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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砂資源費如何繳納

發布時間: 2022-08-20 01:21:41

⑴ 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保持河勢穩定,保障堤防、行洪、航運以及水工程等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河道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採挖砂、石、土(以下簡稱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道包括湖泊、水庫、窪淀、人工水道、河道溝叉、行洪區、蓄滯洪區、感潮區、入海河口等。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協調、解決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規劃、行政許可及其監督管理工作;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海事、財政、工商、公安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市、縣(區)界河的河道采砂管轄,由雙方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第四條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范、規程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劃內河道采砂規劃。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徵求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海事、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等有關部門意見,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河道采砂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因河勢、砂石資源分布發生變化確需修改的,應當按前款規定的程序批。第五條河道采砂規劃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砂石儲量、分布及砂質;

(二)砂石補給分析;

(三)禁采區和可采區、保留區;

(四)禁采期和可采期;

(五)開采計劃、年度采砂控制總量和開采深度;

(六)采砂作業方式、采砂船數量控制;

(七)砂場布局;

(八)棄料堆放地點、處理方式和現場清理要求;

(九)采砂影響分析;

(十)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第六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在河道以採挖礦產為目的的采砂活動,還應當辦理采礦許可證。河道采砂許可證一船(機)一證,有效期為一年。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隻、機具應當在指定的地點集中停放,不得在可采區內滯留。第七條河道采砂許可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公開競爭方式實施。涉及航道的,審批前應當徵求航道主管部門和海事機構的意見。第八條河道采砂許可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確定的可采區、可采期和砂場布局要求;

(二)作業方式符合要求;

(三)符合年度采砂控制總量要求;

(四)采砂船舶、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數量符合控制要求;

(五)經公告後,第三人沒有提出異議;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九條申請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表);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復印件以及采砂機具來歷證明;

(四)采砂技術人員證書、船員證書復印件;

(五)施工方案和環境保護措施。第十條改變河道采砂許可事項的,應當重新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第十一條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

河道采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和采礦權價款按規定收取和管理使用。第十二條從事河道采砂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范圍采砂;

(二)在通航河道采砂作業應當服從通航要求並設立明顯標志;

(三)及時清運砂石、清除棄料,平整堆體或者采砂坑槽;

(四)不得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線等設施以及岸坡安全;

(五)采砂船隻、機具在禁采期按指定地點停泊、停放。第十三條采砂造成塌岸、坑槽或者棄料堆積河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限期修復或者清理;逾期不修復或者清理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或者清理,所需費用由采砂人承擔。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計劃產值的15%一次性繳納河道恢復保證金。河道恢復保證金實行專戶儲存,不得挪作他用。

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在采砂人履行修復或者清理義務,並組織專家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將保證金退還采砂人。河道恢復保證金收繳、管理、使用的具體辦法由自治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

⑵ 有誰知道在河床上采砂要不要交資源稅、稅率多少。謝了

無需繳納資源稅。

資源稅是以各種自然資源為課稅對象、為了調節資源級差收入並體現國有資源有償使用而徵收的一種稅。1993年12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30日財政部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並於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源稅的特點:1、只對特定資源征稅;2、具有收益稅性質;3、具有級差收入稅的特點;4、實行從量定額徵收。

一、資源稅的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采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為資源稅的納稅義務人 。

二、資源稅的徵收范圍

應當徵收資源稅的礦產品和鹽共有七類: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鹽。

三、資源稅的稅額

資源稅稅目稅額幅度表

稅 目 稅 額 幅 度
一、原油
8—30元/噸

二、天然氣
2—15元/千立方米

三、煤炭
0.3—5元/噸

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
0.5—20元/噸或者立方米

五、黑色金屬礦原礦
2—30元/噸

六、有色金屬礦原礦
0.4—30元/噸

七、鹽
固體鹽
液體鹽

10—60元/噸
2—10元/噸

四、資源稅的稅額計算

1、納稅人開采或生產的應稅產品'銷售的,其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單位稅額
2、納稅人將開采或生產的應稅產品自用或捐贈的,其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自用數量或捐贈數量×單位稅額
3、收購未完稅產品,於收購環節代扣代繳資源稅,其計算公式:
應代扣代繳資源稅=收購數量×單位稅額

五、資源稅的納稅期限

納稅人的納稅期限為 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一個月,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計算納稅。
納稅人以一個月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以 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期納稅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於次月1日起10日內申報納稅並結清上月稅款。

六、資源稅的納稅地點

納稅人應納的資源稅,應當向應稅產品的開采或者生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七、資源稅的減免

