人員所用的個人職業病防護用品,如攜氣式呼吸器、全封閉式化學防護服、防護手套、防護鞋靴等:以及對被救者施救所需的急救用品,如做人工呼吸所需單向閥防護口罩、現場止血用品、防暑降溫用品、給氧器,有特殊需求的可配備急救車、防護小葯箱等。
急救用品的配置應根據現場防護的需要,在專業人員的指導下考慮生產條件、化學物質的理化性質和用量。急救用品應存放在車間內或臨近車間的地方,一旦發生事故.應保證在10 秒內能夠獲取。急救用品存放地的醒目位置應有警示標識,確保勞動者知曉。應使勞動者掌握如何使用急救用品。
上述現場急救用品應安全有效,並應建立相應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每日巡檢,及時維修或更新,保證現場急救用品的安全有效性。
4.4.6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沖洗設備
沖洗設備主要指沖眼器、流動水龍頭以及沖淋設備在可能發生皮膚粘膜或眼睛燒灼、有腐蝕性、刺激性化學物質的工作場所應配備上述沖洗設備,特別強調沖洗設備應用取方便,且不妨礙工作,保證在發生事故時.勞動者能在 10 秒內得到沖洗。沖洗用水應安全並保證是流動水。設置沖洗設備的地方應有明顯的標識,醒目易找。
上述沖洗設備應保證能正常使用,並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每日巡檢,及時維修。
4.4.7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應急撤離通道
應急通道須保持通暢,設置應急照明設施,並在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撤離通道的寬窄應根據需要設置,如需用車輛、擔架的,寬度應能保證車輛、擔架順利通過。
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責任到位,有人負責,定期檢查,保證應急通道暢通。
4.4.8 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配置必要的泄險區
根據生產條件、所使用化學品的理化特性和用量考慮泄險區設置的位置、大小和選材。
泄險區周圍不能存在可能與排放到泄險區的有毒有害物質發生易燃、易爆等化學反應的物質泄險區四周的選材不應與泄險物發生反應,泄露物質和沖洗水應納入工業廢水處理系統。
應在泄險區周圍的醒目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以及中文警示說明. 定期泄險要在中文警示說明中說明定期泄險的時間、泄險的物質和注意事項;事故性泄險應制定泄險預案,明確泄險的條件、泄險命令的發布人、泄險時如何進行人群疏散、泄險物質的無害化處理、消除發生次生事故的危險、泄險後的善後處理工作還應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明確相關人員負責泄險的日常管理,並保證無關人員不能進入泄險區。
4. 結合自己的工作實際,如何抓好日常安全管理,避免員工工傷事故的發生
第一個是安全設備設施一定要到位,其次是安全應急預案培訓一定要深入人心,第三就是日常的設備巡查,自查台賬要完備。
5. 企業該如何防範工傷
工傷與每一個企業都有著或多或少的密切聯系,是每一個用人單位必須直面的話題。一個企業經營幾年甚至幾十年,工傷事故的發生幾乎是在所難免的,如果不及早的採取必要風險控制措施,待工傷事故發生時往往束手無策、難以逆轉。職工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企業的風險責任往往難以估量,根據不同的情形,須支付的賠償從幾萬直至幾十萬皆有可能。在法律規范日漸明晰的今天,盲目的逃避責任可能給企業自身帶來更大的風險,企業管理者需要在企業法律顧問或專業律師的幫助下了解勞動及工傷法規,及時分辨工傷及其例外情形,採取合法的風險防範的對策。尤其是在新舊工傷條例交接過渡的特殊階段,正確的理解和適用相關法規,根據企業的用工特點制定風險控制方案及事故處理預案就顯得格外重要。
第一部分重點知識儲備
(一)哪些事故屬於工傷?有何例外情形?