(一)開采原油過程中用於加熱、修井的原油,免稅。
(二)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酌情決定減稅或者免稅。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減稅、免稅項目。

⑶ 徐州市河道采砂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采砂管理,規范采砂行為,保障河道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河道,包括湖泊、河口、水庫、人工水道、滯洪區。第三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檢查。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本市管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淮河水利委員會沂沭泗水利管理局及其所屬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國
家授予的職責許可權負責本市流域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河道采砂權有償出讓等管理工作。
交通、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河道采砂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五條河道采砂應當編制規劃,並按照規劃實施。
編制河道采砂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河勢穩定,防洪、航運安全,生態環境保護和河砂資源
發利用要求,並服從防洪、河道整治等規劃。
河道采砂規劃應當包括:
(一)禁采區和可采區;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總量和開采控制深度;
(四)采砂作業方式和作業工具規模、數量;
(五)沿岸堆砂場數量和布局;
(六)其他應當列入規劃的內容。第六條河道采砂規劃,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編制。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所管轄河道采砂規劃,徵求沿河鎮人民政府意見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編制流域性河道采砂規劃,徵求沿河鎮人民政府意見後,按照國家規定審批許可權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河道采砂規劃涉及交通、電力、通信、鐵路等部門和單位的,編制部門應當徵求上述部門和單位的意見。第七條批准河道采砂規劃的人民政府應當向社會公布河道采砂禁采區和禁采期;流域管理機構所管轄河道的禁采區和禁采期由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第八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河道采砂規劃制定年度采砂方案。年度采砂方案包括采砂范圍、開采深度、采砂量、采砂期限、作業方式、作業工具、沿岸堆砂場數量和布局、棄料清除和堆物復平要求等內容。第九條河道采砂實行許可制度。
采砂申請人在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頒發的《河道采砂許可證》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采礦許可證》後,方可從事采砂活動。第十條河道采砂權實行有償出讓。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掛牌等公平競爭方式出讓河道采砂權。第十一條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年度采砂方案編制河道采砂權出讓方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後組織實施。
出讓采砂權將會給相關土地權益人、水產養殖業戶等單位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相關權益人達成損失補償協議,並制定補償方案。第十二條從事河道采砂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采砂作業方式和作業工具;
(二)用船舶采砂的,船舶、船員證書證件齊全有效;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對通過公平競爭方式取得采砂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具備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采砂條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管理許可權頒發《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砂申請人持《河道采砂許可證》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
《河道采砂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應當載明年度采砂方案和采砂權出讓方案的相關內容。
采砂權人應當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用;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礦產資源有關費用。河道采砂管理費用、礦產資源有關費用的徵收和使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⑷ 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河道整治和管理,保障河道行洪安全,合理開發和利用河道砂石資源,規范河道管理范圍內的砂石開采、淘金、取土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重慶市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重慶市行政區域的各級河道管理范圍內開采砂石、淘金、取土(以下統稱采砂)必須遵守本辦法。第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的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管理工作。
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負責河道采砂的資源管理工作。
航道、港監、港口等相關管理部門按各自職責協助水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市)河道主管機關管理許可權分工如下:市河道主管機關直接負責長江大渡口至郭家沱段、嘉陵江磁器口至朝天門段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各區縣(自治縣、市)河道主管機關負責所轄行政區域范圍內(除市管范圍以外)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第五條 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許可證一年一換,在限期內有效。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河道采砂必須先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附有關資料,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或者經河道主管機關會同相關管理部門批准,並取得《重慶市河道采砂許可證》後,再到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采礦登記手續,領取《采礦許可證》。
未取得《重慶市河道采砂許可證》的,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不得辦理在河道範圍內的采礦登記手續,不得頒發《采礦許可證》。《重慶市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兩證齊全方可依法開采。第七條 在河道內從事采砂作業,其申請和許可證辦理程序為:
(一)由砂石開采單位或個人向河道主管機關提出采砂申請,領取《重慶市河道采砂申請表》並如實填寫開采項目、總量、作業方式、范圍、申請期限等。
(二)河道主管機關根據申請情況,到現場踏勘,確定采砂范圍,繪制采砂范圍地界圖,在《重慶市河道采砂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涉及港口、航道、橋梁等的會同相關管理部門在《重慶市河道采砂申請表》上簽署審批意見。
(三)河道主管機關根據現場踏勘和相關管理部門意見,對符合開采條件的,頒發《重慶市河道采砂許可證》;對不符合開采條件的,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四)采砂經營者在取得《重慶市河道采砂許可證》後,到所轄地區礦產資源主管部門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時,其規定的作業范圍、開采總量、作業方式和期限應與《重慶市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一致。第八條 禁止在下列范圍內進行河道采礦:
(一)危及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的范圍和橋梁、閘壩保護范圍內;
(二)現行航道範圍內,航標周圍20米內,埋有航標地下管道和線路的地面,如過渡段上下邊灘接岸部分、非通航汊道的鞍凹部分、有利於維持山區河流通航條件的石樑、石嘴等部位;
(三)下河引道兩旁3米內,電纜線架3米內、影響碼頭貨(庫)場、客貨船停泊和作業、以及客渡通道的地帶內;
(四)危險貨物作業區域和危險品船舶停泊區域;
(五)其他禁止採掘的區域。第九條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轉讓《重慶市河道采砂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不得轉包「兩證」規定的作業場地;
(二)嚴格按照批準的地點、范圍、作業方式和期限進行開采;
(三)隨采隨運,不得在河道內堆積砂石或廢棄物;
(四)採掘後要按規定平整開采後的河床;
(五)不得危害堤防、鐵路、公路、橋梁、航道、港口碼頭、輸變電線路安全,不得損壞水文、水質測驗、郵電、通信、文物古跡等設施;
(六)自覺接受河道主管機關、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及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
(七)在緊急防汛期,采砂者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統一調度指揮。第十條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或個人,必須依法向河道主管機關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向礦產資源主管部門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礦權使用費。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提出申請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可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因國防建設需要直接在河道內采砂的;
(二)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揮部命令,為防汛搶險需要直接在河道內采砂的;
(三)三峽工程修建和三峽庫區移民期間因安置規劃遷建項目需要,由建議單位自采自用河道砂石的;
(四)河道主管機關認為可以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其它情形。

⑸ 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江河道采砂管理,維護長江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據《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長江河道安徽段內從事開采砂石(以下簡稱長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條例》和本辦法。第三條 長江采砂管理,實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省及沿江市、縣人民政府長江采砂管理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活動的管理,做好長江采砂的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長江采砂管理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省及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長江采砂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四條 省及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在長江采砂監督檢查中,應當相互配合,實行聯合執法。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長江采砂規劃,擬定本省行政區域內長江采砂規劃實施方案,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各可采區的具體范圍、年度采砂控制總量、采砂船隻控制數量及開採的作業方式、時限等作出具體規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同時報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航務管理局備案。第六條 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省行政區域內長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變遷和管理等需要,在長江采砂規劃確定的禁采區、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圍、延長禁采期限,報省人民政府決定後公告。第七條 申請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采砂船舶的采砂功率在500馬力以上1000馬力以下,並具有平緩移動的作業方式;
(二)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采砂船舶規定位置標有船號;
(三)采砂船舶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監測設備;
(四)具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采砂技術人員;
(五)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提出采砂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證明材料;
(二)開採的種類和作業方式;
(三)開採的地點和范圍(附范圍圖和控制點坐標);
(四)開采時間、開采量(包括日采量、年度總采量);
(五)砂石堆放地點和棄料處理方式;
(六)采砂技術人員的情況;
(七)其他有關材料。
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報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於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後,報送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准,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不予批准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請人和進行初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並說明理由。
具體審批程序,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九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采,並在采砂區域設立明顯的作業標志。第十條 采砂船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編號。
禁采期內所有的采砂船舶、可采期內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拆除標准,自行拆除采砂設備,並統一停放在船籍所在地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確需離開的,應當向船籍所在地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離開。
禁采區內禁止滯留采砂船舶。第十一條 在長江采砂地點裝運砂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裝運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開採的砂石。第十二條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收取的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全部上繳省財政。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具體徵收、使用管理辦法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從事長江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和礦產資源補償費。

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河道采砂應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問題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河道采砂應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問題的答復
(1995年9月6日法行[1995]9號)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湘高法行(1995)2號請示收悉。關於河道采砂應否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問題,經研究,答復如下:
國務院1994年4月1日頒布施行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附錄中將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建築用砂、鑄型用砂、水泥標准用砂、磚瓦用砂)列在應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之內。據此,采砂人凡在《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管理規定》施行以後在河道采砂的,均應依照該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復。

⑺ 請問沙石資源費由什麼部收取,應該收取多少

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采砂活動所在地縣(市)、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門代收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一般徵收標准為1.5元/噸。各省略有不同。