工傷,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具體來說,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又分為應當認定為工傷和視同工傷兩種情形。其中,職工出現的各種情況中應當認定為工傷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視同工傷的情形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但是此情況下職工發生工傷不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同時也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情況,包括: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
(二)職工可以享受的工傷待遇有哪些?其中哪些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以2011年實施的工傷保險條例為准)
工傷職工可以享受的工傷待遇主要包括醫療待遇、傷殘輔助器具費、停薪留職期間工資、護理費、殘疾待遇等。其中,醫療待遇包括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用、掛號費、住院伙食補貼、符合條件的轉外地治療所需的交通費、住宿費等。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傷殘待遇根據傷殘鑒定程序的評定結果不同而有所不同:其中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六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但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經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領取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發給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上述工傷待遇的具體支付標准,請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工傷保險條例〉(修訂)實施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重慶市工傷保險實施暫行辦法》。
其中,由基金支付的有:醫療費、住院費、康復費用、掛號費、住院伙食補貼、符合條件的轉外地治療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輔助器具費、工傷等級評定後符合規定條件的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的有停薪留職期間工資以及該期間符合條件的護理費,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當然,對於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按照規定是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准支付全部費用。
(三)新舊工傷保險條例的對比及新條例的適用
條例簡言之,2011年起實施的新《工傷保險》增加了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待遇范圍,工傷職工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以及符合條件的轉外地治療所需的交通費、食宿費、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前是由用人單位支付的,修改後就改為由基金支付了。另外,對於認定工傷及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個別內容也做了更加詳細的介定,而且對各級工傷的傷殘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支付數額進行了提高。
尤其值得關注的是新《工傷保險條例》對一次性死亡賠償金進行了調整,改為全國統一標准,實現了人身權利平等——「同命同價」。在原來的規定中,因工死亡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按照48個月至60個月計算補助。由於各地平均工資差距大,由此帶來的因工死亡補助金差額也大。而修改後,因工死亡一次性補助金大幅度提高,調整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且打破了地區限制,實現全國「同命同價」。
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有關通知,2011年1月1日後發生的工傷,按照新《條例》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和工傷保險待遇支付。2011年1月1日前發生的事故傷害或者診斷、鑒定為職業病的職工尚未完成工傷認定的,依照新《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其工亡待遇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舊《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標准計發。2011年1月1日後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按新《條例》規定的待遇標准執行。
(四)工傷認定的基本程序以及企業在工傷事故發生後未按程序申報的風險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除特殊情況可向有關部門申請延長外,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提出申請的情況下,條例同時賦予職工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的權利。
若事故本身確實是工傷事故,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風險責任,在於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原本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也由用人單位負擔。對此,希望會員們引起高度重視。
第二部分熱點問題解答
(一)職工發生工傷,企業可否進行「私了」?
勞動權利義務關系一般可以通過協議來進行了斷,但工傷卻極為特殊,由於《工傷保險條例》及相關配套文件規定的工傷標准十分明確,企業與工傷員工未經司法程序「私了」的,員工拿到錢後反悔,司法實踐中基本上都是支持的,這就造成「私了不了」的困惑,導致企業不敢輕易採用,經常引發長達數年的不必要的糾訴現象。
但事實上,為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避免糾訴,尤其是對於因遺留問題欠缺相應保險的情況下,企業採取情理法並用方式與職工進行工傷賠償和解也是可行的,畢竟多數職工應該是誠信的,即使其反悔,也只是相應增加賠償金額,並不會超越法律規定的數額。但選擇「私了」時,最好征詢專業律師意見,使用律師提供的更加完備的和解協議及其他法律文件,以確保提升和解的成功率。
(二)企業如何防範用工風險?
實踐中,企業防範用工風險比較常見的做法有,加強對職工特別是新職工的職業培訓,強化安全意識;完善管理制度,落實各項安全生產防護措施;及時發放配備勞動保護用品;定期對企業生產設備進行檢測和維護,防止因生產設備的原因發生事故;積極參加企業工傷保險。以下重點介紹幾種控制和防範用工風險的具體方法,供符合相應情況的企業選用。
1、選擇合理的用工形式
對臨時性用工(如搬運工)、家政式勞務非全日制用工(如清潔工)、存在人身損害的隱患特殊崗位用工(如保安)可以首選與搬家公司、家政公司、保安公司等專業公司建立服務關系,由專業公司派遣人員前來完成具體工作的方式,以避免形成勞動關系,擴大工傷責任范圍。企業辦公裝修等項目,應發包給有用工資質的裝修公司而非個人,其他工程項目也應經過考察確認後發包給有資質的企業。
2、在大型生產車間安裝監控設備
在職工的生產場所內設置監控錄像設備,一方面有利企業管理層了解生產情況,另一方面有利於保存證明職工受傷形成原因的證據,為調查事故情況提供證據線索,從而防範惡意的「偽工傷」出現,為企業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因為,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又無其他明顯特徵足以判斷其非因工作原因受傷的事故中,若企業不積極收集相反的證據,職工基本無須提交證明就很可能被認定為工傷。若通過視頻監控對事故過程予以拍攝,就為日後分清責任保留了重要的依據。
3、根據需要適當購買商業保險分擔企業經濟風險
一是除積極參加並為職工投保社會保險外,還可以針對之前介紹的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中保險基金未能涵蓋的部分,購買相應的社會保險進行補充,進一步化解相應風險。二是對於試用期間正在培訓考查、尚未確認是否留用的人員可以選擇為其購買短期商業保險,並在合同中約定保險賠償金優先用於沖抵工傷賠償金。實踐中,員工剛剛進入公司尚在試用考察就不幸發生工傷事故的也並不罕見,更有在參加入職培訓期間發生工傷事故的,因此,有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填補正式錄用前(尚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期間)的用工風險。
4、制定並實施嚴格的安全操作規程
違規操作造成自己或同事受傷的職工在實踐中也屢見不鮮,建立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將其納入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的范疇,加強職工安全學習和對職工安全防護意識加以培養和監督,以及建立獎懲制度體系,促進安全文明生產的實現。
6. 如何避免工傷
在工作中,要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思想;努力學習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認真貫徹執行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規程和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查找處理不安全因素和問題,遵章守紀杜絕「三違」即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現象發生;操作中一定要精神集中,要做到「三不傷害」既不傷害自己,不傷害他人,不被他人傷害。
只要做到上述要求,基本上就可以避免工傷及事故的發生。
7. 在工作中如何預防工傷事故的發生
總結為以下幾點,供大家參考:
1、加強領導,增強安全意識和安全觀念,尤其是提高責任者「安全第一」的安全意識,真正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方針。「安全第一」就是在安全與生產發生矛盾的時候,首先要解決安全問題,在確保安全條件下進行生產作業。抓安全工作,要認真負責,一絲不苟,真正落到實處,克服官僚主義作風。
2、認真貫徹「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各負其責,各司其職抓好安全工作。而且安全工作不僅是安全監察部門要抓的事,每個生產主管部門都應把安全工作當做第一位的事來抓。把本行業、本部門的安全工作真正抓好,做到「誰主管、誰負責」。
要抓全員、全過程、全方位的安全工作。在「抓安全工作上誰抓都不算越位,怎麼抓也不算過分」。在企業內要做到人人都關心安全、人人都過問安全,不能把安全工作只看作是安全管理部門和安全監察人員的事。
3、加強安全教育,抓好安全技術培訓,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在加強安全的同時,首先要抓好新工人上崗前的「三級」安全教育,落實學習內容、落實學習時間,還要有專人檢查落實情況;其次要抓好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發證率達95%,持證上崗率達100%。
三是抓好企業場所、生產指揮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實行安全生產指揮證(資格證書),力爭培訓率達100%,持證指揮生產率達100%,杜絕違章指揮的現象發生。四是要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知識教育,採取廣播、電視、安全知識演講競賽等多種形式,使之達到人人懂安全知識、人人遵章守紀。
4、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強化作業現場管理。為使作業現場都按規程操作,把安全工作落到實處,必須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糾,同時要抓好現場管理,還必須抓住事故多發的幾個環節。
(7)人力資源如何避免工傷擴展閱讀
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
